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颐切Φ哪羌父虎诿商镎庖焕嘀档眉撬械幕安灰欢悖獠还且焕樟恕"俦窘诩跋挛牡诙氲谒牧浇诖蟛糠指蓥笆稀堆芯柯肌返诙缎缘哪孀邸贰"诔霭乩妓堆缦芬黄械囊欢紊窕埃簧窕爸械闹鹘敲爬伺邓梗║ranos),故名。柏氏这篇也是西洋第一种讨论到同性恋问题的作品。③关于中国的情形,详译者所作《中国文献中同性恋举例》,见篇末附录。第四节一夫一妻的标准到近代为止,单婚或一夫一妻的婚姻是我们西洋文明所认为惟一合情合理合法的婚姻方式。⑤西洋文明不但这样的承认,并且,就一般的见解而言,以为是一种天造地设的格局,毋庸讨论的;假定有一二例外的人敢冒大不韪加以讨论甚或提出疑问,那人大概在事实上是个有怪癖的人或有心疾的人,至少也要被别人看做有怪癖或心疾的,以至于比有怪癖或心疾更要不堪,他的意见当然是不值一笑了。到了今日,婚姻的方式问题是再也不能这样一厢情愿地承认下来而搁过不谈了;婚姻的方式是可以有变化的,决不是宗教、道德、法律、甚至社会的惯例所能教它一成不变的。那些议论到它的人也不再全都是无足轻重的了。所以,居今而研究性心理学的人,在讨论到两性的关系时,对于一夫一妻的标准,总得准备拿出一些见地来。
开始把一夫一妻的婚制当作一个社会问题来讨论的前驱者不止一人,其中最早的一个我们要数英人兴登(James Hinton)。兴氏的评论大约在五六十年以前就有了的,但比较明白地用文字印行出来不过是一二十年以前的事。他所以迟迟不公布的理由是因为他觉得对于这西洋单婚制的研究还嫌不够,不欲轻于问世,但等到公布的时候,他已经是古人了。兴氏的为人是很多人都知道的,他是一个相当常态的人,没有心疾,因此我们不能把他搁过一边,认为是无足轻重的。他是伦敦一位著名的外科医学家,也是一个哲学思想家,对当时科学界的活动有紧密的接触,对当时一般的社会问题也有很博厚的兴趣。他也是和现实生活有密切关系的人,而不只是一个高谈理论或潜心于小题目钻研的专家。他的遗稿尚未成形且无系统,但其中对单婚制以及建筑在单婚制上的一般社会制度的那一部分评论大致是有线索可寻,而可整理出来的。他认为在人类婚姻史里,真正的单婚制是从来不曾有过的,又以为在他所认识的西洋社会里,真正笃守一夫一妻标准的男子在数目上等于凤毛麟角,实际上还没有东方的多妻社会里那么多。⑥一夫一妻的婚制,就已成的格局而言,他以为根本上是一个自私而反社会的制度,娼妓制度的由来与成立要归它负责。一夫一妻制是个理想,我们赶得太快了,我们想一蹴而就,并且以为是真赶上了,殊不知过于匆忙地把一个理想演为事实,演为一个天下通行的法定格式,无论那理想多么可爱,但终究是个大错。结果是,表面上与名义上单婚制好像是防杜了不少淫佚的行为,实际上所唤起的淫佚④霭氏论两性的不同,认为男子变异性(variability)大,女子变异性小,即男子品性走极端者相对的多,而女子则中庸者多。近年以来,研究性别的人也大都持此见解;同性恋的倾向既属品性的一种,当亦不是例外。⑤清代末叶以前北京的“象姑”或“相公”,大抵由幼年的伶人兼充,优伶是主业,“相公”是副业,或优伶反成为副业。“相公”的称呼原先只适用于男伶而演旦角的人,后来则成为男伶而同时是同性恋的对象的人的一种称呼。再后,好事者认为”相公”之名不雅,又改为”象姑”,声音相近,而义则更切。当时北京通行的一种近乎指南性质的书,叫做《朝市丛载》的,载有咏象姑车诗说:”斜街曲巷趁香车,隐约雏伶貌似花,应怕路人争看杀,垂帘一幅子儿纱。”到清末及民国初年,伶人如田际云(想九霄)辈始出而倡议废止所谓“私寓”的制度,详见译者所著(中国伶人血缘之研究》,238—239 页(商务印书馆版)。⑥中国的“象姑’或“相公”必兼擅音乐及扮演,是无需说得的,同时也兼习其他艺术,特别是绘画及书法,亦所在而有,清代陈森的《品花宝鉴》在这方面是相当写实的,参看本书篇末附录。行为比多婚制所能唤起的还要多。⑦所以据兴氏看来,西洋的婚制是已经腐烂的,目前正在因腐烂而解体。