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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天有眼 作者:方华-第3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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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贾春旺部长说:“对于公安机关存在的问题首先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政法委提出的集中教育整顿的要求从体制和机制方面进行改革,整章建制。这样就能使那些意志薄弱者想犯错误,想徇私枉法都无机可乘。此外建立督察制度也是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自己抓、早抓、主动抓采取的一个重要措施。”据不完全统计,一年来警务督察机构共出警11万人(次),接受群众举报7。9万起,建议有关部门处理违法、违纪干警3074名。 

        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坚持不懈地对广大干警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在系统内开展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活动;开展创建文明办案、办证单位活动;开展立功创模、争先创优活动,涌现出了侯殿禄、高宗泽等一大批先进人物。 

        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在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方面初见成效。据不完全统计,1997年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停建、缓建、停止装修办公楼及办公设施69项,节约资金5000多万元;取消、压缩会议466个,节约600万元;清理公款安装住宅电话2700多部,移动电话580多部,招待费比1996年减少1000多万元。在查办案件方面,全年查处大要案203件,其中万元以上经济要案82件,涉及处级以上干部46人,一批腐败分子受到刑事法律追究;在纠风方面,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重点抓了监狱、劳教单位和办证、办案单位不正之风的治理,取得新进展,执法检查和党纪政纪监督明显加强。 


                   四、还法律纯净的天空 

          广西高院副院长潘宜乐,贪赃受贿。收到举报后,最高法院调查组抵 
        达广西,潘宜乐死不认帐,调查组终识迷局,真相大白后潘宜乐被判15年。 
        法律对司法腐败分子绝不姑息! 

        今年58岁的潘宜乐出生于贫困农村,1951年入伍。因为在部队表现优秀,1957年入党,并提干至正团级。1986年,潘宜乐转业到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任行政审判庭庭长,由于勤于钻研业务,工作认真负责,很快被提拔为副院长、院长,其间他还通过自学拿下了中国科技大学的硕士文凭。 

        1992年,潘宜乐被提拔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他以为组织上是选他来接老院长班的,却未能如愿以偿。从此,潘宜乐仿佛变了一个人,开始追求享乐,甚至相信一些封建迷信的东西。一次潘宜乐去四川出差,在峨眉山让人算命,当算命先生说他官场不会得意,只有商海才能得偿所愿时,潘宜乐对那位算命先生竟然推崇备至。 

        潘宜乐的这种变化的动因或许从他本人交待中可洞察一二:在自治区高级法院当副院长还不如原来在地区中院当院长,自己辛辛苦苦地工作了42年,到头来什么也没有,心里觉得很亏,一定要赶到退休之前捞一把。 

        正是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潘宜乐越走越远。 
        1996年8月底,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收到一封举报信。信中反映潘宜乐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公然收受贿赂与他人合伙办公司,严重违反中央纪委关于国家机关干部不准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关口。对于法官,人民群众有理由要求他们清正廉洁、刚直不阿。举报信受到当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的高度重视。他立即批示,要求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9月9日,一个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刘法合为组长的调查组抵达广西。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和有关执法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初期的调查工作出乎意料的顺利,办案人员很快查实:1996年4至5月,潘宜乐与广西北海市海城泰富典当拍卖行(以下简称拍卖行)及其他几位合伙人在凭祥成立泰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云公司),通过联营的方式经营金矿。公司的注册资金为250万元,但潘宜乐并未拿出一分钱,而是接受拍卖行25万元资本金占公司10%的股份。 

        或许是根本就没有把党纪国法放在眼里,当办案人员从凭祥市工商局调出泰云公司的档案时,赫然见“副董事长”一栏里写着“潘宜乐”三个字。 
        然而,当办案人员同当事人潘宜乐及拍卖行总经理高某正面接触时,二人一口咬定潘宜乐的25万元是向拍卖行借的,潘宜乐已于当年6月还清了这笔钱,并退出了泰云公司。他们还主动出示了潘宜乐4月8日写的借条和拍卖行6月23日出具的还款收据,以证实所言非虚。 

        但是,办案人员发现,拍卖行出具的还款收据,虽然填写的还款时间是6月23日,然而其上下联的日期均是9月份。拍卖行资金往来帐目也显示,无论是6月份还是9月份,都没有一笔25万元的进帐。显然,这份收据不仅是调查组到达之前补开的,而且根本就是假的。 

        既然收据是假的,借条会不会也是假的?难道潘宜乐提前得到消息而做了手脚? 
        办案人员疑团顿生之际,传来新情况:早在调查组抵达广西之前,潘宜乐本人就通过不正当途径得到了举报信的复印件,并打电话威胁他所怀疑的举报人:“谁整我,我绝对不放过。我要用判决的手段把这个人送到西天去,达不到这个目的不姓潘……”电话里,潘宜乐还念了举报信的部分内容。 

