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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林论剑-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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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发展初期,不全面是不可避免的;第二,某一事物在发展初期出现了不全面的问题,如与这个事物没有出现之前相比,仍是一个大进步;第三,如果要否定一个事物,一般都会直接用否定的词句。我在文章中既肯定土地拍卖产生了扶强抑弱作用,又指出它产生的作用不全面。只能理解为指出不足、提出希望。这个希望只能是:通过改进,日臻全面。
  我提出“不全面”一词还有一个来源,来自我在那个中等城市调查时业内人士提出的问题。这个城市有100多个房地产企业,与大城市的企业相比,大多数企业的综合素质较低。他们认为,通过竞争淘汰综合素质低的企业,有利于本市房地产业的进步,应该欢迎而不应反对。但是,该市也有少数几个综合素质高的企业,其开发项目的质量、水平和经济效益指标并不弱于大城市的大企业。由于这几个企业讲究诚信,在市民中还颇有口碑,但因这个城市房地产开发总量小,即使是综合素质高的企业,年开发量达到1亿元也很难得。而大城市的大企业,年开发量在10亿元以上的为数甚多,如果中等城市的企业与大城市企业的利润率大体相等,大城市企业获得利润的绝对数就会比中等城市企业高出十几倍,积累的资金也多得多。在土地拍卖中,大城市的企业就会因拥有多得多的资金而获胜,中等城市的企业则会因资金相对少得多而不能获得土地。他们提出,在发达国家的房地产业中,都是大中小企业并存的,我们能不能拿出一个让综合素质高的小企业不被淘汰的办法。我的回答是,你们的问题和意见,我将在写文章时提出来,而且指出目前的土地拍卖发挥的扶强抑弱作用不全面,希望大家来参与讨论。
  为什么要大家来讨论,还有个原因,是我曾经参加过一个会议,会上讨论过这个问题。当时会上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通过竞争,淘汰落后的企业,也包括经济实力弱的企业,应该态度坚决,决不能因顾及某些有一定综合素质但经济实力弱的企业而犹豫不决。前怕狼、后怕虎、左顾右盼的结果,会影响推行拍卖、开展竞争的顺利进行。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拥护市场竞争,但市场竞争不应该只凭经济实力暂时弱一些,就淘汰综合素质高的企业,特别是综合素质高的小企业,所以应该通过研究,拿出更合理、更公平的解决办法。当时讨论的结论是,对这两种意见不宜急于对某一种意见给予肯定或否定:一是应该发动更多的人士来讨论,讨论的人多了,还可能提出第三种、第四种意见;二是会上讨论提出意见优劣应该通过实践来检验,并允许在实践中不断改进,也允许在实践中修正意见。
    关于暴利行业的讨论
  去年年初,我在一次会议上讲房地产业属于投机性产业和风险性产业时,有个同志提问:有些人特别是媒体都说房地产是暴利行业,为什么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字却显示出近些年房地产全行业是亏损行业或微利行业呢?这一提问与我原来的印象大不相同。当时,我不能不经调查,单凭自己的印象做出否定统计数字的回答,于是就老老实实地答复:对此问题缺乏研究,没有发言权,我将抽时间来研究。回来一查,统计局的统计数确实如此,因而也为此而做了些研究。由于这个问题很复杂,人们的认识很不一致,我的研究又开始不久,因而我在文章中写的内容,仅仅是初步的、不成熟的。把它提出来,只能是作为一个靶子,希望能吸引更多的同志来探讨,逐步把问题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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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来 “危险信号”?(5)
关于“暴利行业”之说,我曾向几个研究宏观经济的专家请教,他们讲的意见对我很有启发。由于问题复杂,只好把他们的意见归纳为以下5条,由远及近地进行表述:
