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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什么--从神学看当代人类学-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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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你”

    的一切联结的范例。婚姻在基督教中的意义就在于此,即两个人的全部生活成为对上帝开放着的个人结合。这一点有着深刻的意义:在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孩子将在由他们的父母所实现的人类使命的形象的气氛中,为自己未来的生活任务做好准备。但是,恰恰在婚姻和家庭问题上还表明,人之为个人的存在并不能穷尽在“我”

    和“你”

    的相遇中。 人格不仅仅在两人之间才是可能的。 它也不像一种逃避工业化生活世界的人格主义在今天想使我们相信的那样,仅仅局限在私人生活领域。人在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中都注定要成为个人,无论他与其他人是暂时还是持久地结合成为群体,以便完成或者由共同的局势所强加的、或者由自由所选择的任务。 但是,任何群体都必须准备着为补充性的、全面的结合形式服务。 若不然,它就

…… 98

    第七章 社会中的个人98

    会失去与在终极意图中包括一切人的人类使命的关联。共同体生活对于人之为人的存在的重要意义几乎是无法估价的。 人的一切能力的造就都受到社会的制约。 从很早的童年时代开始,它就取决于单个的人是否找到使他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的可能性的共同体。 人的使命在共同体中具有其直接的现实性。因此,认为单个的人完全属于共同体的思想如此易于理解,甚至要比我们现代关于个人的特殊权利的信念更易于理解的多。 然而,共同体从来也不是人的使命的终极形态。其原因在于,由于人的罪而不存在一种完美的共同体。罪,即自我中心性,使个人与社会对立,并使社会与个人对立。 单个的人出于个人主义而离开了共同的使命,或者仅仅为了他们自己的目的使用社会设施,或者现存的社会把自己本身等同于人的使命,不尊重个人的人格,对他们的生活提出无限制的要求。这样,就导致了一些单个的人总是压迫另一些单个的人。 这些压迫者以社会的名义出现。 如果他们不是穿着整体利益的外衣却仅仅热衷于自己私人的自私自利,那么,就是不完善的社会形式与人的使命的终极形态混淆了。 对于这样一种独裁化了的社会,它自己本身已经不再对为人的全面结合服务而敞开自身,个人也就有权利以人的使命的名义起来反对它。 这样,在到处都郁积着的、时常公开爆发的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冲突中,共同体蜕变为单个的人的特殊利益。 但是,也存在着一种与这一颓败过程方向相反的运动,这一运动保留了在社会中作为个人而存在的可能性。这就是不断更新地、创造性地立法的过程。 这种过程我们将在下一讲中讨论。

…… 99

    09人是什么

    注 释① 洛格斯特鲁布(K。E。Legstrup)

    ,《伦理诉求》,1959年版,第139页。② 正是黑格尔,把认可的实施看作是一切人类共同体的基本行为。 参见《哲学全书》,第484节,第490节;Hofmeister编《精神现象学》(“哲学从书”

    ,卷一一四)

    ,第141页以下。“自我意识……只是作为被认可的东西存在”

    (第141页)。

    在现代社会学中,特别是费尔康特(AlfredVierkandt)

    指出了认可的重要性(关于认可在青春期的特别意义,请参见艾利克森的《同一性和生命周期》,1966年版,第140—141页。)

    ③ 对“我”

    与“你”

    的关系在人成为个人方面的重要意义的洞见,说明了现代关于个人的思维的特征。这种思维在我们这个世纪的根源主要可以在埃伯纳(FerdinantEbner)

    和布伯(Mar-tinBuber)

    那里找到。在新教神学中,这种思想的代表者是戈迦敦、布鲁纳(EmilBruner)

    等人。但是,它的影响要深远得多。在某些基本特征方面,它已经成为当代的精神财富。(请参见笔者的论文《个人》,载于《历史和当代中的宗教“百科全书”

    》,卷二,1961年版,第230—235页)

    ④ 关于以下的论述,请参见舍尔斯基(HelmutSchelsky)

    的《性社会学》,195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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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以爱成全法

