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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克:《”福利“:一种幻想的未来》(”Welfare“:The Future of an Illusion),《纽约书评》,1985年,第41页。
工人阶级的编年史里常常见不到女工人的身影。
矿工的形象体现着团结和博爱,但他常常代表的是“男工人”,1931年英国的人口普查的记载甚至表明从事家务劳动的仆人是矿工的两倍。
坎贝尔:《重访维干码头》,第101页。
男工人并不急于让女人与她们并肩工作,特别是不希望已婚妇女如此。
妻子挣工资既威胁到丈夫对她们的服务的使用权,也威胁到工作场地的兄弟秩序。
1843年在英国,济贫法委员会主席注意到,如果妻子出来挣工资,丈夫就会“受苦”:“家里就变得不那么整洁,对他也往往照顾不周。
“引自兰德:《家庭工资》,第58页。
家庭工资使一部分工人阶级生活得更好还是恰好相反(工会就持这种观点)?劳工运动史毫无疑问地表明,捍卫家庭工资是男人得以把妇女排除在很多工作领域之外、维护丈夫一家之主的地位的一个重要策略。
妻子有时不允许就业。
例如,在澳大利亚,从1902年直至1966年,妇女结婚之后不得从事公共服务,在维多利亚州,这一禁令直至1973年还没有被废止。
在更普遍的情况下,妇女的就业是因为不具备对自己的人身权而受到“保护”的限制的。
一个著名的例子就是1908年美国对马勒诉俄勒冈一案的判决,当时,对于契约自由的争论方兴未艾。
1905年,最高法院曾裁定把男面包师的工作时间限制为每天八小时是不合宪法的。
在马勒诉俄勒冈一案、在罗赫纳诉纽约一案中,法院裁定允许限制女工的工作时间。
法院在推理过程中运用了性契约的故事;它的证据是男人体格强壮,妇女的身体结构与此不同,她需要生儿育女,她依靠男人。
法院认定虽然“对人身权和契约权的限制可以通过立法而消除,但(妇女的)体质和生活习惯不允许她们行使完全的(公民)权”。
妇女“应该安于她所处的地位,即使当旨在保护妇女的法律对男人来说已没有必要和再也不能维护时,这种法律也应该存在”。
奥肯:《西方政治思想中的妇女》(Women in Western Political Thought,Princeton),第258页;希尔:《女工的保护和法庭》(Protection of Women Workers and the Courts),《女性主义研究》,1979年,第2期,第253页。
对妇女来说,性契约中的条款保证了所有男人而不仅仅是工匠成为一个劳动的贵族阶层。
已婚妇女在最近三十年来大都已成为领取报酬的劳动力,但是,认为自己的妻子必须得到他们的允许才能就业的丈夫仍然不乏其人;很多丈夫都希望妻子成为全职的家庭主妇,并想方设法“限制和减少妻子的工作”。
波特(MPorter):《家庭、工作和阶级意识》(Home,Work,and Class Conciousness),第123页。
在对一个昆士兰矿区的采访中,有42%的男工认为决定妻子是否应该工作是丈夫的特权,而只有28%的妻子持有这种观点;参看威廉斯(CWilliams):《暴露的伤口:一个澳大利亚矿区的工人阶级》(Open Cut:The Working Class in an Australian Mining Town),第149页。
关于外勤,参看艾伦(SAllen)和沃克洛维其(CWolkwitz)的《对妇女劳动的控制》(The Control of Womens Labour:The Case of Homeworking),《女性主义评论》,第22辑,1986年,第41页。
女性主义者最近对外勤和“非正式”经济的调查表明,过去完全在家的家庭妇女的数目有所夸大。
有些妻子之所以在家既做一些有酬金的工作也做一些没有酬金的工作,是因为她们的丈夫希望她们去做外勤。
在夫妇双方都离家“工作”的情况下,工作这一行为对于丈夫和妻子来说有着完全不同的意义。
每天工作八小时,带回一个钱包,这是男性特征的根本,意味着一个男人是男人;特别是,肮脏而艰苦的体力劳动一直被视为是男人的工作。
