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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非华人所谙,故不得不藉外人之力以助其成。
今日大非然矣,税则既定,专条章程尽人能解,何用碧眼黄发之俦越俎
而代治乎?且既设一总税司以辖之,则凡为税司者,皆自以为不归关道辖活,
俨成分庭抗礼之势,辄以细事动致龃龉,而所用洋人扞手,类皆袒护洋商而
漠观华商。同为一色之货,竟估二种之介,于是华商怏怏而控之关道,关道
皇皇而问之税司,税司茫茫而委之扞手,率从初议使纳重税,关道瞠视之无
如何也。于是,转贿嘱洋商为护符,而华商之货皆洋商之货矣。华商贿托洋
商,则货本较重,不增价则本亏,价增而华商之货日滞,洋商之货畅销矣。
且广东各口往来港澳等处,轮船经过关口,必须停锚俟税关人役下舱查验,
如系西人船主,则无庸候验。何薄于土人而厚于外人如此?而要皆一税务司
阶之厉也。
方今天下洋务月兴,不乏深明税则,畅晓条规之人。苟使任关道者留心
人才,时与税务司考究,选择干员,而荐举之以税务司之副责。其学习数年
有效则渐裁外人而使代之,我华人皆知奋勉,次第迭更不十年而各关皆无外
族矣。然税务司乃总税务司所辖也,不先去其总,则必多方挠阻而关道终无
事权,各税务司必存私心,此议卒不能行。彼日本小国耳,昔海关榷税亦用
外人,今则悉举而代之以本国官矣。呜呼!何以堂堂中国不如日本?以天下
利权授之外人之手,而使坐长奸利以笑中国之无才哉!查中外各国请外人为
税务司监收国税者,只印度、中国、日本三国而已。印度税捐以鸦片为最,
昔为英商承办,太阿倒持,祸致失国。日本初聘西人协理,今则全换土人不
用西人矣。
我中国尚属如故。考各口洋关,正税务司三十人,署税务司十余人,代
理税务司二人,副税务司又十余人。尚有征税、船钞、教习三项,分内班、
外班、海班,共有四千三百四十三人,其中华人三千五百七十四人,通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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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在洋关当司事者不少,何无一操守廉洁者可升为税司乎?或谓华人难免舞
弊,西人岂得尽善?不观镇江关洋人美生之事乎?如谓华人不尽如西人,何
不于其中慎选而用之?又谓选择甚难,然则西人独不须选择将尽人而皆贤
耶?剑华所论实获我心。余细考华人之舞弊者,大抵西人俸重足以开销,华
人俸薄不敷缴用。且闻泰西各国无关卡。有纳税印花出卖,运货纳税者计银
若干即贴若干印花,关卡委员无中饱病商等弊,附录于后以备当道采择。
附译《泰西征税略论》
考泰西税项,共分二大纲,一明征之税,一暗征之税。明税如一人应有
产业几何,来修几何,而征税几何。暗税如茶商受重税,而茶价遂贵,布商
纳重税而布价遂昂,使国家榷税稍轻,其价亦可稍廉,是则纳税虽在商人,
而受亏则在所购货之人矣,所购货物不已暗中征税若干哉!尝有人谓征税之
法皆宜用明征之法,即暗征之税亦可向购物之人征收,然各国皆二法兼用。
当一千八百六十年,美国明征之税共得百分之十六,暗征之税共得百分之八
十一;普国于是年收明税百分之四十六,暗税得百分之四十;奥国于是年收
明税得百分之三十二,暗税得百分之五十二;俄国于是年收明税得百分之二
十九,暗税得百分之三十二;法国于是年收明税得百分之十七,暗税得百分
之六十三;西班牙于是年收明税得百分之二十五,暗税得百分之六十二;荷
兰国于是年收明税得百分之二十五,暗税得百分之五十一;葡萄牙于是年收
明税得百分之二十三,暗税得百分之五十。观以上各国所征,虽皆有明税暗
税之分,而暗税恒多于明税。其税虽分明暗,然有时为明为暗,颇难区别。
有谓此税为明,忽有人谓之暗;有谓此税为暗,忽有人谓之明。故另有区别
之法,法以家产薪水来修等为明税,而以食用各物及一切需用钱文录卖交易
皆谓暗。税既分明暗二大纲,于是可详核其细目矣。
又闻征纳税项之要有五:一、征纳税款须在国家总理,税务之人不能任
人征约勒索;二、征纳须有定章,如轻重贵贱及收纳之法;三、办理宜公正,
凡所收之税款,皆宜作为众人有益之用,不可有私饱侵蚀之弊;四、征收宜
