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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理性批判-第3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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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中为我所知”之性质,且对于心之起源及未来状态能有所启示。但若我谓——就纯然范畴言——“心为单纯的实体”,则显然因实体之纯然概念(为悟性所提供者)所包含者,不出一事物应表现为主体自身而不更为其他任何事物之宾词之逻辑的规定以外,故由此命题,并不能得关于“我”之永恒性之任何事物,且此“单纯的”属性,即增加于永恒性之上,实亦无所裨益。故关于“心在自然界之变化中遭遇如何”之点,吾人由此种源泉绝无所得。吾人若能假定“心为物质之单纯的部分”,则吾人能使用此种知识,更以经验关于此一部分所告知者之助,以演绎心之永恒性及——在其“单纯的性质”中所包含之——不可灭性。但关于此种种,在“我思”之心理学的原理中所有“我”之概念实一无所告知吾人。
  其所以以吾人内部中所有思维之存在者为能由此等——在各类范畴中表现绝对的统一之——纯粹范畴,知其自身,则由于以下之理由。统觉自身为范畴所以可能之根据,在范畴一方则仅表现“直观所有杂多”——在杂多在统觉中具有统一之限度内——之综合而已。故普泛所谓自觉意识乃“为一切统一之条件者”之表象,其自身则为不受条件制限者。于是吾人对于思维的“我”(心)——其视自身为实体,为单纯的,为一切时间中数的同一者,及为一切其他存在必须由之推论而来之一切存在相依者…能谓为非由范畴知其自身,乃在统觉之绝对统一中,即由其自身以知范畴,且由范畴以知一切对象。我之不能以我欲知任何对象时所必须以为前提者,认为对象,以及规定者之自我(思维)与被规定者之自我(思维的主体)有别,正与知识与对象有别相同,此皆极为显然者也。但世无较之“使吾人以思维综合中之统一视为思维主体中所知觉之统一”之幻相,更为自然,更为惑人者。吾人应称之为实体化的意识之欺妄(apperceptionis substantiatae实体的统觉)。
  吾人对于合理心灵论之辩证的推理中所包含之误谬推理,如欲与以逻辑的名称,则以彼等之前提皆正确,吾人应名之为中间概念意义含混之误谬(sophisma figurae dictionis)宾词形态之误谬。盖其大前提在论究条件时所用范畴,纯为先验的用法,而小前提及结论,在其论究包摄于此条件下之“心”时,则又经验的使用此同一的范畴。例如在实体性之误谬推理中,实体概念为纯粹智性的概念,此在缺乏感性直观之条件时仅容先验的用法,即不容有丝毫用处者也。但在小前提中,则此同一概念乃应用于一切内部的经验之对象,且并不预先确知及建立此种具体的用法之条件,即并未确知此种对象之永恒性。如是吾人乃以范畴经验的用之,但在此种事例中实为不能容许者。
  最后欲展示伪辨的心灵论之一切辩证的主张,系统的在纯粹理性所规定之顺序中互相联结,即展示吾人对于此等主张网罗详尽,吾人应注意统觉通彻各类范畴仅与“每类范畴中在可能的知觉中形成其他范畴之基础者即实体性,实在性,单一性(非多数性)存在等等之悟性概念”相关,此处理性表现所有此等范畴为思维的存在所以可能之条件,至此等条件之自身,则为不受条件制限者。于是心知其自身为——
  (一)关系之不受条件制限之统一,即其自身非附属于其他事物乃独立自存者。
  (二)性质之有受条件制限之统一,即心非一实在的全体,而为单纯的。
  (三)时间中多数各别时间不受条件制限之统一,即心非种种不同时间中之无数不同者,而乃同一之主体。
  (四)空间中存在之不受条件制限之统一,即心非“心以外种种事物”之意识,乃仅其自身存在之意识,及其他种种事物仅为其表象之意识。
