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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婚年龄
还有一个影响到所有婚姻的问题便是结婚者的年龄,特别是女性初婚的年龄。历史学家布伦特·D。肖认为,新娘的年龄是“决定某个群体的整体人口繁育能力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因此是一个重要的人口统计学数据。所有与人口繁殖有关的社会习俗和惯例都受到它的影响,包括家庭的‘形态’、母亲与孩子的关系、夫妻关系、财产与物权的继承方式等等”。初婚年龄是女性现状的一个指标,折射出社会希望女性扮演何种角色。
在世界大多数地方,甚至连婴儿都可以成为许婚的对象。中国历史上便有“童养媳”之说——把未来的儿媳从小养大,或者将只有数周或几个月大的女婴卖给愿意收养她的家庭,将来给这家的儿子做老婆。人们相信,这样做可以培养唯命是从、任劳任怨的儿媳妇,使其熟悉婆家的规矩和需要,而且不会像年纪大一点才嫁过来的女人那样有逃婚的危险。“童养媳”至少在中国宋代(960—1279)的时候就已经出现,到20世纪末,中国社会中大约20%的婚姻都采取了这种形式。在印度,印度教教义认为婚姻是具有“超自然意义的神圣结合”,因此人们必须在神的指引下组建家庭,而且幼女是可以结婚的。4与中国一样,印度的家庭也认为从新娘小时候便由丈夫或公婆对其进行训练和定型是非常重要的。1921年到1931年这十年间,童婚在印度相当盛行,“童妻”的数量从8565357人暴增至12271595人。不过,有一种叫“过纳”(gauna)的习俗——将未进入青春期的女孩留在父母身边,待其生理成熟之后再送至丈夫家——使得许多童婚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举行婚礼。第二阶段是“过纳”仪式,仪式结束后,新娘才开始与丈夫及其家人共同生活。
西欧上层社会中的婚姻习俗与亚洲不无相似之处。为人父母者经常会把正处青春期或者青春期前的女儿嫁出去,以至于“性成熟”与“适婚”成了一对同义词。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往往是希望在女儿生下私生子、令家族蒙羞之前将其稳妥地嫁出去,或许还可以借此巩固家庭的地位、荣耀门楣,甚至通过婚姻带来财富。
12世纪,教皇亚历山大三世试图通过教廷法规来保护这些年轻的新娘。他规定了最低合法婚龄——女孩12岁、男孩14岁,男女一方或双方年龄低于这个标准的,婚姻可以不算数。有些精明的父母想方设法钻这条法规的空子,他们将“12岁”曲解为“第12年”,结果在女儿11岁的时候便将其嫁了出去。有的父母则直接无视该条法律或者想通过申请教皇特许让远低于12岁的女儿成婚。
第一章 过去的丈夫与妻子(4)
12世纪的欧洲,尽管教廷规定的最低订婚(这里的“订婚”与“结婚”差不多是同义词,区别在于,若一方死亡,另一方不算寡妇或鳏夫)年龄7岁,但还是有很多男孩女孩在低于这个年龄的时候被父母指婚。法国国王路易七世的女儿玛格丽特年仅两岁时,父亲就代她与英王亨利二世5岁的儿子小亨利订了婚。两年后,玛格丽特的母亲康斯坦斯因难产去世,路易七世五周后便再婚,出于外交目的的考虑,亨利二世立刻为小玛格丽特与亨利举行婚礼予以响应。
一位朝鲜女孩注视着包办婚姻为她安排的新郎,两人即将举行婚礼,拍摄时间约为1920年。
大多数已经订婚的女孩都会住在家里,等到年龄够了再举行婚礼。但是在中国和印度,有的女孩是由未来的公公婆婆养大的。这些女孩在丈夫家学习各种风俗、文化、语言和惯例。埃塞克斯女伯爵艾格尼丝,3岁时与杰弗里·德·维尔订婚,6岁就被交给杰弗里的哥哥牛津伯爵抚养。英王亨利一世的女儿玛蒂尔达7岁时与大她21岁的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五世订婚,随即进入亨利的宫廷,“从幼年起便开始学习该国的语言、习俗、法律等作为皇后应该知道的东西”。为了确保她融入日耳曼宫廷,皇帝还遣散了她的英国保姆。
