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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恕宽厚,抚爱诸庶,不异己出。从叔幼孤,夫人存视,常均己子。治家有法,不严而整。不喜笞扑奴婢,视小臧获如儿女。诸子或加呵责,必戒之曰:“贵贱虽殊,人则一也。汝如此大时,能为此事否?”道路遗弃小儿,屡收养之。有小商,出未还而其妻死,儿女散,逐人去,惟幼者始三岁,人所不取,夫人惧其必死,使抱以归。时聚族甚众,人皆有不欲之色,乃别籴以食之。其父归,谢曰:“幸蒙收养,得全其生,愿以为献。”夫人曰:184“我本以待汝归,非欲之也。”好为药饵,以济病者。大寒,有负碳而击者过门,家人欲呼之。夫人劝止之曰:“慎勿为此,胜则贫者困矣。”
第十部分:为母之道为母之道 5
先公凡有所怒,必为之宽解,唯诸儿有过则不掩也。常曰:“子之所以不肖者,由母蔽其过而父不知也。”夫人男子六人,所存唯二,其爱慈可谓至矣,然于教之之道,不少假也。才数岁,行而或踣,家人走前扶抱,恐其惊啼,夫人未尝不呵责曰:“汝若安徐,宁至踣乎?”饮食常置之坐侧,常食絮羹,皆叱止之,曰:“幼求称欲,长当如何?”虽使令辈,不得以恶言骂之。故颐兄弟平生于饮食衣服无所择,不能恶言骂人,非性然也,教之使然也。与人争忿,虽直不右,曰:“患其不能屈,不患其不能伸。”及稍长,常使其从善师友游,虽居贫,或欲延客,则喜而为之具。其教女,常以曹大家《女诫》。
居常教告家人曰:“见人善,则当如己善,必共成之;视他物,当如己物,必加爱之。”……
夫人安于贫约,服用俭素,观亲族间纷华相尚,如无所见。少女方数岁,忽失所在,乳姥辈悲泣叫号。夫人骂止之,曰:“在当求得。苟亡失矣,汝如是,将何为?”……
……颐兄弟幼时,夫人勉之读书,因书线贴上曰“我惜勤读书儿”,又并书二行: 曰“殿前及第程延寿”,先兄幼时名也;次曰“处士”。及先兄登第,颐以不才罢应科举,方知夫人知之于童稚中矣。宝藏手泽,使后世子孙知夫人之敬鉴。
多年后回顾母亲养育孩子的言行,程颐发现了很多值得赞扬的地方。他母亲生活在人们特别明确地知道自己地位的社会里,但她试着教导孩子要体谅仆人、185穷人和任何处于不幸境地的人。她能使愤怒中的丈夫冷静下来从而达到相夫的效果,但是对孩子不纵容放任,不娇生惯养,不让孩子变得冷漠和任性。相反,她对孩子“爱之深而教之严”。她在关心他人和淡泊物质方面为孩子树立了一个好榜样。她还善于激发、督促孩子步入仕途。
程颐对母亲个人品性中沉着、平静的那一面的评价超过感情方面,他注意到小妹妹死时母亲比乳母还要镇定。程颐当然反对刻板常规地描写母亲。袁采则为我们描绘了母亲养育孩子的经历和母子关系的更普遍的情况:
人之有子,多于婴孺之时,爱忘其丑;姿其所求,姿其所为。无故叫号,不知禁止,而以罪保母。陵轹同辈,不知戒约,而以咎他人。或言其不然,则曰小未可责。日渐月渍,养成其恶。此父母曲爱之过也。
及其年齿渐长,爱心渐疏。微有疵失,遂成憎怒。摭其小疵,以为大恶。如遇亲故,妆饰巧辞,历历陈数,断然以大不孝之名加之,其子实无他罪。此父母妄憎之过也。
爱憎之私,多先于母氏。其父若不知此理,则徇其母氏之说,牢不可解。为父者须祥察此。子幼必待以严,子壮无薄其爱。
在士人阶层当中,很多母亲把孩子引进书本世界。袁燮(1144—1224)描写他母亲戴氏(1121—1192)怎样抓住孩子最初阶段的识字教育:“……教之书,手写口授,句读音训必审。”儿子们长大后,她的作为更多地在于鼓励和告诫他们,但还是用很多时间与儿子谈古论今,让他们分享自己广博的知识和精彩的见解。母亲带孩子读启蒙著作的事也不罕见。比如龚氏(1052—1119)亲自教儿子读《论语》和《孟子》。黄氏(1063—1121)本人文学修养极高,逐个教7个女儿学习诗书礼仪。没有男人的情况下,母亲可能接管儿子的教育。186虞道永(1103—1182)40岁丧夫后紧紧抓住儿子的教育,“亲授经训”。
