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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林论剑-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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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还规定了建筑物的无偿收回原则: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但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杨于北教授认为,从民法角度看,这种“由国家无偿取得”,既不符合市场经济平等、自愿的原则,又明显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同时,会对期限将至土地的有效利用形成负面影响。(参见《中国国土资源报》,2004年9月21日)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会长杨慎认为:“到期后国家在收回土地的同时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无偿收回。这一规定有其历史背景,但从现在看来,有违宪法关于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应当进行改革。”
  如果说“到期收回”这个规定违法,那么,国外的诸多“惯例”怎么看?中国解放前后的诸多案例怎么看?这些都违法了?显然不能这么认为。
  (一)从国外的情况看,“到期收回”是一项惯例。
  例1:BOT方式。土耳其总理奥扎尔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提出了BOT概念,BOT方式是指国内外的投资人或财团作为项目发起人从某个国家的地方政府获得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特许权,然后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建设的融资、设计、建造与运营。在特许期内以整个项目的现金流量来偿还筹资的本息并获取一定利润。在项目特许期结束后,由项目公司将整个项目(包括土地使用权)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
  

对土地批租制度批评意见的批判(4)
例2:前文已经明确指出,国外的惯例是,批租地契期满后,土地连同地上产业无偿收归土地所有者。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美国、日本、马来西亚、新西兰等国家,都是这样规定的。
  (二)从中国的情况看,“到期收回”非常普遍。
  1。解放前的案例。
  例1:英商新沙逊洋行()用出租土地给他人翻造新屋到期屋归地主的办法,在上海“归进”了大量房屋。光绪十五年(1890年)沙逊以116000银两的代价取得苏州河北岸的山西北路口的德安里产业,土地面积亩,除12亩空地外,其余都建有房屋,沙逊在收了31年房租后,民国10年(1921年),将此地出租给怡和洋行买办祝兰舫,翻建市房130幢,里弄住宅197幢和仓库6座。租地合约规定:租期25年,期满房屋连土地无条件归土地出租人所有。
  例2:程谨轩在沙逊洋行修房兼收租,见出租的房屋陈旧危险需要翻建,便乘机提出承租旧房基地翻建房屋,工本由他负担,以25年为期,到期房屋归土地业主,并按原房租数付地租,洋老板欣然同意。程谨轩首先选择了今上海北京路泥城桥一带每幢月租2~3元的旧房,将拆下的旧料整理利用,所费资金每幢不足百元,建成后却可收高于原来2倍以上的房租,2年内把造价全部收回。10余年间,程谨轩用同样办法,翻建了沙逊大量旧屋。
  例3:1916年4月,永安公司的代表郭泉与犹太富商哈同的律师科士打签订了“租地造房”合同,以租金每年白银5万两向哈同租用上海南京路的9亩土地建造6层商业大楼,租期30年。合同约定,租期满(即1946年)后大楼及其所有设施归哈同所有,如哈同愿意将大楼继续出租永安公司有优先租赁权。1946年12月租约期满,哈同已死多年,该地产继承人哈同养子乔治·哈同拟出售产权。于是又由郭泉出面,以万美金买下了这块地产。
  例4:周浩泉于1929年租到上海现重庆南路太仓路口一块2亩多的土地。合同规定:租期22年,期满屋归地主;地租每年2200元;建造30幢3层新式住宅。
