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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改为发展需要。这个时候,需求曲线同初始的不一样了,是一条新曲线。也就是说,因为其他条件变化了,导致整个曲线的移动,而不是在“其他条件不变”时供给量在同一条曲线上移动。供给变化和供给量变化,在坐标图上的表现是不一样的。
为什么“向后弯曲的劳动供给曲线”这个错误看法能够持续存在?我认为,原因在于当前的经济学理论对工作与闲暇存在很多的误解。譬如,他们认为工作是负的效用。如此看来,劳动似乎是一种罪恶(譬如Hal 认为,劳动是一种厌恶品,即“Bad goods”)。不可否认,劳动需要我们付出时间、精力,有时候,甚至是在自己比较疲劳的时候,还不得不工作。在这个社会中,辛苦劳作,确实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但是,如果你认识到,工作是获取自身生存、发展、幸福的手段,你也许就不会那么简单地思考了。
当然,在继续分析之前,我们需要先讨论人的需要到底是什么。在经济学的分析中,需要往往被当作是既定的,或是作为事实。但是,我们应该承认,需要既可以是行为的起因,也可以是行为的结果。有一种“为生存而工作”的学派认为需要是主要的目的;另有一种“为工作而生存”的学派,认为活动是主要的目的。例如,某人(也许含蓄地)是属于“为生存而工作”学派,像阿尔文·汉森,主要强调现存的需要,把消费者看成是主要的经济实体,把消费函数视为稳定的并且是理解经济的关键,并且乐于接受停滞的观点。在另一方面,某人属于“为工作而生存”学派,像熊彼特,把生产者-创新者视为主要的经济实体,强调创新,并被引向一种动态的经济发展理论。这两种主导观点都有失偏颇。至于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生存需要满足之后,发展需要提上日程),同样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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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与闲暇是替代关系吗?(2)
我认为,人类的需要包括三个方面:生理需要、社会需要和刺激需要。生理需要就是满足肉体的那些需要,包括衣、食、住、性爱等;社会需要就是满足归属感、荣誉感等的需要,类似于马斯洛所说的发展需要;刺激的需要,相比较而言非常不具体,是通过一定的刺激源,让人产生兴奋,譬如吸烟、蹦极等。满足生理、社会需要的工具,也可以成为刺激源。譬如说工作,是人类精力的主要发泄渠道,也是刺激的主要来源之一。因为,不同种类的工作提供了不同程度的紧张、困难、危险、身体上的或者精神上的挑战,进而满足人们对刺激的需要。如果工作的刺激性比较强烈,人们寻找其他刺激的积极性也许弱一些,譬如,专心于学术的人,一般认为研究工作带来的刺激极大,他们对于其他各种娱乐方式的需求就比较小;如果工作的刺激性不足,人们会更多地寻找其他刺激方式,即各种各样的娱乐,譬如体育、旅游、音乐、电影、泡吧等。
这样看来,工作与闲暇不能简单地对立起来。我认为,闲暇是获得刺激感觉的一种方式;工作也是获得刺激的方式之一。对于人类而言,更为重要的是,要合理安排自己有限的时间,毕竟没有人能够永久地活下去。有限的生命,应当充分利用,尽可能多地获得幸福感。获得幸福感,就意味着满足上述三个方面的需要。
人的生存,存在生命周期。也许你30岁以前都是积累阶段,主要是获取书本知识、经验知识,拥有一定的人力资本;积累了一定的资金,可以购房,可以婚嫁乃至生子,也就是说,你主要满足自己的第一个方面的需要,并为满足其他需要做准备。30岁之后,主要满足第二、第三方面的需要,特别是第二方面的需要。这一阶段,在你所选择的专业领域,开拓进取,让事业不断获得突破;人际交往也开始游刃有余;社会地位不断得到提升。退休之后,你主要满足第三方面的需要,因为你不能从工作中获得刺激了,生理需要也退居二线了。退休之后的刺激需要至关重要,你必须找好渠道,找到足够的渠道,否则,你将迷失方向,健康迅速恶化,过早地死亡。
当然,这个周期理论不能固化。譬如年轻人,如果失业了,长时间找不到工作,没有休闲的机会,那么,他们要么上大街喧闹,要么通过犯罪和暴力,使得精力得到发泄,从而获得刺激的满足。
认识到上述这些规律,我们也许需要反省现在的文化休闲产业。更进一步,也许应当反省现在的教育。现在的教育,在某种程度上并没有给学子以正确的幸福观念引导。菲尔兹奖(Fields Medal)得主、华人数学大师丘成桐指出:“中国的学生,念书的目的只有两个,要么能够赚钱,要么当官,他们普遍有一种学而优则仕的想法,认为只要当官,就可以过舒适的生活,所以,中国的学生,做学问达到一个地步,足够令他们找到一份安定的工作便会停下来,他们追求的东西只此而已,对学问根本没有热诚。”只知道赚钱和当官,这样的人生,很难说是幸福的。至于文化休闲业,我列举一些例子说明:现在的电视剧,有多少有意义的东西呢?要么是返古戏,宣扬一些奴性的东西;要么是现代的情杀、暴力等,健康休闲的东西比较少。