    共同体将总是在共同生活的一种确定形态中表现出来。共同生活的这种形态并不是直截了当地由自身产生的,而是构成了一项任务。为了解决这项任务,总是不断地需要结成共同体的人们花费极大的力气。这对于婚姻、对于企业中的合作以及对于政治组织来说都是适用的。因此,不能把构成共同体的生活进程与这一进程在其中表现出来的形态彼此割裂开来。 在德国社会学中,把所谓自然的、无目的地生成的共同体与借助人工技术设计的社会对立起来,有一段时间是很流行的。共同体是活生生的,家庭可以看作是它的一个范例。与此相比,在社会中,个人却好像被他们的利益分离开来,只是在表面上被理性和目的性聚合一起。但是,共同体与社会的这样一种对立忽视了任何共同体都需要一种形态这种状况的重要性。 这种形态的造就始终是一项理性的任务。 没有对其成员的角色的固定分配,任何共同体都不能持久存在。 因此,任何一个超越了暂时的接触而采取了持久形式的共同体,就其形态而言也就是社会。①在共同体与社会之间虚构一种对立,这大约与尤其在德国长期广为流行的对现代工业社会的生活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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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人是什么

    式的怀疑有关,与浪漫主义所主张的返回到前工业社会的生活形式有关,就像我们在现代人格主义那里必然发现一种由爱到技术影响的生活世界向私人领域的回归似的。但是,由于在共同体和社会之间所作出的这种分离,人们使技术文明变成了它通常显示成为的那种枯燥无味的形象。与此相反,把技术的生活世界和与它相适应的社会生活秩序理解为人自身的生命表达,这属于今日人类学的任务。 在此,关于对共同生活的一种调节对人来说并不意味着什么非自然的东西的那种洞见是根本性的。因为作为对世界开放的存在物,人在自己的每一个生活领域中都有塑造自己此在的任务。 改变世界并由此改变自己本身,以至使自己不固守在任何一种所谓自然的此在形式中,这属于人的本质。此在形式就其自身而言也有一种不平静的前史,只是被人遗忘罢了。恰恰由于自觉地塑造现实世界,塑造人生活于其中的共同体,人作为人的存在才达到有节制的、清晰的表达。爱的力量使人聚会为共同体,它并不穷尽在无定形地流动着的情感中,而是迫切地要求表现,要求互助的行动,要求认可他人,要求约定的共同性。它把具有一种每次都完全确定的角色的同伴接纳到自己的生活中,作为同事、朋友、生活伴侣,作为父母或者孩子,作为医生或者病人、商人或者顾客、老师或者学生。 只是由于具有一定的角色的同伴相对于我被认可,我才作为个人与他发生关系。因为尽管其他的人并没有完全献身于自己所承受的角色,但是,只要这个角色是属于他的,他就作为个人以某种方式通过这个角色表现着自身。即使这个角色对他来说只是一种外表,我也必须在他与这个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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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以爱成全法39

    的关系中认真地对待他,以便把他看作是个人。爱的开端在于人们把其他的人在自己与他打交道的确定的角色中认可为人,在于人们从这个角色出发在其他的人经受生活、塑造生活的使命中去赞助他。也就是说,每一个人,无论他是否知道,都在参与塑造着他人的生活,或者是仅仅塑造着他人一时的情绪,或者是在关键时刻塑造着他人的命运。 作为爱的一种要素,首要的是设身处地地为他人着想,也就是说,富于想象地理解在一次即使是很短暂的相遇中被我所把握到的东西。 而设身处地地为他人着想的前提条件就已经是把他人认可为这一个或者那一个人。在同伴的社会角色中认可他,这也可能意味着,从另一个人那方面来讲,只是由于认可才授予他这样的角色。 在婚姻中,一般来说在同级别的人之间的契约中就是这样。 同样,在通过考核、一定职位的雇用、一定活动的应许所确立的统治关系中也是如此。 在只有通过认可的行动才授予一个人他自己的角色的此处,认可行动创造法的特征尤其清晰地表现了出来。 认可在与我以及与其他人的共同生活中为同伴创造或者核准了一个确定的地位。因此,通过认可的行动,爱创造了法。在此,首先涉及到一定的地位和任务,它们为单个的人开启了在共同体中的生活。任何一种社会关系的体系,任何一种具体的共同体形式,都建立在这样一些总是依赖于某种相互性的认可行动上。 它们的持久存在也只有当在人的关系中互相的认可得到重复和核实的时候才有保障。如果认可不仅被拒绝给予一个个人,而且被拒绝给予与这个个人联结在一起的角色,那么,这就预示着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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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人是什么

