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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驳诡辩的方法与技巧 张晓芒-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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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去是P等值于并非过去曾总是非P;过去非P等值于并非过去曾总是P。 

  将来总是P等值于并非将是非P;将来总是非P等值于并非将是P; 

  将是P等值于并非将来总是非P;将是非P等值于并非将来总是P。'28' 

  由于事物是发展变化的,所以,过去怎样,不等于现在怎样;现在怎样,也不等于将来怎样。同样,将来怎样,不等于现在怎样;现在怎样,也不等于过去怎样。“休妻者”的诡辩是故意混淆了时态判断的诡辩,他把将来时态的“老”混同于现在时态的“老”,但将来怎么样并不等于现在怎么样。现在只能说是现在,不能说现在等于将来。二者不能混淆。 

  又据《战国策?秦策》记载: 

  梁地有东门吴者,其子死而不忧。其相室(执政大臣,宰相)曰:“公之爱子也,天下无有。今子死不忧,何也?”东门吴曰:“吾尝无子,无子之时不忧,今子死乃即与无子时同也。臣奚忧焉?” 

  这是一个混淆过去时态判断的诡辩。 

  “尝无子”是过去时态判断“过去曾没有儿子”,“无子之时”却可以表述为“现在没有儿子的时候”和“过去没有儿子的时候”的两个不同时态的时态判断。在“过去没有儿子的时候”,根本就不存在父子关系,自然也就谈不上父子之情;而 “子死”和“现在没有儿子的时候”,则存在有父子关系,理应当有父子之情。由于“现在无子”并不等于“过去无子”,所以“过去无忧”推不出“现在无忧”。亦即“过去无忧”真时,“现在无忧”真假不定,亦即“过去无子之时不忧”与“现在无子之时不忧”之间不存在必然的推导关系。 

  但东门吴在辩解自己的“子死不必忧”的论题时,故意把“子死”、“无子”、“子死之时”、“无子之时”等不同的时态判断像绕口令一般地混扯在一起,以轻描淡写的一句“与无子时同也”,就把不存在有父子之情的时态,偷换到了有父子之情的时态。由此才产生出这种不近人情的“子死不忧”。 

  有意思的是,先秦时代的“辩者”也曾提出一个类似“子死不忧”的“奇辞怪说”:“孤驹未曾有母”。 

  辩者们对“孤驹”概念进行语义分析,得出“孤驹没有母亲”的结论,继而从“孤驹没有母亲”推出“孤驹从来没有母亲”。 

  先秦典籍《墨经》在两千多年前就驳斥了辩者们的这种诡辩,并从时态上区分了两种不同的“无”:一种是“无之而无”,即从来没有;一种是“有之而后无”,即曾经有过,但后来没有了。这后一种“无”是:“有之而不可去,说在尝然”。“尝然”即“曾经如此”。“已然则尝然,不可无也。”'29'
● 假途售奸错误三段论推理的诡辩
 有个“假途灭虢”的成语,指春秋时代,晋国向虞国借道去灭虢国,返回时,顺便将虞国也灭掉了。后指以向对方借路为名,行灭亡对方之实的计策。“假途售奸”则指,利用貌似正确的三段论推理方式,推销自己的诡辩。 

  前述古希腊的诡辩家欧布利德的诡辩:“你头上有角”,我们可以将它整理成一个三段论推理形式: 

  凡是你没有失去的东西就是你具有的东西; 

  角是你没有失去的东西; 

  所以,角是你具有的东西。 

  在这个三段论中,中项“你具有的东西”在大前提与小前提中有歧义。在大前提中,它指“原来有这种东西”,在小前提中,它指“原来没有的东西”。原来没有的东西无所谓“失去”。欧布利德混淆概念的伎俩昭然若揭了。 

  三段论推理是人们在人际沟通中常用的一种思维形式,它是通过一个共同概念把两个性质判断联系起来,从而推出一个新的性质判断的推理。任何一个三段论都包含并且只能包含三个不同的概念(大项P、中项M、小项S);任何一个三段论都是由三个性质判断组成的(包含有小项P和中项M的叫大前提、包含有小项S和中项M的叫小前提、包含有小项S和大项P的叫结论)。 

  典型的三段论的结构式为: 

  (1)所有的M是P; 

  这个S是M; 

  所以,这个S是P。 

  (2)所有的M不是P; 

  这个S是M; 

  所以,这个S不是P。 

  三段论的规则有七条: 

