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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却没有办法接受她像从前一样对她。
本来已经是楚河汉界的事情,凭什么她能当没有发生过一样。
她可以,她却不能。
顾深深停止手上的动作,回头看她,没有犹豫,直接走到她身边把她扶起来。
语气还有些无奈,“绾绾,你已经不小了。能不能成熟一点。”
能不能成熟一点,顾绾绾在心里重复她的话,她就是因为太成熟,才不能接受现在的顾深深。
顾深深微微的叹口气,把哭的崩溃的顾绾绾从地上扶起来,坐回床上,检查了下她脑后的伤口,还好,没有因为她的哭泣而伤口崩开出血,因为厉绍景的事情,她发现她开始有点晕血了。
“我承认,我之前是恨过你,讨厌过你,但是事实上,我并没有真正的拿你当过敌人。”
顾深深拿了凳子,坐在顾绾绾的面前,伸手扯了一张纸巾,慢慢的帮她擦眼泪。语调清浅的像是在说一个很遥远的故事。
“就算当时你和泽安在一起了,我也没有从心底里恨过你,我只是讨厌被人联合欺骗的感觉,只要你们两个在我面前一起说,你们是真爱要我放过他成全你们,只要你们这样说,哪怕我自己难过死了都会成全的。”
“因为在我心里,虽然你的妈妈是杀害我的妈妈的元凶,可是,那并不是你的错,你依旧是我的姐姐,我希望顾家好好的,只要你需要,只要我有,我都会给你的。”
“就算你拿着枪对着我想要我死的时候,我都没有真正恨过你。”
“恨一个人不容易,世界已经很艰难,绾绾,这个世界上,我已经没有一个亲人了,只剩下你了。”顾深深说完,站起身来拥抱住了顾绾绾的身体。
眼圈通红,顾深深明白自己,不是一个善于感伤的人,但是连日来遇到的事情,也不由得她开始感伤起来。
有时候放开一点,未尝也不可以。更何况,这一切的一切,都不是她的错。
人生已经如此艰难,有些事情就不要拆穿。
顾绾绾的心底,彻底因为她的话,碎落成泥。
顾绾绾缓缓伸手,抱住了顾深深的腰,伏在她的胸前,痛哭起来,她以为,她的人生彻底的陷入了黑暗,在没有人会来关心她一秒钟。
谁能想到,这个时候,竟然是她最嫉妒羡慕的顾深深,逆着阴霾向她走来,将她心里最黑暗的地方全部照亮。
她开始后悔,开始觉得悔恨,以前一直羡慕嫉妒她,想要把她拥有的东西都毁掉,可是没有想到,最后来看她的,竟然是她。
人生,讽刺的像个笑话。
“深深,对不起。”
良久,良久,顾深深才听到微微的这一句,声音又沙又哑,却又是世界上,最美妙的回答。
顾深深再次回到顾氏的时候,厉绍景已经在办公室等着了,看到是他,微微诧异。
“你怎么来了。”
厉绍景挑眉,将手里的东西递给她,“打开看看。”
顾深深不解,还是依言打开来,只看了一秒,就瞪大了眼睛,不敢置信。
“怎么会。。。。。”
厉绍景笑笑的偷亲了下她的脸,无辜的耸肩,“我也不知道,只是早上到公司的时候,就有人将这个寄给我了。”
顾深深咬唇,
她手上拿着的,都是属于顾绾绾的股份,连同苏梅的,一同无偿赠送给了她,她一直在犯愁,因为苏梅无论如何也都不肯说出这股份的下落,她还很担心被何凡给抢走了,没想到被人悄无声息的送了过来。
这个人,她几乎不用想,就知道是谁。
想到她,她的眼底再次泛起了泪光,和顾绾绾解开了心结以后,她现在想起来曾经他们因为一个男人而互相讽刺就像是一个笑话一般好笑。
“你做的这个决定不后悔吗。”厉绍景问她。
顾深深将手里的东西重新装回纸袋里,才抬头看了他一眼,“为什么要后悔。”
厉绍景皱眉。
“你想的可真多。”顾深深笑笑,“你以为我是让她白回来的吗。我本来就不是打理公司的那块料,她要是回来了。我不就能偷懒了吗。”
“再说了,这个世界上,除了她,我就在没有亲人了,更何况,这件事情并不是她的错,要不是因为大人们犯了错,她也不会觉得自己一直不如我,这次我和她敞开心扉,她应该能明白,我和她一样,都是彼此最亲的人了。”
厉绍景不满,慢慢凑了过来蹭着她的脖子,哼了哼,“话倒是你会说,她是你最亲的人,那我呢。”
他的气息把顾深深的脖子弄的痒痒的,顾深深好气又好笑,这个醋也吃吗。伸手把他的脑袋推开。
“你是路人。”
一周以后,江城发生了两件大事。
何氏集团老板因为被警方查出走/私枪/支和涉/黑被警方拘/留。
苏梅因为受不了监/狱里别的女/囚对她的欺负,受不了割/腕/自/杀;抢救过来以后人却变得痴痴呆呆。成为了一个彻底的疯子,最后送进了疯人院,与疯子为伍了。
在三个月以后,顾绾绾出了狱,这顾深深和陆泽安都去看过她,却被她拒之门外,传出的话却是想要静静。
顾深深表示理解,只是托狱警带了话进去,无论多久,都等她出来。
唯一不同的是,陆泽安则像是没有感受到拒绝一般,日复一日的去看她,只是每一次,都被拒绝。
顾深深有时候看不下去了,就会劝他,“她不想见你,你这样一直去,也是无济于事的、”
陆泽安却只是摇头,“有些事情,我想当面对她说。”
顾深深不在劝,任由着他去了,人有的时候,往往是失去了,才会明白,谁是最好的那一个。
可惜不是每一个人都能领悟到其中的道理。
故事还会继续,我们也会在人海里相遇。
正文大结局……分。
第50章 甜番1()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附则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