女儿们肯定常常由母亲教着读书。但是更多的妈妈要教会女儿自如地适应强调性别差异的社会。传记常常说女孩子们对各种女工无师自通。这样说也许反映了男人对这个事感到的惊奇,他们看到的是,必须施加压力儿子们才能掌握构成职业基础的古典文献,反之,他们的姐妹,仅在家里跟着妈妈,边学边干,就给家庭帮了越来越多的忙,不费劲就学会了必要的烹饪、养蚕、纺织、缝缝补补和照料老弱病残的技能。
妈妈还最有资格教女儿做到甜美、顺从、谦恭、收敛。当然,宋代的母亲们并不认为培养这类素质意味着她们参与了对妇女的压迫。相反,她们因别人称赞自己养育的女儿美丽、女性化而感到骄傲。女人味的复制是一个女人自治的领域。人们容忍父亲和祖父们溺爱女孩子或鼓励她们那些不太体面的言行。而母亲和祖母却负有教她们学会适当的言行举止的重任。韩维(1017—1098)记录了岳母王氏(987—1041)怎样招她父亲喜欢,但最终学会女性行为举止的过程:“夫人才数岁,文正特喜其明悟。亲教诵《孝经》,白氏讽谏及杂诗赋数百篇。每家人会上,夫人饮独为多。稍长,谓人曰:‘酌酒诵书,非女子所为。’遂覆杯不视文字终身焉。”我们仅仅可以推测,她的母亲、祖母或别的女亲戚曾对她的行为发表过议论,抵消了一些她从父亲那里得到的正面肯定。
第十部分:为母之道为母之道 6
培养女儿形成一些美德,比如行为的适当,似乎在所有品行中是最重要的,会受人尊重,表明这位姑娘不是妓女。男人越是被那些愿意在他们面前出头露面,招待他们的女人吸引,就越明显地愿意让自己的妻、女留在家里,行为举止适当。但是母亲们不硬性排斥娱乐场所的时尚并以此引导女儿的发展,比如缠足的广泛流行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见第一章)。
187虽然有那么多危险和困难,养育孩子仍然使母亲得到极大满足。做母亲不像其他女性角色那样迷一般地模棱两可: 女人在疼爱孩子和尽最大努力照顾他们的问题上没有接收过含糊不清的信号。一个女人把自己是孩子的妈妈看得比其他都重要,就会发现生活少了许多令人困惑、沮丧的东西,而不像首先把自己当作女人、妻子、诗人、织妇或管家那样。母亲可以把自己的全部热忱投入照顾小婴儿的身体,可以尽可能地把时间花费在大一点的孩子身上,这时候她们知道自己的企图不会被误解: 无论做什么都会被当作爱孩子的表现。别人只可能批评某种做法,但不会批评妈妈的动机。做母亲还是女人可以期待通过努力收到回报的主要领域;每个人都认为孩子爱妈妈就像妈妈爱他们小时候那么深,这是当然的和适宜的。的确,作者们常常暗示一个儿子永远没有办法充分报答他们一直以来欠给母亲的恩情。
所有这些再一次强调了女人与别人的关系对于她说来有多么重要。一个女人是很多人的什么人: 父母的女儿,丈夫的妻子,妯娌中的一个,等等。但是赋予她的各种关系里最主要的是她与孩子的关系。此外,视女人为母亲还把她带进很多其他关系: 儿子的妻子不仅是儿媳,还是孙子的母亲;女邻居不仅仅是邻居,还是邻家孩子的妈妈。
可以提出,中国的家庭价值观由于如此推崇母亲这个角色,因此把老年妇女看得比青年女子更尊贵,多子女的女人比子女少或未生育的女人更尊贵。有些女人受益于子女,至少到最后会受益,但是最大的受益者大概是孩子们。通过从每一种可能的角度激励女人当一个好妈妈,中国的家庭体系鼓励女人经心、慈爱地养育子女。
第十一部分:寡居生活寡居生活 1
当孙氏(出生于1070 年)1134年去世时,抛下了 56 岁的妻子强氏(1078—1153 )和 11 个孩子,其中有的尚在幼年。他家的财务十分混乱,因为他“疏财乐施,一语之投,捐数十万无所计”。①孙氏积攒的借据有满满一筪,临终时他叮嘱儿子把借据都烧掉,但是儿子们却打算去讨债,这时,强氏拦住他们,说:
