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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振南唐-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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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知道什么,内容限制在经济,百官动态,农业,军事,外交等。”所有的大臣一起跪下道:“臣等谨记!”我走向后宫进行休息,大太监上前一步将下边的程序干完:“皇上有旨,退朝!”说完,赶忙的去追皇上。御书房……我坐在宝座上看着我外边的景色,沉思……。针对国家改革的阻挠怎么大呀,看来真是我的失策。回过神来之后,看相桌面开口说道:“来人,笔墨伺候!”不一会儿,大太监在小太监的帮组下拿来了笔墨纸砚。我提笔写下了后世史书上最有名的《大唐帝国宪法》序言大唐帝国的人民庄严宣告:忠于962年所肯定的、为929年南唐所确认并加以补充的各项条例和关于国家主权的原则。根据这些原则和各地区人民自决权的原则,大唐帝国为愿意参加的海外各领地提供建立在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共同理想基础上的、并使各领地得到民主发展的新的组织。第1条大唐帝国的所有人民自由决定通过本宪法,并组成帝国。第一章主权第2条大唐帝国为不可分割、拥有绝对主权的、民主的并为帝国所有人民服务的帝国。全体公民,不论血统和种族信仰的不同,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大唐帝国尊重一切信仰。国旗为红黄蓝三色的龙旗。国歌为大唐歌飞。帝国的口号是:“自由、平等、博爱”。帝国的原则是:皇族拥有、皇帝治理的政府。第3条国家主权属于帝国的所有人民,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或者通过公民复决来行使对皇帝建议的权利,并保证天帝不允许杀害所有来建议的公民(不论说的好坏,不允许各种的报复)。任何一部分人或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根据宪法所规定的条件,采取皇族世袭制度。根据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凡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大唐帝国的成年男女国民都有参加内阁和议会成员的选举权。帝国组建总理办公室、议会(议会分为参议院、众议院)等相关部门。第二章帝国天帝第5条帝国天帝监督对宪法的遵守。天帝进行仲裁以保证国家权力的正常行使和国家的持续性。帝国天帝负责保证民族独立、领土完整,以及条约协定的遵守。第6条帝国天帝任期为终身制,由皇族直系的皇室成员选举产生,皇族直系的皇室成员包括议会议员、省议会议员、海外领地议会议员,以及由市镇议会所选出的代表。市镇议会代表是:居民在1000人以下的市镇的市长。居民在1000人到2000人的市镇的市长和第一副市长。居民在2001人到2500人的市镇的市长、第一个副市长和一名按次序决定的市议会议员。居民在2501人到3000人的市镇的市长和前两名副市长。居民在3001人到6000人的市镇的市长、前两名副市长和三名按次序决定的市议会议员。居民在6001人到9000人的市镇的市长,前两名副市长和六名按次序决定的市议会议员。居民在9000人以上的市镇的全体市议会议员。此外,居民在30000人以上的市镇,除全体市议会议员外,每多1000人增加代表一名,代表由市议会指定。帝国的海外各领地也参加选举团,代表由各行政单位的议会依照组织法规定的条件选举产生。第7条帝国的天帝因故无法执政,帝国天帝的职权,暂时由议会议长行使。在天帝缺位或在宪法委员会明确宣布天帝不能行使职务的情况下,除非宪法委员会认定有不可抗拒的情况存在,新天帝的选举应在缺位后或明确宣布天帝不能行使职务的宣告发表后至少2天、至多5天之内举行。第8条帝国天帝任命总理。天帝于总理提出辞职后解除总理职务。天帝根据总理建议任免政府其他成员。第9条帝国天帝主持内阁会议。第10条帝国天帝于法律最后通过并送交政府后15天内予以公布。在这个期限届满以前,天帝得要求议会就该项法律或该法律的某些条文重新进行审议。议会不得拒绝重新审议。