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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政治论-第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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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正确了解的人是必具有这种德性的。服从是尊重一个统治者的意志,不是尊重必然与真理。那么,因为我们不知道上帝的意志的性质,在另一方面,我们知道事物之发生都完全出自上帝的力量,除了借着启示我们无法知道上帝究竟是否愿意被尊为一个君主。还有,我们已经说过,神权在我们看来像是权力或命令,这只是在我们不明了其原因的时候是如此。 一旦知道了神权的原因,神权就不是权力了。 我们依从神权不再是以其为权力,而是以其为真理了;换言之,服从变为了对上帝的爱。对上帝之爱必然从真实的知识发出来,就和光从太阳发出来一样。 所以理智引导我们爱上帝,但是不能引导我们服从他,因为只要我们不明白上帝的命令的原因,我们就不能以上帝的命令为神圣的而接受之。 我们也不能合理地认为上帝是个君主,以一个君主的地位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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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章 论国家的基础;个人的天赋之权与公民权;统治之权132

    圣的律法与权利是人生来就有的一种必要,那就用不着上帝要和人类订个契约,用誓约与协定使人类必须遵守神的律法与权利。所以,我们必须完全承认,神的律法与权利是人用明白的契约同意无论什么事情都听从上帝的时候发生的。并且,用比喻来说,人把天赋的自由让出来,把他们的权利转付给上帝。 转付的情形在谈国家的形成的时候已经说过了。可是,我将要把这些事情说得更要详尽一些。也许有人坚持要说,统治者与人民一样,也是必得遵守神的律法的。 而我们已经说过;统治者们仍然保有他们的天赋之权,他们想做什么就可以做什么。难点起自天然之权,不是起自天然的状态,为的是解除这整个的难点,我主张每人在天然的状态之下必须遵照神的律法过活,也就正如必须遵照理智的命令过活一样;就是说,因为是于他有利,他为得救不得不如此之故;但是,如果他不这样过活,他可以冒险有另外一种作法。 这样他就按照他自己的律法过活,不遵照任何别人的律法过活,不承认任何人为裁判的人,或宗教中的上司。 我以为一个元首就是处于这样的地位,因为他可以采取他的同胞的意见,但是他不必承认任何人是个裁判人,除他自己以外,也不承认任何人是公理问题的仲裁人,除非那个人是上帝特别派来的预言家,用确凿的神迹证明他的使命。 即使这时除上帝而外他也不承认任何一个人是他的裁判者。如果一个元首拒绝按照上帝的律法所启示的服从上帝,他这样做是自己冒险并遭受损失,但是并不违犯任何公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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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2神学政治论

    天赋之权。 因为公权是有赖于他自己的命令;天赋之权是有赖于自然的规律。 自然的规律不是适应宗教的。 宗教唯一的目的是为人类的幸福,而自然的规律是适合自然的秩序的,那就是说,适合上帝的为我们所不知的永恒的命令。 有些人似乎把这条真理用一种略为晦暗的形式说出个大概来,那些人主张人能违背上帝的启示而犯罪,但是不能违背永恒的命令。上帝借永恒的命令已经规定了万物。也许有人要问,如果统治者的命令有违反宗教的地方,违反我们已明白向上帝宣誓的归依服从,那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我们应该服从神的律法呢,还是服从人的法律呢?我以后对于这个问题还要详加论述,所以现在我只说,当我们有上帝的意愿的确定无疑的启示的时候,应该先服从上帝。 但是关于宗教方面的事物,人是很容易弄错的,而且,随脾气的不同,人常激动地把他们自己的无中生有想出来的东西拿出来,这有经验可为明证。 因此,如果关于一些国家的事情一个人认为是有关宗教的而不服从国家,则国家之权就要依赖各人的判断与情感。 没人会认为他必须服从与他的信仰或迷信相违的法律了;有此借口,他也许有了无限制的放肆。 这样民政当局之权就完全被取消了,所以我们不得不得一总结曰,只受神权与天赋之权的支配以保存与防守国家的法律的统治权,应该有最高之权适当地订制关于宗教方面的法律。 按照上帝要人遵守的大家所作出的诺言,所有的人都有义务服从这方面的命令。但是,如果统治者是异教徒,我们或是不应该与之订立契约,宁把我们的生命交出来,也不把我们的权利转交于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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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章 证明没人能或需要把他的所有的权利都交付给统治权332

    或是,如果订立了契约,把权利转交了,我们应该(因为我们自己已把自卫与宗教之权转让了)

