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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天有眼 作者:方华-第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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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案告破后,由于有关部门没能秉公办事,谭安州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当地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多次向锦州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召开主任会议研究,并组成调查组。调查后认为谭安州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应予逮捕法办,建议司法机关依法从快办理此案,追究谭安州的刑事责任。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随即下达了批准逮捕决定书。4月11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通报,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谭安州酒后驾车撞死两人,并找人替罪,逃避法律制裁的严重事件被新闻媒介披露后,引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高度重视。正在江苏进行调查研究的韩抒滨检察长立即打电话指示高检院要把此案作为检察系统正在开展的教育整顿工作的重大典型案件,抓住不放,从严处理。 

        1998年4月29日,辽宁省凌海市法院审理了此案。经过7个小时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下午4日,凌海市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谭安州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 

        凌海市法院还一并审理了孙甫广、谭辉、王化刚、谢玉全、李继东包庇案。被告人孙甫广、谭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和8个月,被告人王化刚、谢玉全、李继东均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第五章 什么是最大的腐败

                    一、可怕的群体腐败 

          执法链条连环锈蚀,办案环节群体腐败——汉中14名干警收贿4。7万; 
        连云港检察官与法院院长被同一女人拉下马。鄄城看守人员与法官为犯罪 
        嫌疑人策划串供、翻供…… 

        全国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每年办理的林林总总、形形色色的各类案件数以百万计,而且案情千差万别,错综复杂,出现冤案、错案,实属正常,无可指责。中国古语云;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问题在于,出现冤案、错案之后,该如何正确对待,妥善处理。 
        背着“牛头”,死不认账,百般狡辩,坚持错误,拒不改正,完全置国家法律尊严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是一种态度;死要面子,掩盖错误,寻找借口,逃避责任,企图蒙混过关,无限期拖延下去,伺机找个体面台阶下台,任凭当事人有千般委屈,万般损失,也不肯立即纠正,是另一种态度;明知自己的“上家”办错了案件,移送到自己手上,却碍于情面,不想伤政法机关彼此和气,不愿得罪人,便互相推诿,将本该立即纠正的冤案、错案移来送往,是一种态度;认真对待,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包括依照《国家赔偿法》进行赔偿,千方百计为当事人挽回损失和影响,是一种态度。毫无疑问,对于全国各级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来说,理所当然地应该采取最后一种态度。 

        事实上,一个案件牵动着两三个独立办案的执法机关,在某个环节上出现了偏差,相互制约的其它环节理应及时监督和纠正。然而,由于客观上存在着执法链条连环锈蚀的因素,导致多个办案环节的数名干警违法乱纪的群蛀现象时有发生。这是司法腐败中最最可怕的腐败。因为,群体腐败是最大的司法腐败。 

        不久前,陕西省汉中市纪检、监察、检察、公安部门密切配合,查处了城固县多名政法干警收受贿赂、贪赃枉法串案。此案涉及违法违纪人员17人,其中公安干警8人、检察院干警3人,法院干警3人。涉及的政法干警人数之多、范围之广,在汉中查处的案件中尚属首例,是一起典型的司法群体腐败案件。 

        1996年12月,犯罪嫌疑人唐涛盗窃汽车被抓获。在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中,城固县公安局、检察院和洋县公安局的预审、刑检部门干警,无视法纪,大肆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致使犯罪嫌疑人唐涛得以取保候审,一度逍遥法外,脱离监管达84天,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犯罪嫌疑人唐涛的亲属张英、丁月庆以金钱开路,案件办到哪里,钱物就送到哪里,多数干警照收不误,然后心照不宣,一路绿灯放行,彼此全无监督,个别干警甚至绞尽脑汁为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出谋划策。至1998年4月,共已查明有14名干警共收贿赂4。7万元,其中个人最多收取7000元,最少2300元。 

        1995年6月,西安市碑林区检察院反贪局将查结的原中国西电集团职工医院药剂科主任王秉文收受药品回扣3。46万元案件材料报捕。然而在审查期间,王却推翻了原来的全部供词,并从看守所递出了翻案材料。在复查中,主要证人均推翻原供。 

