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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在清朝的人们-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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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态剪影(二)第8节 清代的家庭(3)

    按理,父子关系的准则是父慈子孝。实际上,做父亲的不管在多么困难的情况下把儿子养大就算“慈”了,尽到职责了。人们的着眼点是要求儿子的孝。社会上确实出了不少孝子顺孙,如安徽和州薛文、薛化礼弟兄佣工养母,母死,二人绝食殉亲。还有一些人愚孝,割股剖肝治疗父母的疾病。孝养多发生在社会下层之家,上层家庭少见。有人说:“人子之能养父母也,什百中无一二焉。有之,则为乡曲之细民,欲于富贵家求之,殆千不得一矣。”(《清稗类钞》四册1719页)    
    这句话还告诉人们,清代能尽孝的人不管在哪一个社会阶层都属少见,父子不相恤的事情太多了。如富贾吴士忍穷奢极欲,好声色犬马之乐,其父分居在外,要求他按照对待犬马的标准供养自己,而他只给吃一顿饭就把乃父打发走了。清代虽然不乏孝子,但父子关系不融洽的当是基本事实,做父亲的总有替儿子当牛马的哀叹。    
    父子关系的紧张来源于父亲的权力太多。父亲把儿子视为财物,在赋税、地租、高利贷追逼下,天灾和贫困逼迫下,往往靠卖子渡过难关。父亲对儿子有体罚权,不仅在童稚时代随意责打,成人后也是如此。清代父亲还有送审权,以儿子不孝告到政府,由衙门代替他惩处儿子。    
    父子关系尽管有父亲统治儿子的紧张一面,也有一致之处,就是儿子继承父产,维持家庭。清代遗产法仍是诸子继承制,没有儿子的由家族立近支侄儿为继嗣,也不许妻子享有家产。有子或有嗣子,使这家香烟得以延续,死者也就对得起祖先,财产也不致落到与血统无关的人手里。这是维护私有制所绝对需要的。儿子的财产继承权,证明了父与子各为对方而存在,这正是父子关系比夫妻关系还重要的原因所在。妻子不生育,可以休弃;在父子、夫妻的交叉矛盾中,做儿子的要严格管制自己的妻子,乃至不惜以“不事舅姑”为名出妻,从而尽孝。这些无不说明父子的“天合”关系是清人家庭中最重要的人际关系。在清人家庭中,尤其是人员构成复杂的家庭,还有兄弟、伯叔子侄、祖孙、婆媳、姑嫂、妯娌、叔嫂、姊妹等等人际关系,都影响人们的生活和家庭生活的面貌。    
    家长制家庭的特点和历史影响    
    家庭是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基本单位,清代的家庭有其特点,也对社会历史的变化起着影响。    
    其一,直系家庭为家庭结构中的主体,大家庭不占主流地位。    
    前已说明清人家庭类型虽多,却以直系家庭和核心家庭数量最大,而其中直系家庭最重要。核心家庭主要孕育在直系家庭中,而且孕育较长时间后才从中分离出来。一般讲,家庭为第二代成亲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经济上能够独立,才可能分离出去,它绝不同于近现代家庭,能够谋生的子女一结婚就可以建立自己的家庭。在清代,核心家庭与直系家庭的分离也很不彻底,有时核心家庭在直系家庭、联合家庭的躯壳下存在着:它们有一些共同财产。家庭中的父子关系重于夫妻关系,主要不是体现在核心家庭中,而在直系家庭、联合家庭表现得更明显。从直系家庭与核心家庭的关系与区别,更可看出直系家庭在家庭结构中的重要。直系和核心两种家庭是中小型家庭,联合家庭是大家庭,后者数量不少,在清代家庭结构中也占重要地位。但是人们一说到古代家庭,就称之为封建大家庭,以为大家庭是家庭的主体。从清代的情形看,这显然是一种误解,是把联合家庭、家族家庭看得过多过重而造成的。联合家庭、家族家庭成员构成复杂,人数多,更讲求血缘关系和宗法关系,更注意家庭伦理和五服制度,是封建家庭的楷模,从性质上讲可以视作封建家庭的代表。但是它们在数量上远不能与直系家庭、核心家庭争高下,简单地以它们作为封建家庭的代名词是不合实际的,封建家庭就是大型家庭的误解需要消除,应当重视直系家庭的地位。    
    其二,父家长制形成家庭的等级结构和男尊女卑的社会。    
    清代父家长对家庭财产,妻子命运,子女教育、职业、婚姻和社交,家庭对外联系,有处置权,是家庭的主宰,妻子儿女处于被支配地位,从而在家庭中产生地位不同的等第,即父家长——男性成员——妇女这样一种阶梯等级制。这种家庭等级制是整个社会等级制的缩影,也是它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从家庭到家族到社会都有着等级制,家庭是它的起点。家庭中女子地位的低下,反映清代是男尊女卑的社会。    
    其三,清代农业型家庭有稳定封建社会制度的作用。    
    清代大多数家庭从事农业经营,它的功能最主要的也体现在组织农业生产上,其次才是抚育子女和赡养老人。它的生产功能的实现,使清代成为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社会,并使小农家庭成为社会基础。封建时代小农经济最稳定,清代家庭起着稳定社会经济结构、组织结构和社会秩序的作用,所以清代社会虽然处于近代生产的前夜,但并没有内在因素形成的突破性发展,造成了整个社会进展的迟滞。