    同体的形式中将发生一种转变,或者是因为一定的角色成为多余的,或者是因为共同体由于信赖衰减被迫造就新的生活形式。 但是,尽管有这种可变性,在社会生活方式的法的形态中依然表现了一种要求持久性的意志。 甚至这种意志也是由在认可行动中起作用的爱的力量担负的。 因为爱在忠诚中实现自身。 爱只能够从整个本质出发馈赠它所馈赠的东西。 因此,它不仅促成了共同体各种各样的事件,而且促成了共同体的稳固形式。通过在爱中所包含的忠诚的因素,认可似乎被制度化了。 认可获得了持久性和可靠性。 旧约全书中的公义概念就包含有忠诚的意义,这是显而易见的。 人们用“对共同体的忠诚”

    恰如其分地描述了《圣经》中“正义性”

    这个词汇。由于过去接受了的共同体的约束的忠诚所规定的行为就是公义的。然而,在忠诚中得到论证的公义却是可以变化的。它维护着爱的创造性活力。 忠诚并不意味着顽固地坚持一种预先确定的形式,它也许恰恰表现在这样一点上,即为了维护忠诚曾经由此产生的爱的精神而改变形式。这里已经表明,共同体与社会是紧密地互相联系的,这不仅仅是在表面上,而是在最内在核心本质上,即通过为共同体的塑型意志提供根据的爱。把自身确定为忠诚的爱,产生了共同体生活的法的形象。②人们必须在这种全面的意义上理解爱,而不是仅仅把它理解为人的行为中的一种例外现象。 当然,在具体的法的生活中,这种爱并不能畅通无阻地发挥作用。在历史的进程中,一些法的秩序的规定似乎只是为了使不公正的统治关系永恒化。统治欲、自私欲、剥削意志、胜利者野蛮的暴力,这些东西在法的历史的形象中经常受到足够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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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以爱成全法59

    视。 到了这一步,法也就可能败坏了。 然而,统治欲和自私欲从未独自地造成一种有活力的共同体。毋宁说,在它们占优势的地方,它们就会瓦解现存的社会。只有借助于参加者互相的认可,持久的共同生活才是可能的。 只有从爱的本质出发,共同体的产生才是可以理解的。毫无疑问,共同体的可能性受到了当时的关系的限制。 但是,在完全缺乏关系的地方,就不可能产生任何共同体,也没有任何一种共同体能够持久地存在。关系的作用将在于首先实现共同生活的一种暂时的形态,以便在这之后超出这一形态,创造出更好的法,并如此巩固共同体。因此,不存在任何一种在任何时候都独一无二地适合爱的本质的理想的共同体秩序。 成全法的爱的力量并不是以实现一种自然法体系或者实现一种社会理想为目的的。毋宁说,它希望在每次给定的条件下为人的有益的共同生活实现尽可能好的东西。 因此,它有义务于实证法,即不断更新的法的形式的历史结果,这与爱的创造性特征是紧密相连的。爱的想象力能够依变换着的具体此在条件想象出共同体的越来越新的、接近于人的无限使命的形式。这样,人的爱就在实证法的历史上作为推动力发挥着作用。 实证法首先意味着具体的生活形态,而不是无条件地意味着法律的规范。 今天,在法社会学和法哲学中,出现了这样一种观点,认为法的领域要比由法律规范化地调节的领域宽广得多。③在法这里,首先涉及到由参加者的互相认可建立起来并且要求忠诚地维护的社会生活形象。这种曾经起过作用的法,渗透进了人们在其中互相交往的一切关系之中。 就这种法总是由于特殊的情况才是不可缺少的来说,它只有较小的一部分被注入到法律形式之中,就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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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人是什么

