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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非一同样抽象而且无任何规定性的“有”或存在,而只是中立于任何规定性的存在。
存在的这种形态,在我们通常的表象里,就叫做量。我们观察事物首先从质的观点去看,
而质就是我们认为与事物的存在相同一的规定性。如果我们进一步去观察量,我们立刻
就会得到一个中立的外在的规定性的观念。按照这个观念,一物虽然在量的方面有了变
化,变成更大或更小,但此物却仍然保持其原有的存在。
B.量(Die QuantitaBt)
(a)纯量(Reine QuantitaBt)
§99
量是纯粹的存在,不过这种纯粹存在的规定性不再被认作与存在本身相同一,而是
被认作扬弃了的或无关轻重的。
〔说明〕(一)大小(GroBβe)这名词大都特别指特定的量而言,因此不适宜于用
来表示量。(二)数学通常将大小定义为可增可减的东西。这个界说的缺点,在于将被
界说者重复包含在内。但这亦足以表明大小这个范畴是显明地被认作可以改变的和无关
轻重的,因此尽管大小的外延或内包有了增减或变化,但一个东西,例如一所房子或红
色,房子却不失其为一所房子,红色却不失其为红色。(三)绝对是纯量。这个观点大
体上与认物质为绝对的观点是相同的,在这个观点里,诚然仍有形式,但形式仅是一种
无关轻重的规定。量也是构成绝对的基本规定,如果我们认绝对为一绝对的无差别,那
末一切的区别就会只是量的区别。此外,如果我们认实在为无关轻重的空间充实或时间
充实,则纯空间和时间等等,也都可以当作量的例子。
附释:数学里通常将大小界说为可增可减之物的说法,初看起来较之本节所提出的
对于这一概念的规定,似乎是更为明晰而较可赞许。但细加考察,在假定和表象的形式
下,它包含有与仅用逻辑发展的方法所达到的量的概念相同的结论。换言之,当我们说
大小的概念在于可增可减时,这就恰好说明大小(或正确点说,量)与质不同,它具有
这样一种特性,即“量的变化”不会影响到特定事物的质或存在。至于上面所提及的通
常关于量的界说的缺点,细加考察乃在于增减只是量的另一说法。这样一来,量就会只
是一般的可变化者。但须知,质也是可变化的,而上面所说的量与质的区别,就在于量
有增加或者减少。就是由于这种差别,无论量向增的一方面或向减的一方面变化,事情
仍保持它原来那样的存在。
还有一点这里必须注意的,即在哲学里我们并不仅仅寻求表面上不错的界说,更不
仅仅寻求由想象的意识直接感到可以赞许的界说,而是要寻求验证可靠的界说,这些界
说的内容,不仅是假定为一种现成给予的东西,而且要认识到在自由思想中有其根据,
因而同时是在其自身内有其根据的。现在试应用这一观点来讨论量的问题,无论数学里
通常对于量的界说如何不错,如何直接自明,但它仍未能满足这样一种要求,即要求知
道在何种限度内这一特殊思想(量的概念)是以普遍的思想为根据,因而具有必然性。
此外尚另有一种困难,如果量的概念不是通过思想的中介得到的,只是直接从表象里接
受过来的,则我们便易陷于夸张它的效用的范围,甚至于将它提高到绝对范畴的地位。
事实上实有陷于这种观点的情形,例如认为只有那些可以容许数学计算其对象的科学才
是严密的科学的看法,就是这样。于是,前面(§98附释)所提到的那种以片面抽象的
知性范畴代替具体理念的坏形而上学就又在这里出现了。如果类似自由、法律、道德,
甚至上帝本身这样的对象,因为无法衡量,不可计算,不能用数学公式来表达,就都被
认作非严密的知识所能达到,于是我们只好以模糊的表象为满足,而让它们的较详细特
殊的内容,听任每一个人的高兴,加以任意的揣测或玄想,这对于我们的认识会有不少
害处。这种理论对于实际生活的恶劣影响,也可以立即看出。仔细看来,这里所说的极
端的数学观点,将逻辑理念的一个特殊阶段,即量的概念,认作与逻辑理念本身为同一
的东西,这种观点不是别的,正是唯物论的观点。这样的唯物论,在科学思想史里,特
