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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迅速在市民银行系统内发酵。
第二天上午上班后,市民银行总行防损部的徐海涛首先打电话给夏天,对他说:“夏经理,你上电视了!”
夏天没有领悟到是昨天接受采访的事,问道:“上什么电视?”
徐海涛说:“昨天晚上我刚刚踏进家门,就听到你的声音在我的客厅里面回响,我就纳闷了:怎么夏经理会到我家作客呢?而且,事先也不跟我打个招呼。进了客厅,才恍然大悟:你的音容笑貌都是在电视里播出来的。只见你穿得西装革履,打着领带,满面春风、侃侃而谈,为我们市民银行争足了面子。”
夏天笑着说:“让你看到我出洋相了,感到很满足是吧?”
徐海涛急忙说:“不会、不会!刚刚我们和沈总还在议论这事,这对我们搞清收有正面影响。”
夏天说:“这是昨天我到宝安法院协调案件,后来参加他们的执行大会,坐在执行大会的前排,会议结束后,被那漂亮的女记者突然袭击的临时采访了一回,应该有不少洋相。不过,宝安法院还是帮了我们行的大忙的。”
徐海涛说:“你这样利用不少机会去推动‘两清’工作,我们都受到启发,我要向你学习啊!”
夏天说:“你这话说得严重了,我们还是要得到你们上面的支持才能成事。改天拜访你?”
徐海涛说:“好,改天联系。”
夏天放下电话后,想到明天还要到宝安法院参加该院召开的金融专项执行座谈会,准备写一个书面建议送到宝安法院,便拿起笔急忙写起来。(未完待续。)
三三五、重案重审,行长心中添堵()
下午,夏天刚刚来到办公室,桌上的电话就响了,夏天拿起电话说:“你好,我是湖贝支行信贷部。”
对方是一个女的,其声音飘进了夏天的耳际:“你是夏主任吗?我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的孙小姐,我通知你,你们行原来调解结案的安延汽车城公司和岸尾公司的贷款案,因为岸尾公司申请再审,我们中院审判委员会经过讨论决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现在要求你们单位明天上午要开出法人代表委托书到庭介绍岸尾公司贷款案。你听明白了吗?”
夏天说:“你是孙小姐啊?我听明白了,你在哪一楼办公?”
孙小姐笑着说:“你到中院最高一层,就能找到我了,我叫孙萍。”
夏天说:“那好,明天见。”
夏天想:要来的事情终于来了,多方调解结案的案件,还来了个申请再审,这就是组织的力量。实际上,岸尾公司将房产拿给安延公司抵押以招商引资,从事情一开始就是岸尾公司明确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只是在案件调解下来后,我们再查封岸尾公司的股票对岸尾公司来说是有点冤枉的。因此,安延公司的4650万元贷款其实不能翻案,但也怪徐东海在放贷时不办理合同手续,除了借据之外,其他文字资料全部都是后来办的。这便要看法院怎样认定了。
这时,吴冬梅拿了一大叠经陈作业签过字的发票来到夏天办公室,对夏天说:“夏经理,陈行长要你在这上面签个字。”
夏天接过发票,看了一遍,陈作业的批办意见已经写在上面了,就差经办人或证明人的签字。夏天想:陈作业的意思,可能说我是经办人或者证明人,便问道:“真的是陈行长要我签字吗?”
吴冬梅装着有点生气地说:“我骗你干吗?不信你打电话问他。”
夏天笑着,又问道:“这些发票是在‘两清’奖金项下列支的吗?”
吴冬梅应道:“应该是吧!”
