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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现象学-第5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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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的;这也就是包含在一种道德里的矛盾,这种道德'作为一种现实的道德意识'应该不再是一种意识,不再是现实的。可是假如我们接受了这种看法,承认完满实现了的道德中包含有一种矛盾,那么道德本质性的神圣性质就势必遭受玷污,而绝对义务势必显得好象是某种不现实的东西。    
  第一个公设是道德与客观自然的和谐,这是世界的终极目的;另一个公设是道德与感性意志的和谐,这是自我意识本身的终极目的;因此第一个公设是在自在存在的形式下的和谐,另一个公设是在自为存在的形式下的和谐。但是,把这两个端项亦即两个设想出来的终极目的联结起来的那个中项,则是现实行为的运动本身。这是两种和谐,它们各包含着差别的环节,不过这些环节在其抽象的差别性中都还没有相互成为对象;只有在现实里才出现这种情况,因为在现实里,不同方面都于真正的意识中呈现出来,每一方面都呈现为对方的对方。这样产生出来的公设就跟以前的公设不同,以前的两种公设只分别地包含着自在存在着的和谐和自为存在着的和谐,而现在,则包含着自在而且自为存在着的和谐。    
  'Ⅱ.神圣的立法者和不完全的道德自我意识'    
  道德意识,作为纯粹义务的简单知识和简单意愿,在行为的过程中,跟那与它的简单性相反的对象亦即跟复杂多样的现实发生了关联,从而取得了一种复杂多样的道德关系。现在,从内容方面说,就出现了许许多多的一般规律,从形式方面说,就出现了属于认知着的意识与属于无意识的东西的互相矛盾着的势力。——首先,在众多的义务方面,对于道德意识一般而言有效准的,只是众多义务中的纯粹义务;至于众多义务,既然是众多的,就只是些特定的义务,而既然是特定的义务,因此对道德意识说来就不是什么神圣的东西。但同时,通过行为的概念,这些众多的义务又必然地要被视为自在而且自为存在着的,因为行为本身包含着多种多样的现实从而包含着多种多样的关系。此外,由于它们只能存在于一个道德意识里,所以它们同时都存在于与前一道德意识不同的另外一种道德意识里,在这另一道德意识看来,只有纯粹义务作为纯粹的义务才是自在而自为的和神圣的义务。    
  这样,另外一种意识的存在,就设定了,正是这另一意识,使众多的义务神圣化,或者说,把它们当作一些义务予以认识和愿望。第一种意识认为纯粹义务与一切特定的内容漠不相干,而且义务正就是对特定内容的这种漠不相干性。但另外一种意识,则对行为保持着同样重要的关系并承认特定内容的必要性;既然种种义务都是作为特定的义务才对这另一意识有效准的,那么内容本身,对这另一意识来说,也就象内容赖以成为义务的那形式一样具有本质重要性。因此,这另一意识就是这样一种意识,在它这里,普遍与特殊完全合而为一,它的概念却是道德与幸福彼此和谐的概念。因为这种对立,同样显示了自身等同的道德意识与那作为复多存在而与义务的简单本质互相冲突着的现实之间的分割。但是,如果说当初第一种公设只表示了道德与自然之间的存在着的和谐,因为在那里,自然是自我意识的否定物,是存在环节,那么现在相反,在这里,本质上这种自在'和谐'则被设定为一种意识。因为,存在着的东西现在取得了义务内容的形式,换句话说,成了在特定的义务那里的规定性。自在'和谐'因而就是由思维本质性组成的统一体,作为简单的本质性的这些思维本质性,都只会存在于一个意识中。这个意识于是现在成了一个世界主人和统治者,它使道德与幸福达成和谐,同时并将诸义务作为复多的义务而加以神圣化。把诸多义务加以神圣化,含有这样的意思:在纯粹义务的意识看来,特定义务不能直接是神圣的;但是特定义务,既然为了实际行动(实际行动也是一种特定的东西)的缘故,也同样是必要的,那么特定义务的必要性,就超出上述那个意识,落入于另外一种意识里,而这另一意识于是就是特定义务与纯粹义务的中介意识,就是特定义务所以能有效准的根据。    
