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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3方面军汤恩伯为受降主官,日军投降部队为第13军第27、第60、第61、第69师,独立混成第89、第90旅等集中上海,但第6军3、第34、第40、第161师,第13飞行团集中南京,日军投降代表在南京为第6军十川次郎,在上海为第13军松井太久郎,分别在京沪办理投降事宜。
(八)第6战区孙蔚如为受降主官,日军投降部队为第6方面军第132师,独立混成第83、第85旅,独立步兵第5、第11旅集中汉口。但独步第12旅,独混第86、第88旅集中武昌,日军投降代表为冈部直三郎,办理投降地点在汉口。
(九)第10战区李品仙为受降主官,日军投降部队为第65师集中徐州,第70师、第1独立警备队集中蚌埠,独步第6、第13旅集中安庆,日军投降代表为第6军十川次郎,办理投降地点在徐州。
(十)第11战区孙连仲为平津地区受降主官,日军投降部队为第118师,独混第9旅及华北特别警备队集中天津,华北及蒙疆方面坦克第3师,独混第2、第8旅,第3独警队集中北平,第7独警队集中保定,独混第1旅、独步第2旅集中石家庄,日军投降代表为华北方面军根本博,办理投降地点在北平。
(十一)李延年为济南、青岛、德州地区受降主官,日投降部队为独混第5旅、第12独警队及海军陆战队集中青岛;第43军47师,第9、11独警队集中济南,日军投降代表为第43军细川忠康,办理投降地点在济南。
(十二)第1战区胡宗南为受降主官、日军投降部队为第110师集中洛阳,第6独警队及第22师大部集结新乡,第12军第10独警队集中郑州,日军投降代表为鹰森孝,办理投降地点在洛阳。
(十三)第5战区刘峙为受降主官,日军投降部队为第115师,第14独警队集中郾城,独混第92旅、第13独警队集中许昌,第4独警队集中商邱,日军投降代表为第12军鹰森孝,办理投降地点在郾城。
(十四)第2战区阎锡山为受降主官,日军投降部队为第1军第114师,独混第3旅,独步第10、第14旅,第5独警队集中地点由阎锡山决定,日军投降代表为澄田■四郎,办理投降地点在太原。
(十五)第12战区傅作义为受降主官,日军投降部队为第21独警队、第24独警队两大队及热河省内部队,集中地点由傅作义决定,日军投降代表为蒙疆军根本博,办理投降地点在归绥。
(十六)台湾、澎湖列岛陈仪为受降主官,日军投降部队为第10方面军第8飞行师,第9、第12、第50、第60、第71师,独混第75、第76、第100、第101、第102、第103、第112旅及澎湖守备队,集中地点由陈仪决定,日军投降代表为第10方面军安藤利吉,办理投降地点在台北。
从上可见,坚持八年抗战之久并已成为中国抗日战争主战场的解放区战场之八路军、新四军和华南抗日纵队,被排除在受降之外,蒋介石国民党利用合法地位完全垄断了中国战区受降权。
从9月11日至10月中旬止,在华日军除因拒降被八路军、新四军和华南抗日纵队等部歼灭外,其余均投降缴械。由国民党军接受投降的日军共有1个总司令部、3个方面军、10个集团军、33个步兵师、1个坦克师、2个飞行师、41个独立旅,以及警备、守备、海军等部队,计1283200人。还有伪军146万余人。另有日侨779874人,韩侨50935人,国民党军接收日军的武器装备和马匹有:步骑枪685897支,手枪60377支,轻重机枪29822挺。主要火炮12446门;步机弹180994000余发,手枪弹2035000余发,各种炮弹共2070000余颗,炸弹6000吨;坦克383辆,装甲车151辆,卡车15785辆(包括特种车);各种飞机1068架,飞机用油1万余吨;舰艇船舶1400艘,共54600余吨,其中军舰19艘,驱逐舰7艘,鱼雷快艇6艘,小型潜艇3艘,小炮艇200艘;马匹74159匹。
三、遣俘和审判战犯
侵华日军投降后,日军战俘约1255000人,日侨78。4万余人;韩俘及韩侨6。4万余人,计2105000余人。加上后来沈阳日侨联络总处统计的东北侍遣返日侨约1100000人,共计3100000多人。将这些日俘、日侨遣送回国,是一项十分繁杂的任务。据此,中国战区先后于1945年9月、10月25日至27日、1946年1月5日,在重庆、上海召开中美联席会议,讨论部署遣俘遣侨工作,制订了“中国战区日本官兵与日侨遣送归国计划”。这项计划从负责指挥遣送组织、任务区分、政策措施、地点,以及日俘日侨登船回国应遵照的种种条款,均作了明确规定。1946年1月15日,盟军总部在东京召开中国战区遣俘遣侨会议,对中美双方之任务、责任、财政管理、补给办法、所需船只数量及地点,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为了搞好日俘日侨的遣送工作,中国战区制订了战俘管理计划纲要(草案),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下设战俘管理委员会,由军政部、政治部、军令部共同组织。战俘组织委员会设上将主任1人,中将副主任2人,委员7人。下设教导组、编运组。中国陆军总司令部下设中国陆军总司令部战俘管理委员会,由中国陆军总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各派2名代表组成。中国各战区、各方面军司令部增设战俘管理处。