    有遵守不失信的义务。我们有义务这样做,甚至是对的,除非有时上帝借确实的启示答应特别帮助反对暴政,或予我们以特许不服从统治权。 所以我们知道,在巴比伦的所有的犹太人中,只有三个青年确知会有上帝的帮助,因此拒绝服从尼布甲尼撒。 所有其余的犹太人,只有为国王所爱的但以理除外,无疑地都为权利所迫不得不服从,也许以为上帝把他们交付于国王之手,国王获得与保持他的统治是出于上帝的意图。从另外一方面来说,以理撒在他的国家完全灭亡之前,想把他对于国人的忠诚做出证明,为的是他们能始终追随他,而不让他们的权利与权力交付给希腊人,或忍受任何酷刑,而不效忠于异教徒。 我这里所主张的,每天都有事例发生,证明是不错的。 信基督教的国家的统治者们,为的是加强他们的统治,毫不迟疑和土耳其人、异教徒订立条约,命令与这些民族相处的自己的国民,无论在俗务方面,或在宗教事务方面,不可擅越条约的规定或外国政府的许可,有不应得的自由。 荷兰和日本订的条约可为例证,这个条约我们在前面已经提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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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章 证明没人能或需要把他的所有的权利都交付给统治权。 论摩西活着的时候与其死后直到王国成立之前的希伯来共和国与其优点。 最后论神权共和国灭亡的原因以及何以即使继续存在也不能免于分裂

    在上一章中关于统治权的无限制的权利以及交付给统治权的个人的天赋之权所提出来的学说,虽然在许多方面与实际的实践相符,虽然实践可以做得越来越与这个学说相合,但是在许多方面必定永远纯乎是理想的。 没人能完全把他的权能,也就是,他的权利,交付给另一个人,以致失其所以为人;也不能有一种权力其大足以使每个可能的愿望都能实现。命令一个国民恨他所认为于他有益的,或爱于他有损的,或受辱而处之泰然,或不愿意摆脱恐惧,或许多与此类似的事,那永远是枉然的,这些事密切地遵守人性的规律。 我想这已由经验充分地证明了。 因为人从来没有完全把权交给接受此权和权利的统治者而不受猜忌,从来统治权受其内部人民的威胁与受外部敌人的威胁是一样大的。 果真人们的天赋之权能完全剥夺净尽,若不得到握有统治权的人的许可,对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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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章 证明没人能或需要把他的所有的权利都交付给统治权532

    务不会再发生什么影响①,那安然保持极暴虐的暴政就是可能的了。 这一点我想是绝没人会承认的。所以,我们必须承认,每人保留他的权利的一部分,由其自己决定,不由别人决定。但是,为的是正确了解统治者的权利与权能的范围,我们必须注意,其范围并不只包括其由恐惧强人所做出的行动,而是全然包括其能使人所做出的每个动作,因为使人成为一个国民者是服从,不是服从的动机。无论使人服从统治者的命令的原因是什么,是恐惧还是希望,或是爱国,还是什么别的情绪,事实上是人由其自己斟酌,却遵守统治者的命令发为行动。 所以,我们不可以说,人们自己酌量的结果所发的一切行动其发生都是遵照个人的权利而不是遵照统治者。 实际上,所有的行动都是出于人的自己的酌量,不论其决定的动机是爱或是怕受惩罚。所以,或是统治不存在,没有统治其国民的权力,不然就是此统治权其范围及于使人决定服从统治的一切事项。 因此之故,一个国民遵照统治者的命令所发的每一行动,不论此一行动是出于爱,或惧,或,更多的时候,是出于希望与恐惧,或出于恐惧与景仰联合而成的尊敬,或是出于无论什么动机,每一行动之发生是由于其归顺统治者之故,不是由于其自己的权能之故。

    ①“果真人们的天赋之权能够丧失,将来绝对不能反抗君王的意志。”两个军人从事变更罗马的统治,并且确实改变了它(太西特,《历史》,第一章第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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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2神学政治论

