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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契约-第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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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第26页。
       1792年,玛丽。沃斯滕克罗夫特在《为女权辩护》中批判这一男权观:女人“生来仅仅是为了满足男人的胃口,做一个为他做饭和料理衣物的上等仆人”。
       沃斯滕克罗夫特:《为女权辩护》(A Vindication of the Rights of Woman),第40页。
       19世纪末,索尔斯坦。维布伦(Thorstein Veblen)把妻子称作“女仆头”。
       维布伦:《有闲阶层论》(The Theory of the Leisure Class),第182页。
       当然,妻子与其他劳动者有一个根本的不同之点。
       虽然所有的主人都需要自己的附属品的“服务”,但只有妻子能够成为家庭妇女和提供“家庭服务”。
       正如吉诺维斯所说,许多奴隶主不仅希望自己成为奴隶主,而且希望自己成为一个好奴隶主,而流行理想的好奴隶主是一个能够保护自己的奴隶并对他们履行某种责任的人。
       而理想的奴隶则知道感恩戴德,提供忠实的服务——当然,对一件财产则不可能有这样的要求。
       吉洛维斯:《摇、约旦,摇》,第70~86页,第123~149页。
       显而易见,“忠实的服务”就是所有主人包括丈夫所希望得到的全部。
       我已故的公公于1918年他14岁时签订了一份印刷工契约,其中就有要求他“忠实地为主人服务”、“为他保守秘密、服从他的合法吩咐”的条款。
       不过,丈夫所要求的“忠实服务”的具体内容不仅仅是婚姻契约决定的,而且是与性契约和劳动性别分工相关的“自然基础”决定的。
       提供“家庭服务”是女性的男权意义之所在,是女人之为女人的意义之所在。
       1862年,有一个人在评论英国“妇女过剩”问题时说,女仆并不是问题的一部分:她们无论如何都不是多余的,……她们在社会生活中起着不可代替的重要作用;她们所从事的职业并不是独立的,因此对她们所属的性别来说并不是非自然的——相反,她们依附于别人,与她们装饰、帮助和服务的人联系在一起。
       换言之,她们完成了女人的两种本质;她们既为男人所供养,又伺候男人。
       霍利斯(PHollis):《1850~1900间公共世界的妇女:维多利亚时代妇女运动文献》(Women in Public 1850…1900:Documents of the Victorian Womens Movement),第12页。
       莉奥诺。达维多夫(Leonore Davidoff)曾经表明,家庭关系是如何常常包括女人的家庭服务的:“女亲戚可以被用作仆人而又不用付给工资。
       “家庭女成员与家务是密不可分的,虽然常驻仆人每年可以与主人签约一次,工资被视为是住宿和饭食也就是保护的引申,”法律规定,工资必须明确地写进契约,否则,服务可以断定为自愿的。
       “直到19世纪中叶,家务还主要是妇女的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除非妻子得到丈夫的同意,否则,她就不能为别人做家务。
       他具有对她的服务的所有权,如果雇主没有得到丈夫的许可,他就“有可能受到‘服务损失’的指控,其程度与雇主因拐骗仆役而受到的指控无异。
       用非专业的语言来说,一个女人不能为两个主人服务“。
       达维多夫:《终身被统治:维多利亚和爱德华时代的英国的仆人和妻子》(Mastered for Life:Servant and Wife in the Victorian and Edwardian England) ,《社会历史杂志》,1974年,第410~411页,第420页。
       直到最近,配偶权力法还肯定妻子与丈夫的关系就像仆人与主人的关系。
       如果妻子不小心受到第三方的伤害,那么丈夫可以提出权力受到损害的指控,受到损害的“除了家务和照料孩子……还包括她的爱、感情、陪伴、社交和服务”。
       韦茨曼:《婚姻契约:配偶,情人和法律》(The Marriage Contract:Spouses,Lovers,and the Law),第60页。
       妻子从事家务劳动的能力如果受到不应当的损害,那么人们可以把这种损害视为如同对仆人的损害,因而必然是对主人的损害。