第11条帝国天帝根据政府公报所刊载的、由政府在议会开会期间所提出的或由议会两院联合提出的建议,得将关于授权核准授权批准虽然不违反宪法、但影响政府机构职权行使的条约的一切涉及公共权力组织法律草案,提交公民复决。倘公民复决结果通过了该项法律草案,帝国天帝应在第10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公布。第12条帝国天帝在与总理及议会两院议长磋商后,得宣布解散国民议会。国民议会解散后,至早在20天内、至迟在40天以内举行大选。国民议会在选出后第二个星期四自行举行会议。如果这次会议是在规定的常会期间以外举行,会期应为15天。大选后一年内不得再行解散国民议会。第13条帝国天帝签署内阁会议所决定的法令和命令。天帝任命国家行政人员和军事人员。行政法院委员、授勋委员会主任、全权大使和公使、审计院的审计官、省长、政府在海外领地的代表、将级军官、大学校长、中央各部司长都应通过内阁会议任命。组织法规定通过内阁会议任命其他人员,并规定在何种条件下帝国天帝的任命权可以由天帝指派他人代行。

第二十二章 颁布宪法 2

第14条帝国天帝委派驻外全权大使及公使并接受外国全权大使及公使。第15条帝国天帝为军队的最高统帅。天帝主持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第16条当帝国体制、民族独立、领土完整或国际义务的执行受到严重和直接威胁,并当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权力的正常行使受到阻碍时,帝国天帝在同总理、议会两院议长和宪法委员会主席正式磋商后,应根据形势采取必要的措施。天帝以文告把所采取的措施通告全国。这些措施的目的应该是为了在最短时间内保证宪法规定的权力机关拥有完成它们任务的手段,在这问题上,应咨询宪法委员会的意见。议会自行举行会议。国民议会在行使特别权力期间不得被天帝解散。第17条帝国天帝有赦免权。第18条帝国天帝用咨文同议会两院联系,咨文在两院宣读,但以任何方式进行讨论,皆不得追究。如在休会期间,议会可为此举行特别会议。第19条帝国天帝的命令由总理副署,必要时由有关部长副署,但第8条第1款、第11条、第12条、第16条、第18条、第54条、第56条和第61条所规定的情况,不在此限。第三章政府第20条政府决定并执行国家的政策。政府掌管行政机构和武装力量。在第49条和第50条所规定的情况下,政府依据该两条所规定的程序对议会负责。第21条总理领导政府的活动。总理对国防负责。总理确保法律的执行。除第13条的规定外,总理行使制定条例的权力,并任命文武官员。总理可以委托部长代行他的某些权力。在必要时,总理代替帝国天帝主持第15条所规定的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的会议。在特殊情况下,总理可以根据明示的授权就某一项特定议事日程代替帝国天帝任内阁会议主席。第22条总理的命令必要时由负责执行该命令的部长副署。第23条政府成员不得同时担任任何议会议员职务或保有任何全国性职业代表的职务,亦不得参加任何职业性活动。对担任上项任务、职务或公职的人员,其替换条件,由组织法予以确定。议会议员之替换,应按照第25条的规定办理。第四章议会第24条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国民议会的议员由所有有政治权利的公民权利的合法公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院由合法的拥有特殊权力的皇室成员间接选举产生。它确保帝国皇室部分成员拥有合法的参与和代表权。居住在国外的帝国侨民在参议院应有其代表。第25条议会两院的任期、议员人数、议员俸给、议员候选资格,以及无资格候选及不得兼任职务的制度,都由组织法予以确定。当议员缺额时,得进行补缺选举,补选的国民议会议员或参议院议员,行使职权至其所属议院全部或部分改选时为止。补选议员的条件,由组织法予以确定。第26条不得根据议员在行使职务时所发表的意见或所投的票而对议员起诉、搜查、逮捕、拘禁或审判。议员在会议期间,除现行犯外,非经其所属议院的同意,不得因其犯有刑事罪或轻罪而被起诉或逮捕。议员在议会闭会期间,非经其所属议院办公厅的同意,不得逮捕。但现行犯、经核准起诉和经确定判决者除外。如经议员所属议院的请求,对议员的拘禁或起诉,应即停止执行。第27条选民对议员的任何强制委托均属无效。议员的投票权属于其本人。组织法得例外授权委托投票。在这种情况下,任何议员不得接受一个人以上的委托。第28条议会每年自行召开两次常会。第一次会议从10月第一个星期二开始,至12月第三个星期五结束。第二次会议从4月最后一个星期二开始,会期不得超过3个月。