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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理性批判-第5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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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以检讨理性之自身。此非理性之检举,乃理性之批判,由此所证明者,非理性现有之疆界,乃其确定的必然的限界,非关于此或彼某部分之无知,乃关于其某一种类一切可能的问题之不可知,凡此等等,皆自原理证明之,非纯然推测所能到达者也。故怀疑论乃人类理性之休憩所,在此处,理性能反省其独断的漫游旅程,检查理性所在之地域,俾在将来能更正确选择其途径。但此非能永久安居之处。此种永久安居之处,仅能由完全正确之知识得之,所谓完全正确之知识,乃对于对象自身及“吾人关于对象之一切知识所有之限界”二者之正确知识。
  吾人之理性,非如一延展至不知所届,其限界仅能约略认知之平面;此实须以之与一球面相比较,其半径能自其表面上弧形之曲线规定之——盖即谓能自先天的综合命题之性质规定之——由此吾人又能举示其容积及限界。出此球面(经验之领域)之外,绝无能为理性对象之事物;不仅如是,即关于此种设想的对象之问题,亦仅与理性以之图满规定“归摄于悟性概念下及能在经验的范围内见及之关系”者之主观的原理有关。
  吾人实际具有先天的综合知识,此由在经验之先预测经验之悟性原理所证明者。任何人若不能完全理解此等原理之可能性,其初被自倾向于怀疑此等原理是否实际先天的存于吾人内部中;但彼不能即以此故,宣告此等原理在悟性力量以外,因而以理性在此等原理指导下所采取之一切步骤为空虚无效。彼之所能言者仅如是,即:吾人如能洞察此等知识之起源及其真实性质,自能确定吾人所有理性之范围及限界,但在未能有此种洞察以前,则任何关于理性限界之主张,皆任意言之者耳。以此之故,对于一切独断的哲学之彻底的怀疑(此种哲学乃未经批判理性自身而进行者),完全正当;但吾人不能因而完全否定理性有采取向前进展步骤之权利——吾人一度已为理性准备及由更彻底准备之根据使之确保其向前进展之途径。盖纯粹理性所呈显于吾人之一切概念乃至一切问题,其来源不在经验中而完全在理性自身中,故必容许解决,且关于其有效力或无效力亦必容许决定之者也。吾人并无权利忽视此等问题,一若其解决实以事物之性质为断者然,因而吾人不能借口于无能力,拒绝进一步之研讨;盖因此等理念皆理性自身所产生,自有对其效力或其惑人的辩证的性质说明之责任。
  一切怀疑的争辩,应专向独断论者,盖独断论者对于彼所以为基础之客观的原理,不挟任何疑虑(即毫无批判),沾沾自得向其所采之途径进行;怀疑的争辩,应计划唯使此种独断论者失其面目,因而使彼有自知之明。顾就此种争辩之自身而言,关于决定何者能为吾人所知,何者吾人所不能知,实不能使吾人有丝毫用处者也。理性所有一切独断的企图之失败,皆属事实一类,使此等理性事实受怀疑论之检举,常为有益之事。但此种怀疑论之检举关于使理性期望在未来之企图中较有所成就及在此基础上建立其主张之理性期待,绝不能有所决定;因之纯然检举,不能终结关于人类理性所有权利之争执。
  休谟殆为一切怀疑论者中最优秀之士,关于“觉醒理性使之自行检讨之怀疑方法”所能及之影响,实无人能与之匹敌。故吾人在合于吾人目的之范围内,究明如是聪明可敬之人所用之推理过程及其错误,自必有以酬吾人之劳——此一种推理过程,在其出发时,确在真理之轨道上者。(Zei8。COm电子书。整*理*提*供)
  休谟殆知在某种判断中,吾人越出吾人关于对象所有之概念(彼虽从未推阐此事)。我名此种判断为综合的。至说明我如何能由经验越出我所已有之概念,则绝非难事。经验自身乃知觉之综合,因此我由知觉所得之概念,因增加其他知觉而亦增加。但吾人假定吾人自身能先天的超出吾人之概念以扩大吾人之知识。此则吾人或由纯粹悟性企图为之,此乃关于至少能为经验之对象者,或由纯粹理性企图为之,此乃关于绝不能在经验中见及之事物,性质乃至此种事物之存在。顾吾人之怀疑的哲学家,则对于此应有区别之两种判断,并不区别,直前径行以概念之此种自行增殖,及所可谓为不由经验受胎,悟性及理性方面之自行生殖为不可能。