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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建设60年-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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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罅Ψ⒄姑彻づ┮惶寤平┮挡祷!�6月,江泽民在河南考察时指出,要重视走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路子。10月,农业部成立了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

经过理论的发展和实践的总结,农业产业化经营在中央文件中开始出现。1997年中共十五大明确提出:要对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要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形成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和相互促进的机制,推进农业向商品化、专业化、现代化转变。对农业产业化经营表示明确的支持。199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1998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义和具体要求:农业实行产业化经营,形成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和相互促进的机制,是推进农业向商品化、专业化和现代化转变的有效途径,也是调整和优化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整体素质和效益的有效途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按照市场需求、资源条件和产业政策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的加工企业和项目,通过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加工能力,不要盲目上新项目。要处理好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龙头企业要自觉为农户提供服务,把加工、流通环节的利润合理返还给农民,让农民参股、参与管理,逐步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利益共同体。鼓励农民采取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等办法自办龙头企业。鼓励国内外大型工商企业进入农业领域投资开发。

为进一步肯定农业产业化经营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的地位,1998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农村出现的产业化经营不会动摇家庭经营的基础,不侵犯农民的财产权益,能够有效解决千家万户的农民进入市场、运用现代科技和扩大经营规模等问题,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和市场化程度,是我国农业逐步走向现代化的现实途径之一。《决定》指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是培育具有市场开拓能力、能进行农产品深度加工、为农民提供服务和带动农户发展商品生产的龙头企业。要引导龙头企业同农民形成合理的利益关系,让农民得到实惠,实现共同发展。

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相关各级政府部门高度重视。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龙头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为此相继出台了有关优惠政策。2000年,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八部委《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从信贷、税收、基地建设、原料采购、设备引进和产品出口等方面对重点龙头企业给予具体的帮助和扶持。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提出,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把推进农业产业化作为新阶段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落实好有关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各级财政要继续安排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资金。鼓励和引导各类工商企业参与农业开发,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善对龙头企业的服务。

扶持龙头企业的发展被落实到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提出的在全国选择一批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2000年到2005年,农业部等部委先后认定580多家国家级重点企业,各省(区、市)也先后认定了2000多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2004年,农业部组织实施了“1515”工程,即在全国推广100个农业产业化示范县(市),重点扶持500家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重点围绕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组织开展100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试点,建设5000个与龙头企业相配套的、符合优势区域规划布局的标准化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2005年与2000年相比,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总值由212亿元增加到438亿元,全国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产业化龙头企业由641家增加到4010家。

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在最初的“贸工农一体化”和“产加销一条龙”的基础上,发展出了龙头带动型、中介组织型、专业市场型等多种类型。

龙头带动型是指以流通企业或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为龙头,通过合同契约、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从事专业化和标准化生产,进而将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实行一体化经营。龙头带动型在“公司+农户”这一基本形式之上,衍生出“公司+基地+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等多种形式。

“公司+农户”是龙头企业与农户围绕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形成的一体化经营形式。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多通过契约关系,也就是通过订单或产销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具体经营方式,就是企业向农户提供种子、技术和销售服务,并按合同付费;而农户则按合同要求进行生产,产品出售给合同企业。为更好地指导农户的生产,“公司+基地+农户”模式应运而生。公司专门设置特定部门和人员负责基地建设,统一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一条龙”服务。“公司+中介组织+农户”模式中的中介组织可以是合作社、行业协会和经纪人。现实中,由于农户与公司之间的实力悬殊,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农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话语权、自主意志得不到体现,利益分配难以得到切实保障。为此,将农户组织起来,通过农民合作组织,与公司形成一体化经营的“公司+合作社+农户”形式发展起来,成为目前发展比较迅速的一种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加强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合作社负责采购、技术培训、运输、加工和销售。在坚持农户自负盈亏的基础上,合作社集体经营部分所产生的利润,在提取相关公共积累后,还根据社员当年购销成绩按比例进行二次分配。

中介组织带动型,是以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等为龙头,通过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或合作社内部交易,带动农户从事专业化生产的一种产业化组织形式。这种经营形式,可以实现跨区域联合,有利于扩大经营规模,增强市场谈判能力。

专业市场带动型,以专业市场或专业化批发交易中心为依托,一头联结生产基地和农户,一头联结消费中心,通过为买卖、运输各方提供交易服务,从而带动区域性专业化生产,达到扩大生产规模、节约交易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这种模式,为农民提供了进行农产品交易的平台,直接带动农民进入市场,引导农民按照市场供求状况提供相应数量的产品,避免盲目生产的可能性。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成就与未来

近几年来,农业产业化经营在促进农业科技水平提高,优化产业结构,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农业产业化经营,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带动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据统计,到2006年底,全国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总数达154842个,带动农户9098万户,农户从事产业化经营年户均增收1486元。

全国各类龙头企业71691个,占产业化组织总数的46。3%,其中销售收入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达4779家。各类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总值9782亿元,占全部产业化组织固定资产总值的74。6%;实现销售收入24188亿元、净利润1597亿元、创汇263亿美元、上缴税金775亿元;创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龙头企业624家,出口额150亿美元,占农产品出口总额的48。3%。全国带动农户参与产业化经营的各类中介服务组织70874个,占产业化组织总数的45。8%;实现销售收入3128亿元。