  理性为原理之能力。纯粹心理学之主张并不包含心之经验的宾词,仅包含“其意义在于经验之外,即纯由理性规定对象自身”之一类宾词(设有任何此等宾词)。故此等主张应建立于“与普泛所谓思维的存在之本质有关”之原理及普遍的概念之上。但实际并不如是,吾人之所发见者,则为“我在”之单一表象,支配其全部主张。此一表象正因其表现“我所有一切普泛所谓经验之纯粹公式”,故即宣称其自身为对于一切思维的存在皆有效之普遍命题;且因其在一切方面为单一的,故又附随有普泛所谓思维所有条件之绝对的统一之幻相,即推广其自身于可能的经验所能到达范围之外。

  ………………………………………………

第二章 纯粹理性之二律背驰

  吾人在先验辩证论之导言中已说明纯粹理性之先验的幻相起于辩证的推理,此种推理之图型乃由逻辑在其三种形式的推理中所提示者——正与范畴在一切判断之四种机能中发见其逻辑的图型相同。此等伪辨的推理之第一类型,乃论宪(主体或心之)“一切普泛所谓表象所有主观的条件之不受条件制限之统一”,与断言的三段推理相符合,其大前提为主张“宾词与主词关系”之原理。辩证的论证之第二类型,则为比拟假设的三段推理而来。以现象领域中所有客观的条件之不受条件制限之统一为其内容。第三类型(此将在以下一章论究之)其方法相同,以“普泛所谓对象所以可能之有客观的条件之不受条件制限之统一”为其主题。
  但有须特殊注意之一点。先验的误谬推理产生——关于吾人所有思维主体之理念——纯然片面的幻相。凡稍能支持相反主张之幻相,皆非理性概念所引起之幻相。因之,先验的误谬推理(虽有其所适合之幻相)虽不能否认——在批判的研究之严厉审讯中,先验的误谬推理,由之消灭其效力至化为纯然外观形式——之根本的缺陷,但此种先验的误谬推理所能提供之利益,则全然偏于精神论一面。
  当理性应用于现象之客观的综合时,则情形大异。盖在此领域中,不问其如何努力建立其不受条件制限之统一原理,且即有伟大(虽属幻相)成就之表面现象,亦立即陷入其所不得不陷入之矛盾中(在此宇宙论之领域中),以终止其任何此种僭妄主张。
  吾人今以人类理性之新现象呈现于吾人之前——此为一全然自然的矛盾,无须故为设问或乘隙陷之,理性由其自身不得避免所必然陷入者也。此确为防护理性为纯粹片面的幻相所产生之空幻信念所麻醉,但同时又陷理性于此种诱惑,即或倾于怀疑的绝望,或以顽固态度固执某种主张,而不愿虚心倾听相反主张之理由。有一于此,皆足致健全哲学于死亡,而前者(按即怀疑的绝望)固可名之为纯粹理性之无疾而终(euthanasia)。
  在考虑由纯粹理性法则之矛盾(即二律背驰)所发生之“种种相反背驰之方式”以前,吾人应提示若干注意点,以说明辩释“吾人所欲用为论究此主题之方法”。在一切先验的理念与“现象综合中之绝对的总体”相关之限度内,我名之为宇宙概念,一则因此绝对的总体亦为“世界全体”概念(其自身仅为一理念)之基础;一则因此等概念惟与“现象之综合”(即仅与经验的综合)相关。反之,当绝对的总体为“综合一切普泛所谓可能的事物所有条件之绝对的总体”时,则将发生一种纯粹理性之理想,虽与宇宙概念有关,但实与之完全不同者也。因之,纯粹理性之二律背驰将以虚伪的纯粹合理的宇宙论之先验的原理展示吾人,正与纯粹理性之误谬推理为辩证的心理学之基础相同。但合理宇宙论之展示其先验的原理,并不在示证此种学问之有效力及欲采用之。顾名思义,理性之矛盾,其名称已足证此种虚伪的学问仅能在眩惑而又虚伪之幻相中,展示其为一绝不能与现象调和之理念耳。

  第一节 宇宙论所有理念之体系

  在进而以“依据原理之体系的精密”,列举此等理念时,吾人必须注意两点。第一、吾人必须承认纯粹的及先验的概念仅能自悟性发生。理性实际并不产生任何概念。理性之所能为者,充其量惟在使悟性概念超脱可能经验之不可避免之制限耳,即努力推广此概念于经验的事物之限界以外(虽仍与经验的事物相关)。此以以下之方法成就之。理性对于所与之受条件制限者要求在其条件方面——此为悟性以一切现象归摄于其下所视为综合统一之条件者——之绝对的总体,在此要求中,即以范畴转变为先验的理念。盖仅由使经验的综合远及于不受条件制限者,始能使经验的综合绝对的完成;顾此不受条件制限者绝不能在经验中见及之,而仅在理念中见之。理性之为此要求,实依据以下之原理,即——若受条件制限者授与时,则其条件总和及其不受条件制限者(受条件制限者,唯由此不受条件制限者而后可能)亦授与。此等先验的理念第一、纯为推及不受条件制限者之范畴,且能归约之于“依据范畴四类项目所排列之表中”。第二、非一切范畴皆适于此种用法,仅为综合由之构成“互相从属(非同等并列)之条件系列及所与受条件制限者之发生的系列”之范畴。绝对的总体仅在其与所与受条件制限者相关之条件上升系列之范围内,始为理性所要求。关于条件所有结果之下降系列或与“此等结果所有同等并列条件之集合体”相关者,皆不要求此绝对的总体。盖在所与受条件制限者之事例中,实以其条件为前提,且视为与受条件制限者连带授与者。反之,因结果并非使其条件可能,乃以条件为前提者,故当吾人进展至结果,即自条件下达所与受条件制限者之时,实无须考虑此系列是否终止;盖
