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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也是金秋时节,罗琼来到西柏坡。在她的眼中,西柏坡是世界上最令人神往的地方。
一九一一年,罗琼出生在江苏省江阴一个暴发、暴落的商人家庭里。从青年时代开始,便投身于妇女运动。她作过农村调查,参与发起上海各界妇女的救国会。抗战爆发后,罗琼与人合著了《战时妇女工作》一书,动员更多的妇女群众投入到抗日第一线。她还参加上海妇女抗敌后援会,组织各界妇女到医院慰劳伤兵,到难民收容所组织教育难民。一九三八年,她参加了新四军,奔赴抗日前线。在军部直属教导队,罗琼为来自八省坚持游击战争的红军班排干部和来自城市工人、知识青年讲课。她讲授社会发展史、抗日民主统一战线和妇女解放问题。由于工作出色,一九四O年,罗琼当选为新四军出席中国共产党“七大”的候补代表(后补为正式代表,是新四军唯一的女代表)。四月从皖南出发,跨过重重封锁线,历尽坎坷,十月抵达延安。由于“七大”延期召开,在延安期间,罗琼参加了整风运动、边区大生产,编辑《中国妇女》副刊。“七大”结束后,罗琼被派往山东解放区。她最先办起了生产推进社,既解决群众的生活问题,又支援前线作战。
罗琼是一年前,接到中组部的调令,来中央妇委工作的。从山东渤海区出发,经河北南部平原,急匆匆赶到西柏坡,到中组部报到时,她问:“中央妇委在哪里办公?”人家笑着告诉她:“在‘土改’里。”
按照中央的部署,中央妇委委员们都到农村参加土地改革运动。当时,中央妇委书记蔡畅在东北解放区,副书记邓颖超在阜平县,秘书长帅孟奇,委员康克清、张秋琴、杨之华、李培之等分别在晋察冀解放区的农村蹲点搞土改。
罗琼热切地要求马上到土改第一线去,中组部将她安排到离西柏坡十里地的夹峪村。对于当时参加土改的情景,罗琼依然是记忆犹新,她说:“我去夹峪村时,土改已经开始,我参加了发动群众,斗争地主,平分土地等几个阶段的工作。地主剥削农民,尤其是超经济剥削,如果不是亲耳倾听苦主的痛诉,就没有那么深的认识;农民需求土地的迫切心情,不是亲眼所见,也是难以相信的。”
从九月开始,解放战争进入了全面战略反攻。中央妇委认为有必要召开一次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这一建议很快得到中央的批准。九月二十日,会议开幕,朱德代表党中央致开幕词,周恩来作政治报告,邓颖超代表中央妇委作工作报告。
会议期间的一天傍晚,邓颖超对妇委会的同志们说:“少奇同志让咱们过去一趟,要布置新的任务。”
从东柏坡到西柏坡也就二三里地,转过一个小土坡转眼间就到了。
刘少奇与王光美那时刚刚结婚不久,住在两间土墙瓦顶房里。
刘少奇热情地把她们迎进屋里,请她们吃花生和红枣。
“会议开得不错吧?”刘少奇问。
邓颖超说:“太好了!大家认真总结了过去的工作,讨论了当前的方针任务,而且还要研究制订今后妇女运动方针。”
刘少奇说:“革命的形势发展很快,党中央领导的伟大的战略反攻已经开始,中国人民的革命战争很快就要在全国范围内取得胜利,再有一年左右时间,我们就能从根本上打倒国民党反动统治,建立起一个新民主主义的国家。”片刻,刘少奇习惯性地点燃一支烟,“新中国一成立,你们妇女工作者的任务更重了。有些工作现在就要开始着手准备和研究。今天,找你们来,想先交给你们一项任务,先吹吹风。”
听说有新的任务,大家都很高兴,邓颖超连忙说:“少奇同志,请给我们布置吧!”