“不取一金之息,不遣一介诣门淹速。惟所命折券则不可。”饬诸子曰报书云而已。而诸犹子自言,家有未分之田,计积岁粟麦之直为钱,无虑万缗。夫人惘然不喻其故。或曰分法过五年有司不受诉,今隔世矣,复何道。夫人曰:“争财与让财孰愈?”昼出帑廪畀之无秋毫计惜。族姻闻之曰:“寡妇弱子,一旦丧家资之半,其家破矣。”夫人经理内治,衣粗食粝,勤俭自力。即舍东间屋数楹,迎师教其子。晨夜课诵,不使嬉宕。而后营伏腊,输赋税,治宾祭,交宗党。应已然,待未然。事无剧易,皆中节法。积二十年,男授室,女得所。归田园聚资稍复其故。189内外属人无老幼疏近,一口翕然,称为贤母。②
宋代史料里像这样决心克服逆境并成功带大孩子的孀妇并不罕见。这种坚强、胜任而又无私的女人受到普遍的尊敬,原因与受尊敬的内助大致一样: 她们维系和提升了丈夫和儿子的家族声望。
即便还有年幼的孩子,但几乎可以肯定 56 岁成为寡妇的强氏有长大成人的儿子,可以帮她打理很多事情。更令人敬畏的是那些孩子还小的寡母。用前现代社会的死亡率推断,失掉丈夫而孩子尚小的女人并不罕见。我研究的夫妇中,5% 的妻子30 岁丧偶,13% 的 40 岁、将近20% 的 45 岁丧偶。最好的情况下,女人丧夫后留在复合家庭里,与丈夫的兄弟们一起度日,并且今后也只依赖他们生活。分家时,她的儿子将得到丈夫应得的那份财产。体谅她的丈夫的兄弟将尽量推迟分家,直到她的儿子能管理财产或养活她。即便丈夫去世前已经分了家,丈夫的兄弟也会收留她和孩子们,支持或赡养(如果需要的话)她这个可能不能完全独立的小家;这是士人通常的做法,他们按照惯例遵循成规,其中不少是为寡妇规定的。韩元吉(1118—1187)在一篇为小叔叔作的悼文里说叔叔去世时没有子嗣,韩元吉收留了无处可去的寡婶,直到她也去世,他还为婶婶立了嗣,使叔叔那一支脉延续下来。③
内闱第十章寡居生活与这种理想的境况相反,很多寡妇回到娘家,可能是自愿这样做,因为丈夫的兄弟不欢迎她们,或丈夫没有兄弟。寡妇的财产状况和家庭形势因为阶级和个人情况不同而多种多样。④吴氏(1035—1093),婚后不到一年丧夫,带着尚在襁褓里的小女儿回到娘家,“以事兄嫂”,长达32年。苏氏(1031—1072)35岁时第二次丧夫,回到母亲家住,每日独处诵经,连家里人也很少见到她。寡妇的父母和兄弟即使已去世,活着的娘家人最终也会收留她们。寡居的虞道永(1103—1182)收留了已逝丈夫的姐姐,慷慨地供养她十五六年,并为她的儿子们娶了妻。⑤
有些没有儿子只有女儿的寡妇可以投奔女儿。张氏丧夫后,丈夫前妻的女儿严氏(1039 —1110)把她接到自己家,照顾她度过余年。190宋氏的第二个丈夫去世后,住到她与前夫生的女儿陈氏(1155—1230)家里。姐妹家甚至也是可去之处。大约 1175年,年老、贫穷且有病的邵氏被她年过 60 岁的妹妹收留。⑥
寡妇的脆弱性
189试图保持一定程度上独立的寡妇肯定会遇到很多困难。一般情况下寡妇不能继承丈夫的财产(他的儿子才是继承人),如果她不再嫁,可以靠丈夫的产业维持生活。如果没有儿子,她可以管理丈夫的财产并为他选一位继承人,恰当但不一定必要的人选是他的侄子或侄辈族人。如果不确立继承人,她死后这个家庭将被归为绝户,财产将按照户绝法的复杂规定进行处置。如果有年幼的儿子,不管是她生的还是妾生的或收养的,她都可以在儿子利益的基础上掌管财产,但是没得到官府的同意不能变卖田产和房屋,因此她只不过是财产的保管者。儿子长大后,她仍有权要求掌握养活自己的那些财产;未经她的同意,儿子不能合法地签署契据卖掉产业。⑦
毫无疑问,宋代寡妇愿意得到更明确的对嫁妆和丈夫产业的所有权的法律依据。但是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利实际上是个大问题。男人会尽力曲解财产权,会用他们不会用来对付其他成年男子的办法把财产夺走。开封的一个恶霸曾试图逼迫邻居把住房卖给他,没有得手。邻居去世后,恶霸占有了他留下的寡妇张氏,唆使亲信、狗腿子朝张氏的两个儿子扔瓦片、石头,逼得两人背井离乡。⑧《名公书判清明集》里的案例解说提供了大量证据,其中很多男人以为没有成年儿子的寡妇好欺负,把她们当靶子。因为她们毕竟是女人;从小被要求顺从,让着别人,听从男人对种种“外”事的安排,为在公开场合露面而尴尬难堪。这些同一类的案例也表明的确有不少可爱的、相当勇敢的寡妇,准备着反抗到底。