  例5:1931年10月,出租人监理公会总布道会妇女部的全权代表孔慧珍与承租人扬子饭店(筹备处)全权代表叶坤、张德卿订立租地造屋合同,承租人租赁出租人位于上海云南中路287号的亩土地,租期为20年(1931年10月1日起,1952年6月30日止),租期满后,土地及地上房屋应交还出租人。
  2。解放后的案例。
  一是从政府文件看,“租地造屋期满土地连同地上物归土地所有权人”这个传统基本被认可。关于租地造屋期满屋归地主解放后应否履行契约问题,1951年5月财政部(1951)财农字90号文曾明确规定租地造屋期满房屋产权可按原契约划归土地所有人。1956年房地产业公私合营和1958年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后,不少省市宣布城市土地国有化。上海虽未宣布过,但对1982年前城市土地是否国有化一直有争议。针对这一情况,1983年3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83)第9号文确认“本市在新宪法颁布实施以前,仍承认城市土地私有”。1989年11月建设部(1989)建房字第512号《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原则意见》中有关“历史上遗留的‘借地(或租地)建房不拆屋’的房产,凡过去已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作过产权处理的,按处理结果登记;未作过处理的,其契约内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按契约规定予以登记”的规定,承认了民间契约的有效性,为处理租地造屋期满屋归地主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是从实践看,到期收回的案例很多。
  例1:1950年2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承租人)与上海静安寺(出租人)签订租地合同,租用静安寺亩土地,租期5年(从1950年1月1日起,到1954年12月31日),期满之后,如果双方同意,可以再行续订租约。地租每半年计算一次。
  例2:1982年4月4日,上海市投资信托公司(甲方)与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建造办公大楼的合同。甲方提供土地,乙方负责资金,自办公大楼建成之日起计,合作期限10年。合作经营期满之后,该办公大楼完整地、无偿地归甲方所有。
  例3:1984年8月12日,上海市锦江联营公司(甲方)与香港信谊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合同规定,乙方在上海独资建设一座五星级旅馆(静安希尔顿饭店),占地万平方米,场地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旅馆的设计、建造和经营,在双方商定的年期内(经营期为20年),乙方拥有该旅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经营期满之后,乙方同意将旅馆的固定资产和全部设施以1美元转让给甲方。
  例4:1999年10月外经贸部批准成立蒲圻赛德发电有限公司,2000年2月,通过注册登记,该公司正式成立。蒲圻赛德发电有限公司由美国赛德公司独资建设经营。按照合同规定:经营期为20年(不含建设期),经营期满,电厂全部固定资产和权益无偿移交给湖北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
  2005年8月13日
   。。

热切的心与不冷静的脑
  热切的心与不冷静的脑——读卢周来的《穷人经济学》
        运用经济学解释或者分析实际问题,应当尽可能地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说话。如果仅仅依靠一腔热血,感性分析,恐怕难以找到解决问题的最合适的途径。
  我对卢周来先生的关注,是基于他写的关于科斯定理的文章。他的那篇文章,我是在2002年4月号的《书屋》杂志上看到的。他说,科斯定理没有关注公平问题,只注意效率问题。他还对国内学术界很多学者对科斯定理的曲解,表示批判。他的看法同当时市面上各家观点都不一样,而且,非常难得的是,他抓住了问题的要害。从此,我对他的作品产生了兴趣,到处找他的文章看。
  日前,也就是教师节的那一天,我陪一位退休的教授逛书店,发现了卢周来先生的这本文集《穷人经济学》(上海文艺出版社,2002)。但近期忙于一些杂七杂八的事情,就将这本书搁置一旁,没有来得及阅读。今天,我看到某报介绍这本书,便想起来了,翻出来看。
