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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驳诡辩的方法与技巧 张晓芒-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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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国策》载有一则齐国处士颜斶(chù)与齐宣王及侍臣的论辩: 

  齐宣王见颜斶,曰:“斶前!”(颜斶,你走过来!) 

  斶亦曰:“王前!”(大王,你走过来!) 

  左右曰:“王,人君也;斶,人臣也。王曰斶前,斶亦曰王前。可乎?” 

  斶对曰:“夫斶前为慕势(追慕权势),王前为趋士(礼贤下士)。与使斶为慕势,不如使王为趋士。” 

  对于群臣的斥问,颜斶举出了两个判断,追慕权势的判断只会小人当道,而礼贤下士的判断却会使齐王的声望大增。通过对这两个判断的比较,显然颜斶的判断要优于群臣的判断。在这里,颜斶就充分运用了比较反驳的技巧,否则,他那“大逆不道”的反要求一定会使他掉了脑袋。
● 引君入彀——顺势逆辩法
 顺势逆辩法也是顺驳方法,它是根据对方提出的论点所形成的态势,借题发挥,以表达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并给予对方反驳,使之转势为被动。这种顺驳表面上似乎是在顺应对方的话题,但真实的意图却或是以隐涵的话意破斥对方的诡辩,或是借势破斥对方的诡辩。 

  《晏子春秋》中记载有一则晏子的论辩故事: 

  齐景公喜欢射猎,叫烛邹主管射猎用的鹰。由于不慎,这只鹰亡失了。齐景公大怒,下令杀掉烛邹。晏子知道这件事后,马上去见齐景公,说:“烛邹失职,该杀。他有三条罪状,请让我一一给他指出来,谴责了他之后再杀他,好让他死个明白。”齐景公欣然应允。于是,晏子把烛邹召到齐景公面前,怒气冲冲地列数着他的“罪状”:“烛邹,你给君王养鹰却把它给亡失了,这是第一条罪状;你使君王为一只鹰而杀人,这是第二条罪状;你使诸侯听见这件事而认为我们君王重视鹰而轻视人,这是第三条罪状。不杀不行!大王,我说完了,请杀了他吧。”而此时的齐景公已是面红耳赤,说:“不要杀!我听懂你的指教了。” 

  在这则论辩中,晏子似乎始终站在齐景公一边,支持齐景公杀死烛邹。实际上恰好相反,他以谴责烛邹的姿态出现,一声声批在烛邹身上,但其逆辩的话语锋芒却一声声刺在齐景公的心头。在“重鹰轻人”与“重人轻鹰”这一关系到国君声誉的大是大非问题上,被逼入死角的齐景公当然不肯让自己声名狼藉。同时又由于晏子的这个批评委婉而含蓄,齐景公也自然乐得借坡下驴。 

  有则笑话:一对夫妻吵架后,丈夫气愤地说:“你该记住,无论什么时候,男人的思考总是对的,判断准确无误。而女人却是恰恰相反。”妻子听后马上回答:“是呀,你选我做妻子是绝对正确的,而我选你做丈夫是大错特错的。”这也是采取了顺势逆辩的方法,貌似顺着来,实质是要破斥对方的诡辩。 

  在顺势逆辩时,应该注意在承接对方的话题时要抓住关节,恰当适度地将态势扭向不利于对方的方向。在语言运用技巧上,要恰如其分地改变原意,使对方无言以对。
● 以迂为直——避角法
 避角法是用在破斥二难诡辩时的顺驳方法,即避开对方二难推理顶来的两个犄角,重新构造一个与对方结构相同的二难推理,却推出与对方相反的结论,从而把对方顶过来的犄角再顶回去。 

  例如,我们在第一章中所讲到的“半费之讼”就是典型的避角法。不过那是以诡辩对诡辩。 

  《郁冈斋笔尘》中还有一则故事: 

  甲问乙,“吾予子千金,子敬事我乎?”乙答曰:“吾有千金矣,何为敬事乎?”甲又问:“吾不予子千金,子敬事我乎?”乙答曰:“子不予我金,我为何敬事乎?”甲又问“吾与子中分千金,子敬事我乎?”乙答曰:“中分之,则我与子等耳,何为敬事乎?” 