  一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初期,在一定条件和一定年代里,会产生高利行业。什么叫高利行业?大体上可以界定为,这个行业的大多数企业(至少是一半以上的企业)能够获得高利。出现高利行业后,在高额利润驱动下,其他许多行业的资金以及人力物力都向它倾斜。如果这个高利行业是一个工业行业,就会因涌进大量资金而兴建大量新工厂,造成产能严重过剩。当这些新建工厂投产后又会造成大量产品积压,导致大批企业破产。更由于资本主义生产社会化大协作的连锁反应,又会引起成千上万相关的企业、商店、银行等单位破产,从而爆发经济危机。
  二是二战后,西方国家为防止爆发经济危机,加强了宏观调控。主要措施是通过有效的统计或信息工作,及时发现出现高利行业的苗头,及时予以调控。调控的措施是综合的、多方面的,其中一条主要措施是提高税率,也就是通过高额收税拿走行业的“高利”,使之降为“中低利”行业。由于西方国家二战后的综合调控做得比较好,虽然仍然有周期性的萧条期,但已经避免了爆发经济危机。
  三是什么是暴利,目前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其获取的利润至少要比高额利润高得多。什么是暴利行业,按理应界定为,这个行业的多数企业(至少是一半以上的企业)能够获得暴利。由于二战后西方国家在出现高利行业苗头时就予以调控,即使出现了高利行业,时间也很短暂。至于出现多数企业都能获得暴利的暴利行业,还没有听说过。
  四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主要是同行业内各个企业的竞争。从利润分配的角度看,竞争的结果必然是优劣纷呈。一般情况是能够获得暴利的企业是少数或极少数,获高利的企业也不会多,占大多数的是获得中利和微利的企业。至于亏损企业,在行业萧条期,比重会大一些;在行业繁荣期,比重会小一些。由于每个行业都拥有几万、十几万甚至更多的企业,获得暴利的企业哪怕少到1%以下,也有成百上千家,也会造就一批大富豪。由于出现大富豪不是界定暴利行业的标准,因而不能因为某一个行业出现了大富豪的数量多于其他行业,就把它定性为暴利行业。
  五是西方国家的专家认为房地产业是投机性、风险性行业。在经济萧条期,破产倒闭的房地产企业一般会比其他行业稍多;在经济繁荣期,取得高利、暴利的房地产企业一般也会比其他行业稍多。但不能据此把房地产业叫做破产行业或暴利行业。
  据回忆,我国在媒体上出现房地产是暴利行业的概念,是20世纪90年代,至今仍有人在使用这个概念。如果我国真的出现一个大多数企业(至少是一半以上的企业)都能获得暴利的行业,国家肯定要予以调控。如果国家不予调控,并让这个行业的大多数企业都获取暴利而延续十几年,肯定会对社会的公平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极大的危害。而事实证明,没有发生以上情况和问题。由此可以看出,暴利行业的概念不是经过严肃的调查分析和科学论证得出来的,而是经过炒作炒出来的。我们搞经济研究工作,最好不要使用这个没有经过科学论证的概念。
    一点诚挚的希望
  我是一个已满74周岁的经济研究工作者。随着年岁的增长,越来越深地关注我们的经济研究队伍,时刻祝愿它不断发展壮大。为此,希望广大经济研究工作者,特别是中青年研究工作者,一定要坚持求真务实、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作风,对每个问题的研究,既要刻苦学习钻研,锲而不舍,又要敢于迎难而上,锐意进取。总之,要不断地充实自己,发展自己,提高自己。为了从整体上提高研究水平,要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创造出一个和谐的、团结奋进搞研究的环境和氛围。在共同研究问题时,要立足于互相切磋、互帮互学,共同提高。对于与自己不同的观点,要坚持百家争鸣的方针,首先要尊重对方的观点,倾听对方的观点,在弄清楚对方的观点后,再提出自己的争鸣意见。在争鸣中,要努力把自己的观点讲透彻,把道理说清楚,做到与人为善,以理服人。在商榷、研讨和争鸣时,切忌予对方以讽刺、戴帽子、打棍子。刘先生在行文中,使用了“缺乏中立,行文中倾向于为某个利益集团正名、抱不平、唱赞歌,则不是学者所为”以及“狭隘地坚持‘小圈子利益’和‘诸侯经济’的观念”等词汇。这些词汇,不是商榷和研讨的词汇,不仅不能达到互相切磋、共同提高的目的,而且不利于团结。希望中青年同志在与他人商榷、研讨、争鸣问题时,不要使用有悖于互相切磋、共同提高的不和谐词汇。
