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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武以屯田定西域,此前世之良式也。’于是以任峻为典农中郎将,募
百姓屯田许下,得谷百万斛。郡国列置田官。数年之中,所在积粟,仓
廪皆满。”
其后又以沛国刘馥为扬州刺史,镇合肥,广屯田,修芍陂茹陂七门吴塘
诸堨,以溉稻田,公私有蓄,历代为利。贾逵之为豫州,颜斐为京兆太守,
郑浑为沛郡太守,徐逊为凉州,皇甫隆为敦煌太守,都修水利,课佃耕,因
此,屯田制在全国范围推行起来。而典型的则为邓艾的屯田两淮:
“正始四年,宣帝(司马懿)又督诸军伐吴将诸葛恪,焚其积聚,
恪弃城遁走。帝因欲广田积谷,为兼并之计,乃使邓艾行陈项以东,至
寿春地。艾以为田良水少,不足以尽地利,宜开河渠,可以大积军粮,
又通运漕之道;乃著济河论,以喻其指。又以为昔破黄巾,因为屯田,
积谷许都,以制四方。今三隅已定,事在淮南。每大军征举,运兵过半,
功费巨亿,以为大役,陈蔡之间,土下田良,可省许昌左右诸稻田,并
水东下,令淮北二万人淮南三万人分休。且佃且守。兼修广淮阳百尺二
渠,上引河流,下通淮颍,大治诸陂于颍南颍北,穿渠三百余里,溉田
二万顷,淮南淮北,皆相连接,自寿春到京师,农官田兵,鸡犬之声,
阡陌相属;每东南有事,大军出征,泛舟而下,达于江淮,资食有储,
而无水害,艾所建也。”(晋书食货志)
这样地屯田开垦出来的淮南淮北诸地方,后来都入司马氏之手,成为他
用以代魏的资本。在这种屯田制度之下,田兵之外,也用奴隶。例如:
“咸宁元年(公元二七五年)十二月,诏曰:出战入耕,虽自古之
常,然事力未息,未尝不以战士为念也。今以邺奚官奴婢著新城,代田
兵种稻,奴婢各五十人为一屯,屯置司马,使皆如屯田法。”(同上)
由上所述,我们知道:其一,魏初屯田,募民为之,所谓“于是乃募民
屯田许下”,“以任峻为典农中郎将,募百姓屯田许下”。“募”是强迫式
的劳役,从“昔破黄巾,因为屯田”以及魏志任峻传说的“及破黄巾,定许,
得贼资业,当兴立屯田”看来,这是一种迫使流民回归劳动组织队伍的方式,
尤其在户口散亡的时候,这又是解除农民武装的毒辣的方法。汉末豪族所组
织的“家族部曲”起过分散农民战争力量的作用,这是曹魏所深知的。其二,
屯田起自兵屯,富有军事性质。如它的首长为“典农中郎将”,为“司马”,
通称“农官”。在农官管制之下,把所得的黄巾的“资业”,包括土地、劳
动力和劳动工具如耕牛农具等,都加以编制起来,特别是“屯田客”的劳力,
完全被控制在军法之下,成为“领客”(魏志梁习传)。如用奴婢“代田兵
种稻”时,也是“奴婢各五十人为一屯,屯置司马,使如屯田法”。由此推
知应募百姓,当然也“如屯田法”,是以军法来部署的。这样就使“百姓”
“奴婢”,在土地国有制之下国家农奴化了。其三,屯田的国有土地制,并
没有完全防止了豪族的兼并,相反地由于军事组织影响了所有制形式,不但
曹魏亡于督军制,而且三国的统治者都受制于领兵和役客的制度,例如“孙
权已殁,。。吴名宗大族,皆有部曲,阻兵仗势,足以违命。”(魏志邓艾
传)其四,屯田的结果,也使曹魏成为三国的首霸,当曹操下江南时,便使
刘备和孙权不得不联合起来抵抗;也使司马氏凭借以代魏及削平蜀吴,统一
中国(司马昭代懿为魏相,公元二六○年封晋公,领有十郡,二六四年进为
晋王,封二十郡,几占魏郡三分之一。这封地包括着淮北的屯田,西晋权力
之充实和统一的基础实在于此)。这是因为在魏晋的屯田制还能由最高统治
者支配的缘故。
现在我们再看屯田制之下的剥削率。晋书傅玄传说:
“秦始四年(公元二六八年)以(玄)为御史中丞。时颇有水旱之
灾,玄复上疏。。上便宜五事:其一曰,。。又旧,兵持(用)官牛者,
官得六分,士(即田兵——引者按)得四分;自持私牛者,与官中分;
施行未久,众心安之。(安固未必然,但要请求增加士分,故如此说—
—引者按)今一朝者减: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及无
牛者(以人力代牛力——引者按),官得七分,士得三分;人失其所,
必不欢乐。臣愚以为宜佃兵持官牛者得四分,持私牛(者)与官中分,
则天下兵作欢然悦乐,爱惜成谷,无有损弃之忧(即是感到劳动的兴趣
——引者按)。。。其四曰,古以步百为亩,今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
所觉过倍。近魏初课田,不务多其顷亩,但务修其功力,故白田收至十
余斛,水田收数十斛。自顷以来,日增田顷之课,而田兵益甚,功不能
修理,至亩数斛已还,或不足以偿种,非与曩时异天地,横遇灾害也,
其病正在于务多顷亩而功不修耳。”