第29条议会应总理或国民议会大多数议员的请求,得召开特别会议,并按照一个事先决定的议事日程进行讨论。应国民议会议员的请求召开的特别会议,规定的议事日程一经讨论完毕或最迟在会议召开12天后,闭会命令应即生效。在闭会命令发布后1个月内,只有天帝才能要求重新召开会议。第30条除议会自行召开会议外,特别会议应由帝国天帝以命令来宣布召开和闭会。第31条政府成员得出席议会会议,当他们要求发言时,议会应倾听他们发表的意见。政府成员得指派政府专员随同出席会议。第32条国民议会议长的任期与该届议会任期相同。参议院议长在每逢参议员部分重选后选举产生。第33条议会两院的会议公开举行。会议记录全文由“政府公报”发表。经总理或1/10议员的要求,议会每院得举行秘密会议。第五章议会和政府的关系第34条一切法律,皆由议会通过。第35条议会有批准宣战权。第36条内阁会议有权宣布戒严。如果戒严延长到12天以上,应经议会批准。第37条不属法律范围以内的事项具有条例的性质。以立法形式出现的有关这些事项的文件,经征询行政法院的意见后,得以命令予以改变。在本宪法生效后所制定的此类文件,除宪法委员会宣布其依上款规定具有条例性质者外,不得以命令予以修改。第38条政府为实施其政纲起见,得要求议会授权它在一定期限内以法令对于通常属于法律范围的事项采取措施。上述法令经征询行政法院意见后,由内阁会议予以制定。上述法令自公布之日起发生效力,但如追认该项法令的法律草案未能在授权政府制定该项法令的法律以前在议会提出,则该项法令即行失效。在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上述法令中有关立法范围的事项仅能由法律加以改变。第39条立法的创议权同时属于总理和议会议员。在征询行政法院意见后,法律草案在内阁会议上加以审议并提交两院之一的办公厅。财政法律首先提交国民议会。第40条议会议员所提出的提案和修正案,如其后果将减少国家收入或将加重国家负担,均不得成立。第41条在立法程序中,如某一提案或修正案不属于法律范围或与根据第38条规定的授权相反,政府可不予接受。法律规定下列事项:有关公民权和对行使公民自由所给予的基本保障;由于国防需要而对公民本身及其财产所作的必要限制。有关个人的国籍、身份和法律能力、婚姻制度、继承权及赠予。有关确定轻重罪和与之相适应的刑罚、刑事诉讼程序、大赦,以及设立新的司法裁判制度和法官的地位。有关征收各种课税的基础、税率和方式;有关货币发行制度。法律同时确定下列事项:有关议会和地方议会的选举制度;有关设立各类公共机关;有关给予国家文武官员的基本保障;有关企业国有化和企业所有制从公有到私有的转变。法律确立以下根本原则;有关国防的一般组织原则;有关地方单位的自治原则,它们的职权和资源的原则;有关教育原则;有关所有制的原则,物权与一般的和商业的债务制度的原则;有关劳动权、工会和社会保障的原则。在组织法规定的条件内,除去保留者外,财政法确定国家的收入与支出。有关国家计划的法律确定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活动的目标。本条的各条款得由组织法加以详细说明和补充。如果政府和有关议院的议长对于提案或修正案能否成立的问题意见分歧,宪法委员会得应两者之一的要求,在8日内予以裁决。第42条首先接到法律草案的议院,根据政府所提出的条文对法律草案进行讨论。一个议院接到另一个议院所通过的草案后,应就送来的条文进行审议。第43条在政府或受理的议院的要求下,法律草案和提案应提交特设委员会进行研究。政府或议院未提出上述要求时,法律草案和提案应送交常设委员会,这样的委员会每一议院不得超过6个。第44条议会议员和政府有权提出修正案。在辩论开始后,政府可拒绝审议任何事先未经委员会研究的修正案。经政府要求,受理的议院应只就政府所提出的或同意的修正案,一次表决审议中的法案全部或一部。第45条任何法律草案或法律提案,均在议会两院相继进行审议,以求通过相同文本。如果议会两院意见分歧,当某项法律草案或法律提案在每个议院两读后未获通过时,或政府认为有紧急需要时,经两院一读后,总理有权召集一个双方人数相等的混合委员会负责对讨论中的条款提出一个文本。混合委员会所拟定的文本得由政府提交两院通过。除政府同意的修正案以外,其他都不予受理。如果混合委员会不能通过一个共同的文本,或者如果该文本未在前款所规定的条件下通过,政府得在国民议会和参议院重读后,要求国民议会最后表决。在这种情况下,国民议会得重新就混合委员会拟定的文本进行表决,或者就国民议会最后通过的文本进行表决,或就经参议院提出某一项或数项修正案加以修改的文本进行表决。第46条宪法确认具有组织法性质的法律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表决和修正。