  关于此种系列总体之问题,绝不能为理性所预想者也
  故吾人必须思维时间为到达此“所与刹那”中,“过去时间”已完全经过,且视为时间自身以此完全方式所授与者(按即过去全部时间)。此种完全经过之时间,即非吾人所能规定,但此说则甚真确。但因未来并非吾人到达现在之条件,故在吾人理解现在时,不问吾人如何思维未来时间,或以之为有尽,或以之为无穷,皆为绝不相关之事。今设吾人有m,n,o,之系列,其中n乃受m条件之制限所接与者,同时又为o之条件。此系列自受条件制限者n上升至m(L,k,i,等等),又自条件n下降至受条件制限者o(P,q,r,等等)。为使能以n视为所与者,则我必以第一系列为前提。依据理性及理性对于条件总体之要求,n仅由此种系列而可能者。其可能性并不依据其后继之系列o,P,q,r,等等。故此后者系列不能视为所与者,而仅能视为所可授与者(dabilis)。
  我议以“在条件方面,自切近所与现象之条件开始,还溯更远条件之系列综合”名为追溯的(regresslv)综合;以“在受条件制限者一方自第一结果进展至更远结果之系列综合”,名为前进的(progressiv)综合。前者在前提(antecedentia)中进行,后者在结果(consequenti)中进行。故宇宙论的理念乃论究“追溯的综合”之总体,在前提中进行,非在结果中进行。总体之前进的方式所提示之纯粹理性问题,乃无益之事,且为无须有者,诚以设立此种问题非为完全理解“现象中所授与之事物”所必需者。盖吾人所须考虑者仅为其根据,而非其结果。
  在排列“依据范畴表之理念表”时,吾人首先列入吾人所有一切直观之二种本源的量,即时间与空间。时间自身即为一系列,且实为一切系列之方式的条件。在时间中,就一所与的现在而言,所视为其条件之前项(过去),自能先天的与其后项(未来)相区别。故“任何所与受条件制限者所有条件系列之绝对的总体”之先验的理念,仅与一切过去时间相关;且依据理性之理念,过去时间乃“所与刹那”之条件,必须思维为在此刹那中已全部授与者也。顾在空间中,就空间之自身而言,前进与后退之间,并无区别。盖以空间之各部分乃同
  时共在者,为一集合体而非系列。“现在一刹那”仅能视为受过去时间条件之制限者,绝不能视为过去时间之条件,盖因此一刹那仅由过去时间始能存在,或宁谓为经由其先在之时间而存在者也。至若空间则各部分同等并列,并非互相从属,一部分非其他部分所以可能之条件;且与时间不同,空间自身并不构成一系列。但吾人所由以感知空间之“空间杂多部分之综合”,乃继续的,在时间中进行的,且含有一系列。且因在所与空间之此种“集合的种种空间之系列”中(例如丈中之尺),所有在所与空间之延扩中所思维之种种空间,常为“所与空间”之限界条件,故空间之测定,亦应视为一所与受条件制限者之条件系列之综合,其所不同者,仅为其条件方面本身并不与受条件制限者相异耳,故在空间中前进与后退,吾人见其实相同也。然因空间之一部分并非由其他部分授与,仅由其他部分限制之,故吾人必须视各空间——在其被限制之限度内——亦皆为受条件制限者,以各空间乃预想其他空间为其限界之条件,而其他空间亦复如是。是以关于设定限界,空间中之前进,亦为追溯的,因而“条件系列中所有综合之绝对的总体”之先验的理念,亦复适用于空间。我之能有正当理由探讨关于空间中现象之绝对的总体,正与我之能探讨过去时间中现象之绝对的总体相同。对于此种问题,是否有解答可能,将在以后解决之。
  第二,空间中之实在(即物质)乃受条件制限者。其所有内部的条件乃其所有之各部分,此等部分之部分则为其更远之条件。于是此处发现有一追溯的综合,其绝对的总体乃为理性所要求。此种绝对的总体仅由完全分割而得之,由此完全分割,物质之实在或消灭至无,或成为已非物质之事物——即单纯的事物。是以此处吾人亦有一条件系列及进展至其不受条件制限者。