    有一事使此点更加明白,即服从不在于外表的动作,而在于服从的人的内心状态;所以凡全心全意决心以服从另一人的命令的人是最受别人统治的人。 因此之故,最坚强的统治是属于最能左右国民之心的统治者。 如果最让人怕的人有最坚强的统治,则最坚强的统治是属于一个暴君的国民,因为这些国民总是很为他们的统治者所畏惧的。 还有一层,虽然完全统治人心像完全统治人的喉舌一样,是不可能的,可是,在某种范围内,人心是受统治者的控制的,因他有许多方法能使他的大多数的国民在他们的信仰、爱憎方面要顺从他的意愿。虽然这些情绪不是一有统治者的明令就会发生,经验上证明,这些情绪往往是统治者的权能的威力与其指挥的结果;换言之,是因他的权利而发生的。 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在信仰,爱憎,轻蔑与所有其他的无论什么情绪方面,人是遵循他们的统治者的煽动的。 我们这种想法是不与我们的理解力相违背的。按照这种想法,虽然政府的权限很大,可是永远不会大到掌握此权的人的每一愿望都能实现的地步。 我想我已把这一点说得十分明白。形成经久不衰的统治的方法,我已说过,我不想讨论。 但是为的是达到我所企望的目的,我要谈一谈关于这一方面的给摩西的神的启示的教旨是什么。 我们要讲一讲犹太人的历史与成功,从此可以知道,为统治的安全与增大,统治者给与国民的许可是什么。理智与经验极其清楚地告诉我们,一国的保存主要是有赖于国民执行所接受的命令之忠实,至于国民应如何指导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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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足以保存其忠实与道德,则不很明显。 统治者与被统治者都是人,是容易随顺他们的欲望的。 大众的不坚定的性情几乎使与大众有过交道的人陷于绝望。 因为大众是完全为情绪所左右,不为理智所节制。 它贸然而行,无所不至,极其容易为贪婪或奢华所腐化。 人人都以为自己是无所不知的,想把一切事物弄得合他的心思,判断一件事物是公正或不公正,合法或不合法,要看将于他有利或是有损。 虚荣心使他小看他的同辈的人,拒绝接受他们的指导。 嫉妒优越的名誉和财富(因为这种禀赋永远不是均匀分配的)

    ,使他对邻人的败亡幸灾乐祸。 我用不着详细枚举,人人都已经知道,由于憎恶现在,犯了多少罪恶——想有改变,一时的忿怒,和对穷困的蔑视——人的心是如何地为这些所萦绕,搅得不安。艰巨的工作是能免除这些弊端,形成一个没有欺骗的余地的治权,我们的社会之组成使每一个人不论其性情如何,都可以求公益而不谋私利。 需要往往为发明之母。 但是她从来还没有造成一个治权,其受自己的公民的威胁较显著的敌人为小,或其统治者对于后者的恐惧不小于前者。 请看罗马帝国,对于她的敌人是立于不败的地位,但是有许多次为她的人民所征服与严酷地压制,特别是威斯柏辛与威太利之战(看太西特:《历史》,卷四,描写城市的惨状)。

    亚历山大认为在国外的威望比在国内容易获得,并且相信他的伟大可以为信从他的人所破坏。 怕有这样的灾祸他这样对他的朋友说:“使我免于内部的阴谋与国内的奸计,我就毫无畏惧以应付战争的危险。 腓力在交战的时候比在剧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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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为安全。 他往往脱免于他的敌人之手,他不能脱免于他的国民。 如果你想一想帝王的死,你数一数就知道死于暗杀的多于死于敌人的。“

    (柯提斯,第六章)

    为的是置自己于安全之地,古代的帝王争夺了王位常宣传说他们是永生的神的后代,以为如果他们的国民与人类其余的人不把他们当做和自己是一样的人,而相信他们是神,就甘心服从他们的统治,听从他们的命令了。 所以奥古斯特想使罗马人相信他是伊尼斯的后代,伊尼斯是威那斯的儿子,是众神之一。“他要人在庙堂中像神似地受到僧侣们的崇拜。”

    (太西特:《历史》第一章第十节)

    亚历山大希望人把他当做究皮特的儿子礼拜,其动机不是出于自尊心,而是出于策略,此由他对于赫墨拉斯的谩骂的答复可以证明。 他说:“我是由于究皮特的神谕被承认的,赫墨拉斯要我违反究皮特,那几乎是可笑的。 我对于神的回答要负责吗?它给我以儿子的名义;默认绝不与我现在的计划相违。 但原印度人也会相信我是一个神!战争是借威望而进行的,欺骗而人信以为真,常常得到真理的力量。”