       这条法律直到20世纪80年代还没有在英国和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州废除。
       在美国也只有少数几个州废除了这条法律(真是奇怪,我将在下一章从契约的角度对此加以阐述),大多数州都把权力扩大到可以指控妻子。
       1981年在新南威尔士州,一件官司根据配偶权力法而胜诉,丈夫被授予40000美元的损失补偿。
       《悉尼晨信报》,1982年。
       在英国,妻子成为家里的惟一仆人只是近五十年来的事情。
       由已婚夫妇和孩子所构成的小世界现在被理所当然地视为是正常的“家庭”,但是这种家庭只是最近才形成的。
       1851年英国人口普查报告表明“家庭”在过去的主要意义,总统计官宣称“英国家庭的基本类型由丈夫、妻子、孩子和仆人构成”。
       他补充说“由丈夫、妻子和孩子所构成的家庭不很完备却更为普遍”。
       科里根:《封建残余》,第454页。
       在上一个世纪的美国城市,15%~30%的家庭包括常驻私家仆役。
       这些仆役中的大多数人都是妇女(当时常常是白人妇女),大多数领取工资的妇女都是私家仆人。
       达顿:《女仆:19世纪美国的家庭服务》(Serving Women:Household Service in Nineteenth Century America),《导言》。
       在1901年的澳大利亚,差不多半数的领取工资的妇女都在从事某种家庭服务(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在私人家庭里)。
       在整个19世纪,对仆人的需求都大于供给,因此一个受到良好仆人训练的女子非常适合作妻子,也许这并没有什么奇怪之处。
       金斯顿:《我的妻子,女儿和可怜的玛丽。安:澳大利亚的妇女与工作》《My Wife,My Daughter,and Poor Mary Ann:Women and Work in Australia,Melbourne,Nelson,1975》,第3章。
       在19世纪阶级和性别界线分明且错综复杂的英国,仆人也成为某些上层社会的男子的追求目标。
       (仆人汉纳。卡尔威克与绅士阿瑟。芒比的长期结合也许是其中有史可查的最具戏剧性的例子。
       )卡尔威克的说明,斯坦顿的《汉纳。卡尔威克日记:维多利亚时代的女仆》(The Diaries of Hannah Cullwick:Victorian Maidservant)。
       达维多夫的《维多利亚时代英国的阶级与性别:AJ蒙比和A卡尔威克日记》(Class and Gender in Victorian England:The Diaries of Arthur JMunby and Hannah Cullwick),《女性主义研究》,1979年,第1期,第86~141页。
       卡尔威克与妻子是居家的家属的(超阶级的)女人理想形成强烈反照。
       她是一个身强体壮,精力充沛的劳动阶级妇女,可以挥舞拳头,对人们心目中再也熟悉不过的男性形成威胁(其他劳动阶级妇女的威风也要超过男人)。
       蒙比在1871年5月的日记中写道:“我可轻而易举地把我的主人举起来,就像扛起一个孩子,他体重为154磅有余。
       “(斯坦顿:《日记》,第2页,第167页。
       )直到19世纪30年代,包括具有少量资产的熟练劳动阶级在内的绝大多数英国家庭都雇有全职的仆人或女佣。
       家庭服务是一个主要的就业领域。
       1881年,每21人中就有一个私家仆人,大多数常驻仆人都是女性,年龄在15到20岁之间的所有妇女中有三分之一都从事这种服务达维多夫:《终身被统治》,第409~410页。
       。
       家庭主妇负担了曾经由不同等级的仆人或全职女佣所负担的任务。
       她的“主要”工作就是打扫卫生、购物、做饭、洗衣和烫衣。
       奥克利:《家务社会学》(The Sociology of Housework),第49页。
       她还照看孩子,常常还照看年迈的父母,有时还在不同程度上参与丈夫的工作,成为他的不付工资的助手。
       为人之妻的这一方面在很多小商店里或职员和政治家的妻子身上最为清楚,不过各种职
       业的丈夫都享有这种服务,只是不够明显罢了。
       例如,妻子提供研究上的帮助(男性学者),作为(商人的顾客的)女主人,回电话和整理定单(小商人)。
       芬奇(JFinch):《与工作联姻:妻子参与丈夫的工作》(Married to the Job:WivesIncorporation in Mens Work)。
