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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调节费用和利润,以达到不同的目的
如:企业的在建工程试运转过程中所取得收入扣除税金后应冲减在建工程成本,但企业为了调整利润,在“其它应付款”中挂账,或者企业为了控制当年实现的利润,采取在建工程提前报决算、提前转固定资产、提前计提折旧的方式以虚增费用或减少利润。利用“预提费用”科目达到企业所要的目的,也是一种极为常见的手段。如:有些企业为了达到继续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的目的,采取虚列预提费用的方式来人为地调节利润,对早已提足的大修理费用支出一直在预提费用中列支,做成“真盈假亏”的假象;有些企业对已预提完毕的预提费用支付时不转销,并将其重新进入成本费用账户,以达到增加当期费用的目的;有的公司为了粉饰业绩,人为虚增销售对象及交易,对并不存在的销售业务按正常的销售程序进行模拟运转,不惜多缴纳一些税金;或对有一定销售业绩的客户,在原销售业务的基础上虚构销售业务,使得公司在该客户名下确认的收入远远超过实际销售收入。
如何利用合同节税?
通过前面章节的学习,我们对节税有了一定认知,那么究竟什么是合同节税呢?该如何利用合同节税呢?本节我们就将介绍到。
首先,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合同节税:
某市A公司总承包某建筑单位的办公楼与住宅楼工程,现B公司准备组织安排C、D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合同总金额3600万元,A公司另支付给B公司200万元的中介费。
B公司取得的中介费按“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其应缴纳营业税=200×5%=10(万元);
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0×(7%+3%)=1(万元);
B公司共应缴纳税款=10+1=11(万元)
为合理节税,B公司可进行如下筹划,即在具备建筑行业承包资质的情况下,B公司可与A公司直接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承包金额为3800万元,之后B公司可将工 程转包给C、D公司,转包金额为3600万元。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之规定,
B公司缴纳营业税(3800……3600)×3%=6(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6×(7%+3%)=0.6(万元);
B公司共应缴纳税款=6+0.6=6.6(万元)
筹划后,B公司200万元的收入按“建筑业”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其承担的税负可大大降低,将少缴纳税款4.4万元。
上述筹划,依据的是(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七条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也就是说,B公司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时,应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3800万元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价款3600万后的余额200万元为营业额。B公司与A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若B公司不与A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而是签订行纪合同,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那么对其收取的中介费则应按“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因此,对一些工程项目应缴纳的营业税,合同性质不同适用的税目也不同,纳税人应综合分析自己的业务情况,利用税目不同这一筹划空间合理节税。
接下来, 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
例:钱老师是北京某名牌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的教授,对企业管理颇有研究,经常应全国各地企业的邀请,到各地讲课。
2000年5月,钱老师又与海南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签约,双方约定由钱老师给该合资企业的经理层人士讲课,讲课时间是10天。关于讲课的劳务报酬,双方在合同书上这样写道:“甲方(企业)给乙方(钱老师)支付讲课费5万元人民币,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一概由乙方自负。”5月20日,钱老师按期到海南授课。5月30日,该企业财务人员支付钱老师讲课费,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万元,实际支付讲课费4万元,其计算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000×(1-20%)×30%-2000=10000(元)
支付讲课费=50000元-10000元=40000元
钱老师10天以来的开销为:往返飞机票3000元,住宿费5000元,伙食费1000元,其它费用开支1000元。钱老师10天净收入为30000元。
分析:
本案例涉及到劳务报酬合同的设计技巧。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却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一定要获得收入的个人缴纳,因而设计劳务报酬合同时,既可规定由支付报酬者缴纳,也可以由获得报酬者缴纳。
很多人在签订劳务报酬合同时只注意法律含义,却往往忽略其税收含义,因而自己多缴了税款也不知道。从合同字面上看,好像可以获得很大收益,但扣除掉应缴税款及各项费用开支后,实际所得却远远下降。本案例中的钱老师便属于这种情况。
从企业方来说,企业的实际支出没有变多,甚至还有可能有所减少。因为:
(1)对企业来说,提供住宿比较方便,伙食问题一般也容易解决,因而这方面的开支对企业来说可以比个人自理时省去不少,企业的负担不会因此而加重多少。
(2)合同上规定的讲课费少了,相应来说,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变少了。
因而虽然修改后的合同规定由企业缴纳税款,但实际来说可以由企业少付的讲课费进行弥补。午后!书社!
(3)费用的分散及减少使得企业列支更加方便,也使得企业乐意接受。
从钱老师这一方来说,收入可以增多是最好的结果,而且由于该老师在外讲课机会较多,如果每次都能多收入一笔,一年下来的总收益增加额则是非常可观的数目。
如何用税收优惠政策节税?