  卢周来先生在“后记”中说,写这些书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普及经济学知识;二是为底层百姓说话。他说的这两点,无论谁这么做,而且不论做到什么程度,我都会对他另眼相看。就像经济学家茅于轼一样,尽管我不大同意他的一些学术观点,但是,他呕心沥血地著文普及经济学知识、扶贫(办扶贫学校、创扶贫基金),我非常景仰。
  从卢周来先生的这本文集,我看到了一位经济学者的良知与责任。与此同时,我也看到了一些感性的言论,且举3个例子:
  (1)不公平贸易。他在开篇——《点评乡下姑姑的来信》一文中,谈到乡下养猪协会剥削百姓的问题:乡长组织养猪协会,农民养猪,必须由协会统一进饲料(当然是高价摊派),百姓养的猪也必须统一卖给协会,不得私自屠宰或者到市场上卖。卢周来先生的分析是,从这件事情看到了不公平贸易(国际贸易)的影子,他说,只要是初级产品,就必然摆脱不了被剥削的命运。
  我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卢周来先生所说的“不公平贸易”,而在于地方政府“越位”。政府的职能,亚当·斯密称为“守夜人”,现代经济学更多地称之为“裁判员”,也就是说,政府不能直接参与市场的交易活动,而应该去维护市场秩序,是游戏规则的监督者。当前,地方政府并没有找到自己的定位,还是按照传统的计划经济的思维模式行事,搞什么协会,名义上是为百姓说话,实质上却盘剥百姓,而且,这比征收税费隐蔽,更容易实施。这种“越位”,苦了广大老百姓,使百姓遭受损失。
  看来,“养猪协会”及其带来的问题,已经超越了贸易问题,是体制问题。
  (2)经济学为谁服务?卢周来先生在《富人与穷人》一文中说,经济学都是为某个阶层服务的,没有普遍适用的经济学理论。
  我在《经济学为谁服务?》一文中说过,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并没有什么阶级色彩。譬如需求定律说的是:假定其他条件都不变,一种产品的价格上升了,消费者对这种产品的有效需求数量将下降。这个定律,能看出它的阶级性?不能。
  我将经济学看做是工具,解决人类选择难题的工具。但是,使用工具的人不同,他的作用不一样,阶级性在这个时候也许就体现出来了。作个类比:一把刀,在农民手中,它就是砍柴刀;在屠夫手中,它就是宰牛刀;在土匪手中,它就是杀人的刀。但是,刀还是那把刀。
  经济学具有阶级性的部分,其实是经济学家,是人而不是理论。例如,彩电价格上涨了,站在消费者角度的经济学家可能坚决反对,因为,这意味着他买同样的彩电付出的代价更高;站在厂商(包括生产者和销售商家)角度的经济学家则认为,应该涨价,因为他可以获得更多的好处。
  所以,为什么经济学家的观点经常不一致,除了因为信息不对称或不完美的因素之外,最主要的就是他们各自所处的位置(阶层或阶级)不同。
  (3)需求定律。卢周来先生在《点评乡下姑姑来信》中说,猪的价格下降,他的姑姑反而增加了猪的饲养数量。他认为,这个现象是一般需求定律无法解释的。我不同意这个看法。因为,他的姑姑要保持一定的收入,所以才出现那种情况。因为,普通的个人是市场价格的接受者,所以,价格下降,他要保持收入不变或者收入增加,就必须增加产量。产量增加了,在现有价格下,销量将相应地增加,收入也就相应地增加了。在坐标图上表现为供给曲线的移动。卢周来先生显然是将“供给”与“供给量”混淆了。
  总之,在我看来,运用经济学解释或者分析实际问题,需要尽可能地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说话。如果仅仅依靠一腔热血,感性分析,恐怕难以找到解决问题的最合适的途径。
  2002年9月18日
  

卡尔·门格尔的影子(1)
  卡尔·门格尔的影子——读朱锡庆的《有场景的经济学》
       朱锡庆先生的副产品观点乃至其方法论,都暗含着门格尔的无目的秩序(或非意图秩序)的影子。“现存的各种制度安排是人类无意识行为的副产品”,这与门格尔的现存的社会制度“往往是源于一大群人的非意图行为”并无二致。
  我最早知道朱锡庆,是夏业良向张五常“发难”之后,朱锡庆在《经济学消息报》上撰写的一篇文章,题目是《插路标的张五常》。后来,我听说,张五常对朱先生评价很高。
  前一段时间,我又听到不同的说法。一位经济学教授跟我说,朱锡庆没有什么著作,写的文章都是随笔,算不上什么学术作品。但是,我看了锡庆先生的文集《有场景的经济学》,发现他的文章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随笔”。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随笔是“一种散文体裁,表现形式灵活自由,篇幅短小,可以抒情、叙事或评论。”而锡庆先生的文章,大多是从街头巷尾的一些现象中观察,试图寻找价格安排的新形式,以及解释制度的形成。当然,锡庆先生表达思想的方法是随笔形式的。