故彼以此等能力所有一切假定的先天原理为空想,断言此等原理不过由经验及其法则所发生之“习俗所养成之一种习惯”,因而纯然经验的,即其自身乃偶然的一类规律,吾人乃以所假定之必然性及普遍性归之。为欲维护此种惊人的主张,彼乃引用普遍所承认之因果律。盖因无一悟性能力能使吾人自一事物之概念到达“普遍的必然的由此所授与之其他某某事物之存在”,故彼信为彼能断言在缺乏经验时,吾人绝无任何事物能增殖吾人之概念,及使吾人能有正当理由提出先天的如是扩大其自身之一种判断。日光融化白蜡,而又使土块坚硬,彼指出无一悟性能自吾人关于此等事物所已有之概念,以发见此等事实,更不能依据法则以推断此等事实。仅有经验能教吾人以此种法则。顾就吾人在先验逻辑中之所发见者,吾人虽不能直接越出所与概念之内容,但在与第三者事物,即与可能的经验相关时,吾人仍能知其与其他事物联结之法则,且以先天的形相知之。我固不能离去经验先天的以任何特殊的方法自结果以决定其原因,或自原因以决定其结果,但若以前坚硬之蜡今
  乃融化,则我能先天的知必有某某事物在其前(例如太阳之热)、融化之事乃依据固定法则继此某某事物而来者也。故休谟之误,乃在以吾人依据法则所决定者之偶然性,推论法则自身之偶然性。彼以“越出事物之概念,到达可能的经验”(此为先天的发生,乃构成概念之客观的实在性者)与“现实的经验对象之综合”(此则常为经验的)相混。故彼以亲和性之原理(此根据于悟性而肯定必然的联结者)与联想之规律(此仅存于模拟的想像力中,且仅能展示偶然的联结而非客观的联结)相混。
  就其他之点而言,休谟乃一世罕与匹之锐利思想家,至其所有怀疑论之误谬,主要由于彼与一切独断论者所共有之缺点而来,即彼对于所能归之于悟性之一切种类之先天的综合,并未有一系统的评衡。盖彼若有一系统的评衡,则彼将见及(仅指种种可能的例证之一而言)永久性之原理实即此种性格之原理,且与因果律相同,乃在经验以前“预测经验”之原理。于是被对于悟性及纯粹理性所由以先天的扩大其自身之种种活动,自能制定其确定之限界矣。顾不如是,彼仅限制悟性而不明定其限界,且虽普遍不信任,而对于吾人所不可避免之无知,则又不能提供任何确定的知识。盖彼虽检举某种悟性原理,彼实未尝企图以批判之评量权衡,就悟性所有之一切力量检定悟性之自身;彼之否定“实际非悟性所能提供者”,固属正当,但彼又进而否定悟性所有先天的扩大其自身之一切力量,且即如是,彼又绝未就悟性之全体而检验之。故一切怀疑论所应有之运命,亦复降于休谟,即彼自身所有之怀疑的教说亦成为可疑之事,以其仅依据偶然之事实,而非根据于“能迫使独断论的主张必然放弃其一切权利”之原理。
  加之,彼之攻击,主要虽在理性之辩证的越权主张,但彼在悟性之极有根据之主张与理性之辩证的越权主张之间,并未设有区别。因之,理性要求“放任其自身”之特有热诚,并未稍受影响,仅一时有所妨阻耳。理性并未觉其所欲放纵其自身之场处为人所封锁;因之即在某某特殊方向感受阻塞,理性亦不能完全停止此等冒险事业。反之,此种攻击仅引起敌对准备,而使人更益冥顽固执己见。但对于理性之一切力量有一周密完全之评量——以及“对于理性在最适当之狭小疆域内之所有权所由以获得确实性,且因而又知过大要求之为无益”之信念——即足终结一切争执,而使理性安于“有限的而无争执”之世业矣。
  无批判之独断论者,以彼并未测定其悟性之范围,因而并未依据原理规定其可能的知识之限界,故此等怀疑论的攻击,在无批判的独断论者,不仅感有危险,且将毁灭之也。盖独断论者并未预知彼之能力能扩大至如何程度,且信为此等限界仅能由“尝试与失败”之单纯方法决定之。其结果,则当攻击来时,彼所不能辨正之主张,即令仅有其一,或此种主张含有彼所不能以任何原理说明之幻相,其疑点即遍及于彼所有之一切辩论,不问此等辩论表面如何动听也。
  故怀疑论乃一严格教师,督使独断论的推理者发展“悟性及理性之坚实批判”。当吾人已进步至如是程度,则毋庸更惧攻击,盖吾人已知以吾人实际所有与完全在吾人所有以外者,严为区别;且因吾人对于在吾人所有以外之领域,并无任何要求,故吾人不能陷入关于此一领域之争执。是以怀疑的程序就其自身而言,对于理性之种种问题,虽不能有满意之解答,但此种方法由于引起理性趋于思虑周密,及指示适于确保理性之“合法的所有”之根本方策,实为解答之准备途径。

  第三节 纯粹理性关于假设之训练

  以吾人之理性批判最后所教吾人者,为吾人不能以“理性之纯粹的思辨的使用”到达任何知识,顾是否对于假设有较大之领域?盖在吾人不能有主张之处,是否并最少限度创造理论、表示意见之自由亦无之?