某些细致而干净的工作则被视为是“女人的工作”,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工作在男人或女人看来可以增加女人特征。
人们普遍接受当前的反女性主义运动,这表明很多人仍然把挣工资视为有损女人味。
很多已婚妇女只做半天工作,这常常是因为没有机会做其他工作(1980年在美国,私人企业中的大约四分之一的工作都是半天制),史密斯:《妇女贫困的矛盾:挣钱的妇女和经济转型》(The Paradox of Womens Poverty:WageEarning Women and Economic Transformation),《符号》,1984年,第2期,第304页。
但另一个原因是,她们这样做就能把自己的大部分精力放在家务上,这样就不会与丈夫发生冲突。
一个挣工资的妇女往往是家庭主妇;她们是工作妻子,她们的工作时间增加了。
美国的事实表明,已婚女工花在家务上的时间比全职家庭主妇要少,但是她们一周的工
作时间要长,平均76小时。
与此相反,她们的丈夫对家务却没有做出什么贡献,可以在工作之余从事娱乐活动。
妻子在“假期”继续干家务活。
哈特曼:《家庭是……场所》,第379页。
在旧时的南方,已婚的女(奴隶)田间劳动者也比她们的丈夫劳动时间更长,她们离开田间后还要干家务;参看吉洛维斯:《摇,约旦,摇》,第495页。
英国的一项研究表明:“所有的男人(一人除外)都认为半天制与全天制工作截然不同,而妻子则不这样认为。
男人们认为他们应该是主要的养家糊口人,这才是关键所在。
“波特:《家庭、工作和阶级意识》,第128页。
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捍卫者在讨论工人时,一般都采取这一方式:他是男性以及他是丈夫这一事实与工人阶级的阶级意识无关。
“博爱”指的不是兄弟会,而是共同体。
最近的女性主义研究,特别是英国的研究开始揭示原始兄弟契约是如何在工作场所的日常生活和工人运动中得到维护的。
辛西娅。科伯恩(Cynthia Cockburn)在《兄弟们》之书中对英国印刷工作了深入的研究,这本书详细地揭示了工作场所和工会是如何组成兄弟领域的,一个姑娘成为学徒的一员,是“不可思议的”,因为学徒制显然就是用来“培养自由男人的”,“熟练”工作是男人的工作,工作场所是男人每天接受考验和肯定自己的地方。
科伯恩:《兄弟们:男性统治和技术变革》(Brothers:Male Dominance and Technological Change),第17页;关于技巧,参看第112~122页。
对性契约在日常生活中的实际力量的一个生动写照就是,男人和女人都不把女工视为工作场所的一个完全成员。
与非熟练男工做相同工作的工厂女工,“甚至在工作过程中也仍然感到自己是家庭主妇”。
波勒特:《女孩、妻子和工厂生活》(Girls,Wives and Factory Lives),第111页。
其他做传统“女人工作”,只与其他妇女一起工作的妇女也把“自己的工作视为是次要的,家务才是主要的”。
妇女们认为挣工资是超界的;她们把女性工作场所视为“另一个世界——男性世界——的一部分,因此从根本上来说也受男子的统治。
她们仅仅是作为流动劳动力——几乎是闯入者——而从事这种工作的“。
波特:《家庭,工作和阶级意识》,第124页。
更值得人们注意的是,1972~1976年间,接管鞋厂并在工厂中建立民主协作制的已婚女工也从根本上把“彼此视为是妻子和母亲”。
虽然她们赞成协作制,虽然她们为保存它进行了艰苦的经济和政治斗争,虽然她们在经营民主的工作场所的过程中增长了知识,增强了信心,但她们不是“工人”。
正如人们普遍认为的那样,妇女对自己的感觉不是“社会化”的结果;她们的意识是对她们作为女人和妻子的地位的准确反映。
她们的工资从经济的角度来说是必要的,但是丈夫仍然把妻子的收入视为一种补充;妇女把自己的收入花费在家庭和孩子的“额外”需要上,因此,“她们作为经济依附者的地位”并没有得到改变。
妇女还要继续干家务活。
虽然她们作为工人的责任有了巨大的增加,但是家里的惟一变化是,两个丈夫开始洗衣服。
其中之一说“我不想养一条狗,然后我自己叫”,瓦克曼:《妇女的管理:工人协作的困境》(Women in Control:Dilemmas of a Workers Cooperative),第149、154页和第137页。