  但在实际行为中,意识是把自己当作这个'特定的'自我,当作一种完全个别的意识的;它是针对着现实本身、并以现实为目的的;因为它盼望实际上有所完成。义务一般于是落到它'这现实意识'以外的另一本质中,而这另一本质,乃是纯粹义务的意识和神圣立法者。行动着的意识,因为它在实际行动着,于是只把(纯粹义务的)对方或他物看作是直接有效准的东西,因此纯粹义务是属于另外一个意识的内容,只是间接地被行为着的意识看作是神圣的,其所以间接,是因为它是属于另一意识的。    
  这样一来,义务作为自在自为的神圣的东西,其效准性既然被设定为落到现实意识以外了,那么因此,现实意识,作为不完全的道德意识,就是只站在一方的,片面的。    
  从其知识方面说,不完全的道德意识知道自己的知识和信心是不完善的和偶然的,同样,从其意愿方面说,它也知道自己的目的是受感性所影响的。由于它的价值不高的缘故,它就不能把幸福视为必然的,而只能视为一种偶然的东西,并且只能指望因恩赐而获得幸福。    
  不过,尽管不完全的道德意识的现实是不完全的,它的纯粹的意志和知识却把义务当作本质;因此,在概念中,在与现实相对立的意义下的概念中,或者说在思维中,它是完全的。但是,绝对本质正是这种被思维的东西,被设定于现实之彼岸的东西;因而它是这样一种思想,在这种思想中,道德上不完全的知识和意愿被当成完全的知识和意愿,而且在这种思想中,正因为这不完全的知识和意愿被当成是最重要的东西,所以它也就按照高尚的道德价值,也就是说,按照这不完全的道德意识所应得的评价,给予幸福。    
  'Ⅲ.论道德世界观'    
  道德世界观到这里是完成了。因为,在道德自我意识的概念中,纯粹义务和现实这两个方面都被安置到一个统一体里,因而任何一方都不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勿宁都是作为一个环节或作为被扬弃了的东西。这一点,在道德世界观形成的最后阶段,意识是认识到了的;意识把纯粹义务安置到不同于它自己的另外一种本质里,即是说,它一方面设定纯粹义务为一种被表象了的'观念性的'东西,另一方面将其设定为一种不是自在自为地有效准的东西,反而认为非道德的东西算是完善的。同样,意识又把自己设定为这样一种意识:即它的与义务不相符合的现实,已经扬弃掉了,而且作为扬弃了的现实,或者说,在绝对本质的表象'或观念'中的现实,跟道德已不再矛盾了。    
  不过,对于道德意识自己来说,它的道德世界观却并不意味着它在它这个道德世界观中已发展了它自己的概念并使它的概念成为它的对象,它对无论形式方面的或内容方面的对立都没有任何意识,它并没把对立的双方联系起来加以比较,它并不是结合着对立环节的概念,反而自己则在不断地发展前进。因为它只知道,纯粹本质或对象,如果对象是指义务,如果对象是指它的纯粹意识的抽象对象的话,是一种纯粹知识或者说是它自己本身。它所进行的活动因而只是在思维,而不是在概念地理解。因此,对它说来,它的现实意识的对象,还不是透明的,还没有透辟地理解;它不是绝对概念,只有绝对概念才把他在本身或它的绝对对方理解为它自己本身。它自己的现实,以及一切客观现实,在它看来,固然都是非本质的东西;然而它的自由,却是纯粹思维的自由,因此,与纯粹思维的自由相对立的自然,同时就出现而成为一种同样自由的东西。因为存在的自由和存在之局限于意识中,两者是以同样方式存在于它之内,所以它的对象就成了一种既是存在着的同时又只是被思维的对象;在它的道德世界观的最后阶段里,内容已基本上被这样设定:它的存在是一种被表象了的存在;而存在与思维的这种联合,则已按其实际情况被表述为表象作用(dasVorstellen)。    
