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86读书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中国抗日战争史-第123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30日,汪精卫集团大小汉奸各就伪职,在南京正式成立伪“国民政府”,地址设原考试院旧址,当天公布其《国民政府政纲》,发布了《还都宣言》。
伪临时、维新两政府则分别发表解散宣言,实行“统一”。当晚,汪又发表对日广播讲话,对日本的扶植表示感谢,决心“将过去容共抗日之政策彻底放弃,重新确立和平反共建国之政策”。汪政权二号头目周佛海同时发表广播词说:“中日今后是患难的朋友”。'《中华日报》194O 年3月31日。'
汪伪政权的正式建立,表明汪精卫集团完全沦为日本的工具。
四、日汪条约
日本扶植汪政权,对日蒋关系带来新的冲击。对于日本的政略战略攻势,国民政府也采取了多方面的对策。
1939年12月,针对日汪之间订立“新关系调整要纲”及若干秘密谅解事项,国民政府发动了自武汉会战之后一次重大的进攻作战行动——冬季攻势,使日军“深感敌军还健在”。江政权正式建立后,国民政府即于1940年3月30日下令悬赏拿办汪精卫。而同时,重庆政府也同日方保持接触,进行会谈。
3月30日,日本扶植汪精卫政权在南京宣布正式成立,汪伪政权号称为“独立的主权国家”,和日本是“兄弟之邦”。但实际上,该政权从策划到正式建立,全为日本操纵和控制,根据日汪密约,自成立之日便在内部设立“最高军事顾问部”和“最高经济顾问部”,尤以最高军事顾问影佐祯昭为汪集团之太上皇。汪政权名义虽为“中央政权”,但实际管辖范围小得可怜,华北地区和蒙疆地区仍为日本另行控制的伪政权,连“国旗”也与汪政权不同,分别为五色旗和四色七条旗。汉口地区长期作为日本单独的军管区,后建立了伪湖北省和汉口市政府,名义归属南京,而实际上唯日军第11集团军之令是听。故汪集团有人自我解嘲说,汪政权政令不出南京城门。
为了加快获得日本承认,汪以日汪密约为基础,进一步出卖民族利益,于8月31日和日本缔结《中日基本关系条约》,包括正文、附属议定书、附属议定书谅解事项、附属秘密协约、附属秘密协定共5件。其主要内容有:
“第一条:两国政府为永久维持两国间善邻友好的关系,应互相尊重主权及领土,并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讲求互相敦睦的措施。
第三条:日本国为实行两国共同防共起见,在必要期间内,根据两国另行协议决定,驻扎必要的军队于蒙疆及华北的一定地区。
第四条:两国政府相约,派遣于中华民国的日本军队依据另项规定,在撤兵尚未完了之前,对共同的治安维持予以紧密协作。在必须维持共同治安的期间内,有关日本国军队的驻扎地区以及其他事项,两国另行协议决定之。
第五条,中华民国政府承认日本国基于以往的惯例,或为确保两国的共同利益,在必要期间内,依据两国间另行协议决定,得驻泊其舰艇部队于中华民国领域内的特定的地区。
第六条:两国政府基于取长补短、互通有无的原则,并根据平等互惠的原则,应实行两国间紧密的经济合作。
关于华北及蒙疆的特定资源,尤其是国防上必要的资源,中华民国政府同意两国紧密合作,加以开发;关于其他地区内国防上必要的特定资源的开发,中华民国政府对日本及日本国臣民应提供必要的便利。
两国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为发展一般通商,以及便利而合理地供给两国间的物资。两国政府对于增进长江上游地区的通商贸易,及日本国与华北及蒙疆地区间合理供给物资方面,尤为紧密合作。
第七条:随本条约所规定的日华新关系的发展,日本政府应撤销其在中华民国所有的治外法权,并交还其租界,而中华民国政府为日本国臣民的居住和营业,应开放其本国领土。
上述条件,将使中国完全由日本控制,彻底沦为日本殖民地。日汪之间的日华基本条约,远远超过以前《二十一条》等条约,成为中国近现代史最为屈辱的条约。而汪集团一伙,却对这一条约甚为满足,在制定之时,周佛海竟认为:“以战败国之立场,而能得此,较可心安理得。”