       芬希提出了8条规则,以供想要结婚而又不想参与丈夫工作的妇女遵循。
       然而,正如克里斯廷。德尔菲(Christine Delphy)所说,把家庭主妇的工作列成单子告诉我们的东西也就仅此而已。
       这个单子不能解释同样的服务到底为什么能够在市场买到,为什么妻子完成特定的工作而不付报酬而如果她在餐馆或洗衣房工作却能获得报酬。
       德尔菲:《走近家庭:对妇女压迫的唯物主义分析》(Close to Home:A Materialist Analysis of Womens Oppression),第87~89页。
       问题并不在于妻子从事的工作是有价值的却没有报酬(有些女权主义者认为国家应该为家务劳动付酬)。
       相反,成为女人(妻子)就意味着为男人和根据男人的吩咐提供某种服务。
       总之,没有性契约和“男人”和“女人”以及“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男权建构,婚姻契约和妻子作为劳动者的从属地位就不可能得到理解。
       奴隶的不自由的劳动和仆人的劳动的一个特点是他们必须随时为主人服务。
       妻子也时刻听从丈夫的吩咐。
       因此,家庭主妇的工作时间极其漫长。
       美国和苏联的证据表明,从19世纪20年代到19世纪60年代之间,家庭主妇每周的工作并没有明显的减轻。
       虽然美国在1965~1975年之间出现过减轻的现象,但这种减轻的起点非常之高。
       美国19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的时间预算表明,家庭主妇每周大约工作55个小时,如果有不满周岁的小孩,工作时间就增加到近70个小时。
       哈特曼(HHartmann):《家庭是性别、阶级和政治斗争的场所:以家务为例》(Family as the Locus of Gender,Class,and Political Struggle:The Example of Housework),《符号》,1981年,第3期,第388~389页;奥克利的《家庭主妇》(Housewife),第7页,表A。
       1971年的英国妻子们每周平均工作77小时,奥克利:《家庭主妇》,第6页;《家务社会学》,第92~93页。
       丈夫极少参与家务。
       美国最近就婚姻劳动分工所举行的一项研究表明“丈夫极少参与家务”,伯克:《性别因素:美国家务劳动的分配》(The Gender Factory:The Apportionment of Work in American Households),第161页。
       丈夫的存在只会增加家务负担:“丈夫可能会成为干家务时间增加的原因——也就是说,与其说丈夫帮助料理家务不如说他增加了家务。
       “海蒂。哈特曼(Heidi Hartman)估计,一个丈夫每周产生大约8小时的额外家务。
       哈特曼:《家庭是场所》,第378~379页和第382~383页。
       妻子从丈夫那里获得生存物质(“保护”)以及能够使她得以履行自己的工作的物质。
       她依赖丈夫的慷慨,只能争取得到一个“好主人”。
       达维多夫对于维多利亚时代的丈夫和爱德华时代的丈夫的评价在今天并没有失去意义;如果他给妻子“额外”的钱,或“帮”她料理家务,“这与同一传统里乡绅及其妻子仁慈地给佃户和村民额外的钱并无不同。
       “达维多夫:《终身被统治》,第419页。
       妻子所要付出的服务与她所得到的供养完全取决于丈夫的意志:“已婚妇女不可能通过提高服务来提高生活质量,惟一的解决方法就是为一个更富的人提供同样的服务。
       “德尔菲:《走近家庭》,第70页。
       然而,妻子不可能保证自己的丈夫,无论他是一个无产阶级还是一个资本家,都能慷慨大方。
       已婚妇女法扰乱了对家庭的新古典经济学分析。
       经济学家理所当然地认为一个家庭福利标准只有一个;也就是说,丈夫的福利标准——惟一能代表妻子(孩子)的人——能够代表全家。
       甚至像乔治。奥韦尔(George Orwell)这样的社会主义者在著名的《通向维干码头的路》中也忽略了工人阶级的妻子比她们的丈夫更为贫穷这一事实。
       帕泰:《奥威尔的迷方:男性意识形态研究》(The Orwell Mystique:A Study in Male Ideology),第3章。
       妻子为了让丈夫和孩子能够吃上饭而常常舍弃自己的基本必需品,目前还没有证据表明在长期高失业率和福利削减的时期,妻子的行为会有所不同。
       即使是最好的时期,丈夫的娱乐与家庭主妇的供养需求之间也处于冲突状态。
       人们常常认为家庭主妇与工人、仆人或奴隶有很大的不同;家庭主妇是自己的主人。
