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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衡全译-第13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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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子重慎,临绝效全,喜免毁伤之祸也。孔子曰:“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弗敢毁伤。”孝者怕入刑辟,刻画身体,毁伤发肤,少德泊行,不戒慎之所致也。愧负刑辱,深自刻责,故不升墓祀于先。古礼庙祭(11),今俗墓祀,故不升墓,惭负先人,一义也。墓者,鬼神所在,祭祀之处。祭祀之礼,齐戒洁清(12),重之至也。今已被刑,刑残之人,不宜与祭供侍先人,卑谦谨敬,退让自贱之意也。缘先祖之意(13),见子孙被刑,恻怛憯伤(14),恐其临祀,不忍歆享(15),故不上墓,二义也。
  【注释】
  全:完好无缺。
  曾子:曾参。参见2·2注(18)。有疾:生病。这里指病重将死。
  开:《论语·泰伯》作“启”。王充避汉景帝刘启讳而改。意思是掀开被子看。《论语·泰伯》郑注:“曾子以为受身体于父母,不敢毁伤之,故使弟子开衾而视之也。”免:指身体免于毁伤。
  小子:对门徒的称呼。引文见《论语·泰伯》。
  临绝效全:临终时检验身体发肤完好无损。
  这句话引自《孝经·开宗明义》,意即孝道最基本的要求。
  怕:通“迫”。入:遭受。
  毁伤发肤:指受髡(kūn坤)刑或黥(qíng情)刑,被剃去头发或在脸上刺字。泊:通“薄”。
  (11)庙祭:在祖庙中祭祀祖先。
  (12)齐:通“斋”。齐戒:参见26。31注。
  (13)缘:推测。
  (14)恻怛(cèdá策达):非常悲伤。憯:同“惨”。
  (15)歆(xīn欣):指祭祀时,神灵祖先享受供品的香气。
  【译文】
  依据事实解释它的道理,刑徒不能上坟墓有两层含义,是出于礼义道理方面的禁忌,而不是吉凶方面的忌避。刑徒这样做的用意是认为祖先完整无缺地把子孙生下来,子孙也应当完整无缺地回到祖先那儿去。所以曾子有病,就召集他的门徒说:“掀开被子看看我的脚,看看我的手,从今以后,我知道我的身体可以免于毁坏损伤了,弟子们!”曾子特别慎重,临死时仍要检查身体是否完整,很高兴避免了毁坏损伤身体的祸殃。孔子说:“身体,毛发,肌肤,是父母授予的,不能够有一点毁坏损伤。”讲孝道的人被迫遭受刑罚,身体被刻画,毛发肌肤被毁坏损伤,这是由于道德差,行为恶劣,不谨慎所造成的。惭愧受到刑罚侮辱,深深地责备自己,所以不上坟墓在先考先妣面前祭祀。古代的礼仪是在祖庙中祭祀,现在的习俗是在坟墓上祭祀,所以刑徒不上坟墓,是内心感到惭愧对不起死去的父母,这是一层含义。坟墓,是鬼神居住的地方,也是鬼神接受祭祀的地方。祭祀的礼仪规定,要斋戒沐浴洁身,极为郑重其事。现在已经受刑,受刑而伤残的人,不适宜参与祭祀侍奉死去的父母,谦逊恭敬,退让于后是自认为卑贱的意思。推想先祖的心意,见到子孙受刑,悲伤心痛,担心自己来到祭祀之地,先祖不忍心享受祭供之物,所以刑徒不上坟墓,这是第二层含义。
  【原文】
  68·6昔太伯见王季有圣子文王,知太王意欲立之,入吴采药,断发文身,以随吴俗。太王薨,太伯还,王季辟主。太伯再让,王季不听。三让,曰:“吾之吴越,吴越之俗断发文身,吾刑余之人,不可为宗庙社稷之主。”王季知不可,权而受之。夫徒不上丘墓,太伯不为主之义也。是谓祭祀不可,非谓柩当葬,身不送也。
  【注释】
  太伯、王季:参见12·1注。
