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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使许多不知全国人大代表是如何履职的百姓,对代表的责任和监督权力有了一定的了解。下面,我们不妨摘录此次访谈的部分对话:〖HT10。K〗主持人:议案和建议是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表达方式,你能否向群众解读一下人大代表如何行使监督权?
王维忠:人大的议案都属于立法范畴,我们在平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问题、发生一些问题或产生一些纠纷,这些用什么来解决?用法律来解决,用法律来调整,既然这样就应该有法可依。另外,我们也可能会遇到一些没有制定的法律,法律还是一个空白,这时候就要提出议案来制定一部法律。所以,人大代表对于议案的工作,一个是建议立法,还有就是在原有法规上建议修改法律两个方面。主持人:人大代表在提议案的时候,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您觉得当好一个人大代表,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特别是行使好监督这方面的权力,人大代表应该具备哪方面的基本功?王维忠:作为人大代表,首先应该了解民情、民意,关注社会上所发生的一些矛盾,然后对之进行归纳分类,找出问题所在;其次,应学法懂法,对于司法界某些不公的裁决、判决,您找法律来比对。这事应适用什么样的法律,到底错在哪,对在哪?只有牢固地掌握了法律,您才能够很好地完成一个像样的议案,最后才能被大会采纳。
主持人:您在民情、民意调查当中,在写议案的过程当中,怎样把这些方面和法律知识结合起来呢?王维忠:我通常写议案前,先得确定议题。但这个议题并不是在等你,而是应密切联系群众,关注他们的生活,关心他们当中平常发生的事。
最满意的答复,最不满意的结果(3)
主持人:人民代表写议案的时候,主要对不符合民情的地方提出修改的意见,您的议案具体的还有没有涉及其他的方面?或者您认为不足的地方?王维忠:我这次上会主要提的议案涉及两个大方面,第一个是对权力的监督,第二是促进司法公正。这两方面的议案我提了8个,所以这些议案主要目的就是怎么使权力受到限制,一些司法部门的权力如果没有监督,那是危险的,所以提交了制定“监督法”的议案。主持人:那司法的监督呢?王维忠:对于司法的监督还是人大。主持人:请问王教授,您认为人大审议政府部门的工作报告,是不是监督职责的一部分?你对“一府两院”报告有何不同意见?王维忠:人大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这是《宪法》和《代表法》赋予代表的权力,这种审议也是一种监督。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作了报告。我在下午的发言中,直接点到法院的工作,基层法院的腐败比较普遍,所以可以说法院的工作是社会的难点和热点。我认为,现在关键是要加大人大对于法院工作的监督。主持人:提到监督,有没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对有些问题提得过于尖锐,让接受方感到尴尬的地方?王维忠:我对法院的工作还是有意见的。因为总有一些人有冤情找我投诉,大都与法院有关。他们见我就下跪,扶都扶不起来,请求代表来监督。看了法律文书后,凡是我认为确实有冤情的,我就会以代表的身份过问,但是我不会干预法院办案。我只是做事后监督,有的法院还不满,拒不接受代表的监督。作为人大监督,具体体现在哪里?人大代表工作应该体现出来。人大代表过问那些冤假错案,事后的,你判完了,甚至执行了,这样人大代表过问一下有什么不可以?主持人:刚才我们谈到行使监督权力,相对于区县一级、乡一级的人大代表,您本人可能更有力度,您能不能提供区、县、乡一些为难的情况,您听过这方面的反映吗?王维忠:地方人大主要不是立法,全国人大主要是立法,立法同时就涉及监督的问题。那么,地方对于“一府两院”是通过讨论报告的形式,或者是通过写议案的形式监督,但是这个议案大多数都不是立法的,这是很大一个区别。主持人、网友:请问王教授,有代表在接受采访的时候说,当选代表感到荣幸,我们是来学习的,你觉得这种现象正常吗?王维忠:不能那么说。作为当选代表,首先你作为个人来说感到光荣。但是肩上的担子是重了,你作为一个人大代表,你应该对人民负责,你说话、办事都要对得起人民,人民推选你了,你就应该替人民说话,反映人民的意愿,这样才能够尽职尽责。所以我有一句话,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
