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对于女子的维系力,便已不绝如缕,名义上她虽还脱离不了”从父”的关系,而事实上却是十分洒脱,可以和她的丈夫齐驱并驾。
霍布豪斯(Hobhouse)说:“罗马帝国的主妇,其自主的能力,要比任何古代文化里的主妇为充分,要有例外的话,也只有一个,就是埃及在某一时期里的主妇;并且,我们不能不添上一句,也比任何后来的文化里的主妇,要来得圆满,连我们自己这一代的主妇也还不是她的对手”①。
许多人根据育文奈尔(Juvenal)和塔西陀(原名见前)两个讽刺家的文字,以为后期的罗马女子是很逾闲荡检的。但是在讽刺家的笔墨里,要对于一个伟大的文化,寻一幅整个的、匀称的鸟瞰图,我以为至少是徒劳无功的。霍布豪斯②的结论是这样的:最初的罗马法律规定下来的婚制,把女子很严厉的安放在丈夫的掌握之中,在这时期里,她当然是一个良妻,是丈夫的伴侣、顾问、朋友;到后来法律一变,她的权利也一变,但是她的良妻的地位,她的所以为丈夫的伴侣、顾问、朋友,却始终没有变,这不是很难能可贵的么?大多数的学者到现在似乎都已经有此种见解,弗里德兰德(Friedlander)虽曾置疑于此,但那时代还早,也许有看不真切的地方。
迭尔在他那本看得很真切的《罗马社会》(Dill,RomanSociety)里(163页)就说:罗马女子的地位,在法律上与事实上,都在帝国时代逐渐的提高;
提高的结果,她的道德和受人敬重的程度并没有减少,她的才艺和令人爱慕的程度却加多;行为上的束缚既少,她的风度和势力就有了放大的机会,甚而至于在政治与社会事业里,都可以感觉到;她和她的丈夫的地位,确乎是越来越接近,越来越相等。一直“到西罗马帝国的未造,她这种地位和势力并没有衰退。”杜那尔曾,在他那本有价值的《妇女史》(DOnaldsOn,Wom…an)里,也以为罗马帝国的后期里,道德并不沦丧;“要是萨尔维恩的记载有几微可靠的话,那末,非基督教的罗马纵有它的淫放的地方,但比起基督教的非洲,比起后来的基督教的罗马和基督教的高卢来,真是小巫见大巫了”(113页)。萨尔维恩对于基督教的记载也许是偏激而形容过火的,但是非基督教的讽刺家和基督教的禁欲的传道家对于古罗马所叙述的种种又何尝不偏激、不过火,恐怕还要偏激过火得更厉害些咧。
我们要再寻一个在开明的程度上与罗马的末期差堪比拟的文化时期,我们得跳过一千几百多年而到十八与十九世纪的英法两国。在这时代里的法英③ Mercator(疑为一种地理学的刊物)第四卷,第5 页。④《法律精粹编》(Digest)第四十八册,第十二卷,第5 页。①同注①所引霍氏书,第一册,第213 页。②同注①所引霍氏书,第216 页。两国,我们才再度发见一次道德的与法律的两性平权运动,在法国的尤其是早一些。在这运动的前驱,我们也发见一大串开辟草莽的人:阿斯特玛利(MaryAstor)、“一个有品格的女子苏菲”(Sophia a Lady of Quality),塞革(Segur),辉勒夫人(Mrs。Wheeler)、而尤其著名的是乌尔斯顿克拉夫脱女士(MaryWollstonecraft)和她的那篇宣言《女权的一个拥护)(Avindica…tion of the Rights of WOman),以及穆勒约翰(John Stuart Mill)和他的那篇论文《妇女的制服》(The Subjection of Women)①。
12 女子地位与历史倾向三——基督教
西洋历史里对于女子的地位有关系的倾向,现在已去其一。但这一个还是小的。那大的,假使把它的全部的现象综合起来看,那确乎对于女子是很不利的,因为它的目的是在维持女子的服从的地位。上文告诉我们,罗马亡了以后,它所传给西洋的良好的遗业对于女子是很便宜的。但是这种遗业,一旦碰上坚强有力的条顿民族的习惯和组织严密的基督教会,就土崩瓦解了。条顿的风俗和基督教的势力当然也不会是全部对女子不利的,所以专家的评论在这方面往往很有出入,但是就大体而论,它们并没有能让女子和男子享受同等的权利,似乎是无可讳言的。条顿的民俗所以不利于女子,盖有两个有力的原因。一是买卖婚的存在。买卖婚虽未心会降低女子的地位,诚有如克劳利所云,但对于女子的人格,多少总有一些贬损。