通过前面的学习我们应该已经对税收优惠政策概念和具体包含的内容有了一定了解,那么如何灵活地利用这些知识和政策节税进而使企业获利呢?很快就能找到答案。
谈起税收必然就会谈到一个现在税务界最热门的话题……税收筹划,一谈到税收筹划,有人就又想到怎样钻政策的空子,甚至是想歪主意,比如说将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化整为零计入当期费用等等,这样的筹划违反了税法立法者的意志,是短期的、狭隘的,甚至有潜在的风险。
税收优惠政策是税法中用以减轻某些特定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特殊规定。将税法的优惠政策使用齐全,符合税法的导向,可以使纳税人获得合法的节税利益,对整个国家的经济建设也是非常有利的。同时国家也是鼓励企业这么做,因为税收筹划不仅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它还也促进了国家的宏观调控。企业在各个时期都可以利用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下面我们就企业各个时期的税收筹划作详细的分析。
第一,、企业创办时期实际上,税收筹划从企业创办初期就已经开始了。这就需要税收筹划要树立超前筹划意识,在企业成立时就要考虑税收筹划问题,准备做什么事情、在什么地方做、和谁合作做、采用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涉及我国现行的哪些税种、有哪些税收优惠等等问题。认真的分析和研究以上问题后,纳税人便可以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达到节税目的。
1、纳税地点的筹划在进行国内投资时,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可能所承受的税负有所不同。通过把握下列区域间税收差别待遇,可达到降低税负之目的,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沿海经济开放区、“老、少、边、穷”地区、旅游度假区、中西部地区等。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江开放城市、内陆开放城市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的有关企业,根据从事生产性活动的特点,分别按15%或24%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选择到相对低税率的地区进行注册。
2、经营范围的筹划经营项目的不同,不仅涉及到的税种不同,也关系到能否享受税收的优惠政策。如农业初级产品及其加工产品,以及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物品(水、煤、气)等实行增值税优惠税率;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林牧副渔等行业及不发达地区的行业和我国西部地区实行多方面的税收优惠;举办出口业务的企业,实行“免、抵、退”等税收优惠;以“三废”物品(废水、废气、废渣)为原料进行生产的内资企业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批准可免征三年所得税等。企业应当设计税收模型,据此确定经营范围。
3、组织形式的筹划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也有可能涉及税种的不同,从而导致税负的不均等。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合伙企业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有利润的话,一般是要交纳33%的企业所得税。另外,自然人股东还要就分红部分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4、选聘员工的筹划开办企业在选聘员工上也可以进行税收筹划,选取某一群体的人员占到一定的比例可享受某些税收的优惠。比如,新办服务型企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聘用一定比例的下岗失业人员,就可以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另外还有录用残疾人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等等。因此,企业可根据岗位设置的需要,选聘不同群体的职工,享受优惠税收政策带来的节税效益。
5、成立时间的筹划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基本上都有时间界限的,早一天晚一天都可能对其产生影响。比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免征或减征优惠政策)是指《通知》生效之日,即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因此在创办企业时必须对企业所能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时间界限有明确的认识,尽量争取优惠政策。
第二,、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进入运行阶段以后,纳税义务便始终伴随。从企业财务管理的角度来看,税收筹划的操作对财务管理方面有着促进作用,毕竟税收在企业的财政支出中占的比例不小。税收筹划不仅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而且可以提升企业本身的素质,因为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是引导企业走向正确的纳税之路。因此,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更加重要。
1、日常经营中的筹划学好、用好税法,严格按税法办事,以避免涉税处理上产生不应有的损失,是税收筹划的前提,比如一般纳税人采购货物时要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在日常经营中更要考虑经济业务的发生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比如外资企业采购设备是进口还是从国内采购?就要对其未来的净现金流量进行仔细的测算;企业研究开发费投入产出的效益计算;内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优惠税率附近的筹划,可见,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和利用,始终贯穿于企业的经营过程中。
2、重大决策中的筹划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融资,税法对不同的融资方式所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也有所规定。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以融资租赁的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同时不同的筹资方式,其筹资成本也不一样,因而造成筹资方式的不同会带来的资金收益不一样。因此,正确计算各项筹资方式的资金成本,以最节约的代价取得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企业投资方式有多种,不同的投资方式所享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一样:
(1)有形资产投资方式。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双方所签合同中规定作为外方出资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及其它对象,合营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及其它对象,以及经审批,合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新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及其它对象,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等。
(2)无形资产投资方式。以无形资产作为投资的可不缴纳所得税。
(3)现汇投资方式。分期出资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而且未到位的资金可通过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融通解决,其利息支出可以部分地允许在税前列支。这样,分期投资方式不但能缩小所得税税基,甚至在盈利的经济环境下还能充分发挥财务杠杆效应。
利润分配的方式有多种,可以现金分红、以实物分配、转增股本等等。对于利润分配,也有不少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它相关政策,比如外国投资者分回的利润免税;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分回的利润,其免税或减税的部分视同已纳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免税;企业可用获得的投资收益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企业一般的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应按照有关规定来补税,因此,利润分配的分配时间、分配方式和分配数额一样有税收筹划的空间。
纳税人既然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也享有依法降低自己税负的权利,纳税人没有超过法定标准多纳税的义务。税收筹划(又称纳税筹划)是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的前期筹划,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取节税利益。因此,税收筹划是合法的节税行为。
新税法的颁布实施将减免税的权力收归国务院,避免了减免税过多过乱的现象。同时,税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与其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等等。企业应该加强这方面优惠政策的研究,力争经过收入调整使企业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避税,壮大企业实力。
第三,、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正确把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质是前提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税务部门来讲首先是要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质掌握深、领会透,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适用范围、优惠的幅度和享受优惠条件等内容要深刻学习掌握,根据不同时期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情况,结合地方产业实际加以分析研究,及时处理政策变化对企业发展的影响,不失时机的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情况加以贯彻执行,把税收优惠政策用足用活。其次大力宣传税收优惠政策,让纳税人及时了解并掌握税收优惠政策。分析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统一和规范了税收优惠政策,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重点突出了由地区优惠向产业优惠转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扩大新增”。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一些国家鼓励产业和项目的优惠政策予以扩大。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新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投资所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性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
二是“保留”。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税收优惠政策;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政策及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加以保留。
三是“替代”。 将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替代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劳服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
四是“过渡”。对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予以“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实施过渡政策。
五是“取消”。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两免”等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政策;取消了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针对我市产业结构来讲,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8〕1号)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外,西部大开发地区鼓励类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至2010年;下岗再就业、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税收优惠政策和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到2008年12月31日,其它税收优惠政策一律作废。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在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人地点、工资薪金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