世态剪影(二)第9节 妇女生活与缠足风习(1)

    封建社会中,财产属男子所有。社会主要财富,如生产资料的土地、牲畜、车船、农具、手工业器具以及生活上的重要资料房屋,都归男性家长所有。老家长亡故,财产由他的男性子孙继承。所以男子拥有生产资料,具有自己的经济。就是没有主要生产资料的佃农男子,也可以向地主佃种土地,也有自己的经济。老佃农亡故,儿子还可以继承他的租佃权。妇女与财产的关系,同男子的状况截然不同,她们本身处于丈夫财产的地位,哪里有什么自身的经济呢?穷家妇女,家中的财物都是家长的,本人别无长物。富室妻子,可能有较多嫁妆,甚至有一定数量的奁田,但是它在名分上属于丈夫,土地收入归丈夫家庭,而不属本人,她可能有一些首饰、银钱,但是不能独自用去投资生产,至多只能放高利贷。妇女不能作为财产继承人,丈夫的遗产由儿子承继;没有儿子,丈夫的宗族也要为她有财产的丈夫立后,以承受家业,如果他们之间合不来,寡母也只能分得一小部分财产以维持她的余年生计。清朝政府规定的寡妇再嫁,要把包括她的嫁妆在内的所有财产留给夫家,说明她没有财产继承权。至于娘家财产,嫁女更没有分润的权利。如果娘家富有而婆家贫穷,娘家可能出于至亲情意给予周济,而不能有法定的财产继承权。从总的情况看,妇女没有自己的财产,不掌握生产资料,缺乏劳动手段,因而没有自己独立的经济。    
    农业是古代社会的主要生产部门,妇女参加一些农业劳动。徐珂编的《清稗类钞·农商类》中说:“男女并耕之俗,广东、广西、福建最多,江苏、浙江、江西、安徽亦有之,且有见于湖南者。”他所见的是八个省的部分妇女参加田间生产。康雍间官僚李绂到云南去,在荆襄至常德的路上,见“妇女皆徒跣,治田畴”,“与男子杂作水田中”(《穆堂别集》卷十四)。可见湖南、湖北妇女下田并不稀罕。江南人方苞给他兄弟写信,说“余每见农家妇,耕耘樵苏,佐男子力作。时雨降,脱履就功,形骸若鸟兽”(《方望溪先生全集》卷十七)。他很不以妇女参加农业劳动为然,但这却是事实。大体上讲,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部分妇女参加农业生产。北方女子也有置身农事的,如河北蠡县人李塨在《恕谷后集》卷六所说,妇女“农时躬耨”。妇女从事的农活,因各地区农作物不同而有差异。在南方稻米生产中,女子从事插秧、除草、车水灌溉、收割打场等项活动。如松江府妇女“耘获车灌,率与男子共事”(嘉庆《松江府志》卷六)。在北方,女子主要参加收获,如河北玉田县妇女采棉摘豆,禾麦登场时在场上干活(光绪《玉田县志》卷七)。苏州人沈德潜的《归愚诗钞》有诗句“磨镰霍霍割上场,妇女打晒田家忙”,反映了南北各地妇人参加收割打场的事实。农业生产是繁重的体力劳动,也有一定的技术性,它的主要劳动力是男子,如关键性的技术活——选种、育种,最笨重的体力活——犁田、田,都是男子的事情,女子的劳动是在男子指导下进行的,是辅助性的,是农忙时补充男子劳动力的不足,因此她们不是农业主要生产者。    
    刺绣妇女    
    纺织业是传统社会的重要手工业部门,妇女是这个行业的主力军。女子在农忙以外,“暇则纺织”。蠡县农妇庞魏氏一天能织布一端。在纺织业中心之一的苏松地区,“乡村纺织,尤尚精敏”(嘉庆《松江府志》卷五)。农村家庭纺织业,大多是为自家消费,只在商品经济和纺织业同时发达的地区,产品才较多地投入市场,取得货币补助家用,有时还可以养活自己,如乾隆时官僚尹会一所说:苏松女子“七八岁以上即能纺絮,十二三即能织布,一日之经营,尽足以供一人之用度而有余”(《敬陈农桑四务疏》,见《清经世文编》卷三十六)。然而从全国看,从农家的全部收入看,女子的纺织,并未创造多大价值,一般也不成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所以女子尽管是家庭纺织业的主力,但不能改变非主要社会劳动者的地位。    
    妇女还进行了其他的生产劳动。如南汇女子从事制盐业,健妇能负盐行百余里,“赖以给衣食”;钱塘女子络丝、褙纸、缝纫;刺绣、做针线的妇女又多些,如福建晋江人王命岳的母亲“日刺女红”,“每日操作至鸡鸣,约以日得钱十余文”,等等。这些大都是琐碎细小的服务性劳动。    
    总的看来,女子干活很多,很辛苦。农忙时务农,勉力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农闲时日夜纺织;还有笨重、琐细的家务劳动。她们的辛勤劳苦,已为当时人所指出:“村妇之劳,甚于男子。”(同治《萍乡县志》卷一)但妇女的家务劳动,是为家庭,为丈夫服务,不是社会性生产劳动,一般不直接创造社会财富,她们作为男子助手参加的一些生产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在其家庭经济收入中不占重要比重,所以不掌握生产手段的妇女,没有独立的经济,生活上必须依靠男子,这就决定了她们在家庭中的被支配    
    地位。    
    