二是民族的尚武好战,在尚武的风气之下,一切和平而含有女性的作业就不受人尊重,而男女情爱的一事,自然也在无暇讲求之列。基督教起初对于女子是有利的,因为它的教义把富有女性的情绪重新解放出来,而加以崇尚;但后来组织越来越严密,理想越来越侧重禁欲的一方面,于是全部的气息便渐渐的对女子不利了,打头它就不许女子执行什么祷祝的职务。到此,它就更把她当作恶浊的性的代表,应该受人唾弃①。那位“偏心”②的教父德杜连(Tertul1ian)有一次说女子是“魔鬼之门”(Janua Diaboli);不到七百年以后,那位温柔而富于哲学的涵养的安塞姆(Anselm)也在文章里写着说:“女子是魔鬼的火炬”(Femi…na fax est Satanoe)③。下面我们照例举一些例证。
佛朗克人是条顿人的一派。他们行一夫一妻的婚制;女子是终身不自由的;她不能买卖财产,也不能继承财产,除非先取得她所隶属的家长的许可。
一个男子娶一个女子,他对于这女子就取得了所有权,婚期也是由他决定,决定的时候,他就给女子的父母一些小的钱币,叫做“阿拉”(arrha 即译作婚钱),成婚的后一天,他又送给女子自己一件外衣,叫做“晨衣”(Morgengabe)。既嫁而寡,女子便还归父母所有①。他们的法律(salic law)规定凡碰触女子的行为须处罚金,执女子的手指而加以挤捏,也在处罚之列。
①此外比较不甚知名的先进还多,可参看麦吉尔孔姆女士(HarrietMcl1quham)在《惠斯明士德杂志》(WestminsterReview)中所发表的许多篇文字,尤其是1889 年11 月份及1903 年11 月份的两篇。①基督教对于妇女地位的影响,勒基亦曾加以详细的讨论,见注①所引书,第二册,第316 页以降。又注③所引杜氏书第三篇,亦有同样的讨论。②原文为Eccentric,译作“偏心”,最合———译者③见米尼《教父学》(Migne,Patro1ogia),第一百五十八册,第686 页。①见贝杜李欧《法国风俗史》(BedoIlierre,HistoiredeMOeursdesFran…gais),第一册,第180 页。这好像是很看重女子了。其实不然,处罚的理由并不是因为得罪了女子,辱污了女子的尊严,乃是因为触犯了某人的财产而已。原始的日耳曼人可以出卖儿女,有时候也可以出卖妻子,甚至于可以把她们卖作奴隶。降至第十一世纪,卖妻的行为虽已属非法,也还时有所闻。
基督教的传说,比起条顿的习俗来,对于两性平等的维护,原是差较近情,但是一旦和此种习俗混合在一起,它不但不能加以补正,反而把它自己原有的“不洁”的观念火上添油一般的搀了进去。女子因为不洁,所以精神的地位要比男子为低,这一点就在教堂里的两性的待遇里也可以看出来。女子在教堂里,有时候要受种种限制,甚至于有没有进堂的权利,有时候还有问题;有的地方,她们虽可以进去,却只能停留在前厅里,就是在非寺院性质的教堂里,也是如此②。在教堂里男女还不免分个高下,是很值得注意的。
男女同属有性的人,但教会对于男子的观念,想教他性的成分越少越好,最好是能够完全取消,对于女子的观念,理论上虽不盼望性的成分越多越好,事实上却把种种性的现象都往她身上推;这样一来,女子的地位和女子人格的观念是必然的高明不到那里去的。杜那尔曾也指出这一点,并且很妙的说③“我不妨为男子女子各下一个定义,男子是一个阳性的人,女子是一个阴性的人。。当初的基督教徒所尝试的是:就这两个定义里,在男子方面则去‘阳性’二字,在女子方面则去一‘人’字”。其实一般的宗教大都对于女子有些很有力的使她屈而不伸的影响,它尽管可以吸引女子,使女子皈依,但此种影响多少总是有的,初不独基督教为然。韦思特马克(Westermarck)甚至于说:“妻子之所以受制于丈夫,原因固多,但宗教也许是各原因中的最楔而不舍的那一个”①。常听人说基督教这种贬薄女性的倾向最厉害的时代里,有一次的宗教会议竟正式的否认女子是有灵魂的。这是不确的,并且愚蠢得可笑;但说也奇怪,竟有许多作家,像鹦鹉学舌一般,把它再三的播弄。葛瑞高瑞(Gregoryof Tours)在他的教史里说②:五八五年,罗马教会在马冈举行会议(Chuncilof Macon)的时候,有一位主教提出一个疑问来,就是“人”字究属包括不包括女人在内,当时大众的意见都以为是包括的。女人没有灵魂的故事,大约就是从这个疑问里以讹传讹的散布出来的,未免太蠢得可笑了。