1945年11月17日,第一艘遣送日俘之船从塘沽启航。此后,散在中国战区各地日俘日侨从各港口登船回国,至1946年6月底,全部遣送完毕。东北百万日侨的遣返工作是从1946年5月开始的,虽然比关内迟了半年时间,但进展顺利,前后历时7个月,最后一艘遣返日侨的航船于1946年11月底,离开了辽东湾的葫芦岛港口。
根据波茨坦公告第10项规定:“我们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争罪犯,包括虐待我们的俘虏者在内,将处以法律之严厉制裁。 ”1945年12月26日,苏美英三国外长在莫斯科召开会议决定,驻日盟军统帅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惩办日本战犯,以实现日本的投降条件。
经盟国授权,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于1946年1月19日颁布了《特别通告》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同年4月26日修正)。同时宣布在东京正式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准备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法庭宪章共5章17条,规定了任务、组成、诉讼程序及其管辖权。1946年2月18日,麦克阿瑟任命澳大利亚的韦伯为首席法官,另外任命了中、苏、美、英、法、荷、菲律宾、加拿大、新西兰、印度等国的10名法官。美国律师约瑟夫·B·基南被任命为首席检察官,其他30名检察官大都来自在日本投降书上的签署国。
日本投降后不久,少数死不悔改的法西斯战犯自知难逃法网,不愿接受审判,接连畏罪自杀。1945年8月15日,日本陆相阿南惟几在官邸剖腹自杀。此后,海军军令部次长大西泷次郎中将,原参谋总长、华北方面军司令官杉山元元帅、陆军上将田中静壹、前关东军司令官本庄繁上将、前台湾总督安藤利吉及吉本贞一上将等人相继自杀身亡,9月11日,远东盟军最高司令部下令逮捕前首相东条英机等39名战犯,9月12日,东条自知恶贯满盈,罪重难逃,便在东京寓所于盟军到达后向自己的胸部开枪,但未击中要害,自杀未遂。10月7日,东条伤愈后被盟军拘留,11月19日,又宣布逮捕前首相小矶国昭陆军上将等10名战犯。12月2日,宣布逮捕前首相平沼骐一郎、广田弘毅等59名战犯。12月6日,逮捕前首相近卫文麿、前内大臣木户幸一等9名战犯。近卫于12月16日在获外庄寓所服毒自杀。
1946年4月29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东条英机等28名甲级战犯正式起诉。法庭设在原日本陆军省,庭长室设在东条英机原来的办公室。5月3日,法庭在军事会议厅召开第一次公开会议,开始审理东条等战犯的罪行。
审理采用美、法法律,分立证和辩证两个阶段。3日至4日,首席检察官基南宣读长达42页的起诉书。起诉书历数了自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被告的破坏和平罪、战争犯罪和违反人道罪等,即“以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或同谋者的资格,参与共同计划或阴谋,欲为日本取得对东亚、太平洋、印度洋以及其接壤各国或邻近岛屿之军事、政治、经济的控制地位,为达到此目的,使日本单独或其他国家合作,对任何一个或一个以上之反对此项目的国家从事侵略战争”。起诉书列举出55项罪状。被告中罪状中最少的也有25项,最多的达54项。
东京审判从1946年5月3日开始,到1948年11月12日结束,前后持续2年半之久,共开庭818次,法官内部会议131次,有419位证人出庭作证,779位证人提供述书和宣誓口供,受理证据4336份,英文审判记录48412页。1948年4月16日,法庭宣布休会,以作出判决。从1948年11月4日起宣读长达1231页的判决书,到12日才读完。整个审判计耗资750万美元之多。判决书分三部分。
第一:
一,法庭的设立和审理。
二,法庭的职责
甲,法庭的管辖权;
乙,对俘虏的战争犯罪的责任;
丙,起诉书。
三,日本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
四,军部控制日本,准备战争。
五,日本对中国的侵略。
六,日本对苏联的侵略。
七,太平洋战争。
八,违反战争法规的犯罪(暴行)。
第三:
九,起诉书中罪状的认定。
十,判决。判决书肯定日本的内外政策在受审查的时期(1928—1945年)内都是旨在准备和发动侵略战争。
