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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理解与运作-第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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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新股发行的价格发行新股时,公司经营状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故《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可根据公司连续盈利情况和财产增值情况,确定其作价方案。但同时必须满足股票发行价格的一般规定,《公司法》第131条对股票发行的价格有详细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股票溢价发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可见,新股发行的价格由公司自己决定,可按股份金额发行,也可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溢价发行,但不允许折价发行新股。而且,溢价发行新股的所得须依法定用途使用,即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不得挪作他用。
  7.股份转让及其场所
  流通性是股票的一个重要特征,股东可以随时将股票卖出换成钞票。卖出股票者,经过法定的手续后,就将股票所代表的股份资本所有权转让给了受让人。股票交易因而出现且走向繁荣,在股份有限公司大量存在和股票大量发行的国家,逐步形成了专门从事股票交易的专业人士和从事股票交易服务的机构——证券商和证券交易所。公司股份的发行,股票的转让大多通过证券商和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司法》第143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同时《公司法》第144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所以,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只有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才是合法的。
  8.记名股的转让
  由于记名股票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入股票和股东名册,所以不能随意转让,必须由原股票持有人盖章以背书的形式出让。背书是股票出让人在股票背面签字盖章的行为,为记名股票转让所必须。受让人随之在股票背面的受让人栏盖章,再由发行证券公司加盖公司印章,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则记名股票的转让就实现了。但西方国家的公司章程一般都规定,记名股票不得转让于对抗公司及第三人的利益。此外,在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前一定时间内股票不得转让。
  中国对此在《公司法》第145条中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约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因此,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的转让,要经背书或其他法定方式,转让后在股票上及股东名册中都要记载股票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在一定期限内不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是为了方便股东大会的通知及股利分配的顺利进行,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9.无记名股的转让
  无记名股票因股票票面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只要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对方就成为持股人,转让行为即告成立。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可按票面价进行,也可按发行价或市价进行,主要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商定。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在现代证券市场上,这种转让一般是通过证券商(经纪人)在证券交易所发出指令,由电脑系统撮合成交的。无须持股人与受让人见面,转让效率比记名股票显然要高。
  10.股份转让的限制
  股票转让自由,并不是绝对的,为了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法律往往对某些特定人像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所持股份的转让及股票受让人范围作必要限制。例如,规定公司正式成立前所认购的股份不得转让;公司不得形成公司自有股份;以实物出资的股份在一定期间内禁止转让等等。
  中国公司法对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国家授机投资的机构转让所持股份及公司收购股份有以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根据《公司法》第148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但这种转让或购买必须经过审批,具体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因此,对于股份发行的限制,公司法已作出具体而详细的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发起人、董事、监事和经理忠诚谨慎地为公司服务,把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结合在一起。公司资本的变化对公司的发展影响巨大,因此需要特别规定,要依法定程序进行并变更登记和公告。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的规定正是缘于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否则抵押没有效力。
  11.上市公司及其应具备的条件
  《公司法》第151条规定:“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上市公司是其股票经批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向社会公开、大量发行,因此对其经营情况,资本总额,股东人数,信誉及行政程序上有一定的要求,以维护股票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股票交易的顺利进行,巩固社会、经济的正常、稳定秩序,防止和制止社会混乱,保护社会和公众的私益。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此可见,中国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规定十分严格,对主管机关批文的获取,公司股本额度,近年连续的良好经营状况,持一定金额的股东人数要达到一定要求,合法进行业务活动,不弄虚作假欺骗社会公众等条件是必须具备的,即以上规定的条件,须全部同时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才能成为上市公司,否则,其股票不能上市。这是因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操作及管理要求更高,更规范化,公司的影响面也更广泛,牵涉到的社会公众人数更多,所以条件就要严格,切实维护公众的权益,防止借股票上市诈骗钱财,保证社会的稳定。
  12.申请股票上市的程序
  《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的地点供公众查阅。”
  根据公司法的以上规定,结合中国现有的一些行政法规,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按以下步骤进行:(1)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上市公司必备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将申请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如申请报告书、公司登记文件、公司经营近况、上市条件的书面证明等报送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就股票上市请求予以批准。
  (2)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的审查批准。
  对于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报送的文件,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依法严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否则,不予批准。
  为保行审查的严肃性与合法性《公司法》第221条还规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募集股份、股票上市和债券发行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股票上市的请求根据中国现行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规定,股票上市必须在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的可进行股票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因此,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报送申请书;股票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合法公正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证券交易所要求的相关文件,请求证券交易所准予股票上市交易。