后世的法家与律师,也时常怀疑到人字的涵义,再三加以讨论,所得的结果,从女子的立场看去,有时候还赶不上马冈会议咧!初期教会对于女性的贬薄是基督教学者自己也承认的。梅瑞克(Meyrick)写着说③:“我们不能不理会,就是最伟大的那几位教父,对于女子的估量,也实在低得可怜,而对于婚姻关系的价值,自然也在鄙夷之列了。奥古斯丁(St。 Augustine)是何等的一位圣哲,但他也以为婚姻的行为,除了为了要有子女的缘故不能不郑重采取以外,便再也没有可以勉强认为合理的理由;所以为了产生子女以外的一切婚姻中的性交是有罪的。为子女而婚姻,还有理由可说;为免除更不堪的②详见斯密士与溪丹合辑的《基督教古物字典》(smithandCheetham,DictiOnaryof ChristianAntiauities)“性的隔离”条下。③同注③所引社氏书,第182 页。①同注⑧所引书,第一册,第669 页。②见他所作的史书,第八册,第二十章。③同注②所引字典,”婚姻”条下。淫恶而婚姻,虽有天谴,容可赦免;但婚姻是一种两人之间的社会生活,是一个彼此可以互相帮助、互相慰藉、有福共享、有难同当的结合,那时候便几乎没有人了解,也没有法子了解。”德国勃朗女士(Li1y Braun),用女子自己的立场,在他那本很重要的关于妇女问题的书①里曾经下一结论说:就对于女子有利的一部分而论,基督教最大的贡献是在把女子和男子放在同一的道德的水平线上。这方面最好的实例是耶稣自己说的那几句话:“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谁就可以先拿石头打她”②。这两句话隐指男女在性的方面,彼此应该同样的忠贞。但勃朗女士又说:过此,基督教就没有更大的贡献了。“基督教——女子竭诚接受、甚至于以身相殉、认为是可以救她们苦难的基督教——终究没有满足她们的喁喁之望。”勃朗女士的话固然不错,但即就性道德的平等的一点而论,基督教教父的态度也不能说是全无轩轾。教父中最伟大的一位,圣巴西尔(St。Basil),在第四世纪的后半期里,把已婚男子奸非的行为分做两种,设对方为一已婚的女子,则为“犯奸”(adultery),设为未婚的女子,则不过是“犯淫”(fornication)而已。如为犯奸,则妻子即不应再认他为丈夫,如为犯淫,则仍应认为丈夫③。这样一个判断,对于妻子的道德的人格,是没有能全盘承认的,因为无论丈夫所犯的是“奸”是“淫”,其为对不起她。总是一样的呀。西罗马教会的许多教父,如吉罗姆(Jerome)、奥古斯丁、与安勃鲁士(Am…brose)固然也未尝不承认丈夫与妻子应当受同一的道德律的制裁,但这不能算是他们的特殊贡献,因为在罗马文化的末期里,法律已经慢慢的悟到这种见解,初不待基督教努力的推挽,而后始可完成。但无论如何,罗马教会的教会法典(Canon Law)成立的时候,也就把这一层正式的采纳,规定丈夫和妻子同样的可以犯两种程度的奸:(一)单奸(simplex),即对方为未婚的男或女,与(二)复奸(duplex),即对方为已婚的男或女。
但理论上的性道德的均等虽然如此,而在实际的性道德里,谁都很难说基督教已经把它切实的包举起来。理论上是接受了,但实行则尚有待。社会风俗学家美国人桑姆纳(w。G。Sumner)曾经讨论到这一点,并且下一个结论说:“为什么这种见解没有变做习俗的一部分?无疑的是因为它们在形式上很武断,论其由来,是玄学的臆想所虚构,论其行使,是神学的权威所强制。
它们并不是生活经验的自然产物,也经不起生活经验的盘驳。其行不通的理由,最后当然得求诸于生理的事实,男之所以为男,女之所以为女,就是这种事实为之厉阶”①。关于这一点,目前姑不具论,详见下文。
13 女子地位与历史倾向四——武士道与条顿民俗中古时代女子地位之所以低微,固然具如上述,但是此种低微的地位所以会牢不可破,与其说是由于基督教的传播之力,无宁说是由于另外两三种势力的促进之功。那两三种势力呢?一就是条顿民族原有的习俗,二是封建①《妇女问题》(DIeFrauenfrage),1901 年出版,第28 页以降。②见《新约全书》,《约翰福音》,第八章,一至十节。——译者③同注②所引字典,“犯好”条下。①同注③所引书,第359—361 页。制度的发展,三是此种制度所崇尚与培植的种种刚性与好勇斗狠的理想。就是武士道(Chivalry)的英雄美人的一部分的理想,名为对于女子有特别的好处,实际上似乎也没有多大的意义。