  (1)在一个三段论中,只能有三个不同的概念。否则将犯“四概念错误”。 

  (2)中项在前提中至少要周延'30'一次。否则将犯“中项不周延错误”。 

  (3)在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结论中不得周延。违反这条规则将犯“大项不当周延错误”或“小项不当周延错误”。 

  (4)两个否定前提不能得出结论。 

  (5)前提中有一否定,结论必须也是否定。 

  (6)两个特称前提不能得出结论。 

  (7)前提中有一特称,结论必须也是特称。 

  上述七条三段论的规则,前三条规则直接涉及到中项的作用问题,后四条则是间接涉及到中项的作用问题。它们都是紧紧围绕“中项”这个关键展开的。不论哪一条规则都与中项是否真正起到媒介作用有关。 

  三段论有四个格,并且各格还有各格的特殊规则,这些特殊规则是三段论基本规则的具体体现。'31' 

  按照三段论的规则分析,上述欧布利德的诡辩,如整理成三段论,就可以看出他违反了三段论的第一条规则,是个“假途售奸”的诡辩。 

  又如在古希腊哲学史上,曾有一则关于“狗父亲”的诡辩: 

  这只狗是雄性的;你父亲是雄性的;因此你父亲是这只狗。 

  应该说,在这个诡辩中,两个前提都是真实的,但为什么“狗父亲”的结论却是荒谬的呢?原因在于在大、小前提中,连接“狗”与“父亲”的中项“雄性”都没有概括尽“雄性动物”的所有部分,亦即中项“雄性”两次都不周延。这就把本来互不相干的两种“雄性”生拉硬扯到了一块,从而违反了三段论的第二条规则:在一个三段论推理中,中项必须要周延一次。由于推理形式不正确,因此,它是“假途售奸”的诡辩。 

  鲁迅在《论辩的魂灵》中,也揭露了一些人的荒谬诡辩: 

  洋奴会说洋话,你主张读洋书,就是洋奴。……你说甲生疮。甲是中国人,你就是说中国人生疮了。 

  我们将其也整理成三段论的形式: 

  (1) 洋奴会说洋话; 

  你会说洋话; 

  所以,你就是洋奴。 

  (2) 甲生疮; 

  甲是中国人; 

  所以,中国人生疮了。 

  前一个推理的中项“说洋话”两次都不周延,违反了三段论的第二条规则;后一个推理中,小前提的“中国人”不周延,在结论中却周延了,违反了三段论的第三条规则:在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结论中不得周延。所以,这两个三段论推理都是“假途售奸”的诡辩。 

  人们在实际三段论思维中,经常在不影响沟通交际的前提下,把不言自明的推理的某一部分省略掉。这就是三段论的省略式。虽然三段论的省略式是实际思维中简单或复杂的三段论的自然表现形式,它这符合语言简洁的经济原则。但是,这种省略在消除典型三段论的死板、凝固、乏味的同时,也极有可能掩盖诡辩。 

  报载安徽省蚌埠市中级法院对芜湖市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周其东故意杀人案进行审理时,周其东全面翻供,对自己所犯的罪行进行了种种辩解。其中有“我熟悉破案手段,不可能指使他人杀人灭口”;“收受贿赂是人情往来”。 

  第一个诡辩其实是一个只有小前提和结论的省略三段论;第二个诡辩则是一个只有小前提的省略三段论。为了识破其“假途售奸”诡辩伎俩,我们可以将省略的部分补齐: 

  (1) 所有熟悉破案手段的人都不可能指使他人杀人灭口; 

  我是熟悉破案手段的人; 

  所以我不可能指使他人杀人灭口。 

  这个三段论推理形式正确,但被省略的大前提荒谬,“熟悉破案手段”与“不可能指使他人杀人灭口”之间不具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2) 所有的人情往来都不是犯罪; 

  收受贿赂是人情往来; 

  所以,收受贿赂不是犯罪。 

  这个三段论推理形式正确,但小前提荒谬。 

  为什么推理形式正确,但会出现诡辩呢?这就涉及到三段论推理中前提真实性和形式正确性的关系问题。 

  在一个三段论推理中,前提的真实性和形式的正确性既是统一的,又是相对独立的。但是,只有前提真实并且形式正确的三段论,才能必然地得出真实的结论;而前提不真实或者形式不正确的三段论,都不能保证必然地得出真实的结论。所以,一个能够必然推出正确结论的三段论推理,一定是前提真实和形式正确的。
● 似是而非错误复合判断推理的诡辩
 有个国王命令处死一个小偷,小偷请求国王宽恕。国王说:“你犯了大罪,我怎么能宽恕你呢?我只同意你选择一种死法。”小偷高兴的说:“那么就让我老死吧。” 