由傅玄这疏,可以知道两件事:其一,国有土地制的屯田的剥削率,越
来越高。汉初田租,大抵是对分的,所谓“或耕豪民之田,见租十五”。魏
时屯田租率,犹是“旧(时),兵持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
者,与官中分”,用官牛者,已不止“十五”的了。及玄上疏时,官分又提
高了,即士分减少至:“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者及无牛
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了。所以,“人失其所,必不欢乐”的。
按成分配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基本上是两汉以来的劳役地租或工役制
的形态,即傅玄所陈第四事指出的魏初的“不务多其顷亩,但务多其功力”,
功力就是劳役的代名词。劳役制或工役制是野蛮的剥削形态,特别在军事组
织指挥之下,它必然要产生使劳动力难以维持其再生产的结果,故“日增田
顷之课”,而“田兵为甚”;以致收获减少,“或不足以偿种”。魏志司马
芝传也说,“宗田计课其力”,以致产生了额外剥削。同时,劳动农民既处
于极端贫困之下,由于田兵生活太苦而“不欢乐”,而逃亡,结果一部分必
然为豪门地主所诱致。
屯田国有土地制之下的剥削率,从百分之百或百分之一百五十,竟然达
到百分之二百又三分之一或百分之四百,这就说明劳役地租的粗暴形态是如
何地惊人了。到了这个地步,已经失去它的作用,就是说,已经不能达到束
缚土著农民和增加租入的目的,官也无利可图了(甚“或不足以偿种”)。
所以,及晋武平吴(公元二八○年)之后,屯田制便不能不为占田制所代替
了。
又:魏晋推行屯田制时,还有“户调”制,留在下面和占田法一道说明。
第二、晋武的占田法,现在只能知其大略。据晋书食货志载:
“及平吴之后,有司又奏:诏书‘王公以国为家,京城不宜复有田
宅。’今未暇作诸国邸,当使城中有往来处,近郊有刍藁之田,今可限
之。国王公侯,京城得有一宅之处。近郊田,大国十五顷,次国十顷,
小国七顷。城内无宅城外有宅者皆听留之。。。
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
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
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
为老小,不事。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
钱,人二十八文。
其官品第一至第九,各以贵贱占田,品第一,占五十顷;第二品,
四十五顷;第三品,四十顷;第四品,三十五顷;第五品,三十顷;第
六品,二十五顷;第七品,二十顷;第八品,十五顷;第九品,十顷。
而又各以品之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国宾
先贤之后,及士人子孙亦如之。而又得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品第六
以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及举辇、迹禽、前驱、
由基、强弩、司马、羽林郎、殿中冗从武贲、殿中武贲、持椎斧武骑武
贲、持鈒冗丛武贲、武骑,一人。
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十五户;第三品,十户;
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第
九品,一户。”
晋书关于占田制度,记载虽甚简略,但是还可看出若干特点:其一,它
把王公、官僚及人民的占田数量分别由法律形式规定,显示出土地国有制形
式是配合着豪族土地占有制的形式。所谓“王公以国为家”,就是说,在其
封地,不加制限,这里所规定的,只是在京师“近郊”,他们犹得“有刍藁
之田”,“大国十五顷,次国十顷,小国七顷”。据晋书地理志:“武帝泰
始元年,封诸王,以郡为国,邑二万户为大国,邑万户为次国,五千户为小
国。。。罢五等之制,公侯邑万户以上为大国,五千户为次国,不满五千户
为小国。”王和公侯,大国和小国,是以领有的劳动户口多寡为区别的,这
依然是汉代领户制的传统。官僚占田则依官品高低或身分高低自五十顷以至
十顷;还得“各以品之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国宾先