  太王:即古公亶父。参见12·1注。意欲立之:古公亶父想立王季为继承人,以便将君位传给姬昌。按照奴隶主阶级的礼法,是应该立长子太伯为继承人,并由他的子孙世袭君位,故言“意欲”。《韩诗外传》十:“大王亶甫有子曰太伯、仲雍、季历。历有子曰昌。太伯知大王贤昌而欲季为后也。”
  吴:古吴地,有今江苏、上海大部和安徽、浙江的一部分。
  断发文身:参见58·12注。
  薨:参见4·4注。
  辟:通“避”。主:这里指主祭宗庙社稷的人,即君王。
  越:古越地,约今江苏、安徽、江西、浙江相邻部分地区。
  刑余之人:这里指断发文身的人。
  宗庙:君王祭祀祖先的地方。社:参见38·5注。稷:五谷神。社稷:参见28·36注。不可句:《谷梁传·昭公二十五年》:“何为不为君?曰:有天疾者,不入乎宗庙。”《古今乐錄》:“泰伯与虞仲俱去,被发文身变形,托为王采药。及闻古公卒,乃还发丧,哭于门外,示夷狄之人,不得入王庭。”
  权:权变,变通。
  【译文】
  过去太伯见到王季有个圣明的儿子文王,知道太王想立王季为继承人,因此他便到吴地去采药,剪断自己的头发在身上刺上花纹,以便适应吴地的风俗。太王死后,太伯归来,王季就避开祭祀宗庙社稷的主位。太伯两次谦让,王季不听从。太伯第三次谦让说:“我到吴越两地去,吴越两地的风俗,是断发文身,我如受过肉刑残伤肢体的人,不可做主祭宗庙社稷的人。”王季知道无法推辞,就权变常礼,接受了王位。刑徒不能上丘墓,是太伯不做祭主的含义。这只是说不能主持祭祀,并不是说棺材入土时刑徒不该亲自去送葬。
  【原文】
  68·7葬死人,先祖痛;见刑人,先祖哀。权可哀之身,送可痛之尸,使先祖有知,痛尸哀形,何愧之有?如使无知,丘墓,田野也,何惭之有?惭愧先者,谓身体刑残,与人异也。古者用刑,形毁不全,乃不可耳。方今象刑,象刑重者,髡钳之法也。若完城旦以下,施刑,彩衣系躬,冠、带与俗人殊,何为不可?世俗信而谓之皆凶,其失至于不吊乡党尸,不升佗人之丘,惑也。
  【注释】
  用:当作“肉”。下文“象刑”正与“肉刑”相对。
  象刑:参见36·12注。方今象刑:从汉文帝开始,废除墨(在额上刻字)、劓(yì义,割掉鼻子)、劊╢èi废,断足)等肉刑,改为杖刑后穿上特殊颜色的衣服服劳役,有的还要剃去头发,颈上束铁箍。
  髡(kūn昆):古代剃去头发的刑罚。钳:用圈束颈的刑罚。《周礼·秋官·司刑》疏:“汉除肉刑,宫刑犹在。”不知王充何故以髡、钳为重刑。
  完:古时一种较轻的刑罚。《汉书·刑法志》:“完者使守职。”颜师古注:“完,谓不亏其体,但居作也。”城旦:秦汉时的一种刑罚。《史记·秦始皇本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裴骃集解引如淳曰:“《律说》论决为髡钳,输边筑长城,昼日伺寇虏,夜暮筑长城。’城旦,四岁刑。”
  施(shǐ始):通“弛”。免除。
  彩衣:犯人穿的特殊颜色的衣服。《汉书·贾山传》师古注:“犯罪者,则衣赭衣。”系躬:穿在身上。
  乡党:亲戚,族人,同乡。
  【译文】
  埋葬死人,先祖沉痛;见到受过刑的人,先祖悲哀。暂且让受过刑的人去埋葬那使先祖悲痛的死尸,假使先祖有知觉,痛惜死人悲哀受刑人残缺的身躯,受过刑的人有什么可惭愧的呢?假使先祖没有知觉,丘墓,同田野一样,受过刑的人有什么可惭愧的呢?对不起祖先的原因,是说身体受刑致残,与别人的躯体不同。古代用肉刑,使肢体残缺不全,这才不可以去送葬。当今使用象刑,象刑判得最重的,不过是髡钳的刑罚。如果是完刑城旦刑以下的,则免除刑罚,让他穿上彩衣,帽子和腰带与一般人不同,有什么不可以去送葬呢?世间习俗迷信而说这些都是凶象,这种错误甚至发展到不去吊唁亲友的死尸,不上别人的坟墓,太糊涂了。
  【原文】
  68·8三曰讳妇人乳子,以为不吉。将举吉事,入山林,远行,度川泽者,皆不与之交通。乳子之家,亦忌恶之,丘墓庐道畔,逾月乃入,恶之甚也。暂卒见若为不吉,极原其事,何以为恶?