第十一部分:寡居生活寡居生活 2
寡妇们需要的来自亲戚的保护就像需要豪强的保护那么多。韩亿(972—1044)遇到一位十年前丧夫、被小叔子逼迫再嫁的寡妇。她的儿子被送给一位村妇,村妇受贿后声称孩子是自己生的。⑨像强氏一样,很多寡妇似乎从财产问题引起的纠纷里得到的最好的教训是放弃。1045年李氏成为寡妇时,丈夫的两个弟弟分了家产,骗走她20万钱。191她惟一的儿子还小,压不住愤怒,但是她劝儿子忘掉此事,否则会使亡父在地下不安。⑩
袁采提醒说寡妇可能经常被骗,但是他也说这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很少有女人具备管理财产必不可少的识字、计算能力。“托之宗族,宗族未必贤;托之亲戚,亲戚未必贤;贤者又不肎预人家事”。为避免被骗,寡妇有时把财产列在别的男人名下,这种办法可能会弄巧成拙,引火烧身。
很多寡妇与夫家亲戚的争讼集中在收养问题上。法律和习惯偏向于收养父系家族近亲,但是养母本人可能有充分理由倾向于一个远亲甚或陌生人。首先,寡妇愿意保留已经立继的嗣子(即已经和他有母子或祖孙关系的男孩),而且拒绝丈夫旁系近亲想让自己的孩子代替原有养子的意图。他们之间的争斗会拖延很久,如陈的寡妻,有知识的傅氏遇到的。她已经从丈夫的亲戚里收养了一个3 岁男孩。由于孩子的辈分合适,她已把孩子转到自家户籍上,手续合法。然而,在二十多年里,陈鉴,可能是丈夫的兄弟,多次起诉她,企图让自己的儿子成为她家的子嗣。他告到县、州、路,直到刑部大臣。陈鉴还非法侵吞了傅氏的土地,迫使她不得不亲自打官司讨回田产,弄得她疲惫不堪,判官结案时说这加速了她走向死亡。
收养夫家血缘以外的孩子的寡妇更容易受到攻击。曾氏与吴坦结婚后生了一个儿子吴镇,不幸年少夭折。由于吴坦的亲戚里没有合适的候选人,夫妇二人收养了一个曾氏娘家的孩子,改姓吴,起名吴镗。丈夫死了,孩子也长大了,娶了妻,生了 3 个儿子、 1 个女儿。吴坦死后的年月里,吴镗的继承人的地位多次遭到挑战,吴坦的叔叔挑起第一次、堂兄挑起第二次。最后一次发生于收养吴镗 30 年以后,这次的原告要求为夭折的吴镇立继。已经成为老年寡妇的曾氏回答说早已确立养子的小儿子做继承人。判官为保护寡妇和养子做了能做的一切,并点明挑起纷争者的自私的动机,甚至依据不同的赋税额和劳役负担推算出吴家两条支脉不同的富裕程度,说明这才是引起诉讼的真正原因。法官甚至还建议从母亲娘家挑选养子比收养陌生人要好得多。
192寡妇可能在丈夫死后很久才需要养子。陈氏丧夫后有一个小男孩——张颐翁,但不幸在 24 岁时死去。后来她收养了一个被遗弃的 3 岁男孩做继承人(做她的孙子)。这孩子八九岁时,去世多年的丈夫的弟弟打算让自己的儿子代替他。由于她丈夫的弟弟的儿子做她儿子的继承人,辈分不对,法官判决寡妇继续收养她已经养大的孩子。
关于毛氏的案子有3份单独的判词保存下来,她与四兄弟中的老三黄廷吉结婚(见图表 6 )。黄廷吉死于 1234 年,毛氏当时 23 岁。她没生过男孩;两个女儿也没活下来。她发誓不再嫁,第一位法官认为这一点值得尊敬,因为她这么年轻又没有孩子。毛氏没收养侄子,因为丈夫的二哥和四弟当时还没有男孩,而大哥素来与丈夫不甚投合,他死时大哥甚至没来吊唁。此外,大哥的儿子们与她年龄差不多。于是她转而求助于娘家一位女亲戚,收养了女亲戚的二儿子,改名为黄臻。这一切都在公开中进行,两个亲近的兄弟(她显然与他们一起度日)都不反对。事实上,他们为这个男孩请来教书先生,还给他娶了亲。毛氏丈夫的兄弟们都去世后,结果大哥的一个儿子起诉要求做三叔的继子。第一个法官同情他,援引了反对从父系以外收养子的传统观念: 神灵不会喜欢母系养子献上的祭品,无论表面上看起来情形多么相似,但事实上世系的延续已经中断。即使黄臻早在 18 年前已被收养,而且和母亲相处得很好,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