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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细节-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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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了――不能丑化穆斯林的形象,也成了“政治正确”的一个部分。
  “不能冒犯女性”这一条,最记忆犹新的例子,就是哈佛前校长  summers栽的跟头了。在今年一月的某次会议上,  summers宣称,女性在科学方面的成就比较少,可能是因为男女在“内在智能”上的不同。此言一出,群情激愤。哈佛大学女教师委员会写信给他说:“你的行为让哈佛大学蒙羞”。一些校友则宣称,如果  summers不公开道歉,他们将停止给哈佛的捐款。事后虽然 summers一再道歉,最后也不得不因为这根导火线而辞职。
  不能冒犯不同的信仰或者政见持有者这一项,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美国过去这  50年对“麦卡锡主义”不断的检讨和反思。虽然麦卡锡主义对马克思主义者的迫害程度与规模,和“斯大林主义”政权对非马克思主义者的迫害历史相比,只能说是小小巫见大大巫,美国社会对真假马克思主义者当年所受的迫害,那个耿耿于怀,简直到了祥林嫂的地步。去年奥斯卡热片之一,《晚安,好运》,是这种耿耿于怀的又一次发作。相比之下,某些社会对残酷、惨烈得多的政治迫害的遗忘速度,不可谓不惊心动魄。
  美国版的这四项基本原则,概而言之,无非就是一条,对弱者的同情和保护。它可以说是美国  60年代以来民权运动的结晶。今天的我,作为一个少数族裔,一个女性,一个无神论者――就差同性恋这一条了,能在美国这块土地上,自由、安全、有尊严地生存,不能不说是得益于这种“政治正确”的文化。换在 100年前,我有可能面临种族、宗教、性别的三重歧视。当然,这些歧视目前仍然存在,但是“政治正确”的文化基本确保了在公共场合,我不会因为自己的性别、种族、信仰而受到公然的羞辱。
  但是,另一方面,因为这四项基本原则,美国人,尤其是公众人物,活在无形的言论审查机制之中。人们私下里关起门来可以畅所欲言,但是一到正式场合,就只能使用一种四平八稳的“正确语言”,以至于形成了一套政治正确的语汇。比如,聋子不能叫聋子,得叫“听力受损的人”,比如凡是用到第三人称单数的时候,不能仅仅用“他”,得说“他或者她”。所以后来有人对政治正确进行恶搞,说要不“家庭主妇”也不用叫家庭主妇了,叫“居家工程师”,“胖子”也不叫胖子了,叫“水平方向受到挑战的人”,“穷人”改叫“经济上还没有准备好的人”,“骗子”改叫“创造性运用事实的人”云云云云。有很多人,尤其是保守团体以及极端自由主义团体,谴责“政治正确”的文化侵蚀了美国的言论自由。甚至有极端保守派认为,政治正确的文化,不过是在马克思主义在经济社会的变革方面走到山穷水尽之后,试图从文化上腐蚀一个自由社会。
  还有很多人抱怨,“政治正确”的文化不是解决了问题,只是回避了问题。黑人犯罪率居高不下,不会因为你电影里把黑人全部塑造为好人而改变。大部分恐怖袭击是由穆斯林分子所为,也不会因为穆斯林们烧了丹麦使馆而改变。  Summers 的辞职,不能改变女性科学成就偏少的事实。弱者可能的确是历史的牺牲品,但是让弱者沉溺于迼 br /》 ?种“牺牲品”的角色里不能自拔,甚至以这种角色为理由去逃避自己的个人责任,去否认这个弱者群体内部的问题,这也的确是“政治正确”可能导致的陷阱。
  围绕着“政治正确”展开的这种辩论,本质上,是自由社会里,求真与求善之间的冲突。维护“政治正确”的人,试图在一个充满不平等的世界里,为弱者讨回公道。而反对“政治正确”
  的人,试图打开一个没有思想禁区的世界,人们可以在其中尽情地追求真理、畅所欲言。说到底,真实的东西不一定美好,而善良的愿望并不等于事实。