均平,不可稍令偏多偏少,使贫者输重税,富者输轻税;五、征收税款不可
见利忘义,如国内一切奸恶有害世道人心之事,国家非独不禁且又从而利之,
征其捐税,是即见利忘义也。要之势不可禁,乃从而征其税,犹可言也,如
鸦片是也;可禁而不禁从而征其税,乃见利忘义,如闱姓博赌,西国榷酒酤
是也。
若论征税之法应如何为最公最精,则甚难乎其言之。盖欲征税之法轻重
多寡至极公极当之处,非详核国内各项人民每年费国家之钱物工役多寡,而
后定其征纳之法不可。如农工贫乏之流远引跋涉,率多徒步,则街道不易损
坏而省修葺之费,有耗于国家者即少;若有乘马行于途者,则其损坏街道较
诸徒步者为多;若有乘车而驰驱往来于途者,则更甚矣。然如此核算,必不
能之事也。又如商船行于海,国家设兵舰藉资保护,岁中所费不赀,此皆不
能详算而定也。故各国之征税因此甚难,皆不用详核之法,只视其人之贫富
而定其征纳之轻重。
若视其家产贫富而征之,其大要之法亦有二:一均平征法,如一人有家
产一千金征五十金,又有一人二千金征一百金之类;二增减比例征法,如一
人有家产一千金者征百分之五,又有一人家产二千金者征百分之六。其第二
法近日尚未通行,然多人皆愿从第二法者,以其贫富轻重之得当也。瑞士兰
国有一城名拔苏,其处用第二法征税已五十年矣,其征税之法又分二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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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产租利之税稍重,因其取之易也;二俸禄来修之税稍轻,因其得之不易也。
是处家产租之税定为每年二百圆美银征纳百分之二;若每年得租利有四百圆
美银则征纳百分之三,若每年得租利六百圆则征纳百分之四,若每年得利八
百圆则征纳百分之四分半,得利一千二百圆则征纳百分之五,如是加增至一
万二千圆则征纳百分之十,自此以上,其征纳之比例加增渐迟。至如辛俸之
税得产利之半耳。
以上征税,凡二法。无论何法均须遵其章制,不得向民人乱征,使民无
适从,又不可稽查时故意欺肆,妄行恫喝,与民为难。所言征税,皆其产利
之税也,如家产之租利及辛俸来修是也。至其本钱则不能征,若用此法,则
久之必至罄其家产归之征纳而后已也。凡征税不可扰害民人事业恒产,亦不
可扰乱国内之贸易。又征税不可过重,但令敷国用而上,如国用忽然加增,
则税项亦将加重,然亦不可任意将各项加增,故须预定其征纳之事物何者易
于加增而后为常征之物,以便国用忽增之时而加重之也。不然,则任意加增,
如忽增米税糖税,则米与糖必贵,天下贫者多富者少,小民食力何以聊生?
而闾阎因之不便矣。故孟德斯鸠学日定租税之纲领,须通国人之财产而分为
三;一日国人所不可一日无者;二日国人有之得藉此以图利者;三日即国人
有之亦不必有益于国人者。第一则为政府者决不得而税之,第二则不妨税,
第三则税之不妨稍重。近日租税之法,英国最为适中,略计贫人财产之额而
免其租税,若无益之物则较有益之物料税更重,租税之法莫善于此。
查嘉庆年间,英法常有战事,国用糜费无常,度支短绌,故英人于国内
无论何物概行征税,课法重而又重。然百姓虽苦而不敢抗捐者,以国家出入
公而官无私弊,凡酌捐之数皆由下议院公议批允而后饬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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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天下之财莫善于流,莫不善于壅滞,财流通日见有余,已与人两得其利,
财壅滞时虞不足,自谓利于已而不利于人,其实亦不利于已。有之日:“惟
圣人能以美利利天下。”可知利于已而不能利于人与利于民而不能利于国者,
均非美利也。
自华洋互市以来,中国金钱日流于外,有心世道者咸思仿行西法以挽回
补救之,而无如逐末忘本,得皮毛遣精髓者比比然也。夫洋务之兴莫要于商
务,商务之本莫切于银行。泰西各国多设银行以维持商务,长袖善舞为百业
之总枢,以为财源而维大局。
兹略举其利民利国之大要言之:银行之盛衰隐关国本,上下远近声气相
通,聚通国之财,收通国之利,呼应甚灵,不形支绌,其便一;国家有大兴
