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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2010版-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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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间内必须备有中和电液用的溶液。
 第四百七十八条 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应安装电话。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的电话,应能与矿调度室直接联系。
 井下电话线路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
 第四百七十九条 电气信号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应能同时发声和发光。重要信号装置附近,应标明信号的种类和用途。
 (二)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负荷。
 第四百八十条 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
 第四百八十一条 井下防爆型的通信、信号和控制等装置,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
 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第四百八十二条 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第四百八十三条 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
 第四百八十四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
 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
 在钻孔中敷设的电缆不能与主接地极连接时,应单独形成一分区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
 第四百八十五条 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一)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二)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三)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四)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机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1个局部接地极。
 (五)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于巷道水沟内或其他就近的潮湿处。设置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用面积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1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应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
 第四百八十六条 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10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的扁钢。
 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5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2的扁钢。
 第四百八十七条 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作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
 第七节 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第四百八十八条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他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
 采区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操作,但不得擅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
 第四百八十九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第四百九十条 矿井应按表11的规定对电气设备和电缆进行检查、调整。
 表11  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检查、调整规定
 检查、调整项目
 检查周期
 备    注
 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
 每月1次
 每日应由分片负责电工检查1次外部
 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
 每6个月1次
 负荷变化时应及时整定
 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
 每年1次
 
 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的检查
 每6个月不少于1次
 
 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
 每季1次
 每周应由专责电工检查1次外部和悬挂情况
 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检查
 每月1次
 每班由当班司机或专责电工检查1次外皮有无破损
 接地电网接地电阻值测定
 每季1次
 
 新安装的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的测定
 
 投入运行以前
 检查和调整结果应记入专用的记录簿内。检查和调整中发现的问题,应指派专人限期处理。
 第四百九十一条 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的物理、化学性能检测和电气耐压试验,每年应进行1次,但对操作频繁的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应每6个月进行1次耐压试验。
 油断路器经3次切断短路故障后,其绝缘油应加试1次耐压试验,并检查有无游离碳。
 不符合标准的绝缘油必须及时处理或更换。油浸电气设备的绝缘油量应定期检查,并保持规定油量。
 更换和试验矿用设备绝缘油应有记录。
 第十章 煤矿救护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百九十二条 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井火、瓦斯、煤尘、水、顶板等灾害的专业队伍;矿山救护队员是煤矿井下一线特种作业人员。
 第四百九十三条  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否则,不得生产。
 矿山救护队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为限。
 第四百九十四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资质认证,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第四百九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调动矿山救护队、救护装备和救护车辆从事与矿山救护无关的工作。
 第四百九十六条 矿山救护队每月至少进行1次佩戴氧气呼吸器的训练,每次佩戴氧气呼吸器的时间不少于3h;每季至少进行1次高温浓烟演习训练。
 第四百九十七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备有服务矿井的通风系统图和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等技术资料。
 矿山救护队应根据服务矿井主要灾害类型制定预处理方案,并进行训练演习。
 第四百九十八条 制定需矿山救护队执行的排放瓦斯、启封火区、震动爆破、反风演习等安全技术工作的安全措施时,矿山救护队必须参加。
 矿山救护队从事井下安全技术工作时,必须携带氧气呼吸器及相关仪器装备,并按规定佩用氧气呼吸器。
 第四百九十九条 矿山救护大队应由不少于2个中队组成,是本矿区的救护指挥中心和演习训练、培训中心。
 矿山救护中队应由不少于3个救护小队组成。救护中队每天应有2个小队分别值班、待机。
 救护小队应由不少于9人组成。
 煤矿企业可根据需要建立辅助救护队,业务上受矿山救护队指导。
 第五百条 矿井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应设立医疗站,对遇险人员进行急救,并做好记录。 
 第二节 救护指战员
 第五百零一条 矿山救护队大、中队长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具有相应的煤矿专业知识,从事煤矿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和矿山救护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五百零二条 矿山救护大队指挥员年龄不应超过55岁,矿山救护中队指挥员不应超过45岁,救护队员不应超过40岁,其中35岁以下队员应保持在2/3以上。指战员每年应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身体不合格或超龄人员应及时调整。
 第五百零三条 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5周岁以下,从事井下工作1年以上。
 新矿山救护队员必须经过3个月的基础培训,再经过3个月的编队实习,并综合考评合格后,才能成为正式矿山救护队员。
 新招收的辅助救护队员必须经过45天的救护知识基础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能成为正式辅助救护队员。
 第五百零四条 矿山救护队员、辅助救护队员,每年必须接受2周的再培训和知识更新教育。 
 第三节 救护装备与设施
 第五百零五条 矿山救护队及其指战员的最低技术装备标准应符合表12、表13、表14的规定。
 