〖HT〗《宪法》、《代表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代表的身份作了界定,对其权力作了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对违法审判和裁判可依法进行个案跟踪,但这种跟踪应该是判决后跟踪。人大代表可以接待人民来访,对反映的法律裁定、判决不公等问题,经认真审核后认为确实存在冤情的,可以向当事法院和上级法院提出意见和要求,对已生效的裁定,要协助当事人向上级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申请抗诉。但在法院、检察院审理过程中不能进行干预,对最后结果仍可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王维忠始终认为,人大代表必须坚持“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这一宗旨。人大代表对公民反映的问题都应正确对待,如果公民反映的问题有偏见,应该对其做说服教育工作;对有冤情的应该顶压力、担风险坚持跟踪;对重大问题人大代表无力帮助解决的,应该报告给人大或相关领导去办。2004年3月,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王维忠郑重地向大会提交了一份“制定‘监督法’”的议案。在其中指出,法律应对人大代表具体如何执行监督权,特别是对法院在违法审判的监督中应给予明确;对不接受人大代表监督或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部门和人员,应给予法律制裁。这位一直认真学习法律的代表还特意呼吁:应借《党内监督条例》发布的东风,尽早出台“监督法”。《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对全党的防腐倡廉将会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这也让人们看到中国共产党对反腐倡廉的决心。这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监督法”的最好示范,《党内监督条例》对党的一把手都能明确监督,何况是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呢?出台“监督法”不应再成为难题。2004年4月,王维忠用书信的方式,向全国人大联络局的李伯钧主任提了很多工作方面的意见后,又特别提到人大代表有关监督权的问题,并发出这样的呼吁: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代表的监督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也就是这期间,住在医院中的王维忠,从人民网上看到报道称:湖北省武汉法院发生了行贿、受贿、贪污窝案,涉案的十多名法官纷纷落网。对这样的新闻,王维忠并不感到突然,但令这位尚在病床上的代表惊讶的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不从法院方面找源头,却借此提出“慎言司法监督,以独立实现法官廉洁”的谬论,把法官不廉、司法腐败归罪于人大监督。还有人赤裸裸地指出,正是由于有了人大的监督,才使法官不廉。
最满意的答复,最不满意的结果(4)
王维忠对这种不良现象进行了思考,并分析原因,认为这主要是各级人大和人大代表对这些法院的监督太缺乏力度。因为,平时法院根本不愿接受人大监督,而人大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又太原则化。就监督而言,一再强调是人大常委会集体监督,人大代表的监督只能成为个人行为,对于当前众多的有法不依、徇私枉法、权钱交易、枉法裁判等司法腐败,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有多少呢?而有责任感的人大代表受“集体监督”的约束,只好对司法腐败案例望而却步或回避。
中国现有各级人大代表320万人,其中全国人大代表2985位。如果每个代表每年能过问10件百姓疾苦、强权欺世、司法不公、官员贪污腐败案,还至于有那么多是非曲直一定要等到上“焦点访谈”,非得让国务院总理亲自过问才能解决吗?如果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的作用,并依法治理司法腐败的话,还有谁敢为非作歹吗?