这句话真是对男性性权规律的精彩描绘。
在工作场所之中,男性性权规律还在其他方面起作用。
科伯恩发现,“排字房流行女人话题,女人成为交谈的题材,……墙壁上画满了四种颜色的‘胸脯和屁股’,其他男性俱乐部也好不了多少,甚至计算机也被用来制作跟真人一般大小的裸体女人画”。
科克伯恩:《兄弟们》,第134页。
所谓的“性骚扰”也有利于维护男人在公共世界的男权。
女工常常受到长期的令人厌恶的性骚扰,她们的提升或继续发展也以提供性接触为条件。
在就业过程中,除了“歧视”,还存在很多其他问题。
性统治是工作场所从属结构的组成部分。
在工厂里,“打情骂俏不再是玩笑——它已经成为原则语言”。
波勒特:《女孩、妻子和工人生活》,第140页。
这种语言与常常用来讨论资本主义就业的契约语言或剥削语言不同。
这种我们所熟悉的语言被用于男人之间的关系;男女之间的关系还需要另一种语言——男权原则语言。
女工作为工人,她们对男人的从属也与男人对另一个男人的从属有所不同。
妇女并没有作为工人而被纳入资本主义男权就业结构;她们是作为女人而被纳入这一结构的;既然妇女不是(也不可能是)男子,情况如何会有所不同呢?性契约是公民社会和就业契约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性统治是工作场所和家庭的支柱。
毫无疑问,男人作为工人也是从属者——但是把工人仅仅视为雇佣奴隶没有抓住他在公民社会的地位的关键;他是矛盾,是一个不自由的主人。
当代女性主义者把妻子比做工人,她们假定工人同时既是从属者也是主人。
从属于雇主的工人在家里成为主人。
很多女性主义者还明确指出,作为丈夫的工人对妻子劳动力的剥削,与资本家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这种观点忽略了婚姻契约并不是一种出卖劳动力或服务以供他人使用的就业契约。
这种观点把“劳动力”这一术语用于婚姻关系是不确切的,但是,用这些术语来比较工人和妻子,所遇到的问题并不是仅此一个。
理解契约,包括就业契约,劳动力(服务)范畴是关键——但是,这也极其容易令人误入歧途,马克思就对此有清醒的意识。
人们认为劳动力能够出卖,劳动、身体或人身不能出卖,这就使得契约的倡导者能够认定就业契约与其他有关人身所有权的契约一样,构成的是自由关系。
当女性主义者认为丈夫对妻子劳动力的剥削与资本家对工人劳动力的剥削同出一辙时,她们暗中与契约站在了一起。
可以把妻子与工人作比较,因为后者是从属者,但劳动力的概念必须抛弃;也就是说,必须把批判的重点放在与婚姻契约联系在一起的就业契约上。
对就业契约批判不会像菲尔莫所断定的那样陷入荒谬,而是会在原始契约之外再增加一个政治虚构——一个有关劳动力的虚构。
如果丈夫真的签约使用妻子的劳动力,那么根据契约学说,她就成为自由工人。
女性主义者接受了劳动力范畴的表面价值,她们因此而不能对其他有关人身所有权的契约,如卖淫契约和所谓的代孕契约提出批判,这两种契约都必须有妇女的参与,人们维护它们的原因显然就是,自由出卖、公平交换的仅是服务(劳动力)而已。
卖淫契约和代孕契约都是在资本主义市场的公共领域形成的——虽然人们在此不大愿意提及它们——这两种契约的捍卫者把它们也归属于自由就业契约的范式之下。
女性主义者如果在契约领域不加批判地使用“劳动力”的概念,就会给契约理论家提供机会,使他们成为男权制的反对者。
契约主义者可以说,丈夫只有在不文明的婚姻形式中才成为主人。
婚姻应该像契约的典范就业契约一样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契约。
如果婚姻契约成为真正不可解除的契约,两个公民个体能够不受限制,彼此就自己的人身所有权的处置讨价还价,那么婚姻关系过去所带的胁迫和男权的污点就能最终得到去除。
我将在下一章评述女性主义对这一观点的看法。
“公民社会”的男权结构是如此的强大,以至在婚姻和就业的讨论中人们屡屡假定,就业契约能够阐释妻子的从属地位。
也就是说,人们常常假定公共领域可以用来阐释私人领域,而反过来则行不通。