他相信我们需要的是一个比较流动的性关系的制度,不是死板的和一成不变的,而是容许相当的改动的,例如,只要多方面都有益处,容许一个男子和两个女子结合之类;在不妨碍人类共同生活的大原则下,这种更动是随时应当有的。自兴氏以来,这一类议论我们时常可以遇见,发议论的人的立场也许和兴氏的不一样,议论的扫荡力也许难得赶上或根本没人能赶上兴氏的那一支笔,但大都是在一条路上,是没有问题的。同时,我们也得注意,我们的婚制在实际上也发生了不少的变迁。如果我们把目前婚制的状态和兴氏那时的比较一下,我们可以看到不少的变动,并且这些变动往往和他所希望的方向相符合。离婚是比较容易了;妇女在法律和社会方面已经取得更大的独立的资格;社会对于私生子的看法,也似乎没有以前那般严厉了;生育节制的方法已经传播得更广,而两性之间应有更大的接触的自由也已经受到一切文明国家的承认。
同时,从不止一方面看,一夫一妻制在今日的地位却和以前一样的稳固,甚至于可以说更见稳固。这是不足为怪的,一种能维持长久的东西是应当有弹性的,婚姻制度有了弹性之后,以前在没有弹性状态下所发生的种种流弊就有很大的一部分可以不再发生。
还有一点必须弄清楚的,就是“单婚”一词我们时常用错,因此又引起一番见解上的混乱。例如,我们常听见人说,两性之中,有一性是比较更有“单婚”倾向的,所谓有一性,特别是指女性,而男性则更有“多婚”的倾向。严格他说,这种措词是没有意义的。为什么没有意义是一目便可以了然的。初步的事实告诉我们,人口中两性的比例,在初生的时候,便是差不多相等的(最初,男性略微多些),既然相等,要教文明社会里的男子人各二妻事实上是行不通的,即在承认多妻的社会里,真正多妻的也不过是少数富有的男子罢了。即使男女的数量不平均,而女多于男,我们也不能说我们文明社会里的男子(少数例外搁过不提)大都有两个妻子的要求。无论这两个妻子是合住成一户,或分居作两户,总有各式各样的不方便与弊病教大多数的男子不敢尝试;至于女子,要同时维持两个家庭,各有不同的父亲,是更行不通了;她必然是要走“单婚”的路的。实际上,这单婚或多婚的名词是用错了的。一般人讨论到男子是不是比女子更有“多婚”的倾向时,他们的意见是,是不是男子比女子更有“多恋”的倾向。①那就是说,所问的并不是他们是否喜欢多结婚,而是他们是否愿意有更多的性的自由。我们若说,某一个男子是喜欢单婚的,我们并没有答复他究竟是指单恋抑或多恋的问题,即使我们确定他是多恋的,那我们也并不能断定他是喜欢多婚的,甚至是乱婚的,所谓乱婚,指的是不分皂白、毫无选择的性的结合,那是任何人所不会有的,②除非在特殊的疯狂状态下。③因为这种名词的乱用,很大一⑦见佩氏所著《大学人物的性生活》一文,载美国《神经与心理病杂志》,1925 年1 月号⑧见汉氏所著《一个婚姻的研究》一书。⑨见戴氏所著《二千二百女子性生活的因素》一书。①见毕氏所著《柏林的男妓业》一文,载《霍华德杂志》,1931 年。②霍氏是瑞士的一个商人兼作家,他在1836 年,鉴于当时发生的一个因同性恋而引起的妒杀案件,写了一本书,叫《恋爱之神》'Eros,厄洛斯,男神,和女神阿佛洛狄忒(Aphrodite)有别'。据一部分批评家的见解,这是柏拉图《宴席》一篇以后,在同性恋的题目上第一本认真的作品。部分讨论就成为混淆不清,因而毫无意义。
据我们的观察,大多数的人,无论男女,是单婚而兼多恋的。那就是说,他们只愿意有一次永久的婚姻,而同时希望这种婚姻关系并不妨碍他或她对其它一个或多个异性的人发生性的吸引,固然我们也可以感到这种引力和在婚姻以内所经验到的引力在性质上是下一样的,同时他们也会知道,把这种引力多少加以控制,使不致于推车撞壁,也是很可能的事。④这种单婚与多恋的倾向,似乎是两性所共有的一个现象,即其间并无性的区别。女子似乎完全和男子一样,也可以同时对不止一个异性的对象发生性爱的情感,不过因为性的意义对女子比对男子要深刻得多,她在作性的选择时,也许更出乎天性似的要苛求得多,因此,自然而然表面上就见得多几分限制,同时,因为社会和其它方面的顾虑,她在表现这种情感或接受男子的情感时,也比男子要更加小心,更加不露声色。