人大代表不应该只是一个牌位、一个光环,除了参政议政的职能,更应有依法监督的责任。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意见、批评就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这也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监督权力。
法院经常以“对个案监督的质疑”来接受对人大的监督,指出人大不应该涉案监督,只强调独立办案。也就是说,法院即使办了错案、冤案,甚至错杀了人,人大代表也不要去管,不要去追究。说得直截了当一点,人大不该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法院可以不受人大代表监督。
王维忠认为此种说法太荒唐。他认为,一些法院领导平时为何不虚心接受人大代表、人大和其他部门的监督呢?暴露出司法腐败不从自己找原因,而一股脑儿地推到人大监督上。正因为如此,近几年来,一些法院违法办案、权钱交易、枉法裁决,制造了大批的冤假错案,这是很不正常的现象。
司法公正是国家政权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此,王维忠特别发出了这样的呼吁:人大监督权力必须真正硬起来。各种监督,是防腐倡廉最有力的手段。我们不但要加快落实党内监督,更要加强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
第十一章 人大代表要对人民负责
痛斥“害群之马”桑粤春(1)
2007年8月30日新华社记者李亚杰、邹声文的一则报道吸引了全国人民的眼球: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关于个别代表的资格终止的报告,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终止孙升昌、陈良宇、段义和、包建民的全国人大代表资格。此前,由黑龙江省选出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原市长孙升昌,因涉嫌受贿犯罪,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其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由上海市选出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因严重违反党纪政纪,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其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由山东省选出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段义和,因长期包养情妇,为其情妇谋取利益,并涉嫌爆炸杀人犯罪,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其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由河南省选出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局长包建民,因涉嫌收受贿赂和接受礼金,同时还有巨额家庭财产来源不明等问题需进一步调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其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其实,早在此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会议,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终止了多位全国人大代表的资格。这些人都因为脱离人民的意志,被司法机关查实有严重犯罪行为而被查办。其中时年43岁的长春吉港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桑粤春,因贪污罪、强奸罪等被判死刑,成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唯一一个走上断头台的代表。一提到经常与自己一起到北京参加人代会及其他调研活动的桑粤春,王维忠总是充满了愤慨:如此素质的人,是如何混入人大代表队伍中来的呢?此人实在是我们吉林代表的耻辱!王维忠一直对桑粤春的种种丑行看不惯,最令他反感的就是每逢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桑粤春都要雇专业的摄影师跟在他后面,只要有机会,就抓拍自己和各级领导在一起的“光辉”合影。2001年“两会”中,有一次,王维忠特意利用会议小憩时间与一位领导讨论一个议案,谁知桑粤春却像幽灵一样闪出来,不由分说硬拉着那位领导要合影,不但搞得王维忠很难堪,也打断了这次讨论。代表与会期间与相关领导合影纪念本无可厚非。但令王维忠反感的是,桑粤春却以此当作自己的政治资本,不但四处炫耀,还花巨资在吉港集团特意辟出一间“荣誉室”,专门展示他大会小会的“成果”,特别是一些级别较高的中央、省级领导人的合影。他还以此编造出很多无中生有的故事,借以提高自己的地位,用来吓唬和欺骗不明真相的人,以牟取私利。由于王维忠是医学教授,是吉林团中最务实的代表,每年提交的议案多,被各级新闻媒体跟踪采访的机会也最多。桑粤春对此很眼红,曾多次企图用各种手段来拉拢王维忠,有一次还肉麻地要求王维忠帮他介绍新华社和中央电视台的记者来吉林采访他,但都被王维忠婉言谢绝。因为同在长春,又因为同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王维忠对桑粤春的许多违法活动略有耳闻,他总是语重心长地劝诫道:“你很年轻,现在又是全国人大代表,你千万要珍惜这来之不易的荣誉,要多为老百姓做一些实事。请记住,人大代表是职务,并非光环;人大代表是责任,而非资本,你千万不要为代表丢脸。”