        出监的王秉文极为嚣张,公开打击报复举报人,一时舆论哗然。在市人大和各界群众的强烈要求下,市检察院经过周密侦查,揭开了一幕幕令人触目惊心的事实—— 

        在王秉文首次被关押的铁一局公安处看守所,王妻胡某携厚礼找到副所长张复平,张在笑纳的同时欣然答应帮助捎带字条,并“照顾”王的生活。此后,有着24年警龄的张所长多次收受胡某的“风险费”,并与王称兄道弟,为其串供立下汗马功劳。最严重的是检察院批捕前夕,张竟于夜晚擅自将王提出,在看守所大墙边,扶着王秉文踩上砖头,隔着铁丝网与其家人通话。王秉文出监后,他还借机敲诈。 

        反贪局正科级检察员周乐、助检员王胜利,是查处王秉文受贿的功臣,但是,当王秉文刑拘后,他们也未抵挡住钱弹的袭击,在分别收取王的朋友送来的5000元“感谢费”后,改变了原先将王送上法庭的初衷,为其翻供出谋划策。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干部陈巍受人之托,在截留了部分活动经费后,找到了碑林区检察院刑检科的景建禾,正在审查王案的景表示“义不容辞”,“钱先放下,事成后再说”。翌日,他违反规定,独自到看守所提审王秉文,并作了提示性的问话,致王迅速翻供,搁浅此案。案发后,景建禾畏罪潜逃。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碑林区法院先后判处上述五名干警有期徒刑。 

        发生在江苏连云港市的一起并不复杂的经济案件,竟因一个女人的“活动”,使两名执法者相继扑倒在她的石榴裙下。 
        1993年9月,连云港连云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市远洋公司供销科长蒋玉春挪用公款犯罪案,33岁的蒋妻杭维宁找到了参与调查的反贪局青年助理检察员张永柱,张对这位赫赫有名的大美人、市信通货运公司的法人代表一见钟情,认为值得为其效劳。同年10月11日,张见同事将蒋案侦查材料放到办公桌柜里,即提议由杭找人将材料盗取,使案件证据残缺,争取取保候审的活动时间。张还提供了作案路线、办公室门锁钥匙。阴谋得逞后,他理所当然地得到美人应有的回报,而区检察院只好补充侦查后再行起诉。 

        接下来,杭某又找到了50多岁的区法院院长黄松仁,几次宴请并献媚后,杭提出要看蒋案材料,已是神魂颠倒的黄为取悦于杭,竟把她请到办公室偷看,并和她一起到院外复印了其中的180多页,交杭保存。在黄的干预下,区法院判蒋无罪,后经检察院抗诉,才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从此,黄、杭二人愈加亲密,大搞权色交易。杭以“法院有人”闻名于市区,许多被告亲属纷纷通过杭的牵线搭桥找到黄松仁,黄对杭言听计从,只要是她介绍的,想怎么办就怎么办,还将贿礼转赠杭维宁。被黄泄露案情机密的案件有5起,黄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的贿赂总值达10多万元。 

        1998年前后,黄因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张永柱因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一起普通而简单的乡镇领导干部贪污案,竟使法院3次开庭审理,检察院两次撤诉、补充侦查,并引发出犯罪分子亲友和部分群众对检察长住宅和检察机关的10次大规模冲击。 

        1995年4月,山东省鄄城县检察院依法对彭楼乡党委书记范效记、乡长常明月贪污案立案、批捕并起诉,后法院两次开庭,均因证人翻证和被告人翻供而撤回起诉。原来,在范、常二人从外地押回本县看守所的当夜,看守人员苏秀荣(女,其夫刘庆国与范是磕头把兄弟)即将二人提到办公室,与范的“铁哥们”、县体改委主任刘庆国、县农业局长范振国、县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副科长陈忠杰(常的妹夫)及县法院政工科长王业军等人见面,开了半个多小时的翻供筹备会议。尔后,县法院刑庭副庭长王思军(范、常案件的主办人)提审常时,告诉他:要翻证,只××一人不行,还要再找一个,这人已找到,是范的姨表兄弟。开庭审理前,苏秀荣等人再次和范、常二人一起商议,并对照从监外带来的串供信试述一遍,力求在翻供的每个细节上都保持一致,无懈可击。检察机关经过艰苦侦查,终于将这起特大团伙徇私舞弊、伪证和包庇案查个水落石出。 


                    二、46次进京申诉 

          有错必纠,方能严肃执法。成都一蒙冤者之妻,为讨回清白,屡屡进 
        京上诉,上级机关多次督促重审,而每次重审又都会冒出一些“新奇”的 
        证据。法律岂是儿戏? 