  (4)公告股市交易的申请获得证券交易所批准后,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公司应将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批文、日期、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最大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公司同意股票上市交易的决议,公司近3年经营业绩及下一年的盈利预测等上市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指定地点让公众查阅、了解。
  以上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中国境内上市的程序。《公司法》第155条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因此,中国公司要到境外上市,仍然要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但具体步骤另行规定。
  13.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的原则性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将随生产经营情况及公众对公司股票的需求情况发生升跌。《公司法》第154条规定:“经批准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交易。”《公司法》第156条则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可见,中国公司法对股票交易只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因为这些内容应由证券立法来加以调整,目前则主要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及财务管理进行调控。但《公司法》特别提及,体现了法律对此问题的重视。
  14.股票上市的暂停和终止
  当上市公司的经营发生严重问题或有重大违法行为,其股票继续交易会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甚至会导致社会混乱时,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有权决定暂停或终止该公司的股票上市。
  (1)股票上市的暂停根据《公司法》第157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②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③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因此,只要上述情况任何之一出现,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即可决定暂停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并令其限期消除。因为服票上市是影响面很大的事情,必须严格依法而行,对不符合条件及经营情况恶劣,欺骗公众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暂停,可以减少或避免对社会公众利益的损害,维护股票市场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的稳定。
  (2)股票上市的终止根据《公司法》第158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①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②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③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④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扭亏为盈,不具备上市条件的;⑤公司决议解散的;此决议须在股东大会上经出席会议的持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⑥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⑦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
  以上任一情形出现,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有权决定终止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以真正维护股东利益,建立健康繁荣的股票交易市场,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五、公司债券
  1.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
  《公司法》第15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由此可见,中国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包括依《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的独资或有限责任公司。而传统的公司法著作或公司立法一般只在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涉及公司债券或公司债的问题。
  《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兼顾了中国近年来债券管理的实际情况和公司法的国际通行做法。在《公司法》未颁布之前,中国已有十来年的债券发行的历史,取得了良好的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故在《公司法》中,允许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投资结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至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则无权发行公司债券,以利于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减少债券市场的社会风险。
  2.公司债券的含义
  《公司法》第160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这里所指的法定程序,是指《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8月2日国务院发布)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债券发行的程序。
  债券是一种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证明持券者有按约定的条件向发行人取得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的权利。通俗一点讲,它不过是民间通常所用的“借条(据)”的规范化、格式化。债券除了筹措资金一般意义之外,作为投资工具,具有以下基本特征:①从收益情况看,债券的利率通常介于存款贷款利率之间,对投资者和筹资者都有比较大的吸引力;②从安全性来盾,债券的利率和还本期限都是事先规定好的,在投资工具中仅略低于银行存款;③从流动性盾,债券的流动性大大高于银行存款。
  债券的种类繁多,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类,按发行主体不同,可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
  从债券持有人的角度看,公司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收回全部债款,并可按期向公司收取规定的利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和股票是公司筹措资金的两种工具,也是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的对象,但两种有价证券有很大差别,主要体现在:(1)法律性质不同。股票是所有权证书,股东在法律上享有特定财产权即股权,股票持有者是公司所有者;债券是一种债权凭证,债券持有人与债券发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
  (2)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股票的持有人是公司的股东,是组成公司的成员,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进行投票,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有权分享股利和剩余财产分配,但同时在自己股份内承担风险责任:而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局外人,仅仅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无参与公司经营的法定权利,也无权分享公司剩余财产,但在公司清算时,有权比公司股东优先得到债务清偿。债券持有人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
  (3)期限不同。购买股票是一种永久性投资,股东不得要求公司返还本金,它不存在到期日;而公司债券则有一定的清偿期,届时公司必须返还本金。
  (4)收益的风险与方式不同。除优先股外,股票没有固定的利息,投资者的收益与企业经营状况密切相关,只有公司在盈利后才能分取利息和红利,风险比较大;而公司债券则有固定的利息率,无论公司是否盈利,均须向债券持有人支付约定的利息。
  另外,股利从税后利润中支付,债券的利息从税前利润中支付。
  3.发行公司债券的限制性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161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由此可见,中国公司法只允许资本实力比较雄厚的公司发行债券。一般来讲,发行债券都是为某急需投资和市场前景好的项目,而进行的大规模的集资活动,且关系众多债券投资人利益,如果公司无论大小,均有发行债券的权利,难免不导致发行债券意图和市场的混乱,而一般小规模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资金困难问题,更简单易行。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所谓净资产,是指公司现有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及无形资产后的余额,公司发行债券必然增加企业新的负债,必须维持正常的负债率,如果超过净资产额的40%,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还债能力。
  特别是中国公司法未明确附担保债务的问题,从法律上限制债券总额,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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