可惜的是,桑粤春根本不把这位老代表的话当回事,反而变本加厉地以人大代表这个特殊身份,继续从事罪恶活动,终于走上断头台。1963年出生的桑粤春文化程度不高,最早在长春光机所下属集体企业预制构件厂做工人;1986年当上厂长;1993年桑粤春以预制构件厂资产入股吉港工贸总公司,任吉港工贸总公司副总经理;1994年2月,桑粤春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裁;同年6月,桑粤春将吉港工贸总公司变更为长春吉港集团公司,此后凭借“优秀民营企业家”当选第九届省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我是人大代表!”这竟成为桑粤春横行霸道的保护伞!桑粤春依靠着全国人大代表这个特殊身份,以吉港集团为依托,建立了一个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集团。他通过贿赂少数政府和司法部门工作人员,编织关系网,以寻求庇护;培植亲信骨干,利用黑恶势力寻衅滋事,伤害报复职工群众,掩盖欺世骗局。后经吉林司法机关查明,这个庞大的犯罪集团在几年时间里制造出了一幕又一幕丑剧和闹剧:1998年8月,桑粤春来到吉港集团下属的长春市天禾府酒店,让酒店经理将女服务员刘某叫到包房内,进行调戏和强奸。2000年5月19日,桑粤春指使几十名打手将4名上访职工代表打伤,造成数百名职工静坐示威,堵塞道路交通近3个小时,此事引起了中央的高度关注。2001年,吉港集团拖欠铁道部十三局500余万元工程款案一审败诉,桑粤春贿赂法官,在超过上诉期后立案,枉法将欠款总数降至10余万元。
痛斥“害群之马”桑粤春(2)
同一年,吉港集团拖欠房租几百万元案败诉,当法院依法上门执行时,却被桑粤春用暴力驱之门外。他还咆哮道:“我是人大代表,你们给我滚出去!”据公安部门统计,几年来,数十家企业和个人状告吉港集团公司欠款,但多数以败诉告终,即使胜诉也无法执行。
2002年2月20日,桑粤春和家人在大连国际机场无故辱骂并殴打机场服务人员。桑粤春叫嚣道:“我是全国人大代表,我就打人了,你们敢把我怎么样?”并掏出人大代表证示威,抢走了机场工作人员的证件。事后,桑粤春以全国人大代表的名义,在全国人代会上提出议案,国家民航总局专门组成调查组调查此事,否定了桑粤春的议案。同年,吉林省公安厅和长春市公安局联合组成“3?28”专案组,对桑粤春团伙进行立案侦查。桑粤春极为不满,有组织地进行对抗,销毁、藏匿有经济问题的账簿,向省市领导写控告信,称专案组“破坏企业稳定和发展”,并以全国人大代表的名义发送“紧急呼吁书”、“给领导的求救信”。多行不义必自毙。关于桑的严重犯罪行为,我们还是引用2005年4月26日新华社吉林分社记者王强的报道:原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长春吉港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桑粤春因犯贪污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等14项罪名,26日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被宣判的还有桑粤春的姐姐桑粤萍、哥哥桑粤东、弟弟桑粤安等17名团伙成员。桑粤春在担任长春吉港工贸总公司总经理、长春吉港集团公司总裁、监事会主席和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期间,对外以经营公司为合法招牌,对内制定了严明的组织制度,并雇佣保镖,准备了猎枪等作案工具,动辄以暴力相威胁,欺压、残害群众,大肆侵吞、骗取国家财产和他人财产,恶意拖欠与其有经济往来的单位、个人款项。同时,利用特殊身份和各种手段寻求个别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干扰办案,逐步形成以桑粤春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桑粤东、桑粤萍、刘鹏举等人为骨干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数十起,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
桑粤春被法办后,吉林很多代表对此保持沉默,但敢于说真话的王维忠在接受有关媒体采访时,公开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后来有关媒体以“一位全国人大代表谈桑粤春的劣迹”为题,写道:提起桑粤春的为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长春中日联谊医院教授王维忠感慨良多。不论开会还是下基层调研,桑粤春都带着贴身保镖。往往是代表们乘坐的大客车在前,桑粤春保镖的轿车紧跟在后面。桑粤春还多次跟代表们讲:开不开会与我无关,我就是来跟领导照相的。王维忠说,别看桑粤春开会时心不在焉,一散会马上就来了精神,一个劲地在领导跟前钻来钻去,拍到跟领导的合影如获至宝,没拍到则一脸沮丧。“桑粤春在全国各地的人大代表面前丢人现眼,吉林代表团的每一个成员都感到脸上无光。”一次,王维忠和几位人大代表到基层调研,问法官们对《执行法》有什么意见,一位法官道出了桑粤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种种丑行。王维忠说:“那是我最难堪的一次调研,我们几个人的脸一直红到脖子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