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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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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见本书第1卷,第3章。——译注②关于各种不同政治体制的嬗递,作者系受亚里士多德的影响;可参看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第8卷。——译注③暴君(Tyran,即Tyranus)或译僭主,此字源出希腊文γραωs,原指I J K未经合法手续而取得政权的人。——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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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1第 三 卷

    称之为暴君,不管他们是好是坏①。

    暴君和篡夺者是两个十足。。。。。

    的同义语。

    为了给予不同的事物以不同的名称,我要把王权的篡夺者称为暴君,而把主权权力的篡夺者称为专制主。暴君是一。。。。。

    个违背法律干预政权而依照法律实行统治的人;专制主则是一个把自己置于法律本身之上的人。因而暴君可以不是专制主,但专制主则永远都是暴君。

    ①“Omnesenimethabenturetdicunturtyrani,quipotestateutunturperApetuaineacivitatequaelibertateusaest。”

    (“凡是在一个习惯于自由的国家里面永远当权的人,就会被人称为或视为暴君。”)

    (见尼波斯①《米提阿底斯②传》,第八章。)诚然,亚里士多德(见《尼各马可伦理学》③,第八卷,第十章)区别过暴君与国王,前者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统治,后者则只是为了臣民的利益而统治;但是所有的希腊作家们一般地都是在另外一种意义上使用暴君这个名词的,尤其。。

    是像色诺芬所写的希罗④那样;此外,从亚里士多德的这一区别还可以推论出,自从世界开辟以来,还不曾有过一个国王呢。

    ①尼波斯(CorneliusNepos)

    ,公元前一世纪罗马历史家。——译注②米提阿底斯(Miltiade,即Miltiades)

    ,死于公元前489年,雅典大将,波希战争时败波斯人于马拉松。——译注③《尼各马可伦理学》即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一书的通行本,为亚里士多德弟子尼各马可所记录。——译注④色诺芬(Xenophon,公元前445—35)

    ,希腊历史家;希罗(Hieron,即Hie-ro)

    ,指叙拉古暴君希罗第一(公元前478—467年在位)。——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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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论政治体的死亡131

    第十一章 论政治体的死亡

    体制最好的政府,其自然的而又不可避免的倾向便是如此。如果斯巴达和罗马都灭亡了,那末,还有什么国家能够希望亘古长存呢?

    假如我们想要建立一种持久的制度的话,就千万不要梦想使它成为永恒的吧。为了能够成功,就不要去尝试不可能的事,也不要自诩能赋予人类的作品以人类的事物所不允许的坚固性①。

    政治体也犹如人体那样,自从它一诞生起就开始在死亡了,它本身之内就包含着使它自己灭亡的原因。但是这两者却都能具有一种或多或少是茁壮的、而又适于使本身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得以自保的组织。

    人体的组织是大自然的作品;国家的组织则是人工的作品。延长自己的生命这件事并不取决于人;但是赋给国家以它所可能具有的最好的组织,从而使它的生命得以尽可能地延长,这件事可就要取决于人了。

    体制最好的国家也要灭亡的,但比起别的国家来要迟一些,假如没有意外的偶然事件促使它夭折的话。

    ①《科西嘉制宪拟议》:“每个国家从它的诞生到它的灭亡,都有着一个历程、一个自然而又必然的发展过程。为了能使它的一生尽可能地长久,尽可能地美好,与其事后倒不如事先就指出(也就是能预见到)它的消亡时期。我们不应当希望科西嘉一下子就成为它所可能的那种样子,而最好是让它自己去演变为那种样子,让它只上升到它当时所达到的地步,并且自行衰颓。”——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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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1第 三 卷

    政治生命的原则就在于主权的权威。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行政权则是国家的大脑,大脑指使各个部分运动起来。

    大脑可能陷于麻痹,而人依然活着。一个人可以麻木不仁地活着;但是一旦心脏停止了它的机能,则任何动物马上就会死掉。

    国家的生存绝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过去的法律虽不能约束现在,然而我们可以把沉默认为是默认,把主权者本来可以废除的法律而并未加以废除看作是主权者在继续肯定法律有效。主权者的一切意图一经宣布,只要他没有撤销,就永远都是他的意图。