  【注释】
  度:通“渡”。
  据文意,“丘”字前当有“舍”字。
  卒:同“猝”。暂卒:突然。
  【译文】
  三是忌讳妇人生孩子,认为不吉利。将要举办吉利的事情,出门远行,横渡大河大湖的人,都不与产妇接触。产妇的家里,也忌讳厌恶产妇,让产妇住在墓侧或路旁的茅舍里,满月才能回家,厌恶产妇厉害之极。突然见到产妇好像会带来不吉利,彻底追究这件事的根源,有什么可厌恶的呢?
  【原文】
  68·9夫妇人之乳子也,子含元气而出。元气,天地之精微也,何凶而恶之?人,物也;子,亦物也。子生与万物之生何以异?讳人之生谓之恶,万物之生又恶之乎?生与胞俱出,如以胞为不吉,人之有胞,犹木实之有扶也。包里儿身,因与俱出,若鸟卵之有壳,何妨谓之恶?如恶以为不吉,则诸生物有扶壳者,宜皆恶之。万物广多,难以验事。人生何以异于六畜,皆含血气怀子,子生与人无异。独恶人而不憎畜,岂以人体大、气血盛乎?则夫牛马体大于人。凡可恶之事,无与钧等,独有一物,不见比类,乃可疑也。今六畜与人无异,其乳皆同一状。六畜与人无异,讳人不讳六畜,不晓其故也。世能别人之产与六畜之乳,吾将听其讳;如不能别,则吾谓世俗所讳妄矣。
  【注释】
  胞:胞衣。《说文》包部:“胞,儿生裹也。”段注:“胞谓胎衣。”扶:当作“枎”,形近而误。下文“扶壳”的“扶”同。枎(fū夫):同“柎”。花萼。这里指保留在果实上的花萼。
  里(裹):据递修本应作“裹”。
  六畜:牛、马、羊、猪、狗、鸡六种家畜。
  钧:通“均”。
  【译文】
  妇人生育孩子,孩子体内含有元气而出生。元气,是天地间最精微的东西,怎么会又凶又恶呢?人是物,孩子也是物。孩子的出生与万物的产生有什么不同之处呢?忌讳妇人的生育称之为恶,万物的产生也同样恶吗?婴儿出生时胎衣也随之而出,如果认为胎衣为不吉利,人有胎衣,如同树木的果实有花萼一样。胎衣包裹婴儿的身体,随着婴儿一起出来,就像鸟蛋有壳一样,有什么妨害而认为它恶呢?如果恶就认为不吉利,那么各种生物有枎壳的,应该都是恶的了。万物又广又多,难以一一列举出来验证一下事实。人的出生与六畜的出生有什么不同呢?都因含有血气而怀上它们的仔,仔的出生与人没有什么不同。偏偏厌恶人而不恨牲畜,难道是由于人的躯体大、气血旺盛吗?那么,牛马的躯体比人更大。凡属可恶的事物,没有同它均等的,只有这一种事物有这种情况,找不出可以类比的事物,这才是可疑的。现在六畜和人没有什么不同,它们的生育都是同一种状态。既然六畜和人没有不同,忌讳人生育而不忌讳六畜生育,不明白这是什么缘故。世人如果能区别开人的生产与六畜的生产,那么我将相信他们的忌讳;如果不能区别,那么我说世俗所忌讳的事情太荒唐了。
  【原文】
  68·10且凡人所恶,莫有腐臭。腐臭之气,败伤人心,故鼻闻臭,口食腐,心损口恶,霍乱呕吐。夫更衣之室,可谓臭矣;鲍鱼之肉,可谓腐矣。然而,有甘之更衣之室,不以为忌;肴食腐鱼之肉,不以为讳。意不存以为恶,故不计其可与不也。凡可憎恶者,若溅墨漆,附著人身。今目见鼻闻,一过则已,忽亡辄去,何故恶之?出见负豕于涂,腐澌于沟,不以为凶者,洿辱自在彼人,不著己之身也。今妇人乳子,自在其身,斋戒之人,何故忌之?