日本策动对国民政府诱和的“桐工作”遭到失败后,11月30日同汪集团签署了《日华基本条约》,并宣布正式承认汪政权。在签订基本条约的当天,汪政权还伙同伪满洲国发表了《日满华共同宣言》,表示“三国”相互承认。随日本之后,德国、意大利及其他法西斯仆从国相继承认汪政权。汪精卫也终于就职伪国民政府主席,发出通电,登上儿皇帝的宝座。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汪精卫登基典礼的第二天即4月1日,日本外务省发言人须磨弥吉郎会见新闻记者,他回答关于汪政权的独立性问题时说,“没有必要担心这个问题,它的独立性就象满洲国一样。”'〔美〕约翰·亨特·博伊尔:《中日战争时期的通敌内幕》下册,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405页。' 像“满洲国”那样附属于日本,这也是日本对整个中国的侵略目标。
第四编 转入相持(1938。11~1940。12)
第二十三章 日本实行“以华制华”和“以战养战”的殖民政策
 第三节 日本的殖民经济掠夺与殖民文化
一、殖民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变化
经济掠夺是日本进行侵略战争的根本原因之一,也是日本“以战养战”的主要内容之一。日本对于占领区的经济,一方面从总体上全力保持其自然经济状况,尽力延缓或阻挡华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又直接控制占领区经济命脉,对日本所需战略资源实施殖民开发,同时根据不同地域和行业,制定具体的掠夺政策。
在东北地区,日本在1931年至1936年间殖民开发的基础上,加速了战略基地建设,并调整政策,由军部和财阀携手,从一般的农业、资源掠夺转向为以机械、化学、钢铁等产业为中心的重化工业殖民开发。1937年1月,关东军制定《开发满洲产业五年计划纲要》,决定要大规模发展满洲的煤、钢和汽车、飞机等重工业。5月29日更由军部提出《重要产业发展五年计划纲要》,对东北殖民经济各项指标大幅度提高,其中飞机一项要求年产3000架,占其全部产量30%。东北殖民经济的发展成为日本战争经济的重要支柱。据统计,到1942年东北生产的钢村占日本全部生产量近1/3,铝占其所需量的40%,日本所需38种军需物资有14种由东北供给,致使“在亚洲大陆地面部队作战的装备物资补给,大部依赖满洲的工业”。'《日本战争经济的崩溃》,日本评论社,1950年版,第22页。'
在华北地区,日本的经济战略是以华北之所有补东北之所无,或以华北之有余而补东北之不足。1938年11月的御前会议制定《调整日华关系新方针》,强调在华北、蒙疆地区“以寻求日满缺乏的资源(特别是地下资源)为重点”,在贸易领域“采取妥当的关税制度和海关制度”使中国对日物资供应“趋于便利合理”,在农业领域要求由中国“栽培日本所需要的原料资源”。'《太平洋战争史》2,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33~234页。'
同年成立“华北开发公司”,收编原“兴中公司”等作为子公司,并增设龙烟铁矿、华北盐业、华北矾土矿业公司等,以经营煤、铁、电力、交通等各行业的经济殖民开发。
在华中地区,以原在上海等地的殖民企业为基础,于1938年建立“华中振兴公司”统筹对该地区的经济掠夺,该公司到1941年又发展附属公司13个,控制华中地区的水产、蚕丝、煤、铁、电力各业的生产和销售。并由1940年正式建立的汪伪政权加以配合,除各类殖民生产,还直接实施对广大民众的巧取豪夺。如捐款一项,1942年发动“献金运动”就有什么“国防献金”、“献金购机”等各种名目,1943年后在汪政权之下建立“全国商业统制总会”和“全国物资统制委员会”等,强化对各种战争及生活物资的搜括。江南一带本为中国最富庶的“鱼米之乡”,但由于汪政权按日军指令,全面推行战时经济体制,以“竭泽而渔”和”杀鸡取卵”方式为日军输血打气,连日方也承认,汪政权方面,由于战争与军需的压力,“疲惫逐渐达于极点”。'服部卓四郎:《大东亚战争全史》4,商务印书馆中译本1948年版,第1302页。'
日本对占领区总体上的经济政策是实现“日、满、华经济一体化”。日本对每一个傀儡政权的经济要求均十分苛刻。1938年武汉会战后由御前会议制定《调整日华新关系的方针》,规定“日满华就资源的开发、关税、贸易、航空、交通、通讯、气象、测量等方面,签订必要的协定。”'〔日〕《日本外交年表和主要文书》下,原书房,1969年版,第406页。'