别在十八世纪中叶以来的法国,得到了充分的确认。在这种抽象的物质里,诚然是有形
式的,不过形式只是一外在的、不相干的规定罢了。
这里所提出的说法,将会大大地被误解,如果有人以为这种说法,会损害数学的尊
严,或由于指出量仅是一外在的不相干的范畴,便以为会使懒惰和肤浅的求知者得以妄
自宽解,说我们对于量的规定可以置之不理,或我们至少用不着加以精密的研究。无论
如何,量是理念的一个阶段,因此它也有它的正当地位,首先作为逻辑的范畴,其次在
对象的世界里,在自然界以及精神界,均有其正当地位。但这里也立即表现出一种区别,
即量的概念在自然界的对象里与在精神界的对象里,并没有同等的重要性。在自然界里
量是理念在它的“异在”和“外在”的形式中,因此比其在精神界或自由的内心界里,
量也具有较大的重要性。我们诚然也用量的观点观察精神的内容,但立即可以明白看见,
当我们说上帝是三位一体时,这里三这个数字比起我们考察空间的三度或三角形的三边,
说三角形的基本特性是三条线所规定的片面具有远较低级的意义。而且即使在自然界之
内,量的概念也有较大或较小的重要性之别。在无机的自然里,较之在有机的自然里,
量可以说是占据一较重要的地位。甚至在无机的自然之内,我们也可以区别机械的范围
和狭义物理学的与化学的范围,而发现量在两者之间也有不同的重要性。力学乃公认为
最不能缺少数学帮助的科学,在力学里如果没有数学的计算,真可说寸步不能行。因此,
力学常被认为仅次于数学的最严密的科学。这种看法又使我们须得重新谨记着上面因唯
物论与极端的数学观点相符合而提出的警告。总结上面所说的一切,为了寻求严密彻底
的科学知识计,我们必须指出,象经常出现的那种仅在量的规定里去寻求事物的一切区
别和一切性质的办法,乃是一个最有害的成见。无疑地,关于量的规定性精神较多于自
然,动物较多于植物,但是如果我们以求得这类较多或较少的量的知识为满足,不进而
去掌握它们特有的规定性,这里首先是质的规定性,那么我们对于这些对象和其区别所
在的了解,也就异常之少。
§100
就量在它的直接自身联系中来说,或者就量为通过引力所设定的自身同一的规定来
说,便是连续的量;就量所包含的一的另一规定来说,便是分离的量。但连续的量也同
样是分离的,因为它只是多的连续;而分离的量也同样是连续的,因为它的连续性就是
作为许多一的同一或统一的“一”。
〔说明〕(一)因此连续的和分离的大小必不可视作两种不同的大小,好象其一的
规定并不属于其他似的;反之,两者的区别仅在于对同一个整体,我们有时从它的这一
规定,有时又从它的另一规定去加以说明。(二)关于空间、时间、或物质的两种矛盾
说法(Antinomie),认它们为可以无限分割,还是认它们为绝不可分割的“一”〔或单
位〕所构成,这不过是有时持量为连续的,有时持量为分离的看法罢了。如果我们假设
空间、时间等等仅具有连续的量的规定,它们便可以分割至无穷;如果我们假设它们仅
具有分离的量的规定,它们本身便是已经分割了的,都是由不可分割的“一”〔或单位〕
所构成的。两说都同样是片面的。
附释:量作为自为存在发展的最近结果,包含着自为存在发展过程的两个方面,斥
力和引力,作为它自身的两个理想环节,因此量便既是连续的,又是分离的。两个环节
中的每一环节都包含另一环节于自身内,因此既没有只是连续的量,也没有只是分离的
量。我们也可以说两者是两种特殊的彼此互相反对的量;但这只是我们抽象反思的结果,
我们的反思在观察特定的量时,对于那不可分的统一的量的概念,有时单看它所包含的
这一成分,有时又单看它所包含的另一成分。譬如,我们可以说,这间屋子所占的空间
为一连续的量,而集合在屋子内的一百人为分离的量。但那屋子的空间却同时是连续的
又是分离的。因此我们可以说空间点,并且可以将空间加以区分,譬如,将它分成某种
长度,若干尺若干寸等,这种做法只有在空间潜在地也是分离的这前提之下,才是可能
的。在另一方面,同样,那由一百人构成的分离之量同时也是连续的,而其连续性乃基