  【注释】
  有:当为“若”,形近而误。
  霍乱:中医泛指有剧烈腹痛、吐泻的肠胃疾病为霍乱。
  更衣之室:更衣,大小便的婉辞。更衣之室则是指厕所。
  鲍鱼:腌鱼。
  后一个“不”同“否”。
  澌(sī思):死。腐澌:指腐烂的死尸。
  洿:同“污”。
  【译文】
  况且人们所厌恶的东西,没有像腐臭的东西那么可憎的了,腐鼻的气味,损害人心,所以鼻子闻到臭气,口吃到腐败的东西,内心受到损伤口里也很厌恶,腹痛呕吐不止。厕所里面,可说是很臭的了;腌鱼的肉,可说是很腐败的了。然而,却有人自愿上厕所去,并不认为有什么忌讳;把腐鱼的肉当好菜吃,也不认为有什么忌讳。心里不认为那是坏东西,所以就不计较可去不可去,可吃不可吃了。大凡可憎恶的东西,就像溅出的墨漆沾在人的身上一样。现在眼睛看到鼻子闻到,一过也就完了,很快就消逝了,为什么要厌恶它呢?出门在路上碰见有人背着猪,水沟里有腐烂的尸体,不认为是凶,因为污秽自在别人,并没有沾在自己身上的缘故。现在妇人生孩子,事情自在妇人的身上,斋戒的人,为什么要忌讳它呢?
  【原文】
  68·11江北乳子,不出房室,知其无恶也。至于犬乳,置之宅外,此复惑也。江北讳犬不讳人,江南讳人不讳犬,谣俗防恶,各不同也。夫人与犬何以异?房室、宅外何以殊?或恶或不恶,或讳或不讳,世俗防禁,竟无经也。
  【注释】
  防:当作“妨”。妨恶:嫌恶。
  经:常,固定标准。
  【译文】
  江北人生孩子,不离开房间卧室,因为他们知道这件事不恶。至于母狗产子,要放母狗到房子外面,这又让人迷惑了。江北地区忌讳狗生育不忌讳人生育,江南地区忌讳人生育不忌讳狗生育,风俗嫌恶,各地都不相同。人和狗的生育有什么不同呢?房室、宅外又有什么不同呢?有的认为恶有的认为不恶,有的忌讳有的不忌讳,世俗间的防禁,竟然是没有固定标准的。
  【原文】
  68·12月之晦也,日月合宿,纪为一月。犹八日,月中分谓之弦;十五日,日月相望谓之望;三十日,日月合宿谓之晦。晦与弦、望一实也,非月晦日月光气与月朔异也。何故逾月谓之吉乎?如实凶,逾月未可谓吉;如实吉,虽未逾月,犹为可也。
  【注释】
  晦:夏历每月的最后一天,地球上看不到月光。《释名·释天》:“晦,■之名也。晦,灰也。火死为灰,月光尽,似之也。”
  合宿(xiù秀):古代以二十八宿作为观测日月五星运行所经位置的标志,有时日月五星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好交会于同一位置,称为合宿。日月合宿:指夏历每月初一前后,月球运行到太阳和地球之间,地球上看不到月光。
  纪:通“记”。
  八日:初八。
  月中分:指月亮呈半圆形。弦:月亮半圆时形状像弓,称弦。夏历初七、八月亮缺上半,叫“上弦”;二十二、三月亮缺下半,叫“下弦”。《释名·释天》:“弦,月半之名也。其形一旁曲,一旁直,若张弓施弦也。”
