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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萨班斯法案-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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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安然、世通等财务欺诈事件,美国国会出台了《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
护法案》。该法案由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奥克斯利和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萨班斯联合提出,又被称作《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简称萨班斯法案)。法案对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作了不少修订,在会计职业监管、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为便于相关领域的研究,中注协组织翻译了萨班斯法案。 
为方便阅读,译本前编写了摘要;另外,译本对章节顺序作了必要的调整,特予说明。 
译文定稿前,参考了中国证监会首席会计师办公室、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会计研究室编译
的相关文献,谨致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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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目 录 
萨班斯法案摘要 
萨班斯法案 
一、 萨班斯法案正文目录 
二、 萨班斯法案正文 
三、 萨班斯法案关于SEC的规定及执行 
四、萨班斯法案有关定义 
萨班斯法案摘要 
萨班斯法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成立独立的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监管执行公众公司审计职业 
    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PCAOB)负责监管执行公众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法案规定: 
(一)PCAOB拥有注册、检查、调查和处罚权限,保持独立运作,自主制定预算和进行人员
管理,不应作为美国政府的部门或机构,遵从哥伦比亚非赢利公司法,其成员、雇员及所属机构不应视为联邦政府的官员、职员或机构。 
(二)授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对PCAOB实施监督。PCAOB由5名专职委
员组成,由SEC与美国财政部长和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商议任命,任期5年。5名委员应熟悉财务知识,其中可以有2名是或曾经是执业注册会计师,其余3名必须是代表公众利益的非会计专业人士。 
(三)要求执行或参与公众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须向PCAOB注册登记。PCAOB将向登记
会计师事务所收取“注册费”和“年费”,以满足其运转的经费需要。 
(四)PCAOB有权制定或采纳有关会计师职业团体建议的审计与相关鉴证准则、质量控制准则以及职业道德准则等。PCAOB如认为适当,将与指定的、由会计专家组成的、负责制定准则或提供咨询意见的专业团体保持密切合作,有权对这些团体建议的准则进行补充、修改、废除或否决。PCAOB须就准则制定情况每年向SEC提交年度报告。 
(五)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修订《1933年证券法》的有关要求,授权SEC对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会计原则是否达到“一般公认”的目标进行认定。该准则制定机构必须符合如下要求:第一,应是民间机构;第二,由某个理事会(或类似机构)管理,该理事会多数成员在过去两年内未在任何会计师事务所任职;第三,经费获取方式与PCAOB相似;第四,通过多数票的方式确保会计原则及时反映新的会计问题和商业实务;第五,制定准则时考虑准则适应商业环境的变动性,以及高质量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必要性或适当性。此外,法案还要求SEC就美国财务报告系统如何采用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问题进行研究,并在一年内向国会提交研究报告。 
(六)PCAOB对公众公司审计客户超过100户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要进行年度质量检查,其它事务所每3年检查一次。PCAOB和SEC可随时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特别检查。 