上文说大多数的男女都有单婚而多恋的倾向,当然其他的型式还有,而个别的变异更是不计其数。这许多种的性的型式之中,我们决不能说某一种是绝对最富有道德的意义或社会的价值,而其余的型式都赶不上它。苏联的勃朗斯基(Blonsky)讨论到女子可以分做主要的两类(勃氏研究的对象大部分是学校教师),他分别叫做单男型(monandric)和多男型(pO1yandric),前者只和一个男子发生严格的性关系,而后者则倾向于和许多男子发生性关系,或在同时期内发生,或更迭地在不同时期内发生;这两个主要的型式之间,当然还有不少居间的类群。勃氏发见单男型的女子,无论从个人的立场或社会的立场看,都要比多男型的女子高出一等;多男型的女子是比较自私的、独断的、逞能的,而神经也比较特别容易受刺激。至于单男型的女子则比较更富有责任心,神经比较稳称,有更大的组织能力,在社会与人事关系上,也比较易于成功;在数量上,单男型的女子要比多男型的多出一倍。勃氏这种结论大体上无疑是很正确的,在俄国固然适用,在其他国家也未尝不适用;不过我们必须小心,不要大快地作什么过于肯定的概括的论调,我们知道也有不少多男型的女子在品格上也是很好的,比勃氏所说的和所肯承认的要好得多。勃氏的这番结论也可以完全适用于男子。
关于单恋或多恋的问题,我们的责任是就这问题的性质与原委加以说明,至于一个人应否多恋,要我们加以指导,那就在我们的任务之外了。这是一个社会道德的问题,而凡属可以牵动到社会道德的举措行为,是必须由个人负责的。不过在研究心理学的人,遇到旁人有这一类的行为举措时,应当用一种同情与了解的态度来观察,他应知他所处的目前的社会环境是复杂的,大家在这种环境里的反应也必然是不单纯的;如此,庶几不至于教社会道德的问题更见得严重。在这方面,我们无疑正目睹着一番变迁的进行,不过这种变迁井没有走上什么了不起的极端,至少距目前关心世道人心的人所口讲指画而深恶痛绝的极端还很远。目前有一部分人所引为可以痛心疾首的③卡氏是十九世纪中叶德国法医学界的最高权威,他指出后来所称的逆转现象是一种“涉及道德的阴阳同体现象”,而是有先天根据的,见1852 年卡氏所自编的《卡氏季刊》。④乌氏不是一个专门的学者,而是一个法庭的员司,不过从1864 年起,他在性逆转的题目上发表了一系列文稿;他也认为同性恋是一种先天的变态,是“女子的灵魂联合在男子身体里”(animamulieribusincorporeviriliin…clusa)的一种变态。⑤韦氏是柏林大学的精神病教授,他是《精神病学藏档》多年的老编辑,这例子就是在《藏档》里发表的。“多婚”的倾向,大部分属于被人称之为“连续的多婚”,不过这名称是不正确的。这一类的多婚倾向是由于离婚的增加;一个人连续结婚不止一次,旧婚方才解除,新婚便尔开始,一而再,再而三,近时的所谓多婚大都属于这一类。不过这也未始不是寻常的单婚的一个扩大,不过每一次单婚的时间比较短促罢了。无论用哪一种看法,这种现象总是对多恋倾向的要求的一个承认。每一个男子或女子,就基本与中心的情爱而言,无论他或她如何倾向于单婚,对其夫妇而外的其他异性的人,多少总可以发生一些有性爱色彩的情感;这一点事实,我们以前是不大承认的,到了今日,我们对它的态度却已经坦白得多了。因此,从今以后,婚姻以内以及以外的性的关系必然要更见复杂,而此种关系的调整适应必然要更见困难,必须人人有比较开放的胸襟,宽阔的度量,能彼此谅解,彼此体贴,必须人人有持平的恕道,能把原始的嫉妒心理的遗蜕充分地加以克制,这种调整适应的功夫才有希望。本来,假若没有这些品性上的进步,不要说婚姻内外的男女关系的适应要发生问题,就是一般健全的文明生活怕也不能永久地维持一个和谐的状态。不过婚姻制度,就其纲目的大处而言是始终存在的,今日存在,千万年之后,怕还一样地存在,并且还是千万年前之旧。不过如果我们能在这制度上多加一些弹性,对于这制度的原委多几分精密的了解,对这制度的因时因地而不同的需要多表示几分同情,结果一定是,不但摧毁不了它,并且可以教它在人类的历史里,更取得一个巩固的地位。