  既然我们在考察道德世界观时认识到,道德世界观的这种客观方式不是什么别的,只是道德自我意识本身的概念,只不过道德自我意识把它自己的概念弄成对象性的东西而已,那么由于有了关于道德世界观的起源形式的这种意识,现在就产生出了另外一种有关道德世界观的表述形态。——第一个亦即由之出发的命题是:现实地存在着道德自我意识,或者说,的确有这样一种东西。因为,概念设定道德自我意识含有这样的规定:它认为一切现实一般地都只在其符合于义务的时候才有本质,而且概念还设定这种本质即是知识,这就是说,还设定这种本质是与现实的自我直接合为一体的,直接处于统一体中的;因此,这种统一体本身就是现实的,就是一个现实的道德意识。——现实的道德意识,作为意识,现在就把它自己的内容看成对象,即看成世界终极目的、看成道德与一切现实的和谐。但是由于它把这种统一体表象为对象,而对象还不是那具有超越对象本身的能力的概念,所以在它看来这种统一体是自我意识的一个否定物,换句话说,这种统一体是在它自己以外的,是它的现实的一个彼岸,但是这个彼岸,同时也是存在着的东西,不过只是被思维为存在着的而已。    
  道德自我意识,作为自我意识,既然是不同于对象的另外一种东西,那么在它那里余留下来的就只是义务意识与现实之间、更确切地说,就只是义务意识与它自己的现实之间的不和谐了。因而现在出现了这样的命题:没有道德上完成了的现实的自我意识;——而且,由于道德的东西只在其完成了的时候才是道德的东西,因为义务是没有任何夹杂的纯粹的自在,而道德只因与这种纯粹自在相一致才成其为道德,所以第二个命题就变成了这样:没有道德上现实的东西。    
  但是由于,第三,道德自我意识是一个自我'或主体',所以它自在地是义务与现实的统一;这种统一于是变成它的对象,成为完成了的道德,——但是这完成了的道德同时又是它的现实的一个彼岸,——不过这个彼岸倒应该是现实的。    
  在前两个命题的综合统一这一终极目标中,无论是有自我意识的现实,或是义务,都只被设定为一种扬弃了的环节;因为它们都不是个别的,孤立的,但是,按照它们的本质规定,它们都该是摆脱了对方的,既然现在在统一中每一个环节都不再是脱离了对方的,所以每一个环节都是被扬弃了的;而且,从内容方面说,它们作为扬弃了的环节,都变成了对象,它们中的每一个都对对方有效准,而从形式方面说,它们这种互为对方之对象的情况同时又只是呈现于表象中的。——或者还可以说,实际上不道德的东西,因为它也是一种纯粹思维,并且超越于其现实之上,所以它在表象'或观念'中倒是道德的,并且被当成是完全有效准的。    
  这样一来,第一个命题“存在着一个道德自我意识”就建立起来了,但它是与第二个命题“不存在任何一个道德自我意识”结合着的;这就是说,存在着一个,但这一个只存在于表象或观念中;或者说,诚然是不存在任何一个,但另外一种意识却又证明和承认存在着这么一个道德意识。    
  (b)倒置    
  在道德世界观里,一方面,我们看到意识自己有意识地创造它自己的对象;我们看到,它的对象既不是一种现成存在着的异己的东西,也并不是在它不知不觉中出现在它面前的。而它勿宁到处都是在按照根据进行推理,从而设定这对象性本质或客观本质。    
  因此,它知道客观本质即是它自己本身,因为它知道它自己即是产生对象的那个能动的东西(dasTatige)。因此,在这里意识似乎达到了它的安宁与满足,因为,它只能在它不需要再超出它的对象时才感到满足而安静下来,因为在这个时候它的对象已不再超出它了。但是另一方面,我们看到,意识勿宁是自己把它的对象设置在它自身以外,当作它自己的一个彼岸的。不过这个自在自为的存在物,同时又被设定为一种并非脱离自我意识独立自存,而是为了自我意识和由于自我意识而存在的。    
  'I.道德世界观里的矛盾'    
  道德世界观因而事实上不是别的,只不过是这个基本矛盾向自己的各个不同方面的充分发展;如果使用康德的说法来说——这个说法在这里使用非常合适——,它乃是整个的一窝无思想的矛盾。意识在这个发展中的作法是:它先确立一个环节,然后立即转向另一环节,并把第一环节扬弃掉;但当它现在刚刚建立起第二个环节时,它又重新推翻或颠倒了这第二环节,反而以其对立面为本质。同时,它对于它的矛盾和颠倒'行动'也是明明知道的,因为当它从一个环节转向其对立环节时它是直接联系着这个环节本身的;正因为一个环节对它说来没有实在性,它就恰恰要把这个环节设定为实在的,或者换个说法也一样,为了主张一个环节是自在存在着的,它就主张其对立环节是自在存在着的环节。这样,它就等于招认它事实上根本没有认真对待这两个环节中的任何一个。    
  而这一点我们可以从这个颠倒的'有欺骗性'的运动的诸环节中加以详细的考察。    