 
 表12  矿山救护大队最低技术装备标准
 类别
 装备名称
 要    求
 单位
 数量
 备  注
 车辆
 装备车
 化验车
 指挥车
 
 能安设和操作化验设备
 120km/h
 辆
 辆
 辆
 2
 1
 2~3
 面包车
 通讯
 录音电话
 灾区移动电话
 移动电话
 寻呼机
 
 
 
 
 部
 套
 部
 部
 2
 1
 5
 
 
 
 
 每人1部
 设备
 惰气灭火装置
 高倍数泡沫灭火机
 惰泡发射机
 高扬程灭火泵
 500m3/min
 BGP400型
 
 
 套
 套
 套
 台
 1
 1~2
 1
 2
 
 仪器
 气体分析仪
 便携式爆炸三角形测定仪
 
 套
 台
 1
 1
 
 信息
 计算机
 传真机
 复印机
 摄像机
 录像机
 
 台
 台
 台
 台
 台
 1
 1
 1
 1
 1
 
 表13  矿山救护中队最低技术装备标准
 类别
 装备名称
 要    求
 单位
 数量
 备  注
 车辆
 矿山救护车
 100km/h
 辆
 2~3
 
 
 指挥车
 120km/h
 辆
 1
 
 
 装备车
 
 辆
 1
 
 通讯
 程控电话
 
 部
 1
 
 
 灾区电话
 
 套
 4
 
 
 移动电话
 
 部
 4
 
 
 寻呼机
 
 
 