凯恩斯与哈罗德在考虑生产率不断增长的长期影响时,都对大多数人没有准备好使用闲暇的危险及其后果深感忧虑。我想,现在,我们到了应该重视这个问题的时候了。
200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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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供求分析的困境(1)
制度供求分析的困境——与拉坦、林毅夫、杨瑞龙等先生商榷
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中警告说,只有那些决定了供给曲线的因素与那些决定了需求曲线的因素相互之间的关联可以忽略不计的时候,供求分析才是正确的。拉坦、林毅夫、杨瑞龙等学者显然将这个“警告”置之脑后。
阅读新制度经济学文献,我发现,经济学家们将微观经济学中的供求分析框架应用到了制度分析上。如拉坦在《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中提出,对制度变迁需求的转变是由要素与产品的相对价格的变化以及与经济增长相关联的技术变迁所引致的;对制度变迁供给的转变是由社会科学知识及法律、商业、社会服务和计划领域的进步所引致的。林毅夫在《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中说,制度能提供有用的服务,制度选择及制度变迁可以用“需求-供给”这一经典的理论构架来进行分析。林毅夫教授将制度变迁分为两类:诱发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他认为,仅仅依靠诱发性过程所提供的新的制度安排将少于最佳的制度供给,需要政府采取强制性的行动来完成制度变迁。杨瑞龙在《论制度供给》和《论我国制度变迁方式与制度选择目标的冲突及其协调》中提出,一个中央集权型计划经济的国家有可能成功地向市场经济体制渐进过渡的现实路径是,改革之初的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方式向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方式转变,最终过渡到与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相一致的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方式。
是否可以使用“制度需求”、“制度供给”这样的概念,是否可以使用制度供求分析框架?
先看什么是制度。按照诺斯给出的定义,制度是由非正式规则、正式规则及其实施机制组成的规范体系。正式规则是约束人们行为关系的有意识的契约安排,可细分为:界定每个人在分工中的责任的规则;界定每个人的选择空间,即可以干什么不可以干什么的规则;违反上述规则的惩罚规则;约定交易各方如何度量投入与产出的度量规则。非正式规则是未被人有意识地设计过的规则,主要包括价值信念、道德观念、风俗习性、意识形态等。
如果我们接受拉坦、林毅夫、杨瑞龙等先生的看法将制度看做公用品(public good),那么,必然存在对这种公共品的供给与需求。但是,这存在诸多的困境。
第一,制度很难说是“生产”出来的“物品”。制度可以是结果,也可以是开始。在很多情况下,博弈开始的时候,我们面临的游戏规则(制度)往往是给定的,我们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接受;我们甚至不知道这个规则是谁制定的。想想看,我们出生的时候,制度已经存在了,我们并不知道是否需要它,但是,我们被训导着接受它;我们对一些制度不满意的时候,很多时候却没有办法改变它;有时候,譬如当有人落水的时,需要道德这样的制度时,却没有人能够供应。如果说制度可以供求,那么,作为需求者,我们个体为什么在很多情况下根本就无法选择?因为在很多情况下,游戏规则是外生的,譬如,张三偏好偷盗,但是法律禁止偷盗,他自然对这样的法律没有任何的需求,但是他没有任何的改进办法,他并不能采取措施取消这种法律规定。
在一定条件下,制度是内生的,似乎存在供给和需求。譬如一个国家的规章制度的建设,如果是专制国家,制度是极少数人决定的;如果是民主国家,多数人参与投票表决,但是,制度还是少数人设计出来的,只不过,它可以按照民意进行修改。