(七)PCAOB有权调查、处罚和制裁违反该法案、相关证券法规以及专业准则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个人。不过,PCAOB的处罚程序要受SEC监督,SEC可以加重、减轻其做出的处罚,也可以修改或取消其处罚决定。PCAOB对会计师事务所和个人进行处罚和制裁的形式包括:临时或永久吊销注册;临时或永久禁止个人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临时或永久限制事务所或个人的执业活动、职能等;对于故意、明知故犯、不计后果的行为或者屡犯的过失行为,可对自然人处以75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过失行为,自然人罚款不超过10万美元,单位不超过200万美元;谴责;强制要求参加附加的专业培训和教育;其它处罚形式。 
(八)审计美国公司(包括审计美国公司的国外子公司)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也必须向PCAOB登记。 
 二、要求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一)修改1934年《证券交易法》,禁止执行公众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客户提供列入禁止清单的非审计服务,未明确列入禁止清单的非审计服务也要经过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事先批准。被禁止的非审计服务包括:簿记服务以及为审计客户提供的与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相关的其它服务、财务信息系统设计与实施、评估或估价服务、精算服务、内部审计外包服务、管理职能或人力资源服务、经纪人、投资顾问或投资银行服务、法律服务以及与审计无关的专家服务、公众公司监察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则认为不可提供的其它服务。 
(二)审计合伙人和复核合伙人每5年必须轮换,规定了注册会计师需向公司审计委员会
报告的事项。 
(三)如果公司首席执行官、财务总监、首席会计官等高级管理者在前一年内曾在会计师事务所任职,该事务所则被禁止为这家公司提供法定审计服务。另外,责成各州监管机构自行决定PCAOB的独立性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在该委员会登记的中小事务所。 
 三、要求加大公司的财务报告责任 
(一)要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负责选择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并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付费标准。 
(二)要求公司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对呈报给SEC的财务报告“完全符合证券交易法,以及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予以保证。对违反证券法规而重编会计报表后发放的薪酬和红利应予退回。 
(三)公司财务报告必须反映会计师事务所做出的所有重大调整,年报和季报要披露重大表外交易,以及与未合并实体之间发生的对现在或将来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关系。 
(四)SEC有权对违反证券法规者担任公司的董事或管理人员采取禁入措施。 
(五)强制要求公司高级财务人员遵循职业道德规则。
(六)禁止公司给高层管理者或董事贷款,并要求公司管理层在买卖公司股票后立即告知SEC。 
 四、要求强化财务披露义务 
(一)公众公司应进行实时披露,即要求及时披露导致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 
(二)由SEC制定规则,要求公众公司披露对公司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的所有重要的表外交易和关系,且不以误导方式编制模拟财务信息。由SEC负责对特殊目的实体等表外交易的披露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并向国会报告。 
(三)主要股东或高级管理者披露股权变更或证券转换协议的强制期间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减少为2个工作日。 
(四)由SEC制定规则,强制要求公众公司年度报告中应包含内部控制报告及其评价,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管理层做出的评价出具鉴证报告。 
(五)由SEC制定规则,强制要求公司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有一名财务专家,并且要予以披露。 
 五、加重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一)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最高可判处25年入狱。对犯有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
最高分别可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 
(二)故意破坏或捏造文件以阻止、妨碍或影响联邦调查的行为将视为严重犯罪,将处以
罚款或判处20年入狱,或予以并罚。 
(三)执行证券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和复核工作底稿至少应保存5年。任何故意违
反此项规定的行为,将予以罚款或判处20年入狱,或予以并罚。 
(四)公司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必须对报送给SEC的财务报告的合法性和公允表达进行