    (柯提斯,第八章第八节)寥寥数语,他巧妙地想一个办法对无知的人撒了一个谎。 同时暗示出欺骗的动机。柯利昂演说劝马其顿人服从他们的国王的时候,采取了相似的办法。 因为他景仰地对亚历山大备致赞扬,历述了他的功绩之后,柯利昂接着说:“波斯人不但虔诚,而且把他们的国王崇拜为神,也是精明深于世故的,因为王权是公众安全的盾牌。”最后他这样说:“当国王进宴会厅的时候,我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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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己要伏身在地上;别人也应该这样做,明智的人尤其应该如此。“

    (柯提斯,第八章第六十五节)但是马其顿人更是精明小心——的确,只有不折不扣的野蛮人才会公然被人花言巧语地哄骗,才会不顾自己的利益,被人从人民的地位变成奴隶。 可是,别的人能更顺利地使人相信王位是神圣的,在地上执行上帝的职务,王位是上帝设立的,不是由人民选举与同意而成;王位为神的特旨与帮助所保存与卫护。 帝王们宣布过与此类似的捏造的话,目的在巩固他们的统治。 但是我要把这些略过去不谈。 为的是达到我主要的目的,我只把古代神对于摩西的启示这个题目的教义回想一下,一加讨论。我们在第五章中曾经说过,在希伯来人离开埃及以后,他们不受任何别的国家的法权的拘束,而是随意自由设立新的仪式,要占什么地方就占什么地方。 在解脱了埃及人的不可忍受的奴役之后,他们不受对任何人的契约的束缚;所以,每人开始享受他的天赋之权,自由保持或放弃,或转付于他人之手。 那时候,因为他们处于天然的状态,他们听从了摩西的劝告。 他们所信赖的人主要的是摩西。 他们决定把他们的权利不交付给任何别人,只交给上帝;不再延迟,他们都异口同声地答应听从神所有的命令,凡神不由预言方式的启示所发布之权他们概不承认。这个诺言,即把权利转让于上帝,其实现正与在普通的社会中我们所知者相同,在普通的社会中大家同意放弃他们的天赋之权。 事实上,是借一个一定的契约与一个誓约(见《出埃及记》第三十四章第七节)。犹太人自由地不受强迫与威胁把他们的权利交出来,让与上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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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如此,为的是这个契约可以批准决定,不致于被人疑心是骗局,在犹太人经历了只有上帝的惊人的权能才能使他们繁荣之前,上帝没有做契约中的一员(《出埃及记》第十九章第四、五节)。那是因为,他们相信只有上帝的力量才能使他们不致灭亡,他们才把天赋的自存的权能交付给上帝。 这天赋的自存的权能他们从前也许认为他们是有的,所以把此权与他们所有天赋之权同时交出了。所以,只有上帝对希伯来人有统治之权。 他们的国家是凭借名为上帝的王国这个契约的。 上帝说是他们的国王;因此之故,犹太人的敌人就说是上帝的敌人。 凡想法夺取统治权的公民就犯了背叛上帝之罪;最后,国家的法律就称为上帝的律法与诫律。 所以在希伯来国,民政权与宗教权都是完全由服从上帝而成,二者完全是一回事。 宗教上的信条不是一些箴言,而是一些律法与命令;虔诚与忠诚,不敬神与不忠,看成是一回事。 凡背弃宗教之人就不算是一个公民,仅仅根据这个理由,那个人就被认为是个敌人。 凡为宗教而死的人就被人认为是为国而死。 事实上,政教的法律与权利完全没有分别。 因为这个理由,政府可以称之为神权政体,因为一般公民除上帝的启示而外,不受任何拘束。但是,这种情形学理上是如此,实践上则不然。因为,据我们下面所说就可明白,事实上,希伯来人把统治之权完全操在他们自己之手。这可以由政府设施的方法与计划看出来,我就要加以说明。因为希伯来人没有把他们的权利交付给任何别人,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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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像在民主国家中似的把他们的权利都均等地交出来,大家都齐声喊道:“无论上帝要说什么(不指出中间人或代言人来)

    我们就做什么,“

    因此之故,所有的人都是一样地受契约的拘束。大家都有均等的权利向神请示,接受与解释他的律法,所以大家对于政府都有一份,完全没有分别。 那么,最初他们在一起走近上帝,为的是他们可以知道他的命令是什么。 但是,头一回招呼,他们听见了上帝说话,他们极为惊心动魄,他们以为他们的末日到了。所以,他们惶惧地又去见摩西,并且说:“看啊,我们听见上帝在火中说话,没有理由我们想死。这场大火一定要把我们烧死。如果我们再听见上帝的声音,我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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