至于非正式制度,就无法设计了,它一般是惯性地传递,逐渐发生变化的。谁供应非正式制度,谁需求这样的制度?恐怕谁也说不清楚。
第二,如果应用供求分析框架,需要知道产品、价格、供求方、供求量等有关信息。譬如,消费者需求某种水果,我们需要知道消费者的偏好、预算约束、在一定条件下愿意而且能够购买的该种水果的数量等等,需要知道供给者在一定价格下愿意而且能够提供的该种水果的数量。然后,我们才能进行供求分析:均衡价格变动,供求可能如何变动;同理,供求中的任何一项或者多项同时变动,均衡价格将如何变动。
按照拉坦、林毅夫等学者的分析,制度的供给方应该是政府,需求者则是除了政府以外的主体。但是,制度供求的均衡价格是什么?要知道,供求分析的核心乃至整个微观经济学的核心是价格,没有价格,供求分析是没有意义的。譬如需求定律说的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如果价格提高,消费者对这种产品的需求量将减少;反之,增加。如果制度是产品,那么,拿什么作为价格?是制度成本吗?不可以。按照张五常的理解,制度成本包括制度运行的成本与转换的成本,所以,无法用它来衡量制度的价格。用税收作为制度的价格?似乎有点道理,供应者收的税多,这种制度就可以多提供一些,反之,少提供一些;对需求者而言,制度给自己带来的效用越高,可以为其支出的税收越高。但是,这样的分析是非常荒谬的。而且,这里说的制度,不可能涵盖非正式制度。
第三,供求是怎样产生的?一般产品的情况,比较容易说明白。不妨举例说明,一个经济体中有两个人,其中一个人专业生产粮食,另一个人专业生产衣服,然后用粮食交换衣服。卖出去的粮食越多,自己留下来消费的粮食越少。但是,粮食卖得越多,换回来的衣服越多。所以,对衣服的需求函数是粮食供应的函数。这说明,需求与供给是分工的两个侧面(杨格,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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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供求分析的困境(2)
将制度纳入供求分析的话,我们也需要知道制度的供给与需求是如何产生的。林毅夫认为,人之所以需要制度,是因为一个理性人能力的有限性,他在做决策时要支付信息费用,以及人生活环境与生产中的不确定性。因而,一方面,人需要用制度来确保生命期的安全,另一方面又需要它来促进他与其他人的合作,将外部效应内在化。但是,从一个国家的范围来讲,恐怕不存在一个总体的制度需求函数;从局部范围看,每个人的需求可能不同,也难以获得一致的意见。这方面,公共选择学派对投票的分析,非常清晰地说明了这一点。至于制度的供给,它是如何产生的呢?林毅夫等学者认为,制度供给的途径有:自上而下提供的和自下而上的需求导致的。这在逻辑上,似乎讲得通。但是,制度的供给(如果存在的话)与普通产品很不相同,是否能够继续运用供求定律还很难说。
第四,前面的分析,是非常外围的,而且忽略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即供求分析框架成立的前提。在我的记忆中,最早提出供求分析的是古诺,真正深入分析并发扬光大的是马歇尔。如同其他的理论分析框架一样,供求分析也是有前提条件的,不考虑前提,直接应用供求框架分析问题,容易得出不符合实际的观点。
现在的经济学教科书会告诉我们,供给需求分析是经济学家的看家本领。美国经济学家、1970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萨缪尔森甚至说:如果将供给与需求教给了鹦鹉,鹦鹉也会成为经济学家。在很多时候,供求分析确实是经济学家的看家本领。但是,马歇尔在划时代的著作《经济学原理》中警告说,只有那些决定了供给曲线的因素与那些决定了需求曲线的因素相互之间的关联可以忽略不计的时候,供求分析才是正确的。拉坦、林毅夫等学者没有考虑这个告诫。因为,制度的供应者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政府,政府也是由人组成的(包括官员和普通工作人员等),这些人的自身利益同样受到制度的影响。此外,马歇尔的分析是建立在信息对称、完美假设之上的,而在现实世界中,信息并不对称、不完美。所以,200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在其代表作之一《不完美信息市场中的信贷配给》中论证说,供求法则并非绝对适用,并且它也不能被视为竞争性分析的一个前提假设,它是价格既没有甄别作用也没有激励作用这样的潜在假设的一个结果。将这个观点理论化为一般性结论就是:价格使市场出清是一种特殊的情况,而非市场的一般性质。
当然,还有一个问题,既然谈制度的供求,那么,在很多情况下,所供应的制度为什么往往是不完备的或者是具有很多缺陷的,需求者所购买的产品为什么常常是劣质的?对此,我心存疑惑。