  想像力若非纯然幻想的,而为在理性严密监视下之创造的;则必常预有“十分确实而非想像的或仅意见”之某某事物,即对象自身之可能性。此种可能性一度建立以后,关于其现实性,自能容其以意见立论;但此种意见,如非无根据者,则必与现实所授与者相联结,在此种联结内,此意见即为正确,盖因其用为说明现实所授与者也。所以,假定惟在斯时,始能名为假设。
  以吾人关于力学的联结之可能性,不能先天的构成丝毫概念,又因纯粹悟性之范畴,不足规划任何此种概念,仅在经验中遇及此种概念时,用以理会之而已,故吾人不能依据此等范畴,以经验中所不容有之任何新性质,创造的想像任何对象;因而吾人不能在任何正当的假设中使用此种对象;否则吾人乃以理性根据于空想,而非根据于事物之概念矣。故发明任何新本源的力量,例如无须感官之助,即能直观其对象之悟性;又如无须任何接触即能吸引之力;又如存在空间中而又非不可入者之新种类实体,皆为不可许者。又如设想“与经验中所见完全相异”之实体间交通方式,以及非空间的之占居、非时间的之延续,亦皆为不应有者。总之,吾人之理性仅能以可能的经验之条件用为事物可能性之条件;绝不能进而构成完全脱离此等条件之事物概念。盖此种概念虽非自相矛盾,但无对象。
  就以前所述,理性概念乃纯然理念,并无“在任何经验中所能见及”之对象。但此种概念并不即以此故而能指其所设想之对象为可能的。此种概念,吾人仅以之为想当然者,盖欲因此吾人能以“经验领域中悟性之系统的使用之规整的原理”建立于其上耳(作为辅导的拟议)。除此种关系而外,此种概念纯为思维上之空想存在物,其可能性不可证明,因而不容以假设之性格用之于说明现实的现象。思维“心”为单纯的,自极可容许,盖欲依据此种理念,以心所有能力之完全的必然的统一,用为吾人说明“心之内部现象”之原理;固不问此种统一绝不能具体的认知之者也。但假定“心”为单纯的实体(一超验的概念),则是提出一种不仅不可证明(如在许多物理的假设之事例中者然),且为十分盲目武断、姑妄言之之命题矣。盖单纯的事物绝不能在任何经验中见及之;且所谓实体,此处若指感性的直观之永久对象而言,则单纯的现象之可能性,乃完全不可理解者。理性并未提供任何充分根据以假定(即作为一种意见亦有所不可)纯然直悟的存在事物,或属于感性世界所有事物之纯然直悟的性质——吾人虽亦不能自称有任何洞察能使吾人有正当理由独断的否定之(以吾人并无关于此种事物可能或不可能之概念)。
  在说明所与现象时,除此等已发见其依据现象之已知法则与“所与现象”联结者以外,并无其他之事物或说明根据,可以引证。“以理性之纯然理念用为说明自然的存在事实”之先验的假设,实际并非说明;若由此进行,则是以吾人绝不理解之某某事物说明“吾人就已知之经验的原理所未充分理解之某某事物”矣。且此种“假设”之原理,至多亦不过用以满足理性,而非用以促进悟性关于对象之使用。自然中之秩序及目的性,必须以自然根据及依据自然法则说明之;即最妄诞之假设,如仅为物理的,则较之“仅欲有一说明而假定”之超自然的假设(如诉之于神的创造者一类之假设),可容受多矣。此种超自然的假设,形为理性怠情之原理(ignavara-tio),盖欲以一纯然理念为休止点(与理性十分适合之理念),吾人势必略去一切原因,而此等原因之客观的实在性,至少关于其可能性,则固能在经验过程中认知之者。至此等原因系列所有说明根据之绝对的总体,关于自然的存在事事自须提示,并未有任何困难;盖因此等存在事实仅为现象,吾人对之,绝无须要求综合条件系列中所有任何种类之完全性。
  在理性之思辨的使用中,求之于先验的假设,及以为“吾人诉之于超自然的,即能补正物理的说明根据所有之缺陷”云云,乃绝不能容许者。对于此种进行程序之反对理由有二:一则以理性由此绝不能丝毫有所进展,且断绝其自身所有使用中之一切进路;一则以此种放纵理想之法,终局将夺去理性在其固有领域中(即在经验之领域中)耕耘所得之一切成果。盖凡在说明自然的存在事实发见有困难时,随处常有一“先验的说明根据”,以免除吾人前进探求之困难,于是吾人之研究,非由洞察而终结,乃由——最初即构成为必然包含“绝对元始者之概念”之——一种完全不可理解之原理之助而终结之也。