于是,夏天在该汇总单上写道:“证明人:夏天。”
写完后,夏天对吴冬梅说:“其实,我也是瞎证明。”
吴冬梅说:“谁知道你们领导是怎么一回事。”说完,拿了传票离开了夏天办公室。
过了一会儿,王显耀在办公室打电话给夏天,对他说:“老夏,你昨天在宝安参加会议接受电视台采访的新闻我看到了,你来一下。”
而夏天则说:“王行长回来了?我正好有事要向你请示,我就来。”
夏天来到行长室,看到王行长心里很高兴,说明他对支行正面信息,不论是务虚的还是务实的都很在意。夏天刚坐下,王显耀高兴地说:“我在电视上看到你,这事宝安法院做得好。法院的两个院长都是老朋友了,尤其是郭副院长更是认识得早。”
夏天说:“明天下午还要到宝安法院去参加金融专项的执行会,我们有几个案子在他们那里,我写了一个业务公函,一是肯定他们的帮助,二是还要请他们加快进度。”说完,将文稿送到王行长的面前。
王显耀没有详细看文稿,在签发栏中写了“同意发出。”四个字,然后对夏天说:“你见到他们两个院长,代我向他们问好,并表示感谢。”
夏天说:“好的。”停了一会儿,夏天又说:“我刚才收到中院审监庭孙小姐的电话,要求支行明天派人带上法人委托书到中院介绍案情,你看,这事谁去合适?”
王显耀好像意料之中,淡淡说道:“还有谁?你去呗!你去说,完了,把对方的资料拿回来,我们再议一议。”
夏天苦笑着说:“这事真是的,好像在务虚。”
王显耀看着夏天的脸,过了一会儿才慢慢说道:“洪虎上次来,说了支行有人在安延公司报销了费用,又半吞半吐地说了一句,说安延公司还有1000多万元的资金去向不明,也不知道他是不是说老朱帮我们搞存款的事。”
夏天会意地点了点头,对洪虎评价说:“洪虎是高素质的警官,他的话挺妙。”
后来,两人聊起了其他事情,夏天问道:“行长最近身体怎么样?”
王显耀说:“还是有问题,一个是脸部总是不规则地有点,怎么说恰当呢——有点颤抖?一个是晚上经常睡不着,第二天脑袋就是昏昏沉沉的,还有一个是腿上没有力气,到了下班后要上我的六楼,就像爬一座山一样那么辛苦。”
夏天笑着说:“你这后两点的感觉,我在八六、八七年胃出血的时候经历过,那个时候中医告诉我说因为血不归心,后来,我每天早、晚坚持练气功,半年以后有了效果,晚上睡觉时大致躺在床上十五分钟必睡,腿上走路也有轻飘飘的感觉。”
王显耀问道:“你练的是什么气功?”
夏天说:“鹤翔桩,它的缺点是很耗时间,不适合像我们现在这样一天忙到晚的人。你也应该加强锻炼了。”
王显耀说:“说到锻炼,行里要搞得活跃一点,陈行长在筹划搞一个运动会,到时候我们只能搞搞乒乓球。”
夏天说:“好哇!到时比一比。”
他停了一下,接着说:“行长,那么明天上午我去中院审监庭,明天下午就直接去宝安法院。”
王显耀说:“你去吧!到了宝安,别忘了代我向两个院长问好。”
夏天说:“好的!”正准备离开。
不料,王显耀又说道:“看来,几年前湖贝金融服务社投资小铲岛石块销售项目的300万元,是打了水漂了。杨或然也死了,再挂帐也没有什么意义了,你写一个请示,报总行研究核销吧!”
夏天说:“好吧!”然后,又发表感想道:“我们这个杨董事长也真是的,不仅骗了我们行300万投资款,还有其它几家银行加起来上千万贷款,社会上个人的购房款也有三、四百万元。他也算死得及时,要不然,他这个劳协会长,今天也不知怎么收场呢!”
王显耀问道:“这些钱都是他女儿的公司名义借的吗?”
夏天答道:“是啊!杨或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那神经兮兮的女儿杨飞燕办了几个公司法人执照,要借钱时,杨或然自己拿到银行去办,他女儿从不出面。根据上次市中院庭审的印象,我看杨飞燕是有精神方面的疾病的。这样一来,她便不用承担什么责任了。我就不明白,作为国家干部,杨或然的胆子能大成这样?”