       家庭主妇把不受控制视为自己的一个大优势;她们认为自己能够决定做什么以及如何和什么时候去做,很多家庭主妇就什么样的工作才算是好工作具有强烈的内在标准。
       奥克利:《家务社会学》,第42页和第182页。
       有相当一部分男工告诉调查者他们对那些在局外人看来极端不舒服的工作感到满意,命
       运对他们好得不能再好了;否则,生活就是不可忍受的,妻子与他们可谓是同病相怜。
       当然,在白天,在“工作时间”,除非丈夫也在家工作,否则妻子就是单独在家工作。
       在讨论家务劳动时,人们常常忽视了丈夫的要求和期待。
       他的工作要求几乎决定了家庭主妇如何安排自己的时间。
       例如,一日三餐都要围绕他的工作时间,他可以要求自己的家和孩子应该怎么样——他可以强制实现自己的期望:在迫不得已时摔掉饭菜和运用暴力。
       妻子应该就是家庭主妇,这种观点现在已如此地根深蒂固,以至于在一部英国非常流行的电视连续剧《介意者》中,两个主人公之一的妻子从未出现在屏幕上,而是被称为“贱内”。
       要理解这种安排的历史和文化特殊性还需费一番功夫。
       在17世纪的英国,妻子从属于丈夫,但她们在经济上并不是附属品。
       已婚妇女法的另一个突破是,已婚妇女可以作为单身女性(feme sole)从事贸易,妇女可以从事很多种工作。
       到19世纪中叶,具有一位全职在家的妻子成为所有尊贵阶层丈夫的目标。
       但是,我曾经指出过,很多或者说大多数妻子长期以来都是上等仆人,而不是我们今天所理解的“家庭妇女”。
       并且,今天,只有少数妻子才是全职家庭妇庭妇但是,“家庭妇女”的社会理想一直不断地影响着性契约的权力。
       很多工人阶级的妻子出于经济上的必要一直在工作挣钱。
       1851年,四分之一的英国已婚妇女都在工作挣钱。
       兰德(LHLand):《家庭工资》(The Family Wage),《女性主义评论》,第61页。
       不用说,这些受已婚妇女法约束的妇女的社会地位是矛盾的。
       “妻子”的身份认定女人缺乏“个体”能力;她是丈夫的财产,她与丈夫的关系就像奴隶/仆人与主人的关系。
       妻子是没有公民地位的。
       同时,因为很多妻子都进入了就业契约,所以她们的“个体”地位和进入契约的能力也就得到肯定。
       正如奴隶主不得不承认他们的人类财产的人性一样——对一件纯粹的财产挥动鞭子能有什么用——妇女作为“个体”的能力也从来没有完全被否定过。
       进入契约似乎明白无疑地表明妇女具有成为个体和契约一方的必要能力。
       要在资本主义市场的公共世界签订契约,要成为一个雇佣劳动者,先决条件就是,个体拥有自己的人身权;他能够通过就业契约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这部分财产。
       妇女似乎也能够成为工人。
       很多女权主义者都认为妻子从属于丈夫就像工人从属于资本家。
       妇女不仅成为工人,而且婚姻契约就像就业契约,把妻子变为家庭主妇。
       然而,把婚姻契约视为就业契约就是再一次忘记了性契约。
       家庭主妇不同于工人,女人不可能成为男人意义上的“工人”。
       婚姻契约不是就业契约;相反,就业契约以婚姻契约为前提。
       换言之,“工人”形成的先决条件是他是一个有女人——妻子照顾他的日常需要的男人。
       公民社会的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是分开的,这种分离反映着性别差异的自然秩序,两者又是不可分的,不可能彼此分开理解。
       “工人”(工匠)身穿干净工装,手提工具袋和午饭盒,这种坚实的形象常常与妻子的虚幻形象相伴相随。
       把妻子与工人相比较之所以对女性主义者如此有吸引力,一个原因是,女性主义者就像社会主义者一样,把焦点放在进入契约的胁迫性条件上。
       雇主控制着生产资料,因此能够设定对自己有利的就业契约条款;工人只拥有自己的劳动力这一财产,对于是否签约没有真正的选择余地。
       GA科恩(GACohen)最近运用当代分析哲学的技巧得出结论说,贫民虽然形式上可以选择不作工人——例如,他们可以成为小店主,而某个工人,甚至可以说大多数工人也能够选择以同样的方式避免成为贫民——但是他们不得不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工人“从集体的角度来看是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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