        这是一件离奇冤案,申诉人已走过了漫长的15年的申诉之路。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曾先后督促四川省有关部门纠正此案,然而每次复查时都会有一些新“证据”出现,以至于时至今日,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在那个动荡的年代,魏嗣沛于1969年原成都市715厂错打成了“反革命”,也因此,为他们一家宁静的生活埋下了深深的隐患。之后,由于正直的魏妻宁素芬得罪了其所在单位的某些领导,加上左倾错误思想的作祟,该单位某些领导联合原成都市盐市口派出所所长张天久等人,找到魏家的邻居钟华山、欧素清夫妇及其儿子钟喜文一家,指使他们对魏、宁夫妇进行监视等“革命专政”活动。从此以后,钟家三人便肆无忌惮地迫害魏家的人,屡次砸坏魏家门窗,多次殴打魏、宁夫妇,严重影响了魏家的正常生活。而在1979年10月魏嗣沛被摘掉了“反革命”的帽子并得以彻底平反之后,钟家还在张天久这把保护伞的庇护下,仍然继续对魏家寻衅滋事,且愈演愈烈。 

        1982年8月5日晚11时左右,宁素芬与客人张素华正在自家门口乘凉。在外酗酒回家的钟华山绕道来到魏家门口借酒劲踹宁一脚,并蛮横地叫宁为他让路。宁说:“这里不是路,路在那边。那么宽的路你不走……”话未说完,钟华山便用手中的竹扇把打向宁的头部,宁便用胳膊遮挡,小臂被扇把上的铁钉划破,顿时鲜血直流。魏嗣沛闻声跑出屋来,质问钟华山为何打人。钟反而出口不逊,并用扇子把打魏嗣沛,魏在用手遮挡时撞落了钟另一只手中的茶杯盖,恼羞成怒的钟华山顺手将茶杯砸向魏。见此情景,宁素芬便和张素华以及当天在魏家做木工活的杜先辉将魏嗣沛拉开。钟见未打着魏,便就地捡起一砖头乱砍,砸伤了魏的腹部和脚部,就连刚跑出屋来不知发生什么事的魏嗣沛12岁的小女儿也被钟用砖头打伤。忍无可忍的魏嗣沛便顺势推了钟一掌。 

        魏嗣沛夫妇为避事端,都退回到屋里。盐市口派出所民警小杨闻讯赶到现场,正在街上叫骂的钟华山见状便躺倒在地上耍赖。宁素芬出屋当众向小杨叙述了事情的经过,同时让小杨查看了魏、宁的受伤情况。小杨当即对钟华山进行了批评,并让钟回家。等小杨走后,欧素清、钟喜文母子又到魏家门口吵骂,并砸坏了魏家的门窗。 

        谁知8月6日清晨6点,张天久带人以魏嗣沛打死钟华山为由将魏抓走。听说钟华山突然死亡,宁素芬十分震惊,在张天久询问自己的笔录上签字的同时,提出书面请求,要求公安机关对钟的尸体进行解剖,并对其胃液和血液进行化验,以便查明钟死亡的真正原因,并表示愿意承担一切费用。当日,成都市公安局刑警队法医肖明松、胡文贵到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对钟的尸体仅进行了尸表检查后便离开了医院。8月7日,宁素芬再次书面请求解剖尸体,遭到钟华山家属的拒绝,而钟的家属却要求8月5日晚诊治钟华山的医生吴承雁证明钟是因被殴打致死的。吴承雁明确表示:死者尸表没有任何被打伤痕迹,并出具了“因病死亡”的结论证明。 

        钟华山的家属不肯善罢甘休,大肆制造舆论,称钟华山是被魏嗣沛残忍地打成脾脏破裂,急性大出血而死的,并在魏家摆设灵堂、祭场长达半年之久。 
        1982年11月15日成都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然而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并未出示任何物证且未传唤任何证人出庭,只是简单地由公诉人宣读了三份旁证及张素华、杜先辉的证言,还有三份署名分别为何朝忠、胡文贵、肖明松的医生证明书。 