    人们何以会那样地尊敬古老的法律?那就正是因为这个缘故了。人们愿意相信,唯有古代的意志的优越性才能把那些法律保存得如此悠久;如果主权者不是在始终不断地承认这些法律有益的话,他早就会千百次地废除它们了。这就是何以在一切体制良好的国家里,法律不但远没有削弱,反而会不断地获得新的力量的原因;古代的前例使得这些法律日益受人尊敬。反之,凡是法律愈古老便愈削弱的地方,那就证明了这里不再有立法权,而国家也就不再有生命了①。

    ①《波兰政府论》第10章:“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谁要是提到法律,那就是提到一件会使全体公民人人都在它面前战栗的事情了。

    ……一旦法律的威力衰竭,国家就会精疲力尽而归于灭亡。“——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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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331

    第十二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

    主权者除了立法权力之外便没有任何别的力量,所以只能依靠法律而行动;而法律又只不过是公意的正式表示①,所以唯有当人民集合起来的时候,主权者才能行动②。有人会说:把人民都集合在一起,这是多么妄想!在今天,这是一种妄想;但是在两千年以前,这却不是一种妄想。那末,难道是人性改变了吗?

    精神事物方面的可能性的界限,并不像我们所想像的那么狭隘。正是我们的弱点、我们的罪过、我们的偏见,把它们给束缚住了。卑鄙的灵魂是绝不会信任伟大的人物的;下贱的奴隶们则带着讥讽的神情在嘲笑着自由这个名词。。。

    让我们根据已经做出过的事情,来考察可能做得到的事情吧。我不谈古代希腊的共和国;但是在我看来,罗马共和国是一个伟大的国家,罗马城是一个伟大的城市。最后一次的户口统计数字表明,罗马有武装的公民四十万人,而全帝国的最后数字则有公民四百万人以上③,还不算属民、外邦人、妇女、儿童和奴隶在内。

    我们不难想像,这个首都及其周围数量庞大的人民要时

    ①可参看本书第3卷,第2章。——译注②可参看本书第3卷,第11章。——译注③这里的数字并不正确。——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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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1第 三 卷

    常集会,该是多么困难!然而罗马人民很少有一连几个星期不集会的,而且甚至还要集会许多次。罗马人民不仅行使主权的权利,而且还行使一部分政府的权利。他们处理某些事务,他们审判某些案件,而且全体罗马人民在公共会场上几乎往往同时既是行政官而又是公民①。

    如果追溯一下各民族早期的历史,我们就会发现大部分的古代政府,即使是像马其顿人和法兰克人那样的国君制政府,也都曾有过类似的会议。无论如何,这一无可辩驳的事实本身就回答了一切难题。根据现有来推论可能,我以为这是个好方法。

    第十三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

    ②

    集会在一起的人民一旦批准了一套法律,便确定了国家的体制;但这是不够的。

    他们已经建立了一个永久性的政府,或者是一劳永逸地提供了选择行政官的办法;这也还是不够

    ①见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第9章。——译注②本卷自此以下各章,作者大体上系以日内瓦共和国小会议(lepetitconAseil)的演变为其蓝本。

    《山中书简》第6书:“你读到我的书(《社会契约论》——译者)中那朴的分析时,有什么感想呢?我猜猜看。你会自言自语说:这是日内瓦政府的历史呀。……她那体制尽管十分美好,却不是没有缺陷的;我们可以预防她所经受的变动,使她免于她目前临头的危险。我预见到了那种危险,我已经宣示了它,我指出了保全之道。为了保护她而指明必需采取的措施,难道这是想要推翻它吗?”——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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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531

    的。除去意外情况所可能需要的特别集会之外,他们还必须有固定的、按期的、绝对不能取消或延期的集会,从而到了规定的日期人民便能合法地根据法律召开会议,而不需要任何其他形式的召集手续①。

    但是,除了这种纯属按期举行的法定集会之外,其他一切的人民集会——即凡不是由负有这种责任的行政官依法定形式所召集的人民集会——就都应该认为是非法的,而且它所决定的一切也都应该认为是无效的;因为召集会议的命令本身就应当是根据法律的②。