第一章 过去的丈夫与妻子(5)
就初婚而言,新郎的年龄一般会接近新娘或者比她们稍大几岁,不过,60岁的老头子迎娶比自己小四五十岁的女孩的情况既不少见,也不违法。例如,16世纪英国翻译家安格尔·德伊曾经指责一位贪婪的父亲打算把他“幼小娇弱的”女儿嫁给一个令人厌恶的吝啬鬼,这人“肮脏猥琐……卑鄙丑陋”,而且“丧心病狂,毫不体贴”。
那些被迫与陌生人订婚或结婚的小孩子的情形又是怎样的呢?7岁订婚、13岁结婚的圣雄甘地谴责童婚是“残忍的风俗”,他还补充道:“年幼的我没有想到的是,将来有一天我可以有机会严厉地批评父亲给我安排童婚的做法。”19世纪孟加拉的拉桑达里·德维生有11个孩子,也是童婚的受害者,她形容自己是“像被拉到神坛前献祭的山羊一样,无助地发出痛苦的呼号”。今天我们已经难以寻觅大部分曾经的童婚新娘和新郎的踪影,当然也不能请他们出来指证,虽然其中的有些人不在意过早结婚,但是,我们可以想见童婚风俗伤害了大批女性,禁止童婚的法律体现出人们对妇女受到的恶意对待和不幸的理解与同情,即使没有受到虐待,她们也被剥夺了童年。
一旦在新家中安顿下来,这些孩子也不会总是得到良好的照料,有的女孩甚至遭到缺乏耐心的丈夫或者冷酷无情的公爹的弓虽。暴。如果通过联姻促成的关系破裂或者新郎新娘将要继承的财产不复存在,岳父母或公婆对他们施加的报复通常是难以承受的。在她的父亲失去财产之后,埃塞克斯女伯爵艾格尼丝就被关进一座塔楼里遭受虐待。即使那些没有遭到刻薄对待的孩子也要受到其父母、亲属和家庭变故的影响。另外,人们一般希望新来者——通常总是对女孩这样要求——能够谦恭顺服、唯命是从,而且在言行方面纯洁无瑕。
然而,尽管过渡困难、要求苛刻,而且对仍是孩子的新人而言难以担当婚姻重任,大多数女孩在身体发育成熟之前就被迫有了性行为。所谓成熟通常是指月经初潮或者年满12岁到14岁,这一般也是大多数社会所认为的法定适婚年龄,至少对特权家庭的女孩而言是这样的。普通家庭的女孩男孩则会体验另一番经历。古代雅典的多数女子都在14岁到18岁之间结婚,几乎是月经初潮后不久,而她们所嫁的男人年龄通常比新娘大上十多岁。年龄的不对等引起的后果是,做父亲的在自己40岁左右的时候就要尽早安排女儿的婚姻,免得以后来不及。(但是儿子可以到了成年之后再结婚,所以在自己的婚姻大事方面有更多的发言权。)早婚避免了未婚先孕和家族蒙羞事件的发生,而且让步入夫妻性生活的年轻女子注意治疗各种妇科病,还能为其解决青春期荷尔蒙失调的问题。为了保持崇兵尚武的社会文化,古代斯巴达人对本族的未婚少女——他们称为“parthenoi”——加以训练,以确保她们将来能够生育严格遵守纪律的强壮勇士,从而在希腊各城邦中保持军事领先的地位。身强力壮、适应性强的“parthenoi”至少要满18岁才能结婚,婚后她们无拘无束的生活也就结束了,因为要与丈夫或公婆生活在一起。不过,如果新郎不满30岁,他必须继续住在军营中,只有“在黑暗的掩护下,瞒过伙伴甚至其他家人”才能与新娘相会,即使他们想孕育下一代时也不能例外。因为家庭生活会令人松懈,所以斯巴达社会从上到下都会尽可能久地避免家庭因素对军事组织造成影响。
与古希腊一样,古罗马的大多数女孩会在20岁前后结婚。现在很多学者相信,只有来自有产阶级的女孩才能在更小的年龄嫁出去,她们的丈夫通常是25岁左右的年轻人。所以,上流社会的婚姻中,配偶间的年龄差异是相当大的,因而进一步导致配偶关系、生育、鳏寡、再婚以及财产继承方面的问题。几个世纪后的西欧,非精英阶层的女子倾向于在15岁之后或者20出头的时候成婚。这是不同国家和不同文化中存在的一个普遍现象,我们可以总结出一条有用的规律,并据此对婚姻的发展变化与本质进行学术分析,具体解析详见以下事例。
第一章 过去的丈夫与妻子(6)
16世纪下半叶的德国,手工业者必须通过从新手到熟练工的考试才能结婚,但是经济方面的限制使得娴熟的工匠也较难承担成家立业的重担,因此出现了一个为数众多的因穷困而无力结婚的男性阶层。其婚约往往从几个月拖至几年,迫使许多未婚夫妇申请法外破例,有的是因为女方怀孕,有的申请者则声称是出于“重要原因”。尽管有批评家认为婚姻可以防止人沉迷色欲,对新婚夫妇而言经济问题无疑是上帝给他们的难题,所以,结婚的平均年龄不得不相应提高,许多已订婚的人仍然保持单身。
