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这种关系必须通过契约而产生,由于某些原因(我们将在第三章对此予以讨论),契约被视为自由协定的范例。
然而,妇女并不是生而自由的;妇女并不具有天赋的自由。
有关自然状态的古典画面中也包含了一种隶属结构——在男人和女人之间。
除了霍布斯,古典理论家都声称妇女天生就缺乏“个体”的属性和能力。
性别差异就是政治差异;性别差异就是自由和隶属的差异。
男人凭借原始契约而将自己的天赋自由转化为公民自由。
妇女是契约的从属者。
(性)契约是男人得以将自己对于女人的天赋权力转化为公民男权的工具。
然而,如果女人并不是原始契约的一方,如果她们并没有参与签约,那么,为什么古典社会契约论者(霍布斯除外)要把婚姻和婚姻契约作为自然状态的一部分?缺乏订立契约能力的人又如何常常被认为是这一契约的一方?为什么所有的古典理论家(包括霍布斯)都坚持认为在公民社会里,妇女不仅能够而且必须是婚姻契约的一方?把性别差异建构为自由和隶属的差异不仅仅是一个著名的政治故事的核心。
我们的社会和我们的日常生活就体现着这种有关性别差异的男权概念。
妇女被排除在“个体”这个核心范畴的范围之外,我要表明的是,这一点是如何在社会的法律之中得到体现的,这种排除是如何成为我现在正在讨论的契约的基础的。
尽管近年来人们在妇女的社会地位方面进行了法律改革,这方面的情况也发生了广泛的变化,但她们仍然不具有与男人一样的地位,我们的社会所存在的这一核心政治事实极少进入当代契约论的讨论和契约的实践。
当妇女获得拥有财产的合法地位之后,丈夫不再享有他们在19世纪中叶所具有的对自己妻子的权力。
但是,在20世纪80年代,婚姻隶属关系还是徘徊在法律制裁的边缘,丈夫接触妻子的身体仍然没有任何限制,婚姻中存在强奸的可能性也遭到否定。
人们普遍认为,这个问题对政治理论家和政治活动家不具有任何意义。
这种可能性,即妇女的婚姻地位可能是对深层次的妇女和契约问题的反映,或者说,婚姻契约可能与其他契约非常相似,也被排除在考虑的范围之外。
人们拒绝承认婚姻统治的政治意义,从而认为也没有必要考虑婚姻契约与关于妇女的其他契约之间是否有任何联系。
奇怪的是,很少有人注意过原始契约——人们普遍认为它是一种政治虚构——与真实契约之间的联系。
故事里说,社会契约创造了一个这样的社会:个体坚信他们的行为由公民法进行调节,必要的话,国家将使他们的协定得以实施,这样契约就得到保障。
真实契约似乎就成为他们运用签订原始契约时的自由的典范。
在当代的契约论者看来,个体运用自己的自由,或者签订婚姻契约,或者签订就业契约,这一切都是合理的,甚至在某些古典的和当代的学者看来,签订(公民)奴隶契约也是合理的,社会状况就是如此。
对这个故事的另一种解读方式(正如卢梭所见)是,社会契约使个体自愿地使自己隶属于国家和公民法;自由成为服从,作为交换,他们得到保护。
根据这种解读,日常生活中的真实契约也是对原始契约的反映,不过,他们现在用服从来换取保护;他们创造了我所说的公民统治(civil mastery)和公民从属(civil subordination)。
男权统治和从属之所以极少引起应有的注意,原因之一就是从属太容易成为契约批判的一个微不足道的题目了。
人们把大量的注意力都放到了对订立契约的条件以及契约一旦制订后所产生的剥削问题的研究上。
契约学说的倡导者声称日常生活中的契约非常契合原始契约的模式,其中平等的各方自由地达成一致;这样真实契约就成为个体自由的例证。
对此持批判态度的人,无论是关注就业契约的社会主义者还是关注婚姻契约或卖淫契约的女性主义者,都表示不同意,并且指出了相关各方常常所处的非常不平等的地位以及工人、妻子和妇女一般所面临的经济的或其他的限制。
然而,订立契约的强迫性虽然是一个重要问题,但对此的关注却容易忽视另一个重要问题;如果人们不是被迫而是真正自愿地订立了契约,这会直接引起女性主义者或社会主义者的注意吗?剥削一直受到批判,在技术马克思主义者那里,剥削是对剩余价值的剥夺,在更为通行的说法中,剥削或者是指工人没有得到与他们的劳动相当的工资并忍受着恶劣的工作条件,或者是指妻子的家务劳动根本没有报酬,或者是指妓女受到侮辱和遭受着身体暴力。