被告最初是28人,但前外交大臣松冈洋右和前海军大将永野修身病死,为日本侵略炮制法西斯理论根据的大川周明因发狂而诊断为精神病中止受审。最后只对25人进行了审判和判决。对7人处以绞刑(东条英机、广田弘毅、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木材兵太郎、松井石根、武藤章)。对16人处以无期徒刑(荒木贞夫、桥本欣五郎、畑俊六、平沼骐一郎、星野直树、贺屋兴宣、木户幸一、小矶国昭、南次郎、冈敬纯、大岛浩、佐藤贤了、屿田繁太郎、白鸟敏夫、梅津美治郎、铃木贞一),判处2人有期徒刑(东乡茂德20年,重光葵7年)。1948年12月23日凌晨,东条等7名战犯的死刑在东京巢鸭监狱(即半岛区东池袋三丁目旧东京拘留所,现东池袋中央公园内)执行,东条等人被绞死在死刑架上。
除东京审判外,盟国还在马尼拉、新加坡、仰光、西贡以及伯力等地,对乙、丙级战犯进行审判。据统计,被盟国起诉的日本各类战犯总数为5423人,被判刑者4226人,其中被判处死刑者941人。'〔日〕服部卓四郎:《大东亚战争全史》,原书房,1970年版,第1015页。'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主要战犯作出的合乎正义的公正判决,具有重大的国际意义。
第一,通过这次审判,它根据许多第一手原始资料和1000多人的证词,核实了大量吏实,揭发和列举了战争贩子们的许多战争罪行,肯定了日本从“九·一八”事变到太平洋战争期间所进行的是侵略战争,并惩办了战争的策划者,这有利于保障世界各国人民的和平与安宁。
第二,远东盟军最高统帅总部的《特别通告》和《远东国际军筝法庭宪章》与欧洲军事法庭判决书一样,是世界各国公认的关于战争的重要的国际法文件,它肯定了如反和平罪、战争罪、反人道罪等都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等等。1946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第95(1)号决议确认了上述原则为国际法原则。
这在国际法上开了先例,促进了战争法规的发展。
最后,尚须指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由于美国的对外政策明显地转向反苏、反共,反对中国革命,急欲把日本变成反共的东方前哨阵地,美国占领当局竟不顾中国和全世界人民的反对,对日本战犯竭力庇护或大批释放。判决书只强调日本军事在实行侵略战争方面的罪行,而减轻日本政府和垄断资本为天皇、重臣、高级官僚、财界领导者等的责任。1947年8月30日,美国就释放了大资本家站川和航空卫业巨头中岛等人。这些人没有受到审判,也就使日本侵略的真正根源没有得到彻底揭露。
1948年12月24日,即对7名甲级战犯执行绞刑的次日,麦克阿瑟总部宣布,释放仍在巢鸭监狱中的岸信介等19名甲级战犯嫌疑犯。
1949年10月19日,宣布对乙、丙级战犯也结束审判,不再逮捕、搜查战犯嫌疑犯。
1950年3月7日,更悍然颁布“第五号指令”,规定所有根据判决书仍在日本服刑的战犯都可以在刑满前按所谓“宣誓释放制度”予以释放,这实际上废除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于1950年5月15日发表声明,指出:“中央人民政府认为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违法越权的行为,不仅破坏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远东同盟国关于设立国际军事法庭的协议,不仅破坏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惩治日本战犯的庄严判决,同时,这种狂妄行为必然严重损害了中国人民以八年血战换来的制裁日本战犯的基本权利,损害中国人民防止日本法西斯侵略势力复兴的基本利益。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对于麦克阿瑟以单方命令擅自规定提前释放日本战犯一事,绝对不予承认。”1950年11月21日,远东盟国总部又非法释放判刑己太轻而且刑期未满的重光葵,他不久就当上了外务大臣和副首相,荒木贞夫、畑俊六等也被释放,贺屋兴宣甚至重新回到政界。到1958年4月7日,所有战犯未服满的刑期都最后得到了赦免。
1944年5月16日,联合国战罪审查委员会伦敦总会通过决议,在中国设立远东及太平洋分会,并由中国政府担任分会主席。同年11月29日,由王宠惠主持在重庆正式成立分会,邀请美国、澳大利亚、比利时、英国、法国、印度、荷兰等10余国代表参加。
1945年12月,根据国民政府决定,由军令部、军政部、外交部、司法行政部等单位,与联合国战罪审查委员会远东及太平洋分会组成战犯处理委员会,并制定审理与执法的规定。从1945年12月中旬起,相继设立保定绥署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东北行辕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国防部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广州行辕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济南第2绥靖区司令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武汉行辕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太原绥署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国防部上海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台湾警备司令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