        至此,办案人员知道,他们所面对的并不止一个潘宜乐,而是一个熟知法律的攻守同盟。 
        调查组及时回京汇报了案情,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态度明确:不管遇到多大的阻力,坚决查到底!对此,中央纪委有关领导在各方面给予了有力支持。 
        10月14日,由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组成的调查组再赴广西。这一次,调查组目的明确:突破攻守同盟,彻底查清潘宜乐的25万元入股资金是借贷还是受贿。 

        为了排除干扰,防止串供,根据中纪委有关规定,调查组将潘宜乐带到北京交待问题。 
        诸熟法律的潘宜乐清楚,自己借钱参与经商,充其量只是违纪,而受贿则触犯了刑律。所以他始终坚称25万元是借的,并避重就轻地写了一份检查,说自己借钱办公司违背了中央纪委的有关规定,今后要痛改前非,兢兢业业工作。 

        然而,潘宜乐没有想到的是,在政策的感化和法律的威慑面前,其“盟友”的心理防线崩溃了。随着拍卖行总经理高某及其他当事人的指证,整个事件真相大白。 
        1995年,潘宜乐的老战友、也是从政法机关退休下来的邢某从东北到广西投奔潘宜乐,希望下海经商。于是,潘宜乐介绍邢某结识了拍卖行总经理高某等人,商议在凭祥成立公司经营金矿。高某提议,拍卖行负责全部投资,但只占股份的50%,其余的股份由潘宜乐、邢某等人分享。对这一提议,潘宜乐欣然应许。 

        1996年3月,泰云公司在凭祥成立。高某任董事长,潘宜乐任副董事长。4月8日,拍卖行将经营金矿所需的费用200万元汇到凭祥。根据潘宜乐的要求,这笔钱中的20万元(后追加5万元)先存入潘宜乐的个人存折,当天又转入泰云公司,作为潘宜乐的入股资金。 

        一个月后,潘宜乐觉得心理不踏实,对其中一位合伙人说:“我是高级法院的副院长,这样做是受贿,查出来是要掉脑袋的。不如补个借条,万一查起来也好应付。” 

        合伙人问:“你打借条将来拿什么还呢?” 
        潘宜乐说:“我这个借条不仅不用还钱,连利息也不用付。” 
        随后,潘宜乐正式提出打借条,高某知道他的心思,遂笑着问道:“真的要打借条?” 
        潘宜乐回答:“还是打个借条好,以后万一查起来好说话。”于是,潘起草了一个借条:“借到北海泰富典当拍卖行人民币25万元整,投入凭祥泰云公司作入股资本金。” 

        写完后,潘宜乐左思右想觉得不妥,遂又提笔在借条上加了一句:“此款待泰富典当拍卖行收回本金后该条作废。”才满意地让人重抄一篇,再亲笔签上自己的名字,并不忘把日期提前到4月8日,即北海典当拍卖行汇钱到凭祥的那一天。 

        潘宜乐的这张借条可谓煞费苦心,他既想逃避法律制裁,又想逃避还债义务。 
        9月6日,潘宜乐得知有人举报他,匆忙召集高某、邢某等人到南宁商量对策,订立攻守同盟。潘宜乐让高某在借条上注明“已还清,将借条退还本人。帮其所购池子划归典当行”字样。同时,他还让拍卖行于9月8日开出一张日期为6月23日收到潘宜乐还款25万元的收据。 

        真相大白之后,如何处理潘宜乐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意见一致:对法院系统内部这种触犯刑律的腐败分子,要坚决依照法律程序移交检察机关追究法律责任。鉴于潘宜乐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案件不宜由当地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指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案。 

        北京市第一中院判决潘宜乐有期徒刑15年。潘宜乐不服,提出上诉。 
        1998年7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庄严的终审判决:被告潘宜乐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情的判决向世人昭示:国家审判机关对法官队伍中的腐败分子,绝不姑息迁就! 
        惩治司法腐败,清除司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是时代的呼声,人民的愿望,也是共和国法制大厦坚如磐石的基础。 
        从潘宜乐悲剧性的结局中,人们听到了审判机关的告自:人民法院绝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法律的天空必须更加纯净。 

                  五、司法腐败,你敢举报吗 

          举报利剑指向腐败分子。举报制度是向特权宣战的群众性举措。10年 
        举报不泄密,10年举报使6100涉嫌犯罪的县处级领导被送上审判台,17。4 
        万余件大案得以告破。彻底清除司法腐败,呼唤更多勇敢的举报人。 

        不仅仅是深受其害者,每个有良知的公民对司法腐败都恨之入骨。事实上,彻底清除司法腐败,不仅仅是司法机关自我清理整顿就可以解决的事,全社会都应该义不容辞地同司法腐败现象做斗争。在某种意义上,公民对司法的监督更具有广泛而深刻的意义,举报制度,便是这种公民监督的具体举措之一。 

        作为公民,你敢举报吗? 
        1988年3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率先在全国建立经济罪案举报中心,立即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海内外30多家媒体作了报道。 
        10天以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通报了深圳市的做法。高检院肯定举报中心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种具体措施,是法律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一种新形式,可以在全国推广,并作为一种制度确定下来。 