  后一个“望”是月球和太阳黄经相差180°的时刻。夏历每月十五前后,地球运行到月亮和太阳之间,这一天太阳西下时,月亮正好从东方升起,地球上看到的是满月。《释名·释天》:“望,月满之名也。月大十六日,小十五日,日在东,月在西,遥相望也。”因此常称夏历十五为望日。朔:朔日,夏历每月初一。
  【译文】
  月光晦的那一天,日月合宿,记为一个月。如同初八那一天,月亮呈半圆形称为弦月;十五那天,日月相望的日子就称为望;三十日那天,日月合宿就称为晦。晦月与弦月、望月实际上是一回事,并不是月底那一天的太阳和月亮的光气与初一那天的有什么不同。为什么说产妇满了月就算吉利呢?如果真是凶,满了月也不能说是吉利;如果真是吉,即使没有满月,仍然可以说是吉利的。
  【原文】
  68·13实说,讳忌产子、乳犬者,欲使人常自洁清,不欲使人被污辱也。夫自洁清则意精,意精则行清,行清而贞廉之节立矣。
  【注释】
  意精:意念思想纯一。
  【译文】
  据实说来,讳忌生孩子、生狗仔,只是想让人们经常自行清洁,不想让人们被脏东西所污染。自行清洁则意念思想纯一,思想纯一则行为高尚,行为高尚则忠正廉洁的节操就树立起来了。
  【原文】
  68·14四曰讳举正月、五月子。以为正月、五月子杀父与母,不得。已举之,父母祸死,则信而谓之真矣。夫正月、五月子何故杀父与母?人之含气,在腹肠之内,其生,十月而产,共一元气也。正与二月何殊,五与六月何异,而谓之凶也?世传此言久,拘数之人,莫敢犯之。弘识大材,实核事理,深睹吉凶之分者,然后见之。
  【注释】
  举:抚养。讳举:《风俗通义·正失》:“今俗多有禁忌,生三子者,五月生者,以为妨害父母。”
  据《太平御览》卷二十二引《论衡》文,“不得”后有“举也”二字,应据补。不得举也:《西京杂记》:“王凤以五月五日生,其父欲勿举。其叔曰:以田文推之,非不祥,遂举之。”祸:据《太平御览》卷二十二引《论衡》文作“偶”,应据改。
  数:术数。指各种推测吉凶的手段、方法。
  【译文】
  四是忌讳抚养正月和五月出生的孩子。认为正月和五月出生的孩子会杀害父母亲,所以不能抚养。已经抚养了的,他的父母偶然死亡,就相信而说杀父母的事是真的,正月和五月出生的孩子为什么会杀害父母亲呢?人体含有元气,在腹肠之内,逐渐生长,经十个月而生下来,同样都共有一种元气。正月与二月有什么不同,五月与六月有什么不同,而认为正月和五月凶呢?世间流传这种说法很久远了,拘泥于术数的人,没有谁敢去触犯它。见多识广的人,据实考察事情的道理,看透了吉凶的区别,这样做以后才能完全认识它。
  【原文】
  68·15昔齐相田婴贱妾有子,名之曰文。文以五月生,婴告其母勿举也,其母窃举生之。及长,其母因兄弟而见其子文于婴。婴怒曰:“吾令女去此子,而敢生之,何也?”文顿首,因曰:“君所以不举五月子者,何故?”婴曰:“五月子者长至户,将不利其父母。”文曰:“人生受命于天乎?将受命于户邪?”婴嘿然。文曰:“必受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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