不过,剥削虽然重要,但是古典契约论所包含的有关男权起源的猜测也谈到过统治和从属关系的形成。
早在17世纪,女性主义者就已经对妻子隶属于丈夫有了清醒的认识,但是,与社会主义者把隶属归于剥削的理论相比,她们对(婚姻)统治的批判就鲜为人知了。
(然而,正如我将揭示的那样,剥削之所以成为可能,显然是因为有关人身权的契约把控制权放到了契约一方的手中。
)资本家之所以能够剥削工人,丈夫之所以能够剥削妻子,是因为工人和妻子都在就业契约和婚姻契约中被规定为从属者。
契约论者的天才在于他们把原始契约和真实契约都视为个体自由的体现和保障。
而在契约理论中,普遍的自由常常是一种假设,一个故事,一个政治虚构。
契约总是产生具有统治和从属关系形式的政治权力。
1919年,GDH科尔(Cole)宣称,当人们试图回答资本主义生产组织错在哪里这个问题时,所给出的答案常常是错误的:“在他们应该以奴隶制做答时,他们却以贫困(不平等)做答。
“GDH科尔:《工业自我组织》(Selforganization in Industry),第34页。
科尔为了论战的目的而做了夸张。
当个体在法律上自由和平等时,问题并不在于从字面上所理解的那种奴隶制;没有人能够同时既是一件人类财产又是一个公民。
然而,科尔的意思是说,对资本主义——以及契约——的批判注重剥削(不平等)因此而忽视了顺从,或者说自由关系所构成的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与主人和奴隶制度相似。
卢梭批判说,早期契约论者所倡导的原始协定相当于一个奴隶契约。
(我在《政治义务问题》中探讨过政治权力让渡给代表和国家的问题,这是社会契约的一个核心问题。
)卢梭断然拒绝奴隶制和与奴隶契约有任何相似之处的契约——除了性契约,他是惟一一个这样做过的古典契约论者。
古典作家打破了主流政治理论的限制却集体核准了男权制,与此相比,他们之间的不同已经不太重要。
男权顺从是一切古典理论家的理论核心,但是,激进政治理论家和活动家(无论是自由主义者还是像科尔一样的社会主义者)却几乎对此全部视而不见;女性主义的声音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有组织的女性主义运动的兴起使得“男权制”这个术语得以复活。
对它的意义人们并没有达成一致,我将在下一章介绍当前女性主义的争论。
有关男权制的争论受到不同的男权主义解释的牵制,有两种相关的论点既非常重要又影响深远:一种认为必须从字面上对“男权制”加以解释,而另一种则认为男权制是旧的身份世界的遗迹,或者说,是一种自然的隶属制度;简而言之,它是一种在新的契约公民社会之前存在的旧的父权世界的残余。
亨利。梅恩爵士(Sir Henry Maine)梅恩(1822年8月~1888年2月),英国法学家和法律历史学家。
是研究比较法、特别是原始法和人类学法的先驱。
主要著作有《古代法》(1861)和《早期制度史》(1875)。
把从旧世界向新世界的转型视为一种“从身份制向契约制的运动”,H梅恩:《古代法》(Ancient Law),第100页。
这非常有名,也就是说,男权制被视为是“身份”(status)的同义词。
因此,契约获得自由这一意义,而与其相反,或者说与其相对的是等级隶属制度,即男权制。
亨利。梅恩爵士的名字及其名言经常在有关契约的讨论中出现,但没有人对它进行过仔细的研究。
梅恩的这个观点指的是身份,即父系家庭的专制父权由契约关系所取代,家庭由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个体所取代。
梅恩的“身份”与这一术语现在所使用的两个意义中的一个是重合的。
“身份”有时在广义上指属性;人类由于其属性,如性别、肤色、年龄等等而生来就具有某种社会身份。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在《妇女的从属地位》中批判契约婚姻的契约不完备,妻子作为契约的一方生而就受某些条件的限制,这种立论的基础就是契约与广义上的等级的内在区别。