    学家们所说的那样,“被实证化”。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根据有意识地以有关法律的条文为指导而合法地行动,这是相当罕见的。在历史上形成的法的生活领域超出了明确立法的界限,不仅包括习惯法,而且也包括适宜的行为的广阔领域,以及与允诺和不明确的契约约束有关的一切。 这种曾经起过作用的法甚至还先于伦理。④也许,我们将不得不把特殊的伦理规范与法的生活的那种从古希腊哲学以来我们就很熟悉的分离,理解为对法的具体关系的一种理智主义的普遍化。无论如何,我们不能够直截了当地从伦理规范出发论证法,即使伦理学构成了法的合法性的一个事后补充的、适用的标准。共同体生活的原初制度恰恰并不抽象地具有伦理的特性,而是存在于具有法的特征的状态和关涉当时的多样性中。表述出来的法可以是人的计划理性的表现。 这种计划理性率先参与了共同体生活的建立。这样,即使规范性立法似乎也能够提供一个完全或者部分地尚待建设的国家的建构方案。规范性立法可以具有纲领性意义。但是,法律的规范性之所以获得自己的主要意义,乃是由于威胁着所有共同体生活的衰变,因为封闭在自我性中的人总是由于越过他人的权利和共同的义务而不断地破坏着共同体。也就是说,在缺乏爱的地方,单个的人自私的利益就立即蔓延开来。它们寻获到无数个出发点,不仅导致与共同体的私下分离,而且还导致为了自私的利益而滥用共同体的官职。 如果共同体不应该因此而毁灭,那么,就必须采取特别的措施,以维护单个成员的权利,抵制增生的特殊利益而维护集体利益。人们可能会想,假如没有这样的诱因,是否能在根本上完善规范性的法。对于逾越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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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以爱成全法79

    共同体基础的秩序的人来说,自己法权地位的减低或者开除威胁着他。这样,法就成为要求法权同伴的私欲在最低限度上作出良好行为的规范。 为共同体提供根据的爱自由地承认他人所具有的权利,。电子书必然被看作是不可避免地以自我为中心的人的规范,并被迫处于刑罚的威胁之下。因此,并不是一般的法,而是实证化了的法,即法律规范,才与聚合成为共同体的单个的人的恶性的自我中心有关。 尽管存在有恶,它依然使共同体中合乎人的尊严的生活成为可能。因此,各民族总是把公义的法律视为宝贵的财富。它不仅保证社会免于衰变,而且还通过刑事诉讼使作恶者重新适应自己的共同体。 但是,法的表述当然总是只能或多或少地、而决不会完全符合自己的目的。 或者是表述本身已经受到片面的利益的影响,或者是它由于自身的漏洞而被人滥用,或者是它根本上忽略了社会法的现实状况。由于社会局势的变化,它几乎总是很快就需要修订。在这种情况下,出自对处在生活境遇多种多样和变换之中的人充满着爱的理解,必须总是重新寻求创造性的答案,即找到法,这在最初是法官一职的职责。一种常见的失误认为,社会生活必须尽可能全面地由法律来调节。 但是,立法极其不同的扩充,并不能保持一种对同伴以及对共同使命的整体的爱的精神从中已经消失的社会。在普遍地仅仅外在地遵循法的规范的地方,在法不是在爱中,而是在私欲中获得补充的地方,法的共同体必然要衰变。 但是,即使在人们把法的规范当作自己行为的准绳,以至人们完全生活在对自己确定的义务的严肃意识之中的地方,社会也并不繁荣昌盛,而是在合法性中僵化。只有当足够多的单个的

…… 107

    89人是什么

    人由于爱的力量而超出自身,以便为同伴及集体利益服务时,有活力的共同体才能够存在。 即使对于世俗的法的共同体来说,爱是法律的实现这句话也是适用的。但是,爱不仅仅是为了使一个社会的法的秩序具有活力而不可缺少的,而且它还固有着总是不断地超越现存秩序的推动力。这似乎是自相矛盾。但是,如果我们想到爱本身就是法的根源的话,那么,爱的两种似乎对立的作用方式的同属性就是可以理解的了。法的任何形态都受到一定的处境的制约。对于这种处境来说,法的形态使人们的共同作用成为可能,并对它进行调节。如果,而且只要法对于特殊的处境来说是适宜的,那么,它就是正确的。 但是,情况的变化却是不可避免的。这意味着,即使是法,它也必须变化。若不然,法的一种过时的规范有新的处境下就很容易起到不法的作用。但是,爱却总是超越法的现行规范追随着同伴们,以便在他们的经常很特殊的、在法律中没有预见到的处境中公正地对待他们,在极限情况下,爱甚至还对抗法的现行规范。⑤每个法的共同体都依赖于在它内部有在人心中唤起爱的无条件性的力量发挥着作用。 至于涉及到什么样的力量,从爱的本质来看将是很清楚的。 爱意味着与每一个同伴一起去把握人的共同使命。 只有在把人的使命看作是一项共同的事业的地方,爱才可能发挥作用,法才可能行之有效。 但是,就像我们在前面已经说明的那样,人的使命就是人对上帝的开放性。 因此,只有当人的共同体的形态是建立在被人的统一使命当作目标的上帝之中时,它才可能是持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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