贤之后及士人子孙亦如之。”因此,所谓“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
亩”,是对国有土地而说的劳动者的使用制,而作为身分性地主特权的官品
的占田和领户,是“占有权”的法律形式(应和“私有权”区别开来)。
其二,占田法是国有土地制的另一种形式。汉以来,“占”田之“占”
是土地使用面积和劳动人口的呈报制度,第二卷第一章已经说明。晋代占田
制的规定更加法典化了。我们以为,占田百亩之限,不在于所谓“占”,而
在于所谓“课”。据上引傅玄疏,说到“近魏初课田”,“自顷以来,日增
田顷之课,而田兵益甚”以及上引司马芝的“宗田计课其力”,可见魏时屯
田即重在课田,晋在颁布占田法前,也实行屯田和课田(这里,我们不要以
为土地是按人口来分配的,相反地在占田制之下,人口是按课田的户口数来
计算的;人口的登录是以课调的征收为基础的)。这就显示出占田制是继承
了曹魏以来的课田和屯田的经验,是依据官田形式而超经济地榨取农民的剩
余劳动的。所以,占田法从表面看来,好像在实现汉代以来的限田理论,其
实,这种土地国有制的形式是国家领有劳动户口的强制政策,把家族(户)
的经济因素更加调动起来而服务于统治阶级。使男耕女织的农业手工业的结
合更加固定起来而约束于自然经济。农民是在身分性的豪族的特权之外,他
们使用土地的唯一代价是向国家贡纳劳役式的地租。
其三,由“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一人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
十亩,丁女二十亩”的法律规定看来,似乎也注意到当时农民的劳动力所能
耕耘的土地面积,然而正如余逊所曾说,它是把屯田形式更向垦田形式的发
展(由占田课田制看西晋的土地与农民,进步日报一九五一年二月十六日)。
至于其中占田和课田的区分,历来学者因文献说明简略,有各种解释。作者
同意这种制度是一种劳役地租形态。占田之数是属于必要劳动部分,所谓“其
外”的课田之数是属于剩余劳动部分,其剥削率是接近于屯田的规定的。这
是特别的农奴制度,它把屯田课田的比例制,修订得更为明显了。这种对于
国有生产资料和国家支配的劳动组织的规定,似与贵者占田领户的规定是不
调和的,不但佃客一户耕种不了一二十顷田地(第八第九品),就是在第一
第二品,要以十五户去耕种五十顷地,也是地余于力的。这样,其不足的劳
动力,势将用奴隶补充。从这里我们可以知道,占田法之所以吝啬佃客不肯
多分给官僚贵族,表示了最高统制者要多使男女劳动力直接为官家所领有。
这是占田制接受了屯田制经验的证据。
第三、户调制度。晋武帝颁布了占田法,同时也把两汉曹魏以来的所谓
“户调”更法制化和定式化了。按魏自曹操略定北方自为汉的司空时,仿效
汉制,新定田租之率,每亩征粟四升,又按户征收绢二匹,绵二斤。这种租
调的结合,如前所述,巩固了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曹魏的这种法律便
是后来户调制的直接渊源。原来这一法律的普遍施行,是当作对豪族占有制
的压制的手段而开始的。三国志魏志武帝纪,建安九年九月条注引魏书说:
“公令曰: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袁氏
(绍)之治也,使豪强擅恣,亲戚兼并,下民贫弱,代出租赋,炫鬻家
财,不足应命。审配宗族至乃藏匿罪人为逋逃主;欲望百姓亲附,甲兵
强盛,岂可得邪?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
得擅兴发,郡国守相明检察之,无令强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也。”
此令虽系于建安九年,但由何夔传及赵俨传(赵俨传已有阳安都尉李通
急录“户调”之语。按李通为阳安都尉,在建安三年,即公元一九八年)所
载观之,曹魏户调的法律,当更早于是,或许在许都已经施行了。
如果说汉时的“调度”或租调制还在雏形阶段,那么,魏时的租调就更
完整了;到了晋武帝公布占田法时,它同时更用法令的形式,施行于全国。
晋书食货志说:
“平吴之后,。。又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
(丁)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
夷人输賨布,户一匹,远者或一丈。”
把此制和魏武的户调比较,虽丁次、远近、华夷、所输之额有差等,但
丁男之为户者,剥削率却比魏制增重了。
关于田租的条文,不见规定,因之有人疑晋制不征田租(像马端临在文