农业产业化发展,带动了我国农业的结构调整,促进了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带的发展。目前,围绕优势产地,我国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的集中程度分别达到86%、92。3%、62。1%和53。2%;棉花、油菜、甘蔗分别达到97。5%、85%和89。2%;苹果、柑橘分别达到87。8%和80%以上;牛肉、羊肉、牛奶产量分别达到65%、77%和62%。

各类产业化组织带动种植业生产基地10多亿亩,带动养殖水面9570万亩,带动牲畜饲养量14。6亿头,带动禽类饲养量113。4亿只。通过以龙头企业为主体的各类产业化组织的带动,各类生产基地的专业化、规模化和标准化水平不断提升。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面积达3。5亿亩,绿色食品生产基地面积4040万亩。

另外,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方式逐步规范和完善。截至2006年底,在各类产业化组织与农户的联结方式中,合同方式占57。7%,合作方式占15。3%,股份合作方式占15。1%,其他方式占11。9%。在合同关系中,订单关系达到68305个,占总数的44。1%;订单总额达4445亿元,订单合同履约率达86。5%。

新世纪新阶段,农业产业化经营在取得成绩的同时,还面临着完善市场机制、改革政府职能、提高农产品加工质量、健全法律法规等任务。在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获得了新的力量。

2006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出《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提出加大财政、投资、金融、出口支持力度。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培育龙头企业和企业集群示范基地,发展农村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加强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开拓国内外市场等方面有重点地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2008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指出:继续实施农业产业化提升行动,培育壮大一批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跨区域经营,促进优势产业集群发展。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增加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开展技术研发、节能减排和基地建设等。探索采取建立担保基金、担保公司等方式,解决龙头企业融资难问题。允许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向社会发行企业债券。健全国家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参股龙头企业。支持发展“一村一品”。2008年10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结构升级,扶持壮大龙头企业,培育知名品牌。强化主要农产品生产大县财政奖励政策,完善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税收支持政策。加强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严格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全程监控,切实落实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加工、销售各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支持发展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加大农产品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力度。

2009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强调,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发展农产品加工,让农民更多分享加工流通增值收益。中央和地方财政增加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对农户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基地建设、质量检测。鼓励龙头企业在财政支持下参与担保体系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帮助龙头企业解决贷款难问题。

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进入到创新提高阶段,正逐步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由点状发展向优势产业和优势产业带集聚,由劳动密集型为主向劳动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并重发展,由初级加工为主向精深加工延伸,由单一组织模式向多元化组织类型演进。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农村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初步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和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当前,国际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我国改革发展也进入关键阶段。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必须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建设,为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

在新的形势下,2008年10月,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全局角度和战略高度对农村改革发展作出了新的部署,是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决定》抓住农村体制改革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重点部署了六大制度建设,即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决定》在充分强调“毫不动摇”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一个长久不变”、“两个转变”。

“毫不动摇”,是指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

“一个长久不变”,是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这无疑给农民吃下一颗长效“定心丸”。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要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两个转变”,是对今后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统”和“分”两个层次作出的一个方向性概括。在家庭经营的层次,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在统一经营的层次,要向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另外,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还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扩大国有林场和重点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推进国有农场体制改革。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

第四章 加快推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促进城乡二元结构转变

·引言

实现工业化,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制定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发展战略,主要依靠农业提供的积累,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另一方面,为实现这种发展战略,而实行的农产品统购统销体制、人民公社制度和划分城乡户口的户籍制度导致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不断强化、农村发展严重滞后。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根本途径是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小城镇蓬勃发展,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就业,亿万农民工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工业化、城市化道路加快推进,城乡二元结构正在逐渐被打破。

·第一节 发展乡镇企业是实现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的必由之路。

一、改革开放前30年农村工业的初步发展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党和政府关于开展多种经营、积极发展农村副业的号召下,以手工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为基本形式的中国农村工业,获得了一定的发展。据统计,1952年农村手工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业产值81亿元,1953年为88亿元,1954年为90亿元,1955年为97亿元,1956年为99亿元,1957年为100亿元。

1958年8月后,全国范围内迅速掀起一场兴办人民公社的高潮。“政社合一”、“农工商学兵”相结合的人民公社,虽然有很多方面不切实际,但是随之兴起的社办工业,却一定程度上带来了农村工业的发展。

1958年12月,中共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号召“人民公社必须大办工业”。《决议》指出发展公社工业的意义:“不但将加快国家工业化的进程,而且将在农村中促进全民所有制的实现,缩小城市和乡村的差别。”在《决议》的指导下,农村掀起了大办工业的高潮。由公社、生产大队兴办的大批小工厂、小作坊,主要从事农机具修理和中小农具修造、农副产品加工。到1958年底,全国社办工业企业迅速发展到602万个,产值达62。5亿元,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5。8%。

片面追求“高指标”的“大跃进”和片面追求“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化”运动,使农村经济遭到巨大破坏。面对严峻的形势,党和政府从1960年开始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随着人民公社的管理体制调整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国家对社办工业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如:将一部分公社企业重新下放给生产大队或生产队;缩小社办工业经营范围,以农具的简单制造和维修为首要任务,进行本乡村农村产品的简单加工,生产当地的传统产品,小型的矿产开采和砖瓦、石灰等建筑材料的生产。随着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由生产大队(相当于原来的高级社)下放到生产队(相当于原来初级社),1962年11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关于发展农村副业生产的决定》,规定:农村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一般地不办企业,不设专业的副业生产队。原来公社、大队把生产队的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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