还有一些说明初婚年龄出现较大分化的例子。1864年,葡萄牙北部和南部的维亚纳堡区和法鲁区20~24岁的女性的已婚率分别是15。5%和42。7%;c米c花c书c库c ;www。7mihua。com
50~54岁之间的单身女性比例分别为37。8%和11%。1880年,比利时蒂尔特郡50~60岁的妇女单身率达到30。5%,而沙勒罗伊只有9。2%。19世纪40~70年代,英格兰和威尔士有三分之二强的男女在25岁左右的时候尚未成婚,12%的50~60岁妇女保持单身。
到19世纪,北美也受到西欧晚婚和独身主义(或者至少保持名义上的单身)风潮的影响。上加拿大和下加拿大(现在的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的男女结婚几乎和西欧人一样晚,不过只有少数人保持独身。下加拿大的鳏寡人士再婚率更高,上加拿大的15~39岁男女的人数比率为145∶100,寡妇一般都有再婚意向。1871年,新斯科舍省的女性通常在25岁或30岁前结婚,对象往往是比自己大几岁的男性,该现象尤以苏格兰人聚居的郡县为甚。虽然有的妇女会在21岁生日之前结婚,但男人很少这么做。1880年,费城的爱尔兰移民女子——很多都是家庭妇女——平均结婚年龄是26。4岁(爱尔兰男人平均婚龄是29。1岁),德国女人平均婚龄23。9岁(男人25。9岁),出生在美国的白人女性平均婚龄25。4岁(男人28岁)。
婚姻模式
许多研究探讨了婚姻的细节和发展变化,学者们也相应地提出曾经存在的一些婚姻模式。从历史上看,欧洲地区的婚姻就分为三种模式:西欧、东欧和地中海模式。每种模式都与婚姻双方的初婚年龄有关,而且我们最好把它们放到环境、经济和人口统计学的语境中加以理解。这些婚姻模式有助于我们理解过去的历史,特别是理解初婚年龄对具体配偶造成的影响、对他们的族群和社会的影响以及对其婚后所组成的家庭所造成的影响。
在西欧模式中,男人和女人的结婚年龄都相对较晚,夫妻年龄差距不会超过几年,他们组成了一种新式的“核心家庭”(译注:指一般只有孩子和父母两代的家庭),少数家庭由多代人或者一个以上的家庭组成。例如,在法国大革命爆发前的整整四个世纪里,由于根深蒂固的文化使然,法国农民一直有晚婚的习俗。还有一项习俗是,婚后不再和父母住在一起,必须建立自己的家庭,另起炉灶。换言之,西欧家庭很少由多个小家庭组成,也几乎没有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现象,但可能会雇佣仆人或者劳工等。
第一章 过去的丈夫与妻子(7)
东欧的婚姻模式与西欧几乎是对立的。大多数人年纪轻轻就结了婚,加入某个已经存在的大家庭——通常是新郎家,而不是组建新家庭。通常一个大家庭中包含多对已婚夫妇,他们一般是亲戚关系,还有其他亲戚,如未婚的兄弟姊妹或者鳏寡的长辈。这种模式所导致的结果之一便是很少有人会独自居住或者和没有亲缘关系的人住在一起(在远东地区,新婚者组建新家实际上是被禁止的)。
地中海模式的特点是年轻的新娘嫁给较年长的丈夫。就像东欧婚姻那样,新婚夫妇很少组建新家,而是加入原有的大家庭或者从中分出一支。因此,社会上的大部分家庭都是由一代以上的人或一个以上的小家庭组成,包括许多亲戚在内。6米6花6书6库6 ;http://__
地中海模式与东欧模式的主要不同是由二者的社会、文化与经济背景的迥异所决定的。首先,丈夫年龄较大的话,其父亲可能已不在世,这会极大地影响到家庭的收入与生计。例如,父亲去世后,男性就获得了法律上和社会上的独立,他在社会和家族中的地位也会相应改变;通常,家族中由年龄最大的男性担任族长。在古罗马,四分之三强的男性和二分之一的女性在结婚时父亲已经去世,父权——罗马男性在其家族中终生享有的权力——的影响大为减弱。不过,还有一种婚姻模式是多配偶制。一般来说,只有富人才可能拥有多个配偶。中国的男人可以娶一位以上的妻子,还可以纳妾。这种婚姻制度所导致的不寻常后果之一便是,现在有150万的中国男人都是爱新觉罗·觉昌安——清朝创立者努尔哈赤的祖父——的直系后代,因为他的子孙有许多妻子和小妾。另一方面,只有一个妻子的普通中国男人平均每人只留下20个后代。