刘少奇说:“新中国成立后,不能没有一部婚姻法,我们这么个五亿多人口的大国,没有一部婚姻法岂不乱套了?这个任务交给你们中央妇委,你们马上着手,先做些准备工作。”
说罢,刘少奇转身从那只从延安转战带出来的写着“奇字第3号”的小书箱里,取出一本已经发 黄的小册子:“这本《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是一九三一年毛泽东同志亲自签发的。这是从封建婚姻制度中解放妇女群众,实行真正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条例,体现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你们还要深入调查研究解放区的婚姻状况,总结解放区这些年来执行婚姻条例的经验教训;反复讨论,再动手起草。”
邓颖超兴奋地说:“太好了!这些日子,大家通过在农村蹲点搞土改,更加深切了解贫苦农民,特别是妇女们深受封建婚姻统治的痛苦,他们迫切要求婚姻自由。”
十月五日,会议闭幕前一天,刘少奇到会作重要报告。他在报告的最后部分专门讲到婚姻法问题。他说,婚姻问题是妇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最近我查阅了一些解放区政府颁布的婚姻条例,均不同程度地保留了封建婚姻的旧传统。新中国即将成立,我们这么大的一个国家,要有一部统一的婚姻法,现在的时机已经成熟了,你们现在就要组织力量起草新婚姻法,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先准备一个草案,新中国成立后,由党中央送交中央人民政府,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审定后公布施行。
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结束后,中央妇委立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组。由邓颖超主持,成员有帅盂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罗琼、王汝琪。
东柏坡是个群山环抱,只有十几户人家的小山村。中央妇委借用于老乡前后两个小院,前院两间土屋,一铺土炕,几张桌子,办公用;几位大姐和工作人员,住后院两间土屋。
起草一部体现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婚姻法》,对于这些妇女领袖来说,是一场新的考验。起草小组成员中,真正学过法律的只有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学法律系的王汝琪。但是,她们有着长期的革命斗争经验,长期做妇女工作,对于广大群众特别是广大妇女渴望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感受极深。
她们派出工作组对婚姻问题进行专题调查。据调查材料表明,当时在山西、河北、察哈尔等省已解放的农村中,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百分率,少的占百分之三十三点三,最多的达百分之九十九。在北平、天津、西安、哈尔滨等已解放的城郊中,婚姻案件少则占民事案件的百分之十一点九,多的占百分之四十八点九。在婚姻案件中离婚及解除婚约的,在上述农村中平均占百分之五十四,城市中或城郊中少则占百分之五十一,多则占百分之八十四。离婚原因主要是包办、强迫、买卖婚姻、虐待妇女、重婚、通奸以及遗弃等,女方是原告,提出离婚的占百分之五十八…百分之九十二。
由于刚刚从土改第一线回来,大家相互提供了许多新的情况。
邓颖超说,土改在改正成分时,有些农村拿“破鞋”作为帽子加在一些妇女的身上,或者拿“破鞋”作借口剥夺她们应得的土地权,甚至把这作为打击妇女的口舌,向妇女进行斗争。比如有一个不大的村子,就有八十多个妇女被划为“破鞋”,加上这个帽子剥夺了她们应得的权利,甚至连她们的婚姻自由、选举权、被选举权都被剥夺。可怕的是,我们的一些干部在这个问题上也不加以区别。
有些同志谈到,一些地方在土改中,以各种方式干涉群众婚姻自由,统治妇女、不准出村,甚至命令所有寡妇一定要嫁贫雇农光棍,把地富妇女当成胜利果实分配。
还有关于抗属的离婚问题,有些地方抗属提出离婚,没有经得前方军人的同意,便批准离婚;影响了军心。
当时,起草小组主要的参考资料是中华苏维埃政府一九三一年十二月一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该条例的基本原则是废除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利益。起草小组在讨论中,一致认为这个《条例》的基本原则是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的,法律基础也比较成熟。