    至于合法集会次数的多少,则取决于多方面的考虑,在这一点上我们无法作出确切的规定。我们只能一般地说,政府愈是有力量,则主权者就愈应该经常地表现他自己③。

    段简人们会向我说,这对于仅有一个城市的国家可能很好,但是如果国家包括有许多城市,又该怎么办呢?我们是

    ①有人认为这里是指法国的三级会议(Etats-généraux)

    ;三级会议自1614年至《社会契约论》的写作时,已经将近一个半世纪不曾召开。伏汉认为这里是指日内瓦小会议违宪延期选举与召开全体会议,从而把持了政权。——译注②可参看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11卷,第6章。——译注③《波兰政府论》第7章:“为了使行政能够有力、良好而又朝着它的目标顺利前进,一切行政权力就应该都掌握在同样那些人的手里。但是仅仅这些人手不变还是不够的,而且还必须使他们尽可能地只是在立法者的视线之下进行活动,应该是由立法者来指导他们。这是使他们不致于篡夺立法权威的真正秘密之所在。

    只要是各个等级在集会,元老院或者国王就很难压制或者篡夺立法权威。

    这里提出的这种办法是唯一的办法;它是简便的,而且决不会是没有效果的。然而我在《社会契约论》中写到这一点之前,竟然没有人提出过它;这真是非常可怪的事。“——译注

…… 139

    631第 三 卷

    把主权权威分开来呢?还是应当使之集中于一个城市,并使所有其他的城市都隶属于它呢?

    我回答道:我们应该既不用前一种方法,也不用后一种方法。首先,主权权威只有一个;我们分割它,就不可能不毁灭它。其次,一个城市,正如一个国家一样,是不可能合法地隶属于另外一个城市的;因为政治体的本质就在于服从与自由二者的一致,而臣民与主权者这两个名词乃是同一意。。。。。

    义的相关语①,这两种观念就结合为公民这一名称②。

    我还要回答说,把许多城市结合成为一个唯一的城邦,总归是坏事;而且想要进行这种结合时,人们也无法自诩可以避免种种天然的不方便。绝不能以大国的滥用权力为借口来反对主张只要小国的人③。然而又怎样才能使小国有足够的力量来抵御大国呢?那就得像往昔希腊的城市抵抗过大王④那样,那就得像晚近的荷兰和瑞士曾经抵抗过奥地利王朝那样⑤。

    不过,人们如果不能把国家缩小到恰当的疆界之内的话,

    ①可参看本书第2卷,第1、2章。——译注②见本书第1卷,第6章。——译注③卢梭自己是主张小国的,见本书第3卷,第15章。——译注④“大王”指波希战争时波斯王大流士第一(DariusIer,公元前521—485年在位)与薛西斯(Xerxès,公元前485—465年在位)。——译注⑤“奥地利王朝”即哈伯斯堡(Hapsburg)王朝。

    荷兰原为哈普斯堡王朝领地,瑞士原为神圣罗马帝国的一部分;哈普斯堡王朝系奥地利大公兼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故此处称为“奥地利王朗”。波希战争时,希腊各城邦曾结成联盟;反抗哈普斯堡王朝统治时,荷兰与瑞士均为联邦。本文这句话的意思是说,结成联邦或联盟就“能使小国有足够的力量来抵御大国”。——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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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731

    那末就还有另一种办法:那就是根本不许有一个首都,而是把政府轮流地设在每个城市里,并在各个城市里一一地召集全国会议。

    使人口平均分布在领土上,使同样的权利普及于各个地方,使到处都享有富足与生命;唯有这样,国家才能成为既是尽可能最强而有力的,而同时又是尽可能治理得最好的国家。请记住:城市的高墙厚壁都只是由乡村房屋的断井颓垣而构成的。每当我看见京城里兴建一座宫殿,我就仿佛看到了这是把整个的国土沦为一片废墟①。

    第十四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

    当人民合法地集会而成为主权者共同体的那个时刻,政府的一切权限便告终止;于是行政权也就中断,于是最渺小的公民的身分便和最高级行政官的身分是同样地神圣不可侵犯,因为在被代表的人已经出现的地方就不能再有什么代表了。罗马人民大会里所出现的骚乱,大部分是由于不知道或者忽略了这条规则的缘故。执政官这时候只不过是人民的主