从1945年底至1947年12月底,上述各军事法庭共受理战犯案件2435件,已判决的318件,不起诉的661件,经国防部核定判处死刑的110件,其中包括对南京大屠杀的主犯之一日军第6师师长谷寿夫,判处死刑绑赴中华门执行枪决,判处徒刑的208件,宣告无罪的283件。由于蒋介石、何应钦等人出于利用日军力量进行反共内战的考虑,对侵华日军战争罪犯的审判竭力施加影响,从轻从宽处理,甚至免于追究和无罪释放。如前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冈村宁次是侵略中国历时最久、罪恶最大的日本战犯之一。
1945年8月,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日本战犯名单,冈村被列为首要战犯。但蒋介石却让他作秘密军事顾问,策划向解放区的进攻。在全国人民的愤怒舆论的压力下,蒋介石被迫对其进行“审判”,结果,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于1949年1月26日竟然宣判他无罪。判决消息传出,全国舆论大哗。对此,连自认为死刑在所难免的战犯冈村宁次本人也觉得太失体统。
根据1956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犯罪分子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分别于沈阳、太原开庭,对在押日本战争罪犯进行公开审判。沈阳特别军事法庭于1956年6月9~19日开庭,对前日军第117师中将师长铃木启久等8名战犯,根据近2000人的控诉、检举和证词,庭审调查证实上述罪犯有推行烧光、杀光、抢光的“三光”政策,进行细菌战和化学战,肆意践踏国际法,犯有违反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分别判处13~20年有期徒刑。太原特别军事法庭于1956年6月10~20日开庭,对战犯富永顺太郎等8名罪犯进行审判。庭审调查证实上述罪犯在侵华期间指挥特务进行间谍活动,刑讯、残害中国人民,日本投降后,又勾结汉奸、特务,破坏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法庭宣布判处该8名战犯8~20年有期徒刑。
第六编 走向胜利(1943。7~1945。9)
第六编 小结
1943年秋至1945年9月,是中国抗日战争走向胜利的阶段。
1943年春夏以来,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出现了重大的转折,反法西斯盟军在各条战线展开战略反攻和战略进攻。2月2日胜利结束的斯大林格勒会战,成为苏德战争的转折点,苏军开始了战略反攻。5月13日,美英联军胜利结束北非的军事行动,9月上旬在意大利登陆,迫使意大利投降。在太平洋战场,美军于2月7日取得瓜达尔卡纳尔岛战役的胜利,从此日军被迫转入战略防御,美军开始战略反攻。中国敌后战场军民渡过最困难的时期,进入恢复和再发展阶段,并于秋季开始了局部的攻势作战。世界东西方战场的整个形势表明,反法西斯战争已不可阻挡地正在走向胜利。为了协调盟国之间的作战计划,尽快战胜德日法西斯,并商讨战后的有关问题,同盟国于1943年10月至11月,接连召开了莫斯科会议、开罗会议和德黑兰会议,就开辟第二战场和盟国联合对日本作战等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并签署了《中苏美英四国关于普遍安全的宣言》和《中美英三国开罗宣言》等有关重要文件。这些对进一步联合盟国的力量,彻底打败法西斯,加快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的进程,起了积极的作用。
中国敌后战场军民在与日本侵略者的长期战斗中,经历了1937~1940年的上升阶段,1941~1942年的下降阶段,1943年起的再上升阶段。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第一阶段是伸开的手掌,第二阶段是缩回的拳头,第三阶段是再伸出强有力的拳头。第三阶段的拳头,是经过积蓄力量发展壮大并在艰苦战斗中锻炼出来的,是向敌反攻的强有力的拳头。而日本侵略军从1937年7月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后,以近90%的陆军和近1/3的海军与中国决战,未能实现战略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