1940年11月13日,御前会议制定《中国事变处理要纲》,重申在经济方面“中国须承认日本于前项地域开发,利用国防上所必需的资源”。'〔日〕《大本营陆军部》〈2〉,朗云新闻社,1983年版,第132页。'
日本的经济战略囊括整个亚大地区,它以日本本土及中国的东北构成其“中心圈”,以中国其它地区和印度支那半岛及南洋地区作为日本的“自给圈”,又以印度和澳洲作为“补给圈”,综合而成为“大东亚共荣圈”。
1941年1月25日,统帅部制定《对华长期战争策略要领》,规定了一系列对华经济掠夺目标,其中两条为:
“(一)日军在当地独立生活的必要物资,及属于物资动员范围之物资,特别是对地下埋藏资源,帝国对华要求数额之全量应如数取得;
(二)在取得上述以外的一般物资时,只要治安情况等现地形势许可,则避免通过压力取得,而尽量尊重中国的习惯和原来的经济组织,通过正常的经济手段,圆满且恰当地取得之。同时应避免过分压迫民需,特别是食品资源,以资收榄民心,且便于我之长期取得。”'〔日〕堀场一雄:《中国事变战争指导史》,时事通讯社,1962年版,第530页。'
日军上述经济政策与计划,由于遭受占领区抗战力量的打击。未能全部实现,但其在华军队的自给率在一个时期确有所提高:'〔日〕堀场一雄:《中国事变战争指导史》,时事通讯社,1962年版,第533页。' 由自给率变化可见,实行殖民经济掠夺,通过“以战养战”来运转战争机器,或实现其驻军现地自给,这种经济战略已经构成日本侵华战争指导的重要方面。
自给比例
年次人员 %马匹 %
华东(中)华北华东(中)华北
193941362750
194075456655
194183558365
二、经济掠夺
(一)对工矿、交通的掠夺和统制
“七·七”事变后,中国东北地区除原有的“南满铁路股份公司”外,日本侵略者又设立了伪“满洲重工业股份公司”,股份4。5亿日元,公司在接收“满铁”一些重工业如煤、钢铁、有色金属、机器制造和比学工业的基础上,又陆续设立和接收一些子公司。到1944年止,满洲重工业公司资本达到28亿余日元。该公司的重要子公司有:本溪煤铁、东边道开发、阜新炭矿、密山炭矿、满洲轻金属、满洲矿山、满洲铝矿、满洲飞饥、满洲汽车等。'姜念东等:《伪满洲国史》,吉林人民出版社,第276~277页。'
上述“满业”、“满铁”两个大垄断组织,完全独占了中国东北的重工业和铁路交通,控制了东北地区的经济命脉。由于日本殖民主义经济急剧扩张,中国东北地区的民族工业受到致命的打击,几乎无以生存,至1945年,日伪资本在东北工业中已高达99。15%。
日本对中国关内沦陷区工矿业的掠夺和控制,采取了“军管理”、“委托经营”和“中日合资”、“租赁”、“收买”等多种形式。在华北占领区,日本侵略者初期采取“军管理”的形式,将劫掠的工矿业交给日本财阀的“公司”代为经营,企业主权仍归日军。在华中占领区,日军初期采取“委托经营”的形式,即由日军当局委托有关“公司”来经营管理劫掠来的工矿企业。
“中日合资”、“租赁”、“收买”等形式,则主要是利用日本侵略者的军事政治力量强制加以实行的。
1938年11月,日本同时成立了“华北开发股份公司”与“华中振兴股份公司”等两大国策公司,分别主管对华北和华中的经济掠夺。
“华北开发股份公司”是在“兴中公司”的基础上建立的。“兴中公司”建立于1935年。日军在“七·七”事变后武装占领华北地区,对华北各业的管制事项便大多委托“兴中公司”等殖民公司主管,如同年12月,受军方委托经管占领区电力事业,11月受托主管龙烟铁矿,1938年初受托经营井陉、正丰、磁县、阳泉等各地煤矿。此外还承担军用道路建设与汽车修理等,“兴中公司”势力大增。
殖民地财产及中国内地的广阔市场,对日本财界具有非常的吸引力,而日本政府也以经济掠夺为战争的基本目标,进行迅速而详尽的计划安排。1937年10月,内阁政府设置了“第三委员会”,委员长为企划院次长青木一男,委员有外务省东亚局长、大藏省理财局长及陆、海军省军务局长等5人,12月6日第三委员会制定了《华北经济开发方针》,决定以国策公司为主,并广泛引进国内财界力量,和“引进第三国的投资”,将整个华北经济纳入日本本土经济体系。1938年3月,内阁正式制定了在华北与华中建立“国策公司”的计划大纲,4月组建了筹建委员会,委员长为日本经济联盟会长乡诚之助,委员除各省次官及两院议员各5名外,还有各大中财阀代表,“满铁”与“兴中公司”总裁也是代表。而一切人事安排则主要由陆军省军务局直接控制。