献通考所说),实则这仅由于食货志记载缺略,我们证诸下引文字,就可看
出晋制是田租户调合并征收的:
“太康三年,冬十二月景申(按景申即丙申,唐人避高祖父讳炳改,
下同)诏:四方水旱甚者,无出田租。”(晋书武帝纪)
“太康四年,秋七月景寅,兗州大水,复其田租。”(晋书武帝纪)
“永兴元年,十二月丁亥,诏:户调田租三分减一。”(晋书惠帝
纪)
观上引第三例中,“户调田租”并举,尤为明显。大概田租用课名,布
租用调名,所谓“课调”。据初学记引晋故事说:
“晋故事: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亩收租四斛(按斛的容量唐以
前等于一石,唐以后等于八斗);绢三匹,绵三斤。凡属诸侯皆减租谷
亩一斗(升),计所减以增诸侯绢户一匹,以为诸侯秩。又分民租户二
斛,以为诸侯奉。其余租及旧调绢二(二字疑衍)户三匹,绵三斤,书
(当作尽)为公赋。九品相通,皆输入于官,自如旧制。”(卷二十九,
宝器部,绢第九)
据此,不是很明白地表示户调和田租一并征收吗?这里课田五十亩当即
亩收租四斛的同义语。重要的问题是,租调制正是以法律形式把男耕女织的
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形式更加巩固起来。在二卷第一章已经说明,这是东方
封建制度的广阔的基础。不论是从史料那一方面看,户调出来的手织工业品
是魏晋统治阶级的重要的权力手段,魏晋争取财富的多寡和贿赂财富的多
寡,大量出现丝帛绢织的数量记载,甚至职官表上还以法律规定了颁赐绢帛
的多寡是官品高低的标准;后代官制也大都仿效这一法规,见于各史的职官
志。从晋之户调制至唐之租庸调,一直是国家征取地租的重要法规。南朝宋
孝武有“天下民户岁输布四匹”之制,齐武帝有“户调三分,二分取现布,
一分取钱”之制,北魏均田制的民调更规定得完整,租调合输。统治阶级更
用币调尺度加大的方式,不断地增加剥削率。王国维说,“尺度之制,由短
而长,。。而其增率之速,莫剧于西晋后魏之间,三百年间几增十分之三。。。
由魏晋以后,以绢布为调,官吏惧其短耗,又欲多取于民,故其增大之率,
至大且速。”(遗书释币)其他如用折变等各种方式增加剥削率,例子更多,
不胜列举。
第四、均田制度。西晋自八王之乱(公元三○一年),经五胡乱华,直
至北魏击灭北凉(太武帝太延五年公元四三九年)才结束了五胡十六国的混
乱而形成南北朝对峙的局面。是时北方经过约一百四十年的混乱,田园荒废,
统治者继承占田制的收集劳动力的传统,于孝文帝太和九年(公元四八五年)
遂颁布了均田制度。这种制度一直延续到初唐。据魏书食货志,通典及册府
元龟的记载,综合起来,所谓均田制,大概是这样的。魏书食货志:
“太和九年,下诏均给天下民田。
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不栽树者,谓之露田),妇人二
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
三易之田,再倍之,(所授之田下疑脱“一易之田”四字。胡三省曰:
“倍之者,合受四十亩,授以八十亩,此一易之田也;三易之田,三年
耕然后复故,故再倍以授之”,可证。)以供耕休(“休”原作“作”,
依通典改)及还受之盈缩。
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随有无以还受。
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没则还田(通典
及册府元龟无此四字),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
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册府元龟
无莳余二字),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
奴各依良(册府元龟作各依限,无奴字)。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
毕之地。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
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种者以违令论,地入还分。
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
受种如法,盈者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