  首先我们让“存在着一个现实的道德意识”这一前提假定以自身为根据,因为这个假定直接同以前的什么东西并没有联系,然后我们来考察道德与自然两相和谐这个第一公设。    
  道德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应该是自在的'或潜在的'和谐,不为现实意识所知的和谐,不呈现于意识中的和谐,相反,呈现于意识中的,倒不如说只是道德与自然两者之间的矛盾。就呈现于意识中的情况来说,道德被当成为现成存在的东西,而现实则被认定为与道德不相和谐的。但是现实的道德意识是一种行动着的意识,而且正因为它是行动着的,所以它的道德才有现实性。但是在行动或行为本身之中,上述那个位置被直接颠倒了;因为行为只不过是内心道德目的的实现,只不过是去产生出一种由道德目的所规定的现实,或者说,只不过是去制造出道德目的现实本身的和谐。同时,行为的完成也是意识所知道的,它是现实与目的的这种统一性在意识中的当前现在;而且因为在完成了的行为中,意识已把自己实现为这种个别的意识,或者说,意识看到它自己已取回了客观存在,而且享受也就寓于这种取回之中,所以道德目的的实现同时也就包含着被称为享受和幸福的那种道德目的的实现。——于是事实上,行为就把当初被当成不能实现的、只算是一种公设、只算是一个彼岸的那种东西,直接实现出来。    
  意识于是通过它的所作所为表明,它并没有认真地对待它的公设,因为这样一来行为的意义勿宁在于使不会当前呈现的东西当前呈现。而且由于和谐是为了行为而设定的——因为任何东西,凡通过行为而变成为现实的,它必须自在地'或潜在地'本是这个东西,否则它就不可能成为现实,——所以行为和公设的关联就成了这样:为了行为的缘故,即是说,为了目的与现实达到现实的和谐的缘故,这种和谐被设定为非现实的,彼岸的。    
  既然有了行为,那么目的与现实的不相适应的情况,就根本没有什么严重,而相反,行为本身倒似乎应予以严肃对待了。但是,现实的行为事实上只是个别意识的行为,因为行为本身只不过是一种个别的东西,而它所产生出的事业(或作品)只不过是偶然的东西。可是理性的目的,作为无所不包的普遍目的,则丝毫也不小于整个世界;这是一个终极目的,终极目的超出于个别行为的内容之外,因而根本应被设置于一切现实的行为之上。因为普通的至善有待于实现,所以没有什么善的东西能得到实行。但事实上,现实行为的虚无性,以及直到现在才设定的这整个目的的实在性,无论从任何方面说,也已重新被倒置。道德行为不是什么偶然的和有限的东西,因为它以纯粹义务为本质;纯粹义务构成着唯一的整个的目的;而且不论内容上另有什么样的限制,行为既然作为目的的实现,那么它总是整个的绝对的目的的完成。    
  或者,让我们重新假定;现实既是自然,而自然有它自己的规律,是与纯粹义务相反的东西,因而义务不能在它这里实现其自己的规律,那么情况怎么样呢?    
  那就是,既然义务本身即是本质,事实上这就与构成整个目的的那上纯粹义务之完成与否毫不相干;因为所要完成的目的就将不是纯粹义务,而勿宁是与义务相反的东西、现实了。但是,与现实无干这一点重被颠倒了;因为按照道德行为的概念来说,纯粹义务本质上就是行动的意识;因此,无论如何应该有所行为,绝对义务应该在整个自然中表现出来,道德规律应该成为自然规律。    
  因此,如果我们让这个最高的善充当本质,那么意识根本不是在严肃地对待道德。    
  因为在这个最高的善里,自然并不是于道德规律之外另有一种别的规律。而这样一来,道德行为本身就消失了,因为只在假定有一种需要行为去克服的否定物的前提之下,才有行为。但是如果自然是合乎道德规律的,那么通过行为,通过对现有的存在物的克服扬弃,道德规律岂不就被破坏了。——因此,这种假定就等于承认了这样一种本质状态:在这种状态中,道德行为成了多余的,甚至根本没有道德行为可言。因此,道德与自然两相和谐(这种和谐是通过使两者趋于一致的道德行为的概念设定下来的)这一公设,也只好从这一方面表述如下:因为道德行为即是绝对目的,所以绝对目的就意味着:道德行为根本不存在。    
  如果我们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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