  我倒是相信,只要政府不强制推行四项基本原则,用国家机器来镇压“政治不正确”的思想和言论,“政治正确”并没有什么可怕的。几千年“政治不正确”的历史,导致了“政治正确”的拨乱反正。“政治正确”的矫枉过正,又导致了“政治无所谓正确不正确”的回潮。商品市场有一只“看不见的手”,事实上,观念的市场也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调节观念的平衡。就前面几个案例来说,美国政府没有、也不可能强行要求“幸存者”停放。可以说,美国版的四项基本原则是社会自发创造的原则,也将被社会自身消化。既然是“人民内部矛盾”,谁胜胜负都不重要,重要的是社会在这种斗争中涌现出来的活力。思想这个东西,就象石头缝里的草,只要没有一只“看得见的手”将它连根拔起,总能悄悄找到自己的出路。
  法治自由篇不告白不告07 年 7 月 4 号,一个叫龙圳的小男孩在深圳死了。据说是在四家医院以各种理由拒绝接收他之后死去的,据说如果抢救及时,小男孩是本来可以不死的。


  这事让人悲愤,但是对于一个负责的社会来说,仅仅悲愤是不够的。通过法律程序问责相关医院或者医生,才能真正有效地防止类似悲剧。如果法律没有相关条款,那么也许就应该改革这个法律系统。
  美国最近有一条似乎无关的新闻。
  07 年 6 月底,一条关于“天价裤子案”的新闻四处传播。事情是这样的:两年前,皮尔森先生发现洗衣店洗丢了他一条裤子,于是将洗衣店告上了法院,并且狮子大张口,咬定让对方赔偿 5400 万美元。其诉讼理由是干洗店门口的牌子“保证满意”和“当日送取”是对顾客的刻意欺骗。结果法官宣判皮尔森败诉,而且要求他担负双方的所有诉讼费。
  这事与其说是一条法律新闻,不如说是一条娱乐新闻,全美国都拿来当笑话读。人们普遍认为这个离婚、失业、穷困的皮尔森不过是在借机敲诈,却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这事果真仅仅是个笑话吗?我倒不以为然。皮尔森之所以如此异想天开,其实不是因为他疯了,而是因为在他涉足的这条“打官司发财”的荒谬道路上,在美国实在有不少成功的“前辈”。
  最经典的,莫过于 1992 年的史戴拉?里贝克 v。麦当劳案。当时里贝克女士因为自己不小心打翻麦当劳的咖啡,烫伤了大腿,以“咖啡不合理地烫”为由将麦当劳告上法庭,获得了 64万美元的赔偿。自此,“史戴拉奖金”就成了专有名词,特指那些从“轻浮诉讼”中获得的赔偿,有人干脆称之为“司法彩票”。与此同时,人们在“打官司生财”方面越来越有想象力,越告越离奇。比如有人一边不停地掏钱买麦当劳吃,一边告麦当劳导致他发胖;有人在赌场输了钱之后状告赌场;有人告飞机上座位空间太小导致他脚抽筋;甚至有银行抢劫犯因为被银行的反抢劫装置伤害而状告该银行。
  虽然上述案例过于极端,但美国人对诉讼的热爱可见一斑。不过,这并不是民族特性,而只是制度使然。美国民事诉讼系统中的各种规定是助长诉讼倾向的一个重要原因,比如法院倾向于判决大额“精神损失费”和“惩罚性赔款”、在人身伤害案中“不赢官司不交律师费”的惯例、从保险公司和被告处获双重赔偿的惯例等等。总之这个系统中有很多因素都在怂恿你:告吧,告吧,不告白不告。打开地方电视台,总有律师行做广告:您出了车祸吗?您觉得医生误诊过您吗?您受伤没有得到合理赔偿吗?请拨打电话 XXXX,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不赢官司不收钱……“轻浮诉讼”的泛滥一方面造成大量公共资源的浪费,使有限的司法资源流失到一些无聊的纠纷当中,另一方面其实也构成对普通消费者的伤害,因为那些受到诉讼的医生、医药公司、烟草公司、连锁餐馆、日用品制造商最终会把他们打官司的费用加到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当中,从而使普通消费者成为“史戴拉奖金”的实际买单者。这一点,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美国名声狼藉的医疗系统:美国的医疗服务价格惊人地高,一定程度上就是因为医生一旦因为医疗过失被诉讼,就有可能倾家荡产。为了应对可能的恐怖的诉讼赔偿额,医生给普通病人开出恐怖的帐单,保险公司则把恐怖的帐单用转化为恐怖的保价,恐怖的保价则又吓得很多人买不起保险有病不敢看。反正,从起诉人到医生,从医生到保险公司,从保险公司到普通民众,一环扣一环,把美国的医疗费用抬到一个让人瞠目结舌的地步。
  据统计,美国医生每年用于防止诉讼的各种医疗测试费用高达 200 亿美元;美国的人均诉讼数量是日本的 30 倍;美国的年均产品质量诉讼案数量是英国的 350 倍(人口仅是英国的 5 倍);美国的民事诉讼费用从 00 年到 03 年就增长了 34。5%。