王显耀老成持重地说:“说到诱惑和**,无论是官员还是百姓,或男或女,或老或少,都是一样的,当事人稍不留神,就着了别人的道儿。我们搞经济工作,开银行办贷款,手中有权,不可不防啊!”
夏天深有感触地说:“是,这几年对我们的教训太深刻了!真有点‘一回头已是百年身’的感慨。”
王显耀听夏天说完,善意地看着他,脸上挂着一丝笑意。(未完待续。)
三三六、强龙不压地头蛇()
话说夏天依约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见到了经办法官孙萍小姐。她很友善地与夏天聊开了岸尾公司的贷款问题。夏天是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应付过场面的人,他一边听孙萍讲话,一边揣测她的意图,回答得滴水不漏。后来,孙萍收了夏天代表支行提交的资料,叫夏天在泛泛问话中形成的笔录上例行公事地签了一个字。孙萍将岸尾公司的《再审申请书》拿出了一份给夏天,对夏天说:“你回去以后跟王行长商量一下,还是要根据岸尾公司的《再审申请书》写一个答辩意见,交给我们。”
夏天说:“可以。”
孙萍又说:“另外,麻烦你一件事,请你通知徐东海明天上午九点到我这里来做笔录。”
夏天说:“好的,一定帮你转达到。”
因为当天下午夏天要到宝安法院参加金融专项执行座谈会,从中院出来后便直接回到了家里。
第二天上午,夏天在办公室详细地阅读起岸尾公司的《再审申请书》,其文曰: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深圳宝安岸尾经济发展公司
被申请人:市民银行湖贝支行
被申请人: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因原审在被申请人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据资料的情况下,作出了不真实的调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故要求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号民事调解书、(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2号民事调解书,予以再审。
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赤儿,已被省公安厅以金融诈骗立案侦查,被申请人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原为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原负责人庄宇亦因牵涉该刑事案件被查处,根据公安机关在该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已查清的情况,与先前 (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号、第1562号民事调解书所认定的事实有重大出入:
一、两份调解书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虚假情况认定了申请人深圳宝安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向被申请人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以下称其原名湖贝金融服务社)借款共7900万元不是事实,实际上是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借款16900万元给被申请人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安延公司),且均是在未签有贷款合同的情况下,仅以借款借据列明借款单位为深圳安延公司及借款金额,分18笔于1994年6月10日前,就将款出帐划到被申请人安延公司帐户供其使用。1994年6月18日,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总经理庄宇得知市人民银行将派工作组来查帐,重点是查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贷款21550万元给被申请人安延公司一事,因被申请人安延公司注册资金才3000万元,贷款两亿多元,且借贷双方均无办理贷款合同,更无抵押、担保,明显违反国家金融工作的有关规定。为了掩盖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本身及庄宇本人的错误,庄宇经与被申请人安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金融诈骗犯罪嫌疑人)朱赤儿合谋后,于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九日晚召集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副经理秦现虹,信贷部负责人徐东海、卜一定,营业部综合柜会计林运、吴冬梅等人,并通知被申请人安延公司正、副总经理朱赤儿、肖一林参加的情况下,在湖贝金融服务社开会研究应付市人行工作组的检查,会上,由犯罪嫌疑人朱赤儿提出将被申请人安延公司在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未清偿的贷款帐务作帐面分解处理;其中4650万元已于四月间补办了由申请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以房产抵押,但尚未办抵押登记手续的,应赶紧向国土局申请补办抵押登记手续;剩下的16900万元,则改为申请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贷款,庄宇在会上同意朱赤儿的意见,并安排信贷部负责人徐东海负责协助朱赤儿办理虚假的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分18笔贷款16900万元的贷款合同、借款借据等书面文件,由营业部综合柜的林运、吴冬梅负责将被申请人安延公司在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的贷款16900万元的帐务记录改为申请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贷款16900万元的帐务记录。经此串谋后,被申请人的负责人朱赤儿、庄宇及办事人肖一林、徐东海于次日一起去岸尾村,找到岸尾公司主要干部刘森林,首先由朱赤儿提出要岸尾公司补办贷款7900万元的手续,当岸尾公司的干部表示不同意时,朱赤儿即以如不能应付市人行对湖贝金融服务社的检查,则安延汽车城就会垮掉,将会对岸尾村带来巨大的损失等胁迫性的语言,施加压力,连哄带骗,再加上庄宇以湖贝金融服务社的名义作出“今后绝不会依此手续追究岸尾经济发展公司还款,待应付检查后就重新将帐目改过来”的信誓旦旦保证的许诺之下,岸尾村主要干部沈棉、岸尾公司总经理刘森林等人竟丧失原则,不惜损害岸尾村全体群众的集体利益,在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已弄虚作假填写好的以申请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名义贷款16900万元的贷款合同、借款借据等有关贷款文书上盖章签名。要指出的一点是:连贷款合同上所列的担保人——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也是由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找来的另一只替罪羔羊。