  关于学术,我向来不在意什么形式。就经济学而言,表达的方式有:语言文字、数学公式、图表等。我记得萨缪尔森说过,这些表达形式是等价的。哪种表达形式更加精确,我们无法下定论。譬如说数学,很多人认为它是最精确的,但是美国的哲学家威廉·巴雷特的分析结论表明,数学家永远无法证明数学的始终一致性。活跃在当代博弈论理论领域中的“四君子”之一的鲁宾斯坦,在《经济学与语言》一书指出:“词语是任何经济模型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部分。一个经济模型与一个纯数学模型的实质性的差异就在于,经济模型是数学结构与解释的组合。”“纳什公式的重要性在于它的抽象含义,而与其可检验性无关。数字的使用……使模型的含义变得模糊,而且创造了一种幻觉,使人们误认为这可以得出数量结果。”
  锡庆先生的这本文集,有两点引起了我的关注:一是方法论。在我看来,他的方法是经验的。譬如,他谈到的地板店佯卖伎俩、雁荡山上的拍照人等等。这些都是日常生活中存在的、我们可能熟视无睹的现象。从众多个别经验或事实的考察分析中找出答案,这是最基本的分析方法之一归纳法。霍里斯和内尔归纳了逻辑实证主义的十条准则,第一条就是——只有通过经验才能证明知识的正确性。当前一些经济学者偏重于演绎法,单纯追求理论的严密推理,这有点过头。如林毅夫先生所言,他们已经走上了玩弄技巧的道路。实际上,演绎法的基本假定离不开归纳。所以,只有结合两种分析方法,得出的结论才会更加科学。
  二是观点。锡庆先生通过多种现象的分析,得出结论(“悟”到),现存的各种制度安排是人类行为的副产品。譬如,一个儿童因为贪玩,无意中对蒸汽机作了一项重大改进;一个基督徒在做礼拜时,时不时地要弯腰去捡掉在地上的歌词抄纸,偶然发现了不黏黏剂的用途;一个麻醉镇痛医生因为放错了电极器的位置,无意中发现可以用电流刺激女性产生性高潮;一个米贩因为迟到,无意中了解了光线的明暗会影响大米的色泽。这些知识的获取,不是人们行动的本意,这些知识不过是人们在进行其他有明确目标的活动时无意中得到的副产品。人的行为方式、制度以及所有被叫做“制造”的东西,其实都带有某种程度的“自发性”,它根源于作为活动副产品的经验知识及其作用。而据我所知,副产品在主流经济学中是不被注意的。
  锡庆先生认为,他将副产品加入了新古典的分析框架。而我认为,副产品并不能被加入到新古典的分析框架中,锡庆先生也没能将它加进去。因为,这是“不同路线的经济学”。主流经济学实际上是静态经济学,它只研究均衡状态的制度,分析均衡制度是如何运行的,是否符合效率标准,而不是研究均衡是如何形成的,制度是如何演化的。换句话说,主流经济学只研究尘埃落定之后的世界是什么样子的,而不研究尘埃是如何落定的。“副产品”实际上是研究制度的形成与演化的,无法纳入主流经济学的分析框架,除非打破现有框架。
  也许是受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先生的影响,我喜欢追溯各种观点的来龙去脉。锡庆先生的“副产品”是如何得来的?他在序言中交代说,是自己“悟”出来的。他说:“哈耶克有关自发秩序的阐释困扰了我很多年,他说来说去也没有说清楚自发形成的秩序到底是如何自发形成的。直到有一天,我悟到了现存的各种制度安排是人类行动的副产品,才释然于心。”
  但是,阅读锡庆先生的这本文集,在关注“副产品”理论的过程中,我隐隐约约产生了似曾相识的感觉。但搜索自己的大脑,以前似乎没有人提过“副产品”这个概念。直到几天前,我阅读美国2005年度克拉克奖获得者、麻省理工学院的Daron Acemoglu教授的《感知的演化和博弈》(Evolution of Perceptions and Play)一文,我意识到,应该看看演化经济学方面的著作。由于这个学科尚属边缘、非主流,我以前关注甚少。查找的过程中,我发现,这个学派的一些学者将卡尔·门格尔列在演化经济学的先驱者名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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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尔·门格尔的影子(2)
我以前阅读过门格尔的《国民经济学原理》(该书最早出版于1871年,我手头的中文版,是上海人民出版社于2001年出版的),当时只注意了其边际效用分析方面的思想,没注意到他对演化经济学的贡献。于是,我重阅门格尔的著作。我发现,不只是我,哈耶克似乎也没有注意到门格尔对演化理论的贡献。哈耶克撰写的《卡尔·门格尔》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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