  这也是为什么近年来美国民事诉讼改革呼声渐涨的原因。改革的倡导者倒不是反对受害者奋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主张在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方面有所限制,从而尽量防止以讹诈为目的的恶意诉讼。比如,限制“精神损失费”的数额,限制“惩罚性罚款”的数额,增加“专家证人”,限制双重来源赔偿,采用“败诉者付双方诉讼费”制度等等。目前不少州级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效果,比如新泽西州在 95 年通过民事诉讼改革后,“医疗事故”诉讼案从 97年到 04 年下降了 24%;西弗杰尼亚州 03 年改革后,该州最大保险公司的保险价格下降了 5%。
  大致来说,共和党倾向于大力限制“轻浮诉讼”,民主党则认为这种限制可能侵害消费者权益。
  在不少民主党人士看来,频繁的诉讼正是保证产品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动力。这一点不无道理。
  麦当劳的“烧伤赔偿案”发生后,各大餐馆都对“烫饮料”作出了更严格的管理;每年美国都有很多商家因为害怕被起诉,从市场上大量收回有安全隐患的商品;默克医药公司因为止痛药Vioxx 提高心脏病概率而遭到 28000 个消费者起诉,肯定让各医药公司在研发方面更加小心谨慎;对医疗事故的高起诉率和赔偿额,也是降低医疗事故数量的一个有效手段。总之,不管那些试图摸“司法彩票”的人主观上如何贪得无厌,客观上却能“激励”商家、公司、医生提高责任感。便是笑柄皮尔森,没准也能让我们的洗衣店以后更小心翼翼地对待我们的裤子。
  对法律的利用和对法律的滥用往往只有一线之隔,但是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限制司法讹诈之间,未必就没有一个平衡点,民事诉讼改革正是在寻找这个平衡点。毕竟,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我们既不希望商家或者医生的服务不安全可靠,也不希望为一小撮贪婪的“讼棍”纳税或者买单。
  回到小龙圳的情况,我们不禁要哀叹,如果说美国到处是“轻浮诉讼”,那么中国的情形恰好相反,到处是“轻浮审判”。我们中国那么多医生误诊、食品有毒,药物无效,政府三申五令,民间人心惶惶,媒体忙不迭地曝光,但是令人奇怪的是,法院呢?司法系统的声音在哪里?
  象小龙圳这种情况,如果放在美国如此严格的民事诉讼系统里,估计怎么也会让几个医生丢执照、付罚款甚至破产,而如果有一堆医生因为怠慢病人的病情而破产失业,整个行业的责任感也会大大增强。在一个国家,一个顾客自己烫伤自己的大腿都能拿到 64 万,而在另一个国家,4家医院耽误一个儿童的生命却不受法律的审判,要不怎么有人说,“谁让你不幸生在中国呢”?
  你有什么科学依据我刚到美国的时候,看很多事都觉得新鲜。其中有一样,就是电视里的药品广告。除了宣传药品的功效以外,广告里都有长长一段话,交代这个药品的副作用和风险,也就是刚说完这个药如何让你从此免受关节炎之苦,然后突然来一段:“吃这个药可能引起头晕、恶心、拉肚子,增加心脏病的概率……”当时我一看就乐了――这样做广告,能卖出去药吗?谁敢买啊?
  当然,我的担心是多余的。道理很简单:如何广告没有用,厂家会傻到去做广告吗?据统计,美国药厂 2005 年直接针对消费者的广告费用就高达 48 亿美元,加上针对医生的 70 亿广告费,可见美国医药广告行业烧钱的火势之猛。药厂当然不会做赔钱的买卖,有统计表明,药厂每在广告上花费 1 美元,就可以从消费者身上挣回来 4。25 美元。
  这么多钱砸进了广告,会不会把药效吹得天花乱坠呢?暗示性的吹嘘肯定是不可避免的。比如,电视画面显示,一个病人在服药之前愁眉苦脸,在服药之后却欢声笑语,暗示该药翻天复地的效果。不过,“吹”亦有道。按照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 1997 年出台的“面向消费者的广告行业指导”规定,药品广告必须对其可能的副作用做出说明,同时,电视广告中还应该包括以下四个要素:显示一个免费的咨询电话;显示一个网址;提及一个印刷品或者资料册;提及向医生咨询。所有这四个要素,都是为了保证消费者有机会获得该药的详情。总之,药品广告要合乎“一个声明,四个要素”的模式。
  如果没有做到这些呢?后果当然是让你吃不了兜着走。