罗琼告诉我:“在起草过程中,大家争论最大的是有关离婚自由问题,一九三一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九条规定:‘确定离婚自由,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新的婚姻法要不要写进去,大家争论激烈。有的同志反对离婚自由,一种顾虑认为婚姻是人生大事,怕离婚太自由了不利于社会稳定。特别是在农村,离婚自由了,必定要触动到一部分农民的切身利益,他们必然将成为反对派;另外一种顾虑是当时形势发展很快,马上就要进城了,怕进城以后,一些干部以‘离婚自由’为借口,另有新爱,把农村的原配抛弃了。”
结合长期的革命实践,这一次重新起草婚姻法,邓颖超态度鲜明,主张写上“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这一条。
全国妇联档案处保存着一份珍贵的资料:
在中妇委会议发言摘要
邓颖超同志对于婚姻法内“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一条的意见:我主张这一条。理由是中国社会最受压迫的是妇女,婚姻问题上妇女的痛苦最多,很多材料可以说明。早婚、老少婚、买卖婚是普遍现象,如不根绝就谈不上婚姻自由,妇女要求离婚,往往不允许,即在党内也如此。所以“一方坚持要离就让离”是主要根据妇女利益提出的。如果加上很多条件,基本上要离的还是要离,反而给下边的干部一个控制的借口。过去没有这一条,曾发生很多悲剧。今天规定婚姻法是原则性的规定,破坏旧的,建立新的,就必须针对男女不平等现象,给妇女以保障。
有的同志怕这一条实行起来下边会乱。我认为:
一、过去十年没有这条,下面照样发生两种乱:一种因所谓自由离婚所引起的,一种是不让自由离婚,特别是一方坚持不能离婚发生的乱,而后者比前者乱得更多。
二、过去有一个时期,妇女工作把离婚作为口号,干部鼓动离婚,这个偏差已纠正。我们不能固执行有过偏差而放弃原则。把旧社会推翻,乱是不可免的,群众起来革命,其行动总会有些偏差,这个不用害怕,何况革命的本身就是秩序的建立。要婚姻自由,特别是一方坚持离婚的自由,老区群众觉悟高,有此要求,没有这一条就不能适合群众要求,特别是妇女的要求。新区群众也有此要求。
三、自由是否妨碍生产呢?我认为离婚不自由才会妨碍生产。如果家庭和睦,也不会由于这一条而闹起离婚来。
从新的政治经济基础上来看这个问题与过去又有不同,过去贫雇农娶妻不易,现在则不然。
四、现在各地各级政府法院所积压的婚姻案件,及发生自杀惨剧的,多因一方坚持离婚不能离婚所造成的。证明几个解放区现行的婚姻条例没有规定一方要求坚持离婚者可以离婚的一条,已不能适应群众的需要,故在修改新的婚姻条例上必须加上这一条。培之等同志所提出说明其意见的某些材料,亦正好是成为我的意见的根据哩。
总之我是坚持不加条件“一方要离即离”。至于某些地区不同情况与执行方法上须经过一些必要的步骤等,可以在说明书上加以解释。
妇女同志考虑婚姻条例每条内容,必须从最大多数妇女利益出发,不能从一部分妇女的利益出发,更不能有为了限制或照顾少数男人的观点。其结果,反而对多数妇女不利的。
罗琼说:“当时无论在城市和农村,提出离婚要求的或解除订婚婚约的,主要是妇女。这是由于一部分妇女在家庭中遭受非人生活,所逼迫出来的不得已的结果。所以,从这个角度讲,‘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实际上是反映了绝大多数受迫害的妇女的意愿,保护了她们的利益。”
在自己半个多世纪的革命生涯中,参与起草婚姻法这一段经历,给罗琼大姐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印记,她说:“那时候的风气非常好,讨论问题时,大家开诚布公,畅所欲言。因为这是为新中国和五万万同胞起草的婚姻法,大家都意识到它的分量。光是框架就推倒重写好几次,每章每条都是字斟句酌。每次讨论都是大家先发表意见,王汝琪做记录;然后她再拿出新整理过的稿子,又供大家讨论。七八个人紧挨着围坐在炕上,西柏坡的冬天还是挺冷的,窗外寒风呼啸,屋里却讨论得热火朝天……”
由于当时中央妇委人手少,还要承担其他大量工作,婚姻法整个起草过程,断断续续,大约花了半年的时间。
一九四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一百辆卡车和二十辆吉普车,载着中共中央机关离开西柏坡,离开了夺取全国胜利的最后一个农村指挥所,迎着还带着些许寒意的春风,向着千年古城北平挺进。中央妇委随中央机关一起进京。
《婚姻条例》草案,又经过一番修改,一九五O年一月二十一日,由中央妇委呈送党中央,并附邓颖超亲笔信一封:
毛、刘、朱、任、周并王明同志:
送上中央妇委修改的婚姻条例草案最后
稿,请审阅!