当代的法律研究者以一种完全不同的方式使用“身份”一词。
在法律研究者看来,“契约制”指的是一种自由放任的经济制度,一种“契约自由”的制度,个体的特性以及协定的特殊主体都是无关紧要的。
这种意义上的契约与作为法律(国家)条规的“身份”是对立的。
法规明确地规定谁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签订什么样的契约,用特殊的条件对契约进行限制。
这种庞大的法规体系的发展使得帕特里克。阿蒂亚(Patrick Atiyah)在《契约自由的兴起与衰落》中宣称:“这种说法,既与梅恩在1861年所经历和描述过的那场运动相反,从‘契约制’到‘身份制’的回复运动也已出现,已是一个老生常谈”。
PT阿蒂亚:《契约自由的兴起与衰落》(The Rise and Fall of Freedom of Contract),第716页。
阿蒂亚以及其他的法律研究者曾经探讨过承诺是否是义务和契约的范式的问题。
我在别的地方曾就一些有关的问题进行过讨论,有关契约的这一方面的问题就不在此多述。
参看我的书《政治义务问题》(The Problem of Political Obligation),第2版。
然而,梅恩的运动与阿蒂亚的运动处于非常不同的历史环境之中。
20世纪80年代的“身份制”与梅恩的身份制已相距甚远。
我将在别的几个地方再谈身份的意义以及它与男权制和契约的关系。
由于“公民社会”这一术语含义模糊,公民社会被视为一种后男权制的社会制度。
一方面,公民社会是在前现代的身份制度之后出现的契约制度,权力有限的立宪政府取代了政治专制主义。
另一方面,公民社会取代了自然状态;不过“公民社会”中的“公民”指的仍然只是一个领域,即公共领域。
契约论的大多数提倡者以及反对者都在“公民”一词的模糊性上大做文章。
“公民社会”由于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分离而与其他形式的社会制度区别开来;公民社会被分为两个相互对立的领域,每一个领域都具有其独特的、彼此相对的联系模式。
然而,人们注重的仍然是一个领域,它被认为是惟一具有政治意义的领域。
很少有人质问存在两个领域的政治意义,或者说,两个领域是如何出现的。
公共领域的起源已不再神秘。
社会契约产生了由公民的法律、公民的自由和平等、契约和个体所组成的公共世界。
那么,有关私人领域起源的(猜测)历史是什么?要理解古典理论家有关自然状态或公民国家的观点,就必须把两者放在一起加以考虑。
“自然的”和“公民的”既是相互对立又是相互依赖的。
这两个术语都在彼此的关系中获得自己的意义:“自然的”东西排斥“公民的”东西,反之亦然。
人们注意到自然状态与公民社会之间的相互依赖,却并没有解释为什么在原始条约之后,“公民”这个术语的意义改变了,人们并没有用它来指“公民社会”的全部,而是其中的一个部分。
要解释这种变化,就必须对“自然”和“公民”之间双重的相互对立和相互依赖加以考虑。
原始契约一旦签订,私人领域和公民领域、公共领域之间就出现分裂——这种分裂是对自然状态下性别差异制度的反映,也是一种政治差异。
妇女并没有参与原始契约,但她们也没有被留在自然状态——这会破坏性契约的目的!妇女被纳入一个既在公民社会之中又不在公民社会之中的领域。
私人领域是公民社会的一部分,但又与“公民”领域是分开的。
私人/公共的对立是自然/公民以及男人/女人的对立的另一种表达方式。
私人的女性的领域(自然的)与公共的男性的领域(公民的)是对立的,但它们又彼此从对方获得自己的意义,公共生活的公民自由一旦与私人领域的自然隶属相对照,其意义就凸现出来(洛克用男权制的术语把这种对立说成是父亲的权力与政治的权力之间的对立,这是不正确的)。
“个体”作为契约和公民自由的制造者的意义何在,这是通过私人领域内妇女的从属地位表现出来的。
私人领域被普遍地视为是公民生活,也就是公共生活的一个必要的自然基础,但是,它不在政治理论家与政治活动家的关注范围之内。