 每人1部
 仪器
 呼吸器
 
 台
 9
 4h,正压氧
 
 呼吸器
 
 台
 9
 2h,正压氧
 
 自动苏生器
 
 台
 6
 
 
 红外线测温仪
 
 台
 2
 
 
 氧气呼吸器校检仪
 
 台
 6
 
 装备
 氧气充填泵
 
 台
 2
 
 
 高倍数泡沫灭火机
 BGP400型或BGP200型
 台
 1
 
 
 防爆工具
 
 套
 5
 
 
 液压起重器
 
 台
 5
 
 
 工业冰箱
 
 台
 1
 
 表14  矿山救护队员个人最低技术装备标准
 装备名称
 要    求
 单位
 数量
 4h呼吸器
 推广使用正压呼吸器
 台
 1
 自 救 器
 压 缩 氧
 台
 1
 企业消防服装
 按公安消防服装标准执行
 套/年
 1
 战 斗 服
 带反光标志
 套/年
 1
 劳动保护用品
 按规定执行
 套
 1
 救护装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五百零六条 矿山救护队技术装备必须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护;矿山救护车必须专车专用,并定期保养维护,保持战备状态。
 氧气呼吸器连续3个月没有使用的,清净罐内的二氧化碳吸收剂必须更换。矿山救护队所使用的氢氧化钙及氧气,必须按规定进行化验。氧气纯度不得低于98%,其他要求应符合医用氧气的标准。二氧化碳吸收剂必须每季度化验1次,确保二氧化碳吸收率不低于30%,二氧化碳含量不大于4%,水分保持在15%~21%之间。严禁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氢氧化钙和氧气。氧气瓶必须符合国家压力容器规定标准,每3年必须进行除锈清洗、水压试验,达不到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五百零七条 高倍数泡沫灭火机、惰性气体发生装置等矿山救护大型设备,应每季检查、演习1次。
 第五百零八条 氧气充填泵在20MPa压力情况下不得漏油、漏气、漏水。充填室内储存的大氧气瓶不得少于5个,其压力在10MPa以上,空氧气瓶和充满的氧气瓶应分别存放。
 新购进或经水压试验后的氧气瓶,必须进行2次充、放氧气后,方可使用。
 第五百零九条 矿山救护队应具有分析化验矿井灾区空气成分的能力。
 矿山救护队应自备矿灯充电室,并指定专人管理,保证救灾用灯。
 第四节 抢救指挥
 第五百一十条 矿井发生重大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抢救指挥部并设立地面基地。矿山救护队队长为抢救指挥部成员。
 第五百一十一条 矿山救护队队长对矿山救护队抢救工作具体负责。如与其他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时,应成立矿山救护联合作战部,由服务于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的矿山救护队队长担任作战部指挥,协调各矿山救护队战斗行动。
 第五百一十二条 矿井发生火、瓦斯、煤尘等重大事故后,必须首先组织矿山救护队进行侦察,探明灾区情况。抢救指挥部应根据灾害性质、发生地点、波及范围、人员分布、救灾的人力和物力,制定抢救方案。
 第五百一十三条 为保证重大事故井下抢救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在靠近灾区的安全地点设立井下基地。井下基地指挥由指挥部选派具有救护知识的人员担任。
 井下基地应有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待机小队和急救员值班,并设有通往指挥部和灾区的电话,备有必要的救护装备和器材。
 井下基地电话应专人看守并做好记录,井下基地指挥员应经常与抢救指挥部、灾区工作的救护小队保持联系。
 井下救灾过程中应由专人检测风流和有害气体浓度;灾情突然发生变化时,井下基地指挥员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第五节 灾变处理
 第五百一十四条 矿山救护队值班员必须24h值班。
 值班员接听事故电话时,应在问清和记录事故地点、时间、类别、遇险遇难人员数量、通知人姓名及单位后,立即发出警报,并向指挥员报告。
 听到警报后,矿山救护队必须在1min内出动;待机小队立即转入值班。发生的事故为火灾、瓦斯或煤尘爆炸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时,待机小队应与值班小队一起出发。
 第五百一十五条 矿山救护队到达事故矿井后,指挥员应立即赶到抢救指挥部;救护队员必须按事故类别整理携带装备,做好抢救准备。
 指挥员接受任务后,必须立即向救护小队下达任务,并说明事故情况、救灾重点、行动计划、行动路线、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严禁使用混合小队。
 第五百一十六条 进入灾区的救护小队队员不得少于6人,进入前必须检查氧气呼吸器,氧气压力不得低于18MPa,并按规定佩戴和使用。
 救护小队必须携带1台全面罩氧气呼吸器和不低于18MPa压力的2个备用氧气瓶,以及氧气呼吸器工具和备件袋。
 如不能确认井筒和井底车场无有害气体,救护队员必须在地面将氧气呼吸器佩戴好。
 第五百一十七条 在窒息区或有中毒危险区工作时,救护小队长应使队员保持在彼此能看到或听到信号的范围内;任何情况下严禁指战员单独行动,严禁通过口具讲话或摘掉口具讲话;救护小队长应经常观察队员呼吸器的氧气压力,并根据氧气压力最低的1名队员确定整个小队的返回时间。
 第五百一十八条 进入灾区从事救护工作时,任何情况下氧气呼吸器都必须保留不低于5MPa的压力;发现有队员身体不适或氧气呼吸器发生故障难以排除时,全小队必须立即撤出。
 第五百一十九条 矿山救护队员在灾区工作1个呼吸器班后,应至少休息8h,才能重新佩戴氧气呼吸器工作。
 第五百二十条 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应亲自组织和参加侦察工作。在布置侦察任务时,必须向所有队员说明所了解的各种情况,应做到侦察任务清楚、行进路线明确,小队的行进方向、时间应标在图纸上。
 第五百二十一条 矿山救护队侦察时,应做到:
 (一)井下基地设待机小队,并用灾区电话与侦察小队保持不断联系。
 (二)进入灾区侦察,必须携带必要的装备。视线不清时应用探险棍探测前进,队员之间要用联络绳联结。
 (三)侦察小队进入灾区前,应考虑退路被堵后应采取的措施,规定返回的时间,并用灾区电话与井下基地保持联络。小队应按规定时间原路返回,如果不能按原路返回,应经布置侦察任务的指挥员同意。如果没有按时返回或通讯中断,待机小队应立即进入救援。
 (四)侦察行进中,应在巷道交叉口设明显的路标,防止返回时走错路线。
 (五)进入灾区时,小队长在队列之前,副小队长在队列之后,返回时与此相反。在搜索遇险遇难人员时,小队队形应与巷道中线斜交前进。
 (六)侦察小队人员应有明确分工,分别检查通风、气体含量、温度、顶板等情况,并做好记录,把侦察结果标记在图纸上。
 (七)在远距离和复杂巷道中侦察时,可组织几个小队分区段侦察。发现遇险人员应积极抢救,并护送到通风巷道或井下基地。在发现遇险人员的地点要检查气体,并做好标记。
 (八)侦察工作要仔细认真,做到有巷必到,凡走过的巷道要标注留名,并绘出侦察线路示意图。
 (九)侦察结束后,小队长应立即向布置侦察任务的指挥员汇报侦察结果。
 第五百二十二条 处理矿井火灾事故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控制烟雾的蔓延,不致危及井下人员安全。
 (二)防止火灾扩大。
 (三)防止引起瓦斯、煤尘爆炸,防止火风压引起风流逆转而造成危害。
 (四)保证救灾人员的安全,并有利于抢救遇险人员。
 (五)创造有利的灭火条件。
 第五百二十三条 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进风巷和硐室发生火灾时,为抢救井下工作人员,应进行全矿井反风。指挥部下达反风命令前,必须将火源进风侧的人员撤出,并采取阻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采取风流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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