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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心律师-第1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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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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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0章 神秘的风尘女子() 
王子道边听姜贺的汇报,边蹙紧眉头打开网页。

    看到网上铺天盖地的报道,王子道牙齿咬得咯吱响,猛地一拍桌子大喝道:“废物,全是废物,尽给我惹事”

    还不等王子道喷完,妖冶秘书又急匆匆跑进来,焦急地汇报:“王总,有很多媒体要来采访,保安怎么拦都拦不住。”

    王子道的眼睛像牛眼似的瞪着姜贺,强硬地道;“我不管你用什么办法,马上给我摆平这件事!”

    姜贺顾不得擦额头上的冷汗,连忙点头哈腰应道“是,是”

    “还不给我滚!”

    姜贺吓得往后一缩,然后屁滚尿流而去。

    当天,各大新闻媒体关于此事又有新的报道,乘风酒店道歉毫无诚意,避重就轻。

    受害女子请求不要曝光个人身份,不想平静生活被打破。

    酒店强拉女子背后到底存在什么猫腻?

    强拉女子的青年出于何种目的。

    乘风酒店的危机公关虽然很烂,但是或多或少起了点作用,媒体的矛头指向了强拉女子的青年。

    受害人再次给李超打了个电话,感谢李超的帮忙,要不是李超出手,乘风酒店不会低头。

    李超再次来到乘风酒店约见王子道。在走到酒店门口的时候,迎面正走来一个风尘味十足的女子。

    这女子叼着一根香烟,梳着大波浪头,穿着十分暴露,上面披着透明的纱巾,纱巾下黑色的胸衣直接透出,两个半圆跟着脚步在人眼帘下抖动着,下面穿着齐b短裙,大腿迈动之间,黑色的内ku若隐若现。

    烟圈喷出,女子的眉头紧紧蹙起,一副心事重重的样子。

    女子心不在焉,眼神无焦距,面对着李超径直走来,都差点要撞向李超了。

    李超连忙往旁边一闪,提醒道:“靓女,走路当心。”

    那女子点点头,再往前走,好像记起了什么似的,又倒退回来,对着李明问道:“看你的打扮,你是律师吧?”

    李超一身正装,带着公文包,这打扮不是卖保险就是搞传销,一句话衣服就表明了他在服务行业干。

    李超职业素养不错,笑着答道:“对,我是李超律师,有什么可以帮忙的吗?”

    风尘女子狐疑地仔细打量李明,沉默着没有搭腔。

    李超依然保持着微笑,耐心地道,“有什么为难的法律问题,可以联系我,这是我的名片。

    许是李超的诚意打动了风尘女子,风尘女子接过名片,询问道:“李律师,有时间谈谈吗?”

    李超点点头道:“当然有时间,我先到乘风酒店处理点事情,十点在律所恭候你。”

    到了乘风酒店,王子道依然避而不见。

    上午十点,正扬律所会客厅,那个风尘女子依约而来。

    风尘女子看到李超,眼睛一亮,兴奋地道:“我回去查了下李律师的资料,没想到你就是超人律师啊!”

    李超笑着道:“过奖了!靓女,怎么称呼,有什么事情需要帮忙的?”

    风尘女子在李超的招呼下,走了下来,答道:“我叫林小曼。李律师,不知道你对盗窃犯罪的案子熟悉吗?”

    李超点点头,笑着回答道:“盗窃犯罪,我办过几件。你能说说案情吗?”

    林小曼一脸的伤感,黯然地问道:“李律师,我能抽根烟吗?”

    李超带着林小曼去了吸烟室,林小曼熟练地打火点上一根香烟。

    烟圈寥寥,小曼的脸庞隐藏在烟雾中,就像带着一层神秘地面纱。

    吸了半响,小曼才忧伤地问道:“李律师,能让偷东西的死人渣赔钱吗?”

    这小曼应该是盗窃犯罪的受害者,很可能被人偷了东西没追回赃物。

    李超心思急转,从容地答道:“当然可以,小偷销赃或者损坏了赃物等情形下,作为失主完全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责令其赔偿损失。”

    烟头的火光明灭,小曼深深抽了一口烟,再吐了一口气,烟圈飘荡开来,小曼的话语也幽幽传递过来,“不是赔偿被偷的东西,而是要他赔偿人的损失?”

    盗窃犯罪,怎么牵涉到人的损失?

    李明听了微微一愣,不解地问道:“人的损失,你的意思是指什么?难道偷东西伤了人?

    案情不同,处理的方式和结果都不一样,你先得给我讲讲案情。”

    火光明灭,小曼凄美的脸在烟雾中若隐若现,她的眉头紧蹙,眸子中满是哀伤,陷入了自怜自爱的沉思,许久不曾开口。

    应该是个悲伤的故事。

    李明默默地为小曼递上烟灰缸,静等其从伤感中回神。

    好久,小曼才抬起头来,红唇张了几次,欲语又休,最后叹息了一声,才对着李超说道:“李律师,我不想说,你能不能跟我去看看案发的现场?到时你就清楚了。”

    林小曼完全不讲清楚案情,而李超的案子多时间紧,李超歉意地道:“抱歉,林小姐,你应该先讲讲案情,否则我一头雾水,这是浪费大家的时间。”

    林小曼哀求道:“李律师,我知道你最热心助人了。最近,乘风酒店女子被强拽的事情,也是你打包不平。我真的有特别的案子,需要你帮忙。

    我只是觉得边看现场边讲解案情,更能让你把握案件情况。

    李律师,您就帮帮忙,抽空去一趟吧。”

    林小曼语气真诚,看来确实是遇到了困难,

    李超答应道:“好吧,我就去看看现场。”

    上了车,李超问道:“案发现场在哪?”

    林小曼答道:“我们去乘风酒店观澜店。”

    李超不由得脱口而出,“咦,怎么又是牵涉到乘风酒店的案子?”

    林小曼眼眸发亮,微笑道:“就是知道李律师你刚和乘风酒店打过官司,而且胜得漂亮,我才特意找你。”

    李超正从乘风酒店寻找自己被追杀的真相突破口,林小曼的案子又涉及到乘风酒店,李超不由得增添了几分兴趣。

    到了目的地,林小曼哀伤地望着酒店的招牌,然后对转身对李超说道:“李律师,你跟我来吧。”

    乘风酒店观澜店应该就是案发现场了,不知道林小曼在这家店中到底发生了怎样的盗窃案?(。)

第271章 离奇案情() 
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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