世态剪影(二)第9节 妇女生活与缠足风习(2)

    讲到女子的生产劳动,很自然地联想到她们的缠足问题。缠足,是对女子身体的摧残,缠足与天足,是一种尖锐的斗争。    
    徐珂说广东等省女子参加农作,紧接着讲:“盖其地之妇女皆天足也,常日徒跣,无异男子。”他看出从事田间劳动的妇女,和男子一样是大足,没有包裹过。确实,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女子天足的大有人在。顺治间,王沄到福建游历,见“泉漳之间,弓步绝迹”(《漫游纪略》卷一)。乾隆时,袁枚在所著《随园诗话》卷十中说:“江宁城中,每至冬月,江北村妇多渡江为人佣工,皆不缠足。”    
    卖花妇女    
    光绪间修的《奉贤县志》说该县十家村地方,“务农者多,妇女不裹足,不避寒暑风雨”,能肩负致远。独逸窝居士辑《笑笑录》卷六录有《余墨偶谈》一则,说广西“乡村妇女率大足,肩挑负贩,与男子同”。妇女天足的地方,恰是她们参加农业生产的省区。相反,北方妇女下田少,弓足则多。钱泳在《履园丛话·裹足》里说:“足之小者,莫如燕赵齐鲁秦晋之间。”天足多参加生产劳动,裹足则多从事家务劳动,足的状况与劳动性质相关联,就不是偶然的巧合了。    
    裹足与否,汉族统治者认为是重大的事情,宋元以来,统治阶级把缠足作为妇德、妇容的内容,认为只有三寸金莲的女子才可能有教养,才美丽。方苞把女子天足而又赤脚视作禽兽,极端鄙视,就是这种观点的反映。所以裹足与否,就涉及妇女的身份地位了。吴震芳在《岭南杂记》中说:“岭南妇女多不缠足,其大家富室闺阁则缠之,奴婢俱赤足行市中,下等之家女子缠足则诟厉之,以为良贱之别。”(转引民国《陆川县志》卷四《风俗》)钱泳在上述书中则说:“两湖、两广、云贵诸省,虽大家亦有不缠者。”在两广裹足成为大家闺秀的事情,她们不弓足的只是例外。统治阶级最要求妇德、妇容,他们家庭的女子缠足就很自然了;一般人家的妇女要干活,讲究不得“妇容”,并不一定要追逐时尚的缠足;婢女贱妇,供人使役,她们的天足,倒可分出良贱,是以社会上不许缠足。裹足成了社会上层家庭女子的权利,天足是下层人家女子的本分。天足、弓足倒成为不同家庭妇女的分界线。缠足本来是对妇女的迫害,却变成了一部分女子的“权利”,事情的颠倒竟至如此!封建制度的腐朽,统治阶级道德的败坏,才产生这种奇奇怪怪的逻辑和恶劣的情事。    
    满族妇女察看汉族妇女小脚鞋    
    在裹足问题上,清初统治集团内部有不同的意见。满族统治者因本民族妇女是天足,在未入关以前,防止汉化,于崇德三年(1638)下令,禁止满族女子效法汉人缠足,否则治以重罪。入关以后,推行剃发、易衣冠法令,强迫汉人满化,穿着满式服装,改用满式发型,并以此作为汉人归顺的标志,其中也包括禁止汉人缠足。顺治二年(1645)下令,自此以后,满汉人等所生女子不得缠足。康熙三年(1664)重申禁令,规定:若康熙元年以后所生女子违法裹足,其父有官者交吏、兵二部议处;兵民之家则交付刑部责40板,流徙;十家长不能稽察,枷号一月,责40板;该管督抚以下文职官员有疏忽失于觉察者,听吏、兵二部议处(《履园丛话》卷二十三)。立法如此森严,有类于“留头不留发”了。这与汉人士大夫思想和民情严重不合,推行不下去,不得不于康熙六年(1667)松弛这项禁令(吴振棫《养吉斋丛录》卷二十五)。当时士大夫的抵触情绪,即从日后对王熙的讥可知。王熙在康熙五年至七年间任左都御史,上疏主张禁止缠足,并表示从自己家属做起。《桐荫清话》的作者为此写道:“奏疏中有足发噱者,康熙中左都王熙疏禁女子缠足,首云‘为臣妻先放大脚事’。”(《笑笑录》卷六)清初禁裹足之风过后,亦有有识之士表示对缠足的不满,钱泳、袁枚可为代表。钱泳认为裹足是人情所不乐意的事情,而“天下事贵自然,不贵造作”,应顺乎人情,不要提倡缠足。他还认为小脚与妇德、妇容没有关系,不必为此而束缚女子。他更认识到缠足有害于人的身体和国家兴盛,他说:“妇女缠足,则两仪不完;两仪不完,则所生男女必柔弱,而万事隳矣!”他对缠足的历史作了考查,他说不是为考订而考订,因为这是“系于天下苍生”的大事,应当弄清楚它,从而消灭这种现象。钱泳从国计民生出发,对缠足呼喊出那个时代最清醒的强音。    
    缠足,从本质上说,是适应上层社会奴役、玩弄妇女的需要,是对女子的人身摧残;妇女要取得这方面的解放,只有到生产劳动中才能获得。这种体质的解放,同改变被压迫的社会地位相一致。