10月,“开发公司”正式完成筹建,规定其宗旨是“密切日满华北经济、促进华北经济开发,以谋求华北的繁荣,以其强化我国防经济。”首任总裁为前拓务大臣大谷尊由。
“开发公司”成立时资金总额3。5亿元,日本政府与华北伪政府各出资一半。而日本“出资”部分,包括了日军所掳掠的华北地区之车辆、机械、电信设施以及铁道等原有之中国财产,据统计,这一类“实物投资”竟占大半比例。如“开发公司”所属“华北交通公司”实收资本23970万元,中国原有铁道器材设备折合资金达14970万元,所属“华北电信电话公司”实收资本2000万元,中国原有设备器材折合资金达1250万元,日本在军事占领之下,实行这种“借鸡孵卵”的办法,实力不折不扣的军事劫掠。
“华北开发股份公司”经营范围遍及各行各业,其下属子公司到1943年10月已发展有29个,成为日本对华北经济的最大殖民垄断组织。其主要子公司及经营业务是: “华北交通股份公司”是下属交通运输领域的一个重要的子公司。由于交通运输业关系到整个占领区的军事运输,利润极大,军方、满铁及各财团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日本占领华北初期曾由满铁代管,1939年4月才组成“华北交通股份公司”,统管华北地区铁路、公路、水运、港湾等交通运输事业。资金由华北开发股份公司出资1。5亿元,“满铁”出资1。2亿元,伪北京临时政府出资0。3亿元,合计3亿元,公司总裁为满铁理事宇佐美宽尔,3名理事也是“满铁”派出的,所以,该公司仍为“满铁”等旧殖民机构所控制。
“华北电信电话股份公司”,1938年7月正式成立,资金共3500万元,由伪临时政府、“开发公司”和原有“华北电信总局”等出资。在“蒙疆”地区,则于1938年5月在张家口设立”蒙疆电气通信设备股份公司”,资金总额为1200万元。
“龙烟铁矿股份公司”,1939年7月成立,资本约2000万元,年产约70~80万吨铁矿石,供石景山制铁所等使用。
“兴中公司”成立于1935年,划归“华北开发公司”统辖,“兴中公司”下属又有若干子公司。
“华北盐业股份公司”,1939年8月成立,资金2500万元,年产盐约250万吨。华北消费仅50万吨,其余约200万吨即4/5输入日本。
除了“华北开发股份公司”这一最大垄断组织之外,其它还有一些所谓的“合办事业”,如“中华航空股份公司”、“华北电影股份公司”、“华北东亚烟草公司”等,它们构成日本对华北地区的巨大而复杂的吸血管道。
在华北建立殖民掠夺“国策公司”的同时,日本在华中也建立了属于同性质的“华中振兴股份公司”,同年11月正式营业,其资金1亿元,由日本政府与伪政权各出一半。同华北一样,日本的“出资”也以劫掠所得的企业资财充当,或军用票、伪钞或债券等支付。在公司所属于公司和经营手段等方面,则同华北有所区别。在华北以新建企业为主,而华中地区是同中国原有企业“合作”,具体办法是由南京伪政权将原有官、私有企业进行估价,然后作为“现物出资”而纳入“华中振兴股份公司”,并与其所属有关子公司进行合作。日本之所以采取这样的较之于华北更为“让步”的措施,是因为中国在该地区的工商业势力比较强大,日本试图充分利用此经济力量来为其殖民利益服务,以表面的“让步”来怀柔国民党及中国的资产阶级。
“华中振兴股份公司”拥有子公司13个。其主要的有:“华中水电股份公司”、“华中矿业股份公司”、“上海内河轮船股份公司”、“华中电气通信股份公司”、“华中蚕丝股份公司”、“上海恒产股份公司”、“华中水产股份公司”、“华中城市汽车股份公司”、“华中铁道股份公司”,等等。
在华南等地区,日本通过军管直接劫掠或由“台湾拓殖股份公司”、“台湾银行”等既有机构组织代行。
1939年2月10日,日军在海南岛登陆后,即以日本国内派遣的大批“技术人员”,设立“经济局”、“产业试验所”等机构,并组织日本商社前往海南进行“经济开发”。随后设立农场、制糖、橡胶等股份公司20余个。
(二)对农业的掠夺
“七·七”事变后,日本除对中国东北地区的农业继续进行残暴掠夺外,对中国关内占领地农业也开始大肆掠夺。
在土地方面,日本侵略者以移民形式大批掠夺中国的土地。1937年至1941年,日本在东北实行第一期移民,计划移民10万户,实际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