恰恰相反,要理解现代男权制,就必须用家庭关系结构来阐释就业契约。
考察一下就业契约与主人和奴隶、仆人以及妻子所签订的家庭劳动契约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就业契约。
在20世纪80年代,婚姻仍然没有完全去掉“残酷起源”的痕迹——就业契约也没有。
工人和家庭主妇的角色进入公民社会的故事相对较晚。
旧的英国主仆法起源于女王伊丽莎白(伊丽莎白一世)时代的《工匠法》,直到1875年,它还没有完全被废止,1875年的雇主与雇工法承认契约双方的平等地位。
从此以后,“家庭”劳动契约成为(公民)就业契约。
在这一变革完成之前,司法者一直难以准确断定仆人与奴隶的区别。
英国不是一个奴隶社会,但是在17世纪和18世纪,英国家庭中存在相当数量的奴隶。
1772年,曼斯菲尔德(Mansfield)声称英国的奴隶买卖“就像在我们的西印度属地的奴隶买卖一样无所顾忌”。
瓦尔文:《黑人和白人:1555~1945年的黑奴和英国社会》(Black and White:The Negro and English Society,1555…1945),第50页。
同时,根据标准著作里的一个数据,英国大约有15000名黑人,其中大多数可能曾经为奴,不过这一数据也不一定就是真实的。
奴隶第一次有规模地被运入英国是在16世纪末,到17世纪,他们通常被称为仆人。
1677年,总检察官宣布“贸易和航海法应当视黑人为财产和商品”,黑人作为财产的地位在依据共同法的判决中得到肯定。
同上,第39页。
英国法官对于奴隶的地位的观点和判决矛盾百出:有的说“根据共同法,任何人都不能拥有对其他人的所有权……根据英国的法律,奴隶是不存在的”(1706年);有的说:“从西印度来大不列颠或爱尔兰的奴隶,无论是否追随主人,都不是自由的,主人对于他的所有权并不因此而确定或改变”(1729年)。
瓦尔文:《黑人和白人:1555~1945年的黑奴和英国社会》,第39页。
在1772年的萨默塞特案例中,人们普遍认为奴隶制是不合法的——例如,19世纪的女权主义者在抨击已婚妇女法时就援引了这一案例——但是,在英国只有强制性输出奴隶才被禁止;对奴隶人身的所有权没有受到冲击。
曼斯菲尔德在对萨默塞特案进行判决时说,他希望人作为财产的问题“永远不要盖棺定论。
因为我会使所有主人认为自己就是自由的,而所有黑人认为自己就是不自由的,因此而使双方都不能进步“,戴维斯(Davis):《1770~1823年革命时代的奴隶制问题》(The Problem of Slavery in the Age of Revolution,1770…1823),第488页。
显然,意识到这一点的当时不只他一人。
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Sir William Blackstone)对共同法的注释相当有名,他对自由劳动和胁迫劳动问题的一再修正十分引人注目(也许是为了与其导师和庇护人曼斯菲尔德保持一致)。
萨龙(FOShyllon)在《英国黑奴》(Black Slaves in Britain)一书的第5章中提到过布莱克斯通曾一度改变说法。
萨龙详细分析了文本的变化以及不同版本的出版日期。
在《评论》(mentaries)的第一版第一卷第一章中,布莱克斯通写道:“自由精神在我们的宪法中根深蒂固,……奴隶或黑人一旦踏上英国的土地,就立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在一切与生俱来的权力方面都立即成为自由人。
“在第二版中,布莱克斯通补充了这样一个从句:”虽然主人也许仍然拥有对其服务的权力。
“在第四版中,他在写道,奴隶是受法律的保护的,”因此是自由人;虽然主人可能继续拥有对其服务的所有权“。
显然,他最初的说明与他在第一版第一卷第十四章的一个观点(在随后几版中有所改变)是相抵触的:奴隶或黑人在踏上英国的瞬间立即成为自由人;亦即,法律保护他享有自己的人身和财产。
但是,主人合法所得的对约翰或托马斯的服务的永久权力将原封不动;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