于人所共同的东西,即人的类性,这类性贯穿于所有的个人,并将他们彼此联系起来。
(b)定量(Quantum)
§101
量本质上具有排他的规定性,具有这种排他性的量就是定量,或有一定限度的量。
附释:定量是量中的定在,纯量则相当于存在,而下面即将讨论的程度则相当于自
为存在。由纯量进展到定量的详细步骤,是以这样的情形为根据,即在纯量里连续性与
分离性的区别,最初只是潜在着的,反之,在定量里,两者的区别便明显地确立起来了。
所以现在,量一般地是表现为有区别的或受限制的。但这样一来,定量也就同时分裂为
许多数目不确定的单位的量或特定的量。每一特定的量,由于它与其他的特定的量有区
别,各自形成一单位,但从另一方面看来,这种特定的量所形成的单位仍然是多。于是
定量便被规定为数。
§102
在数里,定量达到它的发展和完善的规定性。数包含着“一”,作为它的要素,因
而就包含着两个质的环节在自身内:
从它的分离的环节来看为数目,从它的连续的环节来看为单位。
〔说明〕在算术里各种计算方法常被引用来作为处理数的偶然方式。如果这些计算
方法也具有必然性,且具有可理解的意义的话,则必须基于一个原则,而这原则只能在
数的概念本身所含的规定中去寻求。兹试将此种原则略加揭示:数的概念的规定即是数
目和单位,而数本身则是数目和单位二者的统一。但单位如果应用在经验的数上,则仅
是指这些数的相等。所以各种计算方法的原则必须将数目放在单位与数目的比例关系上,
而求出两者的相等。
多数的一或数本身是彼此互不相干的,因此由数得出的单位,一般表现为一种外在
的凑合。所以计算(Rechnen)实即是计数(ZaBhle)。各种不同的计算方法的区别,只
在于所合计的数的性质不同,决定数的性质的原则就是单位和数目的规定。
计数是形成一般的数的最初方法,就是把任意多的“一”合在一起。但作为一种计
算方法却是把那些已经是数,而不再是单纯的“一”那样的东西合计在一起。
第一,数是直接的,和最初完全不确定的一般的数,因此一般是不相等的。这些数
的合计或计数就是加法。
第二,计数的另一种规定是:数一般都是相等的,因此它们便形成一个单位,于是
我们便得到当前这些单位的数目;
对于这种数加以计算便是乘法,在相乘的过程里,不论数目和单位的规定如何分配
于两个数或两个因素,不论以哪一数为数目,或以哪一数为单位,其结果都是一样的。
最后,计数的第三种规定性是数目和单位的相等。这样确定的数的合计就是自乘,
首先是自乘到二次方。(求一个数的高次方,就是这个数的连续自乘,这种自乘是有公
式的,可以重复进行到不定多的次数。)在这第三种规定里,既然达到了数的唯一现有
区别的完全相等,亦即数目和单位的区别的完全相等,因此除了这三种计算方法外,更
没有别的了。与数的合计相对应,按照数的同样的规定性,我们便得到数的分解。因此
除了上面所提到的三种方法,也可称为肯定的计算方法以外,还有三种否定的计算方法。
附释:数一般讲来既是有完善规定性的定量,所以我们不仅可以应用这个定量来规
定所谓分离之量,而且也同样可以应用它来规定所谓连续的量。因此即使几何学,当它
要指出空间的特定图形和它们的比例关系时,也须求助于数。
(c)程度(Grad)
§103
限度与定量本身的全体是同一的。限度自身作为多重的,是外延的量〔或广量〕,
但限度自身作为简单的规定性,是内涵之量〔或深量〕或程度。
〔说明〕连续的量和分离的量区别于外延的量和内涵的量,这种区别就在于前者关
涉到一般的量,后者则关涉到量的限度或量的规定性本身。外延的量和内涵的量同样也
不是两种不同的量,其一决不包含其他的规定性;凡是外延的量也同样是内涵的量,凡
是内涵的量也同样是外延的量。
附释:内涵的量或程度,就其本质而论,与外延的量或定量有别。因此象经常发生
的那样,有人不承认这种区别,漫不加以考虑就将这两种形式的量等同起来,必须指出
那是不能允许的。在物理学里,对此二者是不加区别的,例如,物理学解释比重的差别
时说,一个物体如有两倍于另一物体的比重,则在同一空间内所包含的物质分子(或原