保证。违反此项规定,将处以5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判处入狱5年。 
(五)起诉证券欺诈犯罪的诉讼时效由原来从违法行为发生起3年和被发现起1年分别延
长为5年和2年。 
(六)对检举公司财务欺诈的公司员工实施保护措施,并补偿其特别损失和律师费。 
 六、增加经费拨款;强化SEC的监管职能 
 从2003年度起将SEC的拨款增加到7。76亿美元,加强欺诈防范、风险管理、市场监管与
投资管理。其中9800万美元用于招聘200名工作人员,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和审计业务的监管。 
 七、要求美国审计总署加强调查研究 
(一)授权美国审计总署对会计师事务所强制轮换制度进行研究。 
(二)要求美国审计总署对1989年以来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合并进行研究,评估其现在和未
来的影响,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三)要求美国审计总署研究导致会计师事务所竞争受限的因素,如高成本、低服务质量、
独立性、缺乏选择等。并调查联邦或州的监管政策是否存在妨碍会计师事务所正当竞争的因素。 
(四)责成美国审计总署就调查研究的情况,在一年内分别向参议院银行委员会和众议院
金融服务委员会报告。 
(执笔人 吴文军) 
萨班斯法案正文目录 
第一章 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 
第101节 组建、管理条款 
第102节 在委员会注册 
第103节 审计、质量控制和独立性准则及规定 
第104节 对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 
第105节 调查和惩戒程序 
第106节 外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107节 SEC对委员会的监管 
第108节 会计准则 
第109节 资金 
第二章 审计师的独立性 
第201节 审计师执业范围之外的业务 
第202节 事前许可 
第203节 负责审计合伙人的轮换 
第204节 审计师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205节 保持一致性的修订 
第206节 利益的冲突 
第207节 关于强制轮换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研究 
第208节 对SEC的授权 
第209节 州级管理当局的考虑 
第三章 公司的责任 
第301节 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 
第302节 公司对财务报告的责任 
第303节 对审计不正当的影响 
第304节 没收奖金及收益 
第305节 对公司官员及董事的处罚 
第306节 禁止在养老基金的管制期内进行内部交易 
第307节 关于律师职业责任的规定 
第308节 投资者公平基金 
第四章 强化财务信息披露 
第401节 定期报告中的披露 
第402节 强化利益冲突的信息披露 
第403节 同管理层和主要股东有关的经济业务的披露 
第404节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评价 
第405节 例外情形 
第406节 高级财务管理人员的道德守则 
第407节 同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有关的信息披露 
第408节 加强定期信息披露的复核 
第409节 实时信息披露 
第五章 利益冲突的分析 
第501节 如何管理执业证券分析师及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委员会的组成及其权利 
第601节 财政拨款方面的权利 
第602节 SEC的执业许可权 
第603节 联邦法院规定的市场禁入权 
第604节 证券经纪人和交易商的从业资格 
第七章 研究及报告 
第701节 审计总署对会计师事务所合并行为的研究及报告 
第702节 SEC对评级机构的研究及报告 
第703节 关于违法者和违法行为的研究和报告 
第704节 执法行为研究 
第705节 投资银行研究 
第八章 公司欺诈及其刑事责任 
第801节 小标题 
第802节 篡改文件的刑事责任 
第803节 违反证券欺诈法不能免除债务 
第804节 证券欺诈的限制性条款 
第805节 对联邦判决指南关于妨碍司法公正和广义欺诈犯 罪的回顾 
第806节 保护提供欺诈证据的公众公司的雇员 
第807节 公众公司欺骗股东的刑事责任 
第九章 强化白领刑事责任 
第901节 小标题 
第902节 企图和阴谋进行欺诈犯罪活动 
第903节 邮件及电传欺诈的刑事责任 
第904节 违反美国《1974年退休雇员收入保障法》的刑事责任 
第905节 修改关于白领犯罪行为的判决指南 
第906节 公司对财务报告的责任 
第十章 公司纳税申报表 
第1001节 参议院要求考虑公司首席执行官签署纳税申报表 
第十一章 公司欺诈责任 
第1101节 小标题 
第1102节 篡改记录或者阻止官方调查 
第1103节 SEC的暂时冻结权 
第1104节 联邦判决指南的修改 
第1105节 SEC有权禁止有关人士担任公司官员或者董事 
第1106节 按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加重刑事责任 
第1107节 对举报人打击报复 
萨班斯法案正文 
第一章 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 
第101节 组建、管理条款 
 (a) 委员会的组建——为了保护投资者以及公众的利益,兹组建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