  国王的本意是让小偷现在就死,但他提供的前提是个模糊的语句,可以被理解为是一个穷尽一切死法的选言判断,当然包括将来老死的选言支。由于提供前提的语言模糊,被小偷钻了空子,小偷当然高兴了。 

  在这里,我们不能说小偷诡辩,只能说国王说的话有毛病,被小偷进行选言推理时钻了空子。 

  复合判断推理包括联言推理、选言推理、假言推理。 

  1.联言推理是前提或结论为联言判断,并根据联言判断的逻辑性质(联言支必须全真)进行的推理。有两种形式: 

  (1)分解式:如果P并且q,那么,P(q); 

  由于分解式联言推理是从总体到部分,这要比孤立地只谈一个结论,能收到更好的效果。如在批评某人时,为了减少他的抵触情绪,以便他能更好地接受批评,就不妨先说“你是有优点的,也是有缺点的”,然后在着重指出“你是有缺点的”。这种全面性的说法就容易使人接受。 

  (2)组合式:P、q,所以,P并且q。 

  2.选言推理是前提中有一个选言判断,并根据选言判断的逻辑性质(选言支至少有一真,但不能同假)进行的推理。它也有两种形式: 

  (1)相容选言推理: 

  否定肯定式:或者P或者q;并非P(或并非q);所以q(或P)。 

  (2)不相容选言推理: 

  肯定否定式:要么P要么q;P(或q);所以并非q(或并非P)。 

  否定肯定式:要么P要么q;并非P(或并非q);所以,q(或P)。 

  3.假言推理是前提中有一个假言判断,并根据假言判断的逻辑性质进行的推理。它有三种形式: 

  (1)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肯定前件式:如果P,那么q;P;所以,q。 

  否定后件式:如果P,那么q;并非q;所以,非P。 

  (2)必要条件假言推理: 

  否定前件式:只有P,才q;并非P;所以,并非q。 

  肯定后件式:只有P,才q; q;所以,P。 

  (3)充分必要条件假言推理: 

  实际上是前两种假言推理的结合。 

  在人际沟通中,人们在进行各种复合判断推理。但有些推理却掩盖着一些让人困惑的问题。 

  有一人被判死罪,为了让他感到恐惧,司法官下令:从第二天开始,到第七天傍晚,必须把这个死囚犯处死。但是,如果在处死他的那一天早晨,要是死囚犯知道了“我今天将被处死”,那么这一天就不能处死他。得知这个规定后,死囚犯高兴异常,认为自己不可能被处死了。 

  这同我们在第一章“明明白白的糊涂”中所述的“哪一天也不能考试”一样,是一个演绎推理时存在的逆向归纳法悖论。叫做“预言悖论”。它的推理过程是严密的,符合逻辑的,但结果却是违反直觉的。我们将其叫做“自以为是”的诡辩。有关这种“预言悖论”的争论与解决方案,有各种各样。在这里,我们只想采取一种简单的方法。即: 

  事实上,执行规定的日期可以放在任何一天。如果对方对此提出“不能执行规定,因为我已经知道了今天要执行规定,按规定的前提条件,今天就不能执行规定了”的反对时,我们可以这样回答:“要是这样的话,说明你还没有想到今天要执行规定,所以我在今天能够执行规定了。” 

  另外,我们在第一章“明明白白的糊涂”中还讲到“1/100等于1/2”的事例。如果每个人都这样的推导,岂不是每个人的被录取的概率都是1/2了吗?无疑,这也是一个想入非非、自以为是的诡辩。 

  之所以是诡辩,就在于尽管每个人都可以这样推导,但他们都把其他98个人的1/100的录取可能性剥夺了过来,并将它们(98/100)分摊在自己和另外1个人身上。这样,每个人的1/100的录取可能性就变成1/2了。虽然理论上可以这样推导,但事实上,这种推导忽视了背景信息,即,在实际录取前,每个人的录取可能性都是不容被剥夺的,仍然都是1/100。
● 是非无度自相矛盾的诡辩
 “是非无度”是一种无原则性的自相矛盾的诡辩。 

  明代笑话集《笑府》记载有一则笑话: 

  凤凰过生日的时候,百鸟朝贺,惟独蝙蝠没来。为此蝙蝠招到凤凰的责备。但蝙蝠振振有辞地说:“我有脚,是兽类,祝贺你有什么用?”又当麒麟过生日的时候,百兽朝贺,还是惟独蝙蝠没来。为此蝙蝠也招到麒麟的责备。但蝙蝠仍然振振有辞地说:“我有翅膀,是禽类,为什么要向你贺寿?”后来凤凰与麒麟相会时,谈到蝙蝠的这些言行,不免感叹一番,说:“如今世风不正,偏生出这种不禽不兽的东西。拿它们有什么办法!” 