子)的数目将会二倍于另一物体。关于热和光的比重,情形同样如此,如果是用较大或
较小数目的热和光的粒子(或分子)去解释不同程度的温度或亮度的话。采取这种解释
的物理学家,当他们的说法被指斥为没有根据时,无疑地常自己辩解说,这种说法并不
是要对那些现象后面的(著名的不可知的)“自在”〔之物〕作出决定,他们之所以使
用上面这些名词,纯粹是由于较为方便的缘故。所谓较为方便,系指较容易计算而言;
但我们很难明白,为什么内涵的量既同样有其确定的数目,何以不会和外延的量一样地
便于计算。如果目的纯在求方便的话,那末干脆就不要计算,也不要思考,那才是最方
便不过了。此外,还有一点足以反对刚才所提及的物理学家的辩解,即照他们那种解释,
无论如何已经超越知觉和经验的范围,而涉及形而上学和思辩的范围了,而思辩有时被
他们宣称是无聊的甚或危险的玄想。在经验中当然可以看到,如果两个装满了钱的钱袋,
其中的一个钱袋比另一个钱袋重一倍,这情形必定因为一个钱袋中装有二百元,另一个
仅装有一百元。这些钱币我们可以看得见,并可以用感官感得到。反之,原子和分子之
类是在感官知觉的范围以外,只有思维才能决定它们是否可被接受,有何意义。但是
(正如上面§98附释所提及的),抽象的理智把自为存在这一概念中所包含的复多这一
环节,固定成原子的形态,并坚持作为最后的原则。同一抽象理智,在当前的问题中,
与素朴的直观以及真实具体的思维有了矛盾,认外延之量是量的唯一形式,对于内涵的
量不承认其特有的规定性,而根据一种本身不可靠的假设,力图用粗暴的方式,将内涵
的量归结为外延的量。
对于近代哲学所提出的许多批判中,有一个比较最常听见的责难,即认为近代哲学
将任何事物均归纳为同一。因此近代哲学便得到同一哲学的绰号。但这里所提出的讨论
却在于指出,唯有哲学才坚持要将概念上和经验上有差别的事物加以区别,反之,那号
称经验主义的人却把抽象的同一性提升为认识的最高原则。所以只有他们那种狭义的经
验主义的哲学,才最恰当地可称为同一哲学。此外,这个说法是十分正确的,即认为没
有单纯的外延的量,也没有单纯的内涵的量,正如没有单纯的连续的量,也没有单纯的
分离的量,并认为量的这两种规定并不是两种独立的彼此对立的量。每一内涵的量也是
外延的,反之,每一外延的量也是内涵的。譬如,某种程度的温度是一内涵的量,有一
个完全单纯的感觉与之相应。我们试看体温表,我们就可看见这温度的程度便有一水银
柱的某种扩张与之相应。这种外延的量同时随温度或内涵的量的变化而变化。在心灵界
内,也有同样的情形:一个有较大内涵的性格,其作用较之一个有较小内涵的性格也更
能达到一较广阔的范围。
§104
在程度里,定量的概念便设定起来了。定量就是自为中立而又简单的量,但这样一
来,量之所以成为定量的规定性就完全在它的外面,在别的量里了。这是一个矛盾,在
这种矛盾里,那自为存在着的、中立的限度是绝对的外在性,无限的量的进展便设定起
来了。——这是一个由直接性直接转变到它的反面、转变为间接性(即超出那个方才设
定起来的定量)的过程,反之,这也是一个由间接性直接转变到它的反面,转变为直接
性的过程。
〔说明〕数是思想,不过是作为一种完全自身外在存在着的思想。因为数是思想,
所以它不属于直观,而是一个以直观的外在性作为其规定的思想。——因此不仅定量可
以增加或减少到无限,而且定量本身由于它的概念就要向外不断地超出其自身。无限的
量的进展正是同一个矛盾之无意义的重复,这种矛盾就是一般的定量,在定量的规定性
发挥出来时就是程度。至于说出这种无限进展形式的矛盾乃是多余的事。
关于这点,亚里士多德所引芝诺的话说得好:“对于某物,只说一次,与永远说它,
都是一样的。”
附释一:如果我们依照上面(§99)所提出的数学对于量的通常界说,认量为可增
可减的东西,谁也不能否认这界说所根据的看法的正确性,但问题仍在于我们如何去理
解这种可增可减的东西。如果我们对于这问题的解答单是求助于经验,这却不能令人满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