委员会的目的是监督公众公司的审计以及相关事项,以便为购买及持有其证券的公司或公众投资者编制准确、独立的审计报告。委员会应当是一个法人,作为非盈利公司持续经营,直至被国会出台的法案解散。 
 (b) 法律地位——委员会不应作为美国政府的部门或机构,除非本法另有规定,否则应当遵
从哥伦比亚非盈利公司法,并应当拥有该法所授予一个非盈利公司的所有权力。鉴于委员会承担的职能,委员会雇佣的任何委员或职员,以及所属机构不应视为联邦政府的官员、雇员或机构。 
 (c) 委员会的职责——委员会应当根据第107节的规定,遵照SEC的指示运行。如果SEC
根据本小节(d)做出一项决议,委员会应当: 
 (1) 根据第102节的规定,对为发行证券的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注册; 
 (2) 根据第103节规定,制定或(以及)采纳与为发行证券的公司编制审计报告有关的审计、
质量控制、道德、独立性及其他准则; 
 (3) 根据第104节和委员会的规定,对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 
 (4) 根据第105节规定,对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惩诫,以及处罚; 
 (5) 实施其他委员会认为(或SEC认为、或法规、法令中规定)是必要的职责或职能,以便提
高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职业标准,提高审计质量;或执行本法,以便保护投资者或公众利益; 
 (6) 强制执行本法、委员会的规定、专业准则及与编制及公布审计报告、相关注册的会计师
事务所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与义务有关的证券法规; 
 (7) 制定预算,管理委员会的运行,以及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 
 (d) SEC的决议——委员会的委员应采取可能必要或适当的行动(包括聘用工作人员,出台
规则,采纳征求意见稿阶段及过渡性的审计和其他专业准则),以确保SEC能够在本法生效后270日内作出决议,使委员会按上述要求组建起来,并具有执行本章规定的能力,以及强制要求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执行本章规定。在委员会成员被任命前,SEC应负责筹备工作和委员会正式运作前的过渡期管理。 
 (e) ――委员会的委员 
 (1) 组成——委员会应有5名委员,从具有诚信和名誉的著名人士中任命,他们应当证明自己对投资者和公众的利益负责,并且理解发行证券的公司根据证券法规定披露财务信息的义务及性质,理解为这种信息披露编制、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的义务及性质。 
 (2) 限制——委员会的两名委员,而且只能有2名委员是符合1个州或更多州要求的注册会
计师,本要求的前提是,如果两名委员中有1名是主席,他(她)在委员会任职前至少5年不曾是执业注册会计师。 
 (3) 全职独立服务——委员会的每一名委员应全职工作,不可以在委员会任职的同时,在其
他任何职业或商业机构中兼职。任何委员不可以参与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SEC规定的任何其他人员)的分红或从中收取财物;但若符合SEC规定的条件,可以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标准的退休计划,收取固定的退休金。 
 (4) 委员会委员的任命—— 
(A) 委员会的筹备阶段——本法生效90日内,SEC在征求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以及财政部
秘书长的意见后,应任命委员会的主席和其他过渡委员,并应规定每名委员的任期。 
 (B) 空缺——委员会的空缺不应影响委员会的权力,但应根据本节规定的任命方式填补空
缺。 
 (5) 任期—— 
 (A) 总则——每名委员在继任者任命前的任期应为5年,除了: 
 (i) 筹备阶段委员会委员(除了主席)办公室的期限按年计算,从最初任命时开始计; 
 (ii) 在前任任期未满时被任命填补空缺的委员,任期应为前任任期剩余期间。 
 (B) 任期限制——委员会任何委员或主席的任期不超过两届,不论连续还是累计。 
 (6) 免职——在委员会委员任期未满之前,SEC可以根据第107节(d)(3)的规定,在有充分
理由的情况下,免去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f) 委员会的权力——除了任何权威部门在本法之外授予委员会的权力外,根据第107节,
委员会应具有如下权力: 
 (1) 由SEC批准,以委员会法人名义,通过其辩护律师,在任何联邦、州或其他法院进行起
诉及被起诉、投诉及辩护; 
 (2) 在任何州进行运作以及施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利或权力,而毋须考虑该州的任何限制、
行政许可或在该州生效法律的其他条款(或政策规定); 
 (3) 租赁、购买、接受赠与或捐赠的任何地方的不动产的一项或全部权益,或者取得、改进、
使用、出售、交换、转让这些权益; 
 (4) 聘用可能必要或适合的雇员、会计师、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并决定他们的资格,确定他
们的义务,制定他们的工资或其他补偿(与私有自营机构、会计、技术人员、总监或其他雇员或管理职位相当的工资及补偿水平); 
 (5) 根据第109节规定,分配、评估及收取会计业支持费用,以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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