作,如造铁路,设船厂种种工程,可以代筹,其便二;国家有军务赈务缓急
之需,随时通融,咄嗟立办,其便三;国家借款不须重息,银行自有定章,
无经手中饱之弊,其便四;国家借款重叠,即或支应不敷,可以他处汇通,
无须关票作押,以全国体,其便五;国中各殷实行家银号钱庄,或一时周转
不灵,诸多窒碍,银行可力为转移,不至贩坏市面,商务藉可扩充,其便六;
各省公寄存银行,需用之时支应与存库无异,而岁时入息仍归公项,不致被
射利之徒暗中盘算,其便七;官积清俸,民蓄辛赀,存款生息,断无他虑,
其便八;出洋华商可以汇兑,不致如肇兴公司动为洋人掣肘,其便九;市面
银根短绌,可藉本行汇票流通以资挹注,其便十。
有此种种便益,是民生国计所交相倚赖者也。况银行获利之丰更有可得
而言者:中国银行钱庄资本不过数万,开拓场面,联络声气,能者可岁获余
利二三万金,银行资本既雄,流通中外,其获利之可知者一也;殷商富户银
行存项例定一年期者息五厘,半年期者息四厘,三月期者息三厘,时有往来
者息二厘,若转放各处则七厘一分,等不到即取回者无息,其获利之可知者
二也,外国存款甚多,不过三四厘息,遇有要需均可互相补救,其获利之可
知者二也;银行钞票通行市面百数十万,视若现银不费来源之息而得无本之
利,其获利之可知者四也;提单票来自远方,见票一二月利息连汇水统收,
其未到期还银者,回头息只付一半,其获利之可知者五也;汇票押款过期一
日仍作一月计算,其获利之可知者六也;银行所置之铁门石栈,堆放所押货
物,计出栈租火险其费视他业甚廉,其获利之可知者七也;况银行生意较别
项尤为稳当,只有汇票及押款押票而已,即钱庄借银必用殷实庄票,限期不
过数天,押款必须的实照市价七折至五折为限,不论何处汇票先收银而后付
票一事事踏实,处处认真,其获利之可知者八也。便于人者如此其多,获于
己者如此其厚,所谓以美利利天下者,莫要于斯矣。
泰西有官银行商银行,又能贫民银行,系官绅商乐善为怀,特设为贫民
存款,代为支放月给利息起见。或设于各商埠,或设于各村乡,若水手银行
则设于各兵船或陆路屯防之所。因负贩之辈利逐蝇头,信手得钱,恐易挥霍,
其荷戈执戟者买醉赌钱,罄囊尤易。
今将手中所蓄存之银行,积少成多,可为防贫之计,便民之法周矣。今
香港、上海招集中外股本并设之汇丰银行,亦仿其美意增立新章,代贫民收
储,银洋由一元至百元皆可代为收存,每人积至五千元为限,每元岁给息三
厘半,随时可以提用,诚便民良法。惟一月之是存银者以百元为率,百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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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例归入下月,一年以一千二百元为度,满五千元则归并大数,不在零存之
数。息银则以三厘半按月计算,以本月所存最少之数为准。譬如月头存入百
元,越数日支取六十元,则止存四十元,月底或又存三十元二十元,虽并存
有八十元或九十元,而计息仍照四十元结算,此则银行之于中取利也。然此
原不足为银引漏也,盖人向银行存款至少非千金百金不可,若百元以内,其
细已其,银行意主便民,收此奇零之款,存银之人或今日存入,明晶以出,
彼亦不得不为代劳,是不啻众人之总帐房,苟不予以沾润,谁乐为之?虽然
此举虽善,所利者中人之家耳。
今有人于一日之中偶获四五十元十数元,而需用不过一二元,其余银无
可安放。若置之床头则恐随手浪费,即藏诸箱笥犹恐突遭肢箧不翼而飞。更
有长作寓公并无家宝者,有此大帐房得一元则存一元,余两元则存两元,该
银行予以存折,随时可支,虽朝存夕取,不以为厌。即存折遗失拾得者,亦
无所用之,盖存银之时,必签名总薄,日常支取亦必签名,所签与总薄字迹
相符者乃付,不然则否。故存折虽失,亦自无妨,并可与银行商立补折。立
法之善,蔑以加矣。其银行所出钞票,每张一元至五百元,到处通行。商银
行所出者必须经官验看核,其存库钱若干,始准出票若干若今之洋商,所用
银票并不由中外官吏验看虚实,不论多少,惟所欲为。闻英商汇丰银票在粤
通用之票百余万,该行已获利二百余万之谱,虽有华商股份,不与华商往来,
即有殷实华商公司股票亦不抵押,惟外国公司货物股票均可抵押。西商操其
取而华商失其利,华商助以赀,而西商受其益,强为区别,是诚何心?中国
钱庄赀本二三万,放款数十万,稍有倒欠,呼应不灵。所谓倒持太阿,授人