婚姻不止是一个性爱的结合。这是我们时常忘怀的一点。在一个真正“理想的”婚姻里,我们所能发见的,不止是一个性爱的和谐,而是一个多方面的而且与年俱进的感情调协,一个趣味与兴会的结合,一个共同生活的协力发展,一个生育子女的可能的合作场合,②并且往往也是一个经济生活的单位集团。③婚姻生活在其它方面越来越见融洽之后,性爱的成分反而见得越来越不显著。性爱的成分甚至于会退居背景以至于完全消散,而建筑在相互信赖与相互效忠的基础之上的婚姻还是一样的坚定而震撼不得。④①见是年法国《神经学藏档》。②圣保罗在这题目上也有一本专书,叫《同性恋与各式同性恋者》,原本,1896 年;增订本,1910 年。③西氏两本小册子的名字是:《希腊伦理中的一个问题》(1883)和《近代伦理中的一个问题》(1891)。霭氏《性的逆转》(今《研究录》第二辑》的初稿,是和西氏合作的。④书名为《优良现象和单性现象》。第五节生育的控制德国凯塞林伯爵说过,凡是不能接受真正婚姻关系的人我们不妨劝告他们索性避免婚姻,而采取其它的性关系的方式。除了凯氏所提出的这样一个解决而外,在今日的情势下,还有一点我们必须牢牢记住,就是婚姻还有一个优生学的关系,即未来子女可能有的品质的关系。在以前,婚姻与生育是一回事,就目的而论,两者是分不开的。教人结婚是等于允许他生育;劝人不生育等于告诫他不要结婚,直接的结果是把两个可以享受婚姻生活的人贬入冷宫似的永远地度那凄凉寂寞的生涯,而间接的结果是无形中鼓励了娼妓和其他有害的解欲方式。如今这种婚姻和生育的连锁关系是不存在了,至少任何文明国家的知识分子已经知道它不再存在。所谓防止受精或避孕的现象(contraceptiOn),就是运用各种方法,一面可以不妨碍性交,而一面可以防止受精——无论有无正式的舆论的许可——,已经通行很久,至少在西洋,稍有知识的人几乎无人不知利用,所以究属这种现象的利害如何,似乎不值得多加讨论。在有的国家,现行的法律还在禁止此种知识的传播,但事实上避孕的方法依然流行得很广,甚至于即在反对此种方法的宗教中,其信徒利用此种方法的也不在少数。总之,到了今日,一个人或一对人宜乎不宜乎结婚是一件事,宜乎不宜乎生育是又一件事,我们对二者应该加以区别。宜乎不宜乎的问题牵涉很多,它不但牵涉到夫妇本身的利益,尤其是妻子方面,并且影响到子女的健康。能把两个问题分开应付,无疑是一种进步。而这种进步又是很自然的,其间并不包含什么剧烈的变革。在医学的经验里,我们早就有一种习惯,就是劝涟康上有特殊情形的妻子用绝欲的方法来停止生育。我们现在做的不过是比此更进一步,就是在初婚时就加以劝阻罢了。不过这也并不是很容易的一件事。很多人知道神经有病态的人有彼此吸引的倾向。这种倾向是跟着物以类聚的原则来的,品性相象的人容易彼此吸引,原是一个一般的倾向,有精神病态的人当然也不例外。以前以为品性不相象的人,根据相辅相成或截长补短的原则,易于彼此吸引,现在我们知道是不对的;换言之,同品相婚(homogamy)要比异品相婚(heterogamy)普通得多。②异品的吸引是有的,但只限于第二性征的范围以内;就是,特别阳刚的男子容易和特别温柔的女子接近;若男子特别温柔,则其所爱悦的对象大抵是富有刚性的女子;但一出第二性征的范围,异品相聚的道理就不适用了。
两个精神有病态的人考虑到结婚时,也许要我们与以指导;而我们不加⑤即今《性心理学研究录》第二辑。⑥马氏书名为《性的进化和间性状态》。①这见地是对的,“少成若天性”,少成之中,自有其天性的基础,不但少成如此,晚成也未尝不如此。“习惯成自然”一语亦应作同样的看法,即若无自然做依据,习惯是养不成的。同性恋也不能逃此公例。②中国文献里所叙同性恋的例子虽不算太少,但对于逆转现象与此种现象的由来则向无学理上的探讨。不过类似先天或后天的说法也未尝没有。清纪购在《阅微草堂笔记》(卷十二)里说:“凡女子淫佚,发乎情欲之自然;娈童则本无是心,皆幼而受给,或势劫利饵耳。”这可以说是后天之说。清袁枚《随园诗话》载逆转青春江公子诗,说:“人各有性情,树各有枝叶,与为无盐夫,宁作子都妾。”这可以说是先天之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