  这个故事实际上包含着三难推理。 

  我有千金,我用不着敬事你; p—→s; 

  不给我千金,我为什么敬事你: q—→s; 

  咱俩各有五百金,我也不应当敬事你; r—→s 

  或者我有千金,或者你不给我千金,或者平分千金; p∨q∨r 

  所以,我总是用不着敬事你。 s 

  尊敬不尊敬,除了金钱的标准外,还有其他的标准。但在这则故事中,甲的“敬事”与否却是纯粹以金钱利益为标准,于是乙就按此归谬,重新构造一个以金钱利益为标准的反二难,将对方顶过来的犄角又顶了回去。 

  又据《前汉演义》记载,当项羽击败汉兵,进逼广武,与刘邦夹涧而屯兵之后,为了逼迫刘邦与他决战,便采用了一个激将的办法:他将刘邦的父亲太公置于俎上,推至涧旁,厉声大呼:“汝若不肯出降,我便烹食汝父。”面对此景,刘邦陷于“二难”: 

  如果出战,则会全军覆没; 

  如果不出战,则父亲就要丧命; 

  或者出战,或者不出战; 

  总之,或者全军覆没,或者父亲丧命。 

  这时,张良献了一个计策,叫刘邦也对项羽喊话说:“我与项羽同事义帝,约为兄弟,我翁就是汝翁。必欲烹汝翁,请分我一杯羹。”项羽听了此言,怒不可遏,但因叔父项伯有言,激将之计终于未能得逞。 

  在这里,刘邦就是运用了避角法,与自己的“二难”相联系,找出对方的“二难”所在,重新构成某种关系,把自己从“二难”中解脱出来,逼对方无法施展其计策。
● 壁上反观——辩证驳
 如前所述,真理是具体的,辩证的认识是要求发现“真理只有在同一和差异的统一中,才是完全的”。此即为《墨经?大取》所说的:“断指以存腕,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也。害之中取小也,非取害也,取利也。其所取者,人之所执也。遇盗人,而断指以免身,利也;其遇盗人,害也。”但如果过分地强调了事物的同一或差异,对活生生的矛盾现象采取一种绝对的取舍态度,都可能使辩证的认识超越了一定的“度”,从而使现实的矛盾现象归于沉寂,窒息为僵死的东西。因此,当我们面对绝对地肯定或否定客观事物的矛盾现象时,我们不妨“从反面看”,以辩证的思维方法破斥绝对相对主义或绝对绝对主义的认识谬误或诡辩。 

  一段时间以来,人们对网吧的看法非议颇多。当有学生猝死网吧,当北京蓝极速网吧发生火灾,对于网吧的谴责铺天盖地,各地关闭网吧、停业整顿的消息也日见报端。更有个别人士还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取缔网吧。一时间,网吧成了“潘多拉的盒子”'80',其前途命运岌岌可危。 

  诚然,现今网吧所存在的问题很多,如容易让青少年沉湎于网上游戏,浏览黄色、反动内容,无休止的聊天,等等。主张取缔论者大概认为这些负面效应是网吧本身固有的东西,且不会消除。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取缔网吧还不算彻底,还应该进一步取缔互联网,进而取缔电脑,取缔现代科技……干脆“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算了。这实在是一种“因噎废食”的绝对相对主义否定论。 

  对于这种论点,我们可以辩证地反驳。 

  网吧不可否认地存在着负面效应,但这些负面效应不是网吧本身固有的东西,而是管理不到位所产生的问题。并且网吧也的确给现代社会带来许多正面效应,如学习网络技术,了解各种知识,交换信息情报,促进人际沟通等等。因此,从利弊对比上看,网吧的存在也是合理的。问题在于,我们如何消除其“弊”并张扬其“利”。 

  网络技术是现代科技的产物,网吧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现代科技所附带的问题由现代科技解决,市场经济所产生的问题由市场规则解决。因此,面对“死”的网吧,真正完善、规范对网吧的有效“活”管理,才是理智决策的题中之意。 

  在这些方面,北京在蓝极速网吧纵火事件发生整整一个月后,已于近日与首批30网吧在签署了“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禁止吸烟,营业时间不早于8时晚于24时”等条款的承诺书后,获准它们恢复营业。在网吧业出现最早的上海,最近已经出现了“有效控制,连锁经营”的行业形态,开始走规模化、连锁化、特色化的发展道路。其最大的连锁经营网吧“上海东方网点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千万元开发的“中央管理平台”,平时就像一个聪明的“公仆”,为每一个接入平台的终端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持和资源配置,而在必要时刻,它又能成为一种控制手段,俨然一个“严厉的管家”。天津则出台了“青少年安全放心网吧”标准,管理部门将同网吧业主签订“青少年安全放心网吧”承诺书;建立网吧举报热线;建立青少年上网巡视和提醒制度等等。 