戈蒂埃(Gautier)在他那本讲武士道的巨著里,聚集了不少的材料,来证明封建的精神,好比古往今来到处的尚武精神一样,名义上间或把女子捧得天高,但是大体上在底子里总蕴蓄着鄙夷女子的臭味。我们在《蒙叨庞的瑞诺》(Renaus de Montauban)里,就读到这样的一段话:“到你的珠帘画栋的阁上去,在荫凉的地方坐下,怎样舒服,你就怎样,吃、喝、织锦、染丝,都由得你,但记住,我们的事你不用管。我们的事是拿了钢刀——斫。
别作声!”假定那女人还要作声,她脸上也许就吃上一刀,随后就有血流出来。丈夫有鞭打妻子的权利,妻子犯奸,要打,女子说话冒犯了他,也要打。
这些都是武士道时代的产物。但女子也并非全无权利;在十三世纪所搜罗拢来的《习惯法章》(Coutumes)里说,丈夫打妻子是可以的,但总得打得合乎情理(resnablement)。①在封建时代一个武士的眼光里,骏马与美人并重,并且骏马的价值往往在美人之上。在《麦兹的吉尔倍》(Girbers de Metz)。。
里,不有这样一段会话么?两个武士,一个叫加尔仁(Garin),一个叫吉尔贝(Girbert),是两个中表弟兄,他们同时骑马过一家人家的窗口。窗口正坐着一位面如桃李、肤如白玉俏美女。加尔仁说:“表哥,你瞧,好一位漂亮的女子!②吉尔贝回答说:“嘿,我的马才漂亮咧!”加尔仁说:“我还没有见过比这位白皮肤黑眼睛更教人可爱的东西。”吉尔贝又回答说:“我这匹骏马的是盖世无双。”武士的时代里,男子既这样的把全副精神都放在武事的上面,所以男女爱悦的行为,往往只好由青年女子自己发动。高谛霭在他的书里说:“在所有法国民族的长歌(chansons de geste)里面,为了恋爱追逐的全都是女子,有时候亏她们的脸皮真老。”但高氏也说,这时代里妻子的操守却比较的要好。③其在英国,泊洛克(Pollock)和梅特兰(Maitland)以为在英国的条顿民族中间,女子的地位虽不高,但终身受制于男子的现象,却也始终不曾有过①。霍布豪斯(见前)也说:“自诺曼人入主英国(Norman Conquest)以后,凡属未婚的女子,一到成年,便取得一切法律和公民的权利,她在法律上的人格便和三千年前的巴比伦的女子没有分别”②。但是这种对于未婚女子的种种好处,到了后来发展成熟的英国法律里,便被对于已婚女子的种种规定给抵销了,并且抵销了还不够,因为两下是很矛盾的。根据这后来的法律,已婚女子是绝不负责的一个人。除了杀害她自己的夫主的最高的罪名以外,什么行为她都不负责。霍布豪斯继续着说:“英国的妻子纵不是她的丈夫的奴隶,至少是他的子民(liegesubject),要是她把他杀了,她就犯了一个“雏形的叛逆的罪”(pettytreason),无异小国家里的一个平民对于王上的阴谋篡夺,所以比普通杀人的罪还要来得严重。丈夫在的时候,妻子是没有法子杀人的,因为她的人①至于丈夫鞭打妻于的权利,参看注①所引霍氏书,第一册,第234 页。就英国而论,一直要到查理二世许多新运动发韧的时候,才把此种权利注销。②原文中有赌咒的语气,并引圣马利亚的神灵监誓,不妨译作“向圣母保证”。但译文中省略。——译者③《武士道》(LaChevalerie),第236—238、348—350 页。①《英国法律史》(HistoryofEnglishLaw),第二册,第437 页。②同前霍氏书,第一册,第224 页。格从结婚的日子起便变做他的人格的一部分;她要有什么犯罪的行为,那责任便十有八九要归到丈夫身上(英国丈夫的所以有鞭打妻子之权,原因在此):同时丈夫也不能和妻子订什么契约,因为和她订,便无异和自己订,那是不通的。勃拉克士东(Blackstone)说:“在婚姻的时期以内,女子本身的人格和法人的地位是搁置一边。不生效力的,至少是和丈夫的夹在一起、变做一块,她的一切工作,是在他的羽翼、庇荫、与保护之下做的。英国法律上的女性”,勃氏又说,“真是一个天之骄子呀!”霍氏解释英国法律的意义,也说:“女子的力量就是她的软弱。她以退为进、以败制胜。她的温柔要受爱护,免得被世间的扰攘给摧残了,她的芬芳馥郁,要妥为保存,不要使与外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