200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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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兼并的历史检视(1)
土地兼并的历史检视——与黄仁宇、陈平等先生商榷
当前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为,土地兼并建立在封建土地剥削和掠夺的基础上。他们把土地兼并看成是封建统治腐朽的集中表现,是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是农民起义爆发的根本原因。我认为,这些观点对古代社会的性质存在误解,夸大了土地兼并的程度,也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土地兼并的本质和历史作用。
土地兼并,是中国古代土地关系最为焦点的问题之一,历代统治者、史学家对这一问题都倍加关注。包括经济学家在内的当代学者,也多认为,土地兼并是建立在封建土地剥削和掠夺的基础上的,并加以否定,出现了所谓“土地兼并——农民起义——改朝换代”的理论模式。我认为,这些观点对古代社会的性质存在误解,夸大了土地兼并的程度,也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土地兼并的本质和历史作用。
学术界对土地兼并的看法
历史学界的主流观点是,中国古代的土地兼并加剧了剥削阶级和广大农民的矛盾,直接引发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导致王朝的更替。譬如黄仁宇先生认为:“东汉之覆亡,‘兼并’占一个重要的因素。兼并一行,失田的农民若不成为流民,即为富家大室之‘奴’之‘客’,甚至整个家庭成为‘部曲’,地方官员对其富室大户无法应对。”(《赫逊河畔谈中国历史》,第67页,三联书店,1997)钱穆先生认为:“正因为土地私有,耕者有其田,才有了自由买卖,才开始兼并,才使贫者无立锥之地。”(《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录》,第18页,三联书店,2001)王彦辉先生认为:“豪民兼并在两汉书中是一个常见的语汇,提法虽然有别,或称‘侵夺人田’、‘兼并农人’、‘并兼役使’、‘多规良田’、‘田宅无限’等等,但实质并无不同,无非豪民通过各种途径把公田,特别是私田据为己有,从而造成农民的破产流亡,使土地兼并问题成为两汉社会难以解决的主要社会问题。”(《汉代的“分田劫假”与豪民兼并》,载《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5期)柴荣先生认为:“北宋中期之后,在自然经济为主导,封建政治君主体制下,豪强兼并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兼并势力的扩展,过度的兼并不仅损害普通民户,而且侵吞国家利益,使政府在赋税的征收和徭役的摊派上都受到很大的影响,社会财富日益集中在豪强兼并之家,损害地主经济的长期、稳定的发展。”(《透视宋代的土地兼并》,载《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杨鹤皋先生认为:“明代中期,土地兼并加剧,土地集中达到惊人的程度,政府腐败,法制废弛,封建秩序混乱,而且出现了土地荒芜、水利失修、庄田遍布、人口流亡、租税减少的情况,农民纷纷造反反抗。”(《宋元明清法律思想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王钧先生认为:“自明中叶始,土地兼并日益剧烈,造成如下后果:第一,税田额数大幅度减少,失额土地‘非拨给王府,则欺隐于猾民’,官僚贵族占有土地并以合法或非法手段免除了赋税,成为非税田,财政税收因此相应减少。第二,失去土地的农民或者沦为佃农,或者流亡,沉重的赋役日益转嫁到尚保有土地的中小田主身上,也导致他们的破产。第三,民不聊生,流民遍地,农民起义此起彼伏,社会动荡不安。第四,土地兼并和欺隐,导致户籍登记与土地所有状况相互脱节,黄册里甲制度徒具形式,赋役秩序混乱。”(《地权的困境:明代史个案研究》,载《人###律评论》,2001年第1辑)
经济学界也延续和赞同主流的土地兼并观。例如,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的经济学教授陈平先生认为:“人口增长伴随着土地兼并的无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