世态剪影(二)第10节 早婚与童养媳习俗

    清朝政府规定,男子16岁,女子14岁,就达到结婚年龄,可以自便。这项法令,继承了宋明的立法,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了。虚岁十四五岁的少年就可以成亲,是一种早婚制度。早婚是当时的习惯,在统治阶层和缺少劳动力的贫穷人民家庭中尤为流行。清朝的帝后是早婚的典型,顺治帝14岁大婚,康熙帝的婚事更早在12岁的童年时完毕,雍正帝的孝圣皇后结婚时13岁,乾隆帝算晚婚的,大婚时也才17岁。帝后的婚龄之早,表现了皇室、贵族、官僚等社会上层家庭婚龄的一般情况。社会下层的缺少劳动力的家庭,为了获得劳动人手,常给年岁尚幼的儿子娶年长的媳妇,形成小女婿的社会现象,这在北方尤为习见。在中国历史上,婚龄的规定,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有所变动。在长期的战争年代,法定婚龄偏小,如南北朝时期北齐后主(565~577年在位)规定,女子14岁到20岁之间必须出阁,北周武帝建德年间(522~577)强制15岁以上男子、13岁以上的女子成亲。在一次大的战争之后,婚龄也在实际上被提前了。西汉惠帝六年(前189)规定女子在15岁至30岁之间必须出嫁,否则多征税。唐太宗贞观元年(627)的法令,强制男子20岁、女子15岁以上成家。这些婚龄的规定,是实行鼓励人口增殖的政策。因为战争使人口锐减,统治者为增加劳动力和补充兵源,强迫青少年早婚以繁殖人口。    
    清代的婚龄法规是稳定的,虽然没有强制青少年结婚,但实际是鼓励早婚,鼓励人口的滋长。在清代,人口的猛增成了爆炸性的问题,由顺治七年(1650)的1060万丁口,增到道光二十年(1840)的4亿1281万人。早在清朝前期,康熙帝、雍正帝都感到了问题的严重,屡屡说人民生计困窘,是由于生齿日蕃而田不加辟所造成的。乾隆帝在晚年更惊呼他的属民比乃祖时跃增15倍,表示他对民生问题的担忧,说些要求小民“俭朴成风,勤稼穑,惜物力而尽地利”的陈辞虚语(《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二十五)。乾隆祖孙都没有推迟结婚年龄、限制生育的措施,因为那个时代的人们普遍认为子孙多是好事——“多子多福”。如雍正帝祝愿宠臣鄂尔泰“多福多寿多男子”。鄂尔泰报告已有五个儿子,雍正帝说他的祝愿实现了(《朱批谕旨·鄂尔泰奏折》)。他的父皇康熙帝有儿子35个,女儿20个,堪称为“多子翁”。人们希望多生,在当时是很自然的事情:宗法私有制,需要有血缘关系的财产继承人,在一家一户的生产单位的社会,家庭需要及时补充劳动力,这就是早得子、多生子的思想意识和现象的产生根源。由此而派生的早婚制度及其稳定性,就不难理解了。早婚还表现在童养媳习俗上。童养媳,又称“待年媳”,就是由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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