    ①《爱弥儿》第5卷:“两个大小相等、人口数目相同的国家,它们的力量可能是非常之不相等的;二者之中永远是人口在国土上分布得最平均的国家最强。这个国家虽然没有许多大城市,因而也并不出名,但经常却会战胜另一个国家。正是那些大城市才消耗尽了一个国家,并造成它的衰弱。大城市所产生的财富乃是一种假象的与虚幻的财富;那里金钱虽多,但作用不大。有人说,巴黎城对法兰西国王来说等于一个行省;我却相信,它等于好些个行省;而且从各方面来看,巴黎都是靠各省来供养的,各省大部分的收入都流到这个城市里,并且就留在这里,永远不再回到人民手中,也永远不再回到国王手中。”——译注

…… 141

    831第 三 卷

    席,保民官只不过是单纯的议长①,而元老院则毫无地位可言②。

    在这种中断的期间,君主要承认、或者应该承认有一个实际的在上者,这对于他来说总是可怕的事;而这种人民的集会,由于它是对政治共同体的一种保护与对政府的一种约束,因而在一切时代里都成为首领们的一种恐惧。于是他们总是不惜用尽种种心机、种种反对、种种刁难与种种诺言,力求抗拒公民的集会。

    假如公民是贪婪的、懦弱的、畏缩的、爱安逸更有甚于爱自由的话,他们就不能长期抗拒政府这种一再的努力了。

    反抗的力量③就是这样不断地在增长着,而主权权威便终将消逝,于是大部分城邦也就会过早地倾覆与灭亡。

    但是在主权的权威与专断的政府之间,有时候会出现一种中间的力量④;这一点就是下面必须要谈到的了。

    ①其意义大致和英国国会中所使用的这个名词相近似①。

    纵令在一切权限都已中断的时候,但这种职能上的相似也还是会使执政官与保民官互相冲突的。

    ①此处“议长”原文为orateur,此词大致相当于英国国会下院的议长(spea-ker)。——译注②《波兰政府论》:“只要立法权力一发言,人人就都回到平等状态,一切权威都要在它面前沉默下来,它的声音就是上帝在大地上的声音。”——译注③“反抗的力量”指政府反抗人民(即主权者)的力量。——译注④“中间的力量”

    即下章所要讨论的议员或代表,议员或代表在主权者和政府之间形成一种“中间的力量”。——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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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章 论议员或代表931

    第十五章 论议员或代表

    一旦公共服务不再成为公民的主要事情,并且公民宁愿掏自己的钱口袋而不愿本人亲身来服务的时候,国家就已经是濒临毁灭了。需要出征作战吗?他们可以出钱雇兵,而自己呆在家里。需要去参加议会吗?他们可以推举议员,而自己呆在家里。由于懒惰与金钱的缘故,他们便终于有了可以奴役自己祖国的军人和可以出卖自己祖国的代表。

    正是由于商业与工艺的扰攘、由于唯利是图、由于柔弱而贪图享受,人身的服务才被转化为金钱。人们拿出来自己的一部分收益,为的是可以更安逸地增加自己的收益。出钱吧,不久你就会得到枷锁的。钱财这个字眼是奴隶的字眼①。。;在城邦里是不知道有这个字眼的。

    在一个真正自由的国家里,一切都是公民亲手来做,没有任何事情是要用钱的。他们远不是花钱来免除自己的义务,反而是花钱来亲身履行自己的义务。我距离通常的观念委实是太远了;我相信劳役要比租税更不违反自由②。

    国家的体制愈良好,则在公民的精神里,公共的事情也

    ①《科西嘉制宪拟议》:“我认为钱财就像是政治体上的脂肪,它会使得政治体臃肿无力。”——译注②作者在《波兰政府论》(第11章)中,曾建议波兰采用这种办法。——译注

…… 143

    041第 三 卷

    就愈重于私人的事情。私人的事情甚至于会大大减少的,因为整个的公共幸福就构成了很大一部分个人幸福,所以很少还有什么是再要个人费心去寻求的了。在一个政绩良好的城邦里,人人都会奔向大会去的;而在一个坏政府之下,就没有一个人愿意朝着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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