  第三,关于现象间实在的关系之范畴,即实体与其所有属性之范畴并不适于为先验的理念。盖即谓理性在其中并不发见追溯的进向条件之根据。属性在其内属于同一之实体时,彼此同等同列,并不构成一系列。即在其与实体之关系中,此等属性实际亦非从属实体,乃实体自身存在之形相。所有在此种范畴中其仍可视作成为先验的理性之理念者,厥为实体的事物之概念。但因此种概念仅指普泛所谓对象之概念而言,此种普泛所谓对象在吾人在其中离一切宾词,惟思维先验的主体之限度内始作为实体存在,顾吾人此处所论究之不受条件制限者,仅视为其能在现象系列中存在者,故实体的事物之不能为此种系列之一员,极为明显者也。此点对于交相关系中之种种实体,亦极真确。此等实体纯为集合的,并不包含一系列所依据之事物。吾人对于此等实体,不能如对于空间之所云云,盖空间之限界,绝不由其自身规定,而仅由其他空间为之规定,故空间彼此从属,为彼此所以可能之条件。于是所留存者,仅为因果之范畴。此范畴呈现“所与结果”之原因系列,因而吾人能自“视为受条件制限者之结果”进而上升为其条件之原因,以解答理性之问题。
  第四,可能的、现实的及必然的之概念,除在以下之限度内并不引达任何系列,即偶有的事物在其存在中必须常视为受条件制限者,且须视为依据悟性规律指向其所由以成为必然者之条件,而此条件又复指向其更高之条件,直至理性最后到达系列总体中之不受条件制限之必然性。
  当吾人选择此等在杂多综合中必然引达系列之一类范畴时,吾人发见仅有四种宇宙论的理念,与四类范畴相应:
  一、“一切现象合成一所与全体”其合成之绝对的完成
  二、分割现象领域中一所与全体其分割之绝对的完成
  三、推溯一现象之起源其推溯之绝对的完成
  四、现象领域中变化事物之存在皆有其由来依属,推源其由来依属之绝对的完成。
  此处有种种务须注意之点。第一、绝对的总体理念仅在说明现象,因而与“悟性关于普泛所谓事物之总体所能形成之纯粹概念”无关。现象在此处乃视为所与者;而理性之所要求者则为此等现象所以可能之条件——在此等条件构成一系列之限度内——之绝对的完成。故理性之所命令者,为绝对的(盖即谓在一切方面)完全之综合,由此种综合现象始能依据悟性法则展示之。
  第二、理性在此系列的,继续追溯的,条件之综合中实际所寻求者,唯此不受条件制限者。其目的所在,殆为前提系列之完成,即到达无须再预想其他之前提者。此不受条件制限者常包含于想象中所表现“系列之绝对的总体中”。但此绝对的完全之综合,又仅为一理念;盖吾人不能知(至少在此论究开始之际)此种综合在现象之事例中是否可能也。吾人如专由纯粹悟性概念表现一切事物而与感性的直观之条件无关,则吾人自能对于一所与受条件制限者,立即谓其互相从属之全部条件系列亦已授与之矣。盖前者仅由后者而授与吾人者。但在其就吾人所论究之现象而言时,则吾人发见有一种特殊制限,此种制限起于“条件所由以授与”之方法,即经由“直观所有杂多”之继续的综合——此种综合由追溯而完成者。至此种完成在感性是否可能,乃更进一步之问题;惟其理念则存在理性中,与吾人能否以此种理念与任何适当之经验概念相联结之事,固不相关者也。今因不受条件制限者必然包含于“现象领域内所有杂多之追溯的综合之绝对的总体”中——此种综合乃依据“表现现象为所与受条件制限者之条件系列”之范畴而行之者——故此处理性采用自“总体理念”开始之方法,其实际目的所在,则为不受条件制限者,固不问其全部系列之为不受条件制限者或其一部分之为不受条件制限者也。同时此总体是否——及如何——能到达,则又任其悬而末决。
  此不受条件制限者可在两种途径中择其一考虑之。其一,可视为由全部系列所成,其中一切项目毫无例外皆为受条件制限者,仅其总体为绝对的不受条件制限者。此种追溯应名为无限的。至另一可选择之途径,则绝对的不受条件制限者仅为系列之一部分——其他项目皆从属此一部分,其自身不再从属任何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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