        6月17日,高检院正式发出通知,建立举报制度。当年,2734个举报中心便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并受理了14。7万余件举报。 
        10年过去,3800多个举报中心构建了覆盖全国的举报网络;举报热线不断升温,直拨百姓心弦。 
        打电话和写信是群众最常用的举报方式。在检察机关的努力下,这两种方式变得更加方便快捷。 
        1998年7月10日,福建省检察机关全面正式开通举报电话96100。在当地邮电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福建在全国率先实行全省检察机关举报电话统一号码。这大大方便了群众举报,为检察机关提供大量有分量的案件线索。 

        在沈阳,从1998年6月开始,群众信件揭发举报只要寄给检察院举报中心或检察长的,无需粘贴邮票,因为检察机关已为所有举报信件总付了邮资。 
        方便快捷的举报方式,受到了群众的欢迎,大大激发了群众举报犯罪的热情。 
        近几年来,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等腐败犯罪一直呈上升趋势,对此深恶痛绝的人民群众将举报的利剑直指掌握权力又滥用权力的腐败分子。 
        10年内被举报人总数:3068221人。 
        被举报人分类:党政领导机关:580908人;行政执法部门:36187人;司法部门;68013人;经济管理部门:57827人;企事业负责人:1021857人;农村干部:328502人;其他:974947人。 

        10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群众举报147。7万件,其中贪污类851万件,贿赂类39。5万件,挪用公款类13。9万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读职类4。8万件,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类4。1万件,涉及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79。4万件。 

        10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初查属管辖范围内的举报线索102。5万件,其中立案侦查64。2万件,这些案件占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的50%以上。 
        10年来,由于举报,6100多名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被送上审判台,17。4万件大案得以顺利告破,其中百万元以上大案有500多件。从武振国、胡建学到朱胜文,从管志诚到章椿宝,从王建业到邓斌,从李邦福到褚时建……一大批大案要案得到了深挖细查。 

        举报制度的建立,坚定了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犯罪的决心。10年来,数百万群众拿起举报武器,揭发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举报人10年情况统计:举报总数:1678000件;署名举报:262500件;单位举报:336200件;匿名举报:1079300件。 
        值得注意的是,匿名举报占举报总数的2/3左右。10年来,在举报数量呈现逐年上长趋势的同时,这个比例没有下降。 
        据统计,匿名举报成案率只占匿名举报总数的15%左右。也就是说,对待匿名举报,检察机关的初查精力有85%是无效工作。 
        检察机关受理的举报范围是以贪污、贿赂、该职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这些犯罪损害的是国家利益,一般不以某个公民直接利益为损害对象。在没有侵害自身利益的条件下,公民匿名向检察机关举报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都有哪些心态呢: 

        ——怕遭到打击报复; 
        ——没有掌握直接证据难以确定被举报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怕被视为告密者、不可靠的人、整人的人而失去他人信任,受到议论和排挤; 
        ——怕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和人民法院的审判阶段,经常找举报人了解线索或要求作证,牵扯举报人的精力,影响其工作和生活。 
        由此不难看出,大部分举报人希望在不暴露自己的前提下揭露犯罪。 
        有的匿名举报的动机是根本错误的: 
        ——举报人与被举报人之间存在摩擦、误会,甚至仇恨,举报人就是为了趁检察机关惩罚犯罪分子之机,达到报复和泄愤的目的; 
        ——为了诬告、陷害他人,捏造事实,无中生有,置他人死地而后快。这类举报人不署名,是怕受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实际上,匿名举报同样要负法律责任。对诬告陷害的举报,检察机关一律严肃查处;对经查失实的举报,检察机关都要为被举报人“正名”,恢复名誉。10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为14万多名被举报人澄清问题,消除影响,维护了被举报人的正当权益。 

        为了提高举报质量,检察机关提倡公民准确投诉、署名举报、如实举报。 
        1998年元旦刚过,两起案件的举报有功人员先后到福建省尤溪县检察院举报中心,安心地领走了总计7000元的1997年举报奖。举报人明白,这里有严密的措施,为他们的身份“加密”。 

        一个让举报人放心的消息在检察机关举报中心成立10周年时被媒体发布:10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基本杜绝在举报环节发生泄密。 
        天津市河西区检察院举报中心主任李洪武在这个岗位上干了近10年,举报人的信任是他对成功的理解。1997年8月他接到一个举报电话,举报人提出,因家中有病人,不方便去举报中心,希望检察院能来人到家里了解情况。他接报后,马上赶到举报人家中受理举报。他说,为了让举报人放心,他会尽其所能。 

        所有从事举报工作的检察官都和李洪武一样,想举报人所想,严格执行各项保密规定,从而解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 
        像李洪武这样从事举报工作的检察官,全国共有数万名。在10年的时间里,他们始终恪守这样的准则—— 
        受理举报都在保密场所进行,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旁听和询问; 
        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输入电脑的举报材料必须设置密码; 
        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向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调查情况时,检查人员不得出示举报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对匿名举报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向举报人核实情况时,必须在做好保密工作的情况下进行;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能宣传举报人;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 
        10年来,新技术不断影响和推动着举报,使举报更加快捷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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