《圣经·旧约》中的一些著名人物也拥有多位妻子,包括亚伯拉罕、大卫、所罗门王等。所罗门王有700个妻子和300个小妾。马其顿的菲利普国王和他的儿子亚历山大大帝分别拥有多名妻子。一夫多妻在贵族和其他特权阶层中并不鲜见。随着基督教的发展,教会逐渐开始反对一夫多妻,部分原因也由于希腊—罗马文化提倡一夫一妻制。“现下的时代,在保持罗马风俗的同时,我们不再允许娶更多的妻子。”圣奥古斯丁指出。
然而,后来出现的伊斯兰教却没有禁止一夫多妻制。《古兰经》限定,每个穆斯林男子最多可以有4位妻子。先知穆罕默德曾经建议一个拥有11位妻子的男人与其中的7位离婚。“如果你担心自己无法公正处理孤儿的问题,”《古兰经》如是说,“选择两到三名女子与之成婚;但是,如果你担心自己无法公正对待她们,那么最好只娶一位妻子。”与中国的婚姻制度——妻子可以管理其他小妾——不同的是,伊斯兰教认为一个人的所有妻子都是平等的。
与此同时,崇尚基督教的欧洲数个世纪以来都在努力废除多配偶制,不过,很多神学家认为,离婚比多配偶还要道德败坏。亨利八世想抛弃他的第一任妻子阿拉贡的凯瑟琳时,教皇克莱门特七世及其顾问一度建议国王再娶一位妻子,这样就能避免离婚并且保证第二位妻子可能生下的男性继承人的权利。
宗教改革领袖马丁·路德并没有在《圣经》中找到多配偶制值得谴责的依据,因此他持有类似的观点;这在他针对黑森的腓力的通奸行为的建议中可见一斑。腓力抱怨他与萨克森的克里斯汀的婚姻有名无实,意欲撕毁婚约,路德建议他再娶一位妻子,而且是秘密结婚,以避免流言和被处决的风险,结果导致腓力被判重婚罪。(腓力与玛格丽特·冯·德·萨勒秘密结婚的消息泄露后,路德催促他否认此事。)19世纪初期的北美洲,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俗称摩门教——恢复了已是奄奄一息的“一夫多妻制”或多配偶制,原因是其创始人约瑟夫·史密斯受到“教会中的长老应该娶一个以上的妻子”的“天启”。虽然一夫多妻制在摩门教内的推行犯了众怒,但史密斯并没有栽在一夫多妻制上。1844年,他因宣称自己是美国总统候选人而以密谋叛国罪被捕。一群约有150人的持枪民众冲击了史密斯所在的监狱,把他打死。
第一章 过去的丈夫与妻子(8)
史密斯被杀并没有终止人们对摩门教一夫多妻制的争论。1877年史密斯死后,他的继任者杨百翰与56名女子结婚,其中16个人给他生了57个孩子。据杨百翰说,其余的妻子“是些老年妇女,我把她们视为母亲而不是妻子”。他与其成婚的目的是保护她们,因为在部落社会中就有寡妇嫁给丈夫的兄弟的习俗,所以摩门教徒可以和教友的遗孀结婚。
1878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摩门教徒乔治·雷诺犯重婚罪,自此重婚者便面临若干项指控。1890年,为了拯救摩门教会,它的第四任领导人威尔福德·伍德罗夫正式废弃了一夫多妻制。有些死硬的一夫多妻制拥护者逃到了美国和加拿大的偏远山区,后期圣徒教会不再承认他们是自己的一员。1892年,加拿大也宣布重婚不合法,因为重婚与1866年英国的“海德案件”的判例相违背:“婚姻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的自愿结合,不包括第三人。”
摩门教领袖杨百翰的七位遗孀,摄于1899年,杨百翰去世20年后。后排右一为艾米利亚,她在24岁时嫁给了61岁的杨百翰,是他最喜欢的妻子。
第一章 过去的丈夫与妻子(9)
(北美历史上并没有出现过一妻多夫的现象。一妻多夫的情况几乎总是出现——也许这是符合逻辑的后果——在恶劣的生存环境中,如土地无法养活日益增长的人口:如喜马拉雅山区的典型例子,与放弃做父亲相比,男性宁愿与其他人分享父亲的身份,从而形成有利于投入多产出少的劳动者生存下去的社会结构。)
除了摩门教徒以及逃跑的摩门教徒之外,北美的乌托邦公社,如1848年成立的奥奈达社区推行的是“混婚制”。理论上讲,社区的成员与另一位成员保持婚姻关系,但是鼓励每位成员之间互相“访问”——即发生性行为。如果想要孩子,首先要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