  到底这个蝙蝠是如何诡辩的?我们结合曾在第一章“魔鬼的律师”一节中举出的邓析的“两可之论”来分析。 

  邓析之所以能在利益相反的“得尸者”与“赎尸者”之间左右逢源,在于他用同一个判断“安之”来回答利益相反双方的咨询,使利益相反的双方各得其所,但他的相互对立的回答却使他无法摆脱诡辩的干系。 

  邓析对“赎尸者”说“安之”,是利用死者家属的优势(也即只有死者家属才有可能赎买尸体)去攻“得尸者”的劣势(如果死者家属不着急赎买尸体,他们就无处获得赎金)。他对“得尸者”说“安之”,是利用“得尸者”的优势(只此一家,别无分店,只有他这里有富人尸体)去攻“赎尸者”的劣势(不到“得尸者”这里赎买,就没有别处可买)。 

  如是,邓析就从相反的角度认识到对立双方的着急与不着急都是相对的,有它形成的条件性,所以邓析能从着急中发现有所不着急,从不着急中发现有所着急。于是,邓析在肯定一方的“不着急”(安之)时,是以另一方的“着急”为条件的;在肯定另一方的“不着急”(安之)时,又是以这一方的“着急”为条件的。这样,邓析就把相对的“着急” 与“不着急”从事物本身的静态是非判断中抽取出来,放到了一个动态的是非判断中,使得对立双方的矛盾性质在事物的发展变化中具有了一定的同一性。邓析的这种从事物的两方面来分析问题,将事物本身看作是发展变化的、相对的,因此从肯定中看出否定,肯定包含着否定;从否定中看出肯定,否定有助于肯定的认识方法,似乎有一点辩证的态度,也就是反对绝对地肯定一切,也反对绝对地否定一切。 

  但是,问题的另一方面是,“两可”之说虽然认定了事物是相对的,因此思维判断在一定的条件下具有相对性,但这种相对性有没有一个确定性的一面,使得是非判断有一个客观的尺度?从“两可之说”的故事中,并没有看到最终解决的结果。“两可”之说历来被说成是诡辩不是没有道理的。应该说,如果说“两可”之说在于引起对立双方对所交涉问题的全面性的注意,那么,对立双方就不应该只认定“一可”,还要认定另“一可”。这样一来,对立的双方就有了一个共同的评价是非的尺度,双方就能够按照这个共同接受的尺度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但在“两可”故事中,“两可”只存在于邓析身上,而对立的双方,在“安之”的提示下,都把对方的“着急”转化为自己的“不着急”,对于每一方来说,就只剩下“一可”了。这样,最终的结果就不是谁的“可”更现实地符合客观情况,而是谁的忍耐心更大罢了。这就暴露出“两可”之说成为诡辩的一个致命原因:没有一个一定条件下的质的规定性。也即,缺乏了一种确定性的标准。 

  在第一章“魔鬼的律师”一节中我们还举了“半费之讼”,它的随心所欲丢弃一个确定性标准的诡辩痕迹更为明显。亦即,尽管智者普罗泰戈拉和尤拉苏斯之间都为“半费之讼”设计了自己的“二难”,但在他们自己的“二难”中,每一“难”都有一个只符合自己如意算盘的是非标准,即或者是“法庭判决”,或者是“契约规定”。这样,他们在判断是非的标准上,各自都没有一个同一的确定的标准,更谈不上相互之间保持一个同一的确定的标准了。由于二人都“是非两可”地以自己的尺度来算计,于是都各执一词,使“半费之讼”的诡辩流传至今。 

  实际上,在“半费之讼”中,无论智者师徒如何“是非无度”,也只存在有一个同一的确定性标准,那就是法庭判决。 

  “是非无度”的诡辩,从逻辑上讲,既违反思维规律中同一律的要求,也违反矛盾律的要求。 

  如前所述,同一律要求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每一个概念或判断必须保持自身的同一。同一律只是在思维领域起作用,它是对客观事物在确定的时间、空间下质的稳定性的一种反映,它的作用在于保证思维的确定性。矛盾律则从反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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