草案或提案在提出后15日的期限届满时,始能由首先受理的议院进行审议和表决。第45条所规定的程序可以适用。但是,如果议会两院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国民议会对于该项文本必须有议员人数绝对多数的同意,始得在最后一读予以通过。有关参议院的组织法,应依据同一方法由议会两院表决通过。组织法在宪法委员会宣布其符合宪法后始能颁布。第47条议会依照组织法所规定的条件,对财政法案进行表决。如果国民议会在草案提出后40天未能一读通过,政府即提请参议院审议,参议院应在15天内作出决定,然后依照第45条所规定的条件进行。如果议会未在70天内作出决定,草案的规定得以法令予以实施。如果规定某一会计年度收支的财政法案未在适当时期提出以便在该会计年度开始前公布,政府得向议会提出紧急要求,提请议会授权政府征收租税,并以法令拨出业经表决过的各项经费。如议会系在休会期间,本条所规定的期限应予顺延。审计院协助议会和政府监督并执行财政法。

第二十三章 颁布宪法 3

第48条在议会两院的议程中,应按照政府所规定的次序,优先讨论政府所提出的法律草案和政府所同意的法律提案。每周有一次会议专供议会议员提出质询和政府进行答辩。第49条总理就内阁会议讨论通过的政府施政纲领或者总政策,得对国民会议提出由政府承担责任的说明。国民议会根据所通过的不信任案,得追究政府责任。但该不信任案必须至少有国民议会1/10议员的签名才能提出。不信任案必须在提出48小时后方得进行表决。不信任案的表决只计算赞成票,不信任案在获得国民议会全体议员多数赞成时才能通过。如果不信任案被否决,签名的议员不得在同一次会议上提出新的不信任案。但下款规定的情况不在此限。总理就内阁会议通过的议案表决,得对国民议会提出由政府承担责任的说明。如果根据前项条款所规定的条件在24小时内没有通过任何不信任案,该项提案即认为已经通过。总理具有要求参议院同意其总政策说明的职能。第50条当国民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或当它不同意政府的施政纲领或总政策说明时,总理必须向共和国总理提出政府辞职。第51条议会常会或特别会议的闭会得自行延长,以便在必要时使第49条条款得到实施。第六章国际条约和协定第52条帝国总理缔结并批准条约。任何旨在缔结无需批准的国际协定的谈判应通知共和国总理。第53条和约、贸易条约、关于国际组织的条约或协定、涉及国家财政的条约或协定、修改属于立法性质的条款的条约或协定、关于个人身份的条约或协定,以及有关领土割让、交换或归并的条约或协定,非根据法律不得批准或通过。上述条约或协定在批准或通过后才能生效。领土割让、交换或归并,未经有关居民同意均属无效。第54条如宪法委员会,经帝国总理、内阁总理或两院中任何一院的议长将一项国际协定提交审议后,宣布该项国际协定含有违反宪法的条款时,必须修改宪法之后,才可以授权批准或通过该项协定。第55条依法批准或通过的条约或协定一经公布,具有高于法律的效力,但对于每一条约或协定,均以缔约对方的执行与否作为保留条件。第七章宪法委员会第56条宪法委员会的成员为9人,任期9年,不得连任。宪法委员会每三年改选1/3。3人由帝国天帝任命,3人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3人由参议院议长任命。除上述规定的9个成员外,历届前任帝国总理为宪法委员会终身当然成员。宪法委员会主席由帝国总理任命。在裁决时,如双方票数相等,主席有最后决定权。第57条凡担任宪法委员会成员职务者,不得兼任部长或议员。不得兼任的其他职务,由组织法规定之。第58条宪法委员会监督帝国总理选举的合法性。宪法委员会审查争议事项并公布投票结果。第59条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宪法委员会就议员和参议员选举的合法性作出裁决。第60条宪法委员会监督公民投票的合法性,并公布其结果。第61条组织法在其颁布以前,议会两院的内部规则在执行以前,均应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以裁决其是否符合宪法。为了同样目的,各项法律在颁布以前应由共和国总理、内阁总理或两院中任何一院的议长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在前两款所规定的情况下,宪法委员会应在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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