  这些事实也说明,正确对待网吧的态度不应是将其一棍子打死,而应是通过制定合情合理的规章制度,以真正严格有效的科学管理,从严审批,加强管理,严格执法,因势利导,坚决封杀“黑网吧”,从严查处违法网吧,让市场规则来选择那些合法经营的网吧,才是对待一个新生事物的辩证的态度。 

  又有一篇文章,笔者认为也能够说明“辩证驳”的如何运用。不过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所反驳的“取缔网吧”和下文所反驳的只是认识中的一个误区,未必是诡辩。笔者在只是想说明“辩证驳”在修正形而上学思维方法时的作用。 

  要不要放弃记者的职责 

  几天前,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曝光了高考期间,山东寿光一考生利用手机作弊事件。没想到此事引起了另外一种议论。在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当地中学一位老师认为,记者“眼睁睁”地看着学生“自毁前程”而不去阻拦,是不负责任的行为。言下之意,如果央视记者及时制止作弊行为,把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这起作弊事件就不可能发生了。 

  这种论调颇有市场,显然,事件的重心已经转移了。 

  公众批评记者“见死不救”或者“遇事不管”,源自人的基本的道义和良知,也就是对社会、他人的起码责任意识。记者虽然是职业所属,但记者首先是人,其次才是记者,因此应该首先履行人的道义和责任。最典型的是国际红十字会的行动…… 

  但记者作为职业的特殊之处在于,他不是为某个人、某个组织、某个机构服务,他是全体公众的代言人,是我们这个社会前进中的引航员,是信息的传播者、时代的了望人。他受全体公众的委托,通过传达信息来服务于委托人。他的任务是传达信息,保持信息的原生状态,不管信息是令人振奋的,还是令人忧伤的,他没有权利在传达信息之前改变信息的性质和含量。也就是说,不能把坏信息该做好信息传达,也不能把信息进行增删。记者的这种职业操守,或者说公众对记者的这种要求,就是为了避免信息在传达过程中受到改变和扭曲,从而使公众无法了解事件的本来面目。因为,公众如果把错误的信息当做真实的,那整个社会将陷于混乱和失控状态。这种例证在古今中外都不难找到。 

  或许有人会说,记者遇到那些本不该发生,能够以自身的力量阻止其发展的事情毕竟是个别情况,比如刚好看到有人想跳楼自杀等等,干预一下对其职业无关大碍。 

  这得从几方面说,一是我们无法确定此类事情在一个记者的全部经历中到底能占多大比例,但可以肯定的是,他不任何人都要多得多,如果他全部出于道义进行干预的话,也许他会离记者这个职业越来越远。第二,干预这样的事情有可能使其形成干预任何事情的坏习惯,这样我们从记者那里得到的信息就是他干预之后的信息,而这种结果是最可怕的。第三,在对事件的性质、结果无从判断的情况下进行干预,极可能好心办错事,制造新的麻烦。 

  因此,回到本文的开头,一些人对记者的“不负责任”的指责是草率,也是不负责任的,是忽视了记者的社会大责任的一叶障目的功利性想法。 

  当然,没有任何条文和法规明确禁止记者不得干预某些事情,也没有明确规定记者必须干预某些事情。因此,我能够理解个别记者们面对某些事情时暂时忘记了自己的本来职责,但我反对这种做法。因为这意味着记者在那一刻放弃了作为公众代言人职责,这是对他的委托人的背叛。'81' 

  读了这篇文章,再联系近年来各种辩论赛中所辩论的诸多社会问题,我们似应体会到,对于现实存在的矛盾现象,只单纯在辩论中“求胜”是简单的;但从认识真理的“求真”来看,其认识过程与思维方法却是复杂的。因此,当我们面对活生生的现实存在的矛盾现象时,下结论要十分慎重。此时,辩证地认识问题应是辩证地解决问题的前导,因为,它不是对事物外部现象的描述,不是解决事物外部“是什么”的问题,而是对事物内部的本质和规律的把握,解决的是“为什么”的问题。一句话,我们只有认识了必然,我们才能获得解决问题的自由。
● 三十六计走为上——不驳
三十六计最后一计为“走为上”。解语为:“全师避敌,左次无咎,未失常也。”意谓军队扎营或左边或右边,要根据情况而定,并没有违背行军的常道。 

  论辩也是如此。论辩本是论证是非的,但有些诡辩,或是无理取闹,或是负气而辩。此时,避开胡搅,不跟着蹚浑水的“走为上”也不失为一种策略。因此,有时面对负气者,不要舍不得终止辩论,此时,“不驳”也是一种正确的方法策略。 