  容许假设之第二要求,乃在其充分先天的说明实际所与之结果。顾吾人若因此种目的须求助于补充的假设,则将令人疑及此等假设纯为空想;盖每一假说需要解释辩正,明其不妄,正与基本的假设之所需者相同,故此等假设不能信任为可恃之证据。吾人若假定一绝对完全之原因,则在说明世界中所展示之目的性、秩序、广大等等,自不致张皇失措;但就明显之变异及害恶而言(至少就吾人概念之所判断者),则欲维护原有之假设,以应付此等变异及害恶所提示之相反事实,自须有其他新假设。若以“人类心灵之单纯的圆满自足”,用为说明心之现象,则为“与物质中所生变化相类之现象”而来之某种困难(成长及衰灭)所反驳,故吾人须求助于新假设,顾此种新假设诚或不无可信,但除求其维持者之一类意见(即基本的假设)与以证明以外,尚不能有可靠之证据。
  此处所引“为理性所有主张之例证”——心之非物质的统一及最高存在者之存在等——如非提出之为假设而以之为先天的所证明之教义定说,则我除告以须注意其证明应有明示证明之必然的确实性以外,我今不欲论究之。盖所从事于说明者不过此等理念之实在性为大概如是,其谬正与欲证明一几何命题之纯为大概如是者相同。理性在其离一切经验而使用时,或能完全先天的知其命题以及知其为必然的,或则绝不能有所知。故理性之判断,绝非意见;理性或必须放弃一切判断,或必须以必然的正确性肯定之。至对于“属于事物者等类事项”所有意见及大概如是之判断,仅能在说明现实所授与之事物时提出之,或为“依据经验的法则,由实际所与事物之根底中所有事实而来”之结果。故意见及大概如是之判断,仅与经验之对象系列相关。在此领域以外形成意见,则纯以思想为游戏耳。盖斯时吾人尚须以其他意见为前提——即由不确实之途径或亦能到达真理之意见是也。
  但在论究纯粹理性之纯然思辨的问题时,假设虽不能为建立命题于其上之用,但为拥护命题起见,此等假设固仍完全可容许者;盖即谓假设不可以任何独断的形态用之,仅能以争辩的形态用之。所谓拥护命题,我非指对于其主张增加新根据而言,仅指论破“敌方用以摧毁此种主张之伪辩的论据”而言耳。顾纯粹理性所有一切综合命题,皆有此种特点,即在主张某某理念之实在性时,吾人固绝不能有“足以使吾人命题正确”之知识,但吾人之论敌亦不能主张其相反方面。此种人类理性所有冒险尝试之运命相等,在思辨的知识中并不偏袒一方,此理性之所以常为争斗无已之战场也。但理性关于其实践的使用,则有权设定“在纯然思辨领域中无充分证明绝不容假定”之基本的某某事物。盖所有此种假定,虽破怀“思辨完善无缺”之原理,顾实践的利益,则与此种原理绝不相关。在实践的范围内,理性有种种所有权,关于此等所有权无须提呈证明,且理性亦不能提供之者。因之,证明之责任,厥在论敌一方。但因后者关于所争论之对象在其所欲证明其不存在者,其一无所知,与前者欲主张其实在者相同,故“以某某事物为实践上必然的假定”之人,显然居有利之地位(meliorest conditio posside。tis所有者居有利之地位)。盖以彼自卫其所有善良主张,能自由运用敌方所用以攻击此种主张之同一武器,即假设是也。此等假设,意不在增强关于此方主张之证明,仅在显示敌方关于所争论之事实,在彼所自以为关于思辨的洞察优胜于人者,实则更一无所知耳。
  故在纯粹理性之领域中,仅容以假设为战争之武器,仅为防卫权利而用之,而非用以建立权利也。但吾人必须常在吾人自身中,探求敌方。盖思辨的理性,在其先验的使用中,其自身即为辩证的;吾人所恐惧之驳论,实在吾人自身中。吾人欲消灭此等反对论,俾能建立永久和平,吾人必须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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