二、(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2号民事调解书认定:(1994年7月1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湖贝金融服务社)依约将5700万元人民币划入岸尾公司帐户。但无论是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本身的会计帐或是其出具的借款借据,均无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一日以后出帐付给申请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的记录与凭据。在诉讼过程中,湖贝金融服务社作为证据提供到法庭的是如下几笔:
1994.4,13,600万元;
1994,5 ,9,700万元;
1994,6,4,2000万元;
1994,6,10,1000万元、100万元、700万元、800万元。
以上 合计5900万元。
分析上列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显然在签订合同后的1994年7月11日后,并没有划付款项给申请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被申请人欺骗法庭,提供虚假证据,导致法院作出(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2号民事调解书,显失事实,应予纠正。
三、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不但是不真实的,也是与其帐务记录相矛盾的。根据当事人举证对自己不利而产生的利益归对方的原则,有效地反证申请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实际上从未向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借过贷款。
1、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在(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2号案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供一张所谓岸尾公司担保清单,所列七笔共5900万元借款,其中1994年6月10日借款100万元,并无借款借据佐证。
2、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在(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号、第1562号两案诉讼中,主张申请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共借款7900万元,但提供到法庭的借款借据等金融往来的借据证据只有七张,票面金额共7000万元,尚差 900万元,未能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证据。
3、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在(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号、第1562号两案诉讼中,提供到法庭作为申请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的借款借据主要证据,共七张,其中1994年4月13借款600万元、1994年5 月9日借款700万元、1994 年6月4日借款2000万元,三笔借款共计3300万元。在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本身的会计帐中记录,既记为申请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借款,又记为被申请人安延公司借款。这一情况表明:实际上只有被申请人安延公司借了款。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且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号、第1562号两案所涉两个贷款合同,所签订时间分别为一九九四年六月十日、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一日,订明的贷款期限分别为 1994年6月10日——1995年4月 9日、1994年7 月11日11——1995年5月10日,而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直到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一日之前,并没有向本申请人主张权利,催收款项。在诉讼过程中,本申请人提出两案均已超过诉讼时效,而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随后变戏法般向法院补充提供一份《贷款逾期通知书》,上有本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于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九日的签名盖章,作为其已向本申请人主张权利的唯一证据。但细看该《贷款逾期通知书》,其首句“贵单位于1994年4月13日(签契约日期)向本行借款多笔”即知该《贷款逾期通知书》与(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号、第1562号两案无关。第一,该两票所涉的两份贷款合同(契约)签订日期分别是1994年6月10日、1994年7月11日,并不是1994年4月13日。第二,该两案所涉款项在1994年4月13日只有一笔600万元,并非“多笔”。可见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向法庭提供的《贷款逾期通知书》,根本不能作为该两案诉讼时效中断的凭据。
五、(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号、第1562号两案,审判程序似有欠妥之处,应予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才适用简易程序,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两案时,均采用独任审判的简易程序,与有关法律的规定有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