  世界知名的默克医药公司,最近就因此狠狠栽了一个跟头。这个公司 99 年研制出一种止痛药 Vioxx 并且猛做广告,03 年销售高峰期该药销售总额曾达到 25 亿美元。可惜好景不长,人们逐渐发现,这个药使心脏病的发病率提高两倍,而默克公司在初期广告中没有对此作出声明。接下来是什么后果呢?消费者风起云涌的起诉。从 06 年 4 月一个 77 岁的老人起诉默克,声称 Vioxx 导致他心脏病发作、并成功赢得了 450 万美元的赔偿以来,默克就陷入了“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之中。07 年 3 月另一个消费者的胜诉创造了破纪录的赔偿额:一个爱达和的邮局工人赢得了 2000 万美元的赔偿额,同时默克公司还要为此接受 2700 万的罚款。判决的理由仍然是:默克公司没有在广告及标签中提供足够的警告。目前,默克仍然任重道远:还有 28000 个 Vioxx 官司要一个一个打呢。
  这点事在中国,一个医药公司也许可以和法官一餐饭或者一个红包“搞定”,但是在美国,默克公司不得不为此接受“千刀万剐”。在这个背景下,也就能理解为什么辉瑞医药公司会在06 年放弃研制一项降胆固醇新药了――虽然已经投入了 8 亿美元,但是试验显示该药增加病人的死亡率。前车之鉴,后世之师,就是扔掉那8亿,也不能被人民群众追杀得无处可逃。
  这样重大的商业事故,导致的不仅仅是医药公司从此更谨小慎微,而且也给制度改进提供契机。Vioxx 出事以后,就有议员 05 年提案“药品广告责任法”,要求一个新药必须在试用三年之后才能开始面向消费者作广告。事实上,有不少社团干脆要求政府下令禁止针对消费者的医药广告。提出这一主张的社团表示,巨额的广告费提高药品成本和价格,又容易误导公众,得不偿失。
  当然,增加药品安全,不仅仅是广告监督的问题。广告监督仅仅是药品安全监督的一小部分,其他更重大的环节包括药品的严格审批程序、审批人员的资格认证、对消费者申诉的处理机制、司法机构的独立裁决等等。
  那么,美国对保健品广告,又是如何管理呢?首先,保健品不是药品,根据法律规定,它的上市不需要经过药检部门的审批,但是在药品说明书上必须注明它的功效“没有得到食品药物局验证”。同时,在广告中可以宣传它对身体“结构或者功能上的好处”,但是不得宣称自己能够“治疗任何疾病或情况”。其次,即使是保健品,一切广告信息都必须是“真实的、没有误导性的、有科学依据的”,而且这个科学依据必须“有力而可靠”:由专家以公认的方式研究试验;数据结果不能有选择性,产生数据的附加条件不得隐瞒。尤其被强调的是,个人经验,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算作科学依据。再次,与药品广告相同,保健品广告中必须交代此药的副作用和风险,而且这个交代必须以醒目、清晰、易懂的方式呈现。比较有意思的是,法律还规定,不仅仅是产商,而且“产品推广中任何有关方面,包括广告商、发行商,零售商、电视台等等”,都有义务确认广告的真实性和科学依据的充分性。
  最近,中国315 晚会曝光了藏秘排油,批判其误导性的广告,其代言人郭德纲也因此受到批判,据说一个老头还打算起诉郭德纲。这事怪不怪郭德纲呢?中国的法律我不太清楚,但是如果按照美国法律“任何方面都有义务”的说法,这个老头儿起诉郭德纲不是全无道理,当然他更可以以同样的理由起诉厂商、广告商、发行商、零售商、电视台等等。不过,虽然这事郭德纲有点责任,但主要肯定不是他的责任,而是政府监督机构的责任:警察不抓小偷,还能怨路人不见义勇为?消协与其苦劝明星们不要滥作广告,不如劝国家药检机构强化管理,劝人大增加相关立法,劝法院为民作主,劝这些权力机构追问吹牛不打草稿的厂商:你有什么科学依据?
  你管得着吗有一次看美国某地方选举的电视辩论,主持人问几个候选人:你们认为政府的目的是什么?
  我当时一愣:好大的问题啊。
  这个问题貌似简单,似乎所有人都能够给出一个“正确答案”,但对它的回答及争论,实际上构成一部两千多年的政治哲学史。比如,一个自由主义者会认为,政府的目的就是给自由的市场竞争提供一个法律的保障;比如,一个儒家知识分子会认为,政府很重要的一个目的是道德的教化;比如,一个社会主义者会认为,政府的目的是通过控制资源的流动来保证社会的平等。
  当时有一个候选人的回答,最贴近我的想法,他说:政府的目的是帮助人们帮助他们自己。
  我之所以喜欢这个答案,是因为它暗合了我的主张:一方面,它主张政府应当“为人民服务”,但是另一方面,这个服务的方式不是直接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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