自1792年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Mary Wollstonecraft)的《为女权辩护》(A Vindication of the Rights of Woman)沃斯通克拉夫特(1759年4月~1795年9月),英国作家,主要作品为《为女权辩护》(1792年)。
发表以来,女性主义者一再指出这两个领域复杂的相互依赖关系,但近乎两个世纪之后,“公民”社会还仍然被认为是一个独立的领域。
这样,私人领域的起源就隐蔽在神秘之中。
这种神秘加深了,因为对社会契约论的讨论几乎总是直接从18世纪过渡到当前,过渡到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在当代对(社会)契约论的重建。
不过,西格蒙德。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 曾不止一次地(改)写原始契约的故事。
但他极少被人提及,也许不提他的名字是有充分的理由的。
弗洛伊德所讲述的故事明确指出在原始协定制订之前,不仅自由是个问题,而且对妇女的权力也是一样,他还明确地说,这两个领域是通过原始公约创造的。
在古典著作中(霍布斯的著作除外),乍一看很容易使人认为没有必要创造私人领域,因为男女之间的性关系、婚姻以及家庭在自然状态中都已存在。
但是原始契约使“公民社会”得以产生,性契约的故事必须讲述出来,这样才能解释私人领域是如何确立的,为什么它从公共领域分离出来是必要的。
必须着重指出,性契约并不仅仅只与私人领域有关。
男权制并不仅仅只是家庭所特有的或仅仅只限于私人领域。
原始契约创造了男权公民社会的现代社会整体。
男人在私人领域和社会领域之间进进出出,男性性权规律在两个领域都起作用。
公民社会被一分为二,但社会制度的统一却主要通过男权关系结构得到维持。
我将在第五章和第七章考察男权制的公共面目并探讨一下两个领域的男权统治之间的联系。
私人与公共的分离就像自然与公民的分离一样具有双重形式,它们之间的联系遭到了非
常系统的抹杀。
当代自由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关于私人和公共的争论大都没有涉及自然和公民这种男权划分。
私人领域被“遗忘”,这样“私人”就让位给公民世界,让位给私人与公共这种阶级划分。
“公民”领域自身也划分为资本主义私有经济(或者说私有企业)与公共国家(或者说政治国家),并出现了我们所熟悉的那些争论。
实际上,一般公众现在已经认可了“社会契约”这个术语,因为它被用来指“公民”领域内政府、劳动和资本之间的关系。
在20世纪70年代的英国,工党政府与工会签订了大量社会契约,澳大利亚1983年在国家、资本和劳动之间达成的协议也被称为社会契约。
在20世纪80年代,评论里根政府的经济政策的著作也开始在美国出现,书名中就有“社会契约”这几个字。
例如,M卡洛、D歇尔和R兰伯格的《新社会契约:里根之后的经济与政府》(A New Social Contract:The Economy and Government After Reagan);以及DL波顿编辑的《重访社会契约》(The Social Contract Revisited)。
对于这种私人/公共对立的变种,自由主义者是捍卫的,而社会主义者则对之进行了批判,但无论他们捍卫也好,抨击也好,涉及的都只是阶级统治和就业契约。
男权统治处于这一坐标之外,有关婚姻契约与就业契约之间的关系以及任何能够表明就业契约也是男权结构的一部分的线索也是一样。
在过去的十年里,自由主义者与社会主义者之间以及社会主义者内部各派之间进行争论所使用的那些熟悉的术语已经越来越多地遭到人们的质疑。
它们的不完备在一连串的政治、经济和知识的发展面前已经暴露无遗,我在此只谈其中的一点。
女性主义者曾经指出,无论这些长期争论的参与各方是如何彼此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