这个婚姻条例草案,曾经过妇委正式讨论
过五次,会后交换意见多次,并另邀请了中组
部、中青委、法委等几方面同志共同座谈过一
次,历时二月有余。几经争论,几度修改,有些问
题,已经得到解决,但争论的主要问题,即一方
坚持离婚,即可离婚,不附任何条件一则。至今
仍意见分歧,尚未能取得一致。对于此点反对者
是较多数人,赞成者包括我及少数人。现为了应
各地的急需,且有关广大群众切身迫切的利益,
不能再拖延不决。故大家商定,一致同意先以现
在的草案,虽然我仍不完全同意,已经妇委多数
同意了最后稿,并将我们不同的意见一并附上,
请中央参阅作最后决定。另送了一份婚姻条例
草案给法委,请法委将意见提交中央。
此外,对送上之婚姻条例中之第三条,我
不完全同意。可保留原条文之前半至“纳妾”
二字为止,其余指出的只是个别的少数人,且
有“实行一夫一妻制”,均可解决了。至原文规
定禁止“及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是
不必要亦不妥当的。对第十条中“经调解无
效”,仍是属于执行离婚条款时,采取的方法
和步骤,可放在解释的文件中说明,不需写入
条例条文中。至该款规定“确因思想感情根本
不和”宇样,从文字和形式来看,仍为附加条
件,而实际则等于无条件的。那么又何必不干
脆的明确简单规定哩。
我们争论之是非,要求中央给予指示!妇
委同志希望中央审阅后能和妇委同志一谈,或
中央讨论时,允许妇委同志参加,究竟如何?由
中央决定。
对该草案用何名义发表,写说明书着重哪
些问题,以及写社论的主要内容,亦请中央指示!
总政主张把革命军人婚姻条例,包括在一
般婚姻条例内,我们不赞成,因为那是属于暂
时的局部的问题,应分开补定为好。此事亦请
中央决定通知总政。
专此,敬礼!
邓颖超
1950.1.21
中央立即将该婚姻条例草案分别送各民主党派、中央人民政府、全国政协、法制委员会、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务院政务委员会议,各有关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征求意见。
—个星期后,中央法制委员会便向中央呈报了修改意见:
主席及书记处各位同志:
对于妇委起苹之婚姻法条例,我们有下列
意见,提供参考:
一、关于离婚问题的意见:
对此问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主张离婚
自由,即如双方愿离或一方坚持离婚者,即得
离婚,不附什么条件;另一种意见,主张一方提
出离婚者,须附有条件合某一条件者,始得离
婚。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因为离婚结婚自由,
是反对封建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对解放妇女的
一个基本要求,我们人民民主政权的立法,应
以进步的合乎新社会发展的原则为出发点,不
应以过去的、需要改革掉的旧社会遗迹为根
据。中国社会中还有离婚结婚不自由的现象存
在,这只能证明婚姻条例须有彻底解放的性
质,才能冲破根深蒂固的旧社会枷锁,才能创
造合乎新的生产关系新的社会制度的家庭关
系,而不是相反。以无产阶级为领导的工农联
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法律,与这个
政权本身是过渡到社会主义国家的过渡性政
权一样,是一种过渡性的法律,它本身应该具
有引导人民前进的极大教育性质和解放性质,
婚姻条例的立法精神,也应如此。
二、四章的两点意见:建议将“离婚前所生
子女之抚养、生活费之负担,长成后,从男从
女,有约定者,无约定者由政府或法院按以下
原则处理”这段文字去掉,因为:A,这是多余的
解释,不仅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应成为政府或
法院解决婚姻问题之法律依据,其他各条均为
政府或法院解决婚姻问题之法律依据;B,与全
条例之体裁及结构不合。
三、文字上的几点修改意见:
1.第一条……将“禁止早婚、重婚、童养
媳”改为“禁止早婚、禁止童养媳”。
2.第三条……将“兼(一予两不绝)”或者
去掉(因为兼并不等于一定娶两个老婆)或者
改为:“兼婚(即以所谓一子两不绝的理由,一
人娶二妻者),似以去掉为好,囚这是个别现
象,且既已规定一夫一妻制”,则“兼”也不能
“二妻”了。
3.第二十六条将“未登记所生之子女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