  有一则古代笑话: 

  有个人说“不管三七二十八”。旁边一人赶忙加以纠正:“不对,应是‘不管三七二十一’。”这一位死犟,一口咬定“三七二十八就是三七二十八”。那一位也当仁不让,“三七二十一”是万古不变的铁定道理。两人为此争辩不休,一直吵到县衙门。县官听了这番争吵的来龙去脉,便喝令打“三七二十一”二十大板。“三七二十一”大喊冤枉,说“打错了”。县官说:“没有打错。他都‘三七二十八’了,你还和他争什么?” 

  人际沟通的谈说论辩,不仅仅涉及到思维科学的问题,还涉及到谈说论辩的态度或伦理原则的规定。因此,它不是“彼争者,均者之气也”(《荀子?尧问》),不是那种“不恤是非,不论曲直,以期胜人为意”的“役夫之知”(《荀子?性恶》)。所以,在“君子必辩”中,古代圣贤荀子要求要以一种“仁心”、“学心”、“公心”的恢弘大度,坚持以理服人,虚心听讲学习,坚持真理、主持公道,采取“辩而不争”(《荀子?不苟》)的态度。其正确的要求就是以“告之示之”的方式(《荀子?荣辱》);要有“言必当理”的内容(《荀子?儒效》);而且还应当符合客观实际,“凡论者,贵其有辩合,有符验”(《性恶》)。 

  因此,在与诡辩者论辩的过程中,不能先自己情绪化起来。故而所谓的“不争”,也就是不“斗气”,要心平气和地以理服人。如果一味争强好胜,不“辩”出个所以然来不算好汉,则往往会失去破斥诡辩本身的晓谕是非的目的,或者是离开原来的是非十万八千里。因此,在破斥诡辩的过程中也应是,第一,方式正确;第二,内容当理;第三,不能情绪化。 

  因此,上述这个笑话给我们的启示是,在破斥诡辩的过程中也有一个适时适地的伦理态度问题,即:“原则问题不让步,枝节问题不纠缠”。所谓“原则问题不让步”,是为了辩明是非道理;所谓“枝节问题不纠缠”,是指在破斥诡辩的过程中,对无碍于论证是非道理的旁枝末节,大可不必死纠硬缠,此时不妨一笑置之,采取一种“沉默是金”的态度。这是因为,论辩一旦情绪化,往往会纠缠于所论辩问题的旁枝末节,“辞辩而无统”(《荀子?非相》),不但忘掉了论辩的真正目的是什么,而且还会常常使论辩的问题水流山转,失去定向。所以,“斗气”式的“论争”是情绪化的表现,不但于辩明是非无益,而且只会表明气度狭小。因此,荀子告诫我们:“有争气者,勿与辩。”(《荀子?劝学》) 

  基于此,当我们面对“三七二十八”式的诡辩者时,“不驳”反而是上策了。这也可以体现出破斥诡辩中的辩证态度。 
 

 结 语
  认识诡辩、破斥诡辩是一个长期的学习科学知识,学习思维知识,掌握思维技巧的过程。本书所列,只是为读者认识谬误或诡辩,如何破斥谬误或诡辩提供一个线索,并非是谬误或诡辩手法的全部,认识谬误、破斥诡辩的策略也是概而括之。其中定有不尽不当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①' 参见张晓芒:《先秦辩学法则史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4页。 

  '②' 柏拉图:《智术之师》,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46页。 

  '③' 参见《牛津词典》“诡辩”条。 

  '④' 亚里士多德:《工具论》,165a,15~20。 

  '⑤' 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2卷,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7页。 

  '⑥' 谭戒甫:《公孙龙形名发微》,第108页。 

  '⑦' 参见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2卷,第33页。 

  '⑧' 《古希腊罗马哲学》,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57~58页。 

  '⑨' 柏拉图:《高尔吉亚篇》,第452页。 

  '⑩' 参见阿里斯多芬:《阿里斯多芬喜剧集》,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33页。 

  '11' 《列宁全集》第38卷,第390页。 

  '12' 见玄奘:《大唐西域记》,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18页。 

  '13' 参见《万荣笑话集》,山西古籍出版社1997年出版。 

  '14' 亚里士多德:《辩谬篇》164a。 

  '15'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59页。 

  '1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59页。 

  '17' 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73页。 

  '18' 培根:《新工具》,《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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