        对法庭出示的以上证据,作为辩护人的宁素芬当即予以辩驳:第一,三份旁证的签字人不是当晚现场的目击者,而张素华、杜先辉的证言也完全是被篡改过的;第二,法庭出具的医生证明不是当晚值班并为钟华山诊治的吴承雁出具的;第三,钟华山的尸体根本没有经过解剖,对此解剖室主任岳祖荣、看守停尸房的邱庭贵均能证明。宁素芬当庭要求传唤证人出庭作证,但没有被采纳,最后法院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魏嗣沛有期徒刑15年。 

        魏嗣沛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当魏的二审辩护律师翻阅此案卷宗时,发现一审法庭出示的医生证明不见了。而二审律师正在调查取证期间,1983年1月1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做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决。而作为“罪犯”的魏嗣沛却连中院出具的二审裁定书都没有拿到,即被遣送到南充市第一监狱服刑,一起人为的冤案就此发生。魏嗣沛、宁素芬夫妇也从此开始了艰难的申诉。 

        1983年1月,宁素芬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责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复查此案。然而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四川省高院办案人员王某并没有认真听取宁素芬反映的情况,在1984年2月,王某向宁出示了一块黑色肉团,声称这是法医对钟的尸体进行解剖后提取的脾脏;如果宁承认钟是内失血而死,便可将魏嗣沛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宁素芬当即提出质疑:一审、二审时并未出示此物证,且钟的尸体根本未被解剖,又怎能证明此脾脏是钟华山的呢?遗憾的是1984年11月28日,四川省高院据此“物证”,驳回了宁素芬的申诉。 

        1985年宁素芬到北京上访,案情再次反映到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在查阅此案卷宗后,建议四川省委组织公检法机关协商并纠正此案。四川省决定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复查。但是,成都市中院却拿出了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说何朝忠是8月5日晚诊治钟的医生,且何曾用针穿刺钟的腹部,发现有血,从而证明钟是因内出血而死亡。宁素芬对于市中院出示的该证明进行辩驳,说明何朝忠不是8月5日晚诊治钟的医生。并再次声明魏嗣沛未打人,更谈不上伤害人命。但成都市中院并不接受宁的意见,在1985年12月4日维持了原判决。 

        宁素芬为自己的丈夫不断地进行着申诉,虽然得到有关部门的关注,但错案却仍然迟迟得不到纠正。 
        1986年,四川省政法委责成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重新对此案进行复查,几名曾在省公安厅工作的法医又做了一个解剖钟华山尸体的回忆录,证明他们在1982年对曾对钟的尸体进行过解剖,于是省检察院又据此回忆录驳回了宁素芬的申诉。 

        从1986年到1995年期间,全国人大信访局三位局级领导曾先后三次专程南下成都,督促四川省有关部门纠正此案。1987年,在全国人大的督促下,四川省人大对此案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调查。他们通过阅卷和走访当事人及证人,发现此案在调查取证方面确实存在问题,并最后得出结论:一、法医是否对钟华山做过尸解这一关系全案的中心问题,目前因诸多证据均互相矛盾,故原判所认定法医对死者做过尸解的结论不能成立。二、仅就目前案件卷内有关证据看,法医所作尸解鉴定没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此后,四川省人大多次组织省公检法的领导和办案人员开会,讨论纠正此案,最后决定由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再次复查此会,但奇怪的是,1987年11月28日,省检院又出示了一张殡葬改革管理所印制的关于钟华山尸体特补(即缝合尸体)费25元的收据,以此证明钟的尸体是经过解剖了的。但是殡葬改革管理所在1982年所使用的名称是成都市殡仪馆,况且当时钟的尸体根本就未送到成都市殡仪馆里停放。而省检察院却根据这张时间和名称前后矛盾的收据再次驳回了宁的申诉。 

        1988年11月19日,魏嗣沛在南充市监狱里含冤死去。魏的去世更坚定了宁素芬为丈夫讨回公道的决心,她怀着悲痛的心情再次登上了北上的列车。 
        1990年3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彭冲副委员长的督促下,全国人大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四川省人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京召开此案的特别会议。会后四川省人大召开主任会议,并于1992年将主任会议意见和省人大的复查结论上报全国人大。然而四川省高院仍以种种借口进行推诿,使此案的纠正工作再次受阻。 

        宁素芬没有气馁,她继续为丈夫申冤。 
        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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