以柄者非欤?今为之计,非筹集巨款,创设银行,不能以挽救商情而维持市
面也。
说者谓中国自兵燹后,帑藏空虚,加以水旱灾荒无岁不有,欲创设官银
行,款将何出?纵竭力筹集而中国人情向多疑阻,迩来集股亏折,闻者咸有
戒口,始疑其不成,继疑其不稳,终疑其不能长久,惑之者半,沮之者半,
而事终不成矣。且华人之富者喜置房产而不喜经营,存储之银决不肯轻易出
借,亦不肯轻易借人之银,其贫者虽欲借银而无货物产业作抵,银引虽设必
不如西国获利之丰。是说也,知其一而不知其二者也。
今不设银行则已,敬设银行,其利益甚大而筹款亦无难也。何则?数百
万之成本在民间集之不易,在国家筹之即无难。就请先设官银行于京师,简
派户部堂官督理,即将四成洋税拨作银行成本,约得库平银九百万两,仍由
藩司督理,以专责成,此官银行之法也。设票十万,每股百金,不分官民,
悉听入股,各督抚札饬府县功谕富商集办尤易,此商银行之法也。至于一切
条规悉仿西法。查西国银行创自英人约翰拉乌,后人相率踵行,获利日溥。
所出汇单虽数万里之遥,克期无误,如有折阅,一切存款钞票例必如数赔偿。
所出钞票动至数百万,每岁行中存本之多寡必与钞票出入之数相抵,由官查
核,不至钞溢于银,方能取信于人,持诸久远。
中国如设银行,行钞票亦当先定妥善章程,用顶厚洁白纸为质,心铜板
镌刻精细龙文,上列满汉文字以及皇清宝钞字样。钞既造成,盖用部印并盖
银行钤记,以示信于民。民间从钞易银,可随时随地向银行支取,绝不留难,
俾知存钞无异于存银,且携银反不如携钞。盖钞票有一两银一张,有十两银
一张,有五十两银一张,有百两银一张者,进出一律有轻赍之便,无氈折之
虞。如妥议钞章,尽杜流弊,奏请朝廷,颁示天下,官民通行,合十八省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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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不难销流数千万两。得此巨款,腾挪生息,利莫火焉。惟开办之始,尤
宜晓谕商民人筹,凡厘捐、关税、捐款、地丁一切报效输纳之款及职官廉俸、
兵丁口粮、一切支放之款,进出一律俱以银钞各半为程,开诚布公,昭示大
信,则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矣。每岁由官查核钞票行市者若干,本银存
行者若干,必使钞本相均,否则,再行纠本,查清之后,刊登日报,俾众周
知。
惟银行用人实为第一难事,亦宜仿照西例,官总其成防其弊而不分其权。
一切应办事宜,由股商中慎选一精明干练操守廉洁之人,综计出入,另举在
股董事十人襄赞其在,重其事权,丰其廪饩,激以奖励,警以刑诛,庶利多
而弊少耳。所虑者银行既设,各处皆设分行,其中帐房需人,司事需人,书
契需人,招徕商客又需人,大行数百人,小行数十人。用人既多,钻谋必众,
附股有荐举,亲友有恳求,达官显宦有嘱托,远近踵至,良莠不齐,偶有疏
虞,即生弊窦。薪水或支用过度,钞票或作伪混行,甚至荐托愈多无从位置,
推而却之,恐碍情面,乃提送干修,少则数金,多至数十金,年复一年,漏
扈无底,是皆有损于银行而始无穷元弊者也。
宜仿西法,凡银行所用之人,皆由公举不得私荐,责成官绅及诸股董各
就所知保荐才能廉洁之士,荐而作弊,举主坐之,倘有亏蚀,荐主罚赔。以
众人之耳目为耳目,以天下之是非为是非,则弊绝风清,当亦庶乎其可也。
然而押款不实,其弊犹可虞也。盖设立银行,大半恃放息为利,中国钱庄放
息以六廿厘为率,多则一分,尚多亏负。今银行取息不能更重于钱庄,格外
轻微又恐亏耗,况放息嬉徇情面,则所出之款项溢于所押之货值,银行已阴
受其亏,偶有数户卷逃,被累辄至巨万矣。呜乎!可欲救其弊,亦必以西法
为归。西国银行与人交易必有押款抵押之法,以估价为度,如货物值十成者,
所押不过六七成,多至八成而上。
合同各执,载明限期,如过限期不还,即将所押之物拍卖偿抵。倘后卖
之价不足所押之价,仍向欠户追还。其实在无力贫民,亦有报穷之举,乃始
归之折阅。是以银行虽有亏累,为数不多,所在官司亦多认真护持追究,不
似中国官吏动以钱债细故膜外置之也。其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