  200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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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理论的公允:也谈“危险信号”(1)
  理论的公允:也谈“危险信号”——兼求教于包宗华、刘正山两位先生
  刘玉录
  近日,《中国房地产报》于2004年6月9日和2004年8月4日先后发表了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包宗华常务副会长、《中国土地》刘正山主编二位先生的争论文章。读过之后,深受启发。学习之际产生一些疑问,笔者想借此机会分别求教于包(以下简称“包文”)、刘(以下简称“刘文”)两位先生。
    包、刘二文利于土地市场的建设
  刘文的率直可谓锋芒毕露,表现出一种求实的科学态度,理论研究确实需要这样的精神和勇气。尤其是面对包老先生这样的地产理论前辈,刘文敢于挑战于城下,言“在下不才,斗胆商榷”,8个字历历在目,使人感觉到一个学者求索的拳拳之心。
  包文的初衷真是忧国忧民,表达了作者关于土地市场建设任重道远的真见卓识,体现了对房地产业宏观态势把握的精到。应该承认,包文的出发点是好的、积极的,基本精神是正确的,指出了产业当前与今后若干值得注意的倾向性问题,并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学术的讨论不完全同于竞技场上的比赛,最终目的不是为了争个你高我低,排出一二三名来,而是探求真理的方式,发展理论的需要。包、刘讨论围绕着土地市场的焦点问题,接触到房地产业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碰撞出思想火花,令人振聋发聩。下面是笔者请教的几个问题:
    如何看待土地拍卖中的地价?
  包文认为,拍卖很容易大幅度提高地价。笔者以为,土地实行“招拍挂”后,全国平均地价确实出现了明显上升,但是这不是地价上涨的根本原因,而是潜在上涨因素的实现形式,即如包文所说,“诸多方面都会不断对土地供给提出更多的要求”的原因所致。
  刘文对土地拍卖要不要限价疑问的答案是:否。笔者认为,问题可能没有这样简单。试问,土地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语),难道只限于放量,而不涉及价格?换言之,土地的宏观调控难道只是量的概念,而不包括(价)值的概念?如果调控涉及价格,在拍卖时不作为,到哪里去作为呢?何况在国际上,早就有日本《国土利用计划法》(1974年)“土地交易许可制”,其目的在于直接控制某些地区的地价水平及土地利用方向。(柴强:《各国地区土地制度与政策》,1993)
    怎样分析地价-房价的关系?
  包文关于地价与房价的联系被刘文归纳为“成本决定价格论”。笔者认为,价格的成本论有着实践上的依据,问题并不在这里。包文的问题在于房价分析的单向决定,即只强调地价…房价的线性影响,而未提及房价…地价的逆向影响。房价与地价二者之间其实是一个辩证的互相决定关系,此一时彼一时,谁决定谁,在多大程度上决定,视时间地点为转移。
  刘文主张的市场最终决定房价固然不错,但是,正如上面讲到的,房价与地价不是没有关系。同时,刘文全然否定成本论,认为犯了计划经济时代通行的逻辑错误,未免偏颇。美国威斯康星大学詹姆斯·L.帕帕斯教授等所著《管理经济学》中,第十一章“定价实践”列举了企业4种定价方法,第一个就是“成本加成定价法”。
    房地产是不是“暴利行业”?
  包文对房地产企业经营状况的具体分析是客观的,但是以此来否定“暴利说”不能说服人。由于产业本身性质使然,房地产行业在组织结构、地域上是极不平衡的,因此传统“平均数”的分析方法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准确地说明问题。正如刘文所列举的“福布斯”富豪榜的例子,房地产“暴利”是客观的,准确说,应该是“房地产存在暴利”,而非整个房地产业都“暴利”。
  刘文对包文第三部分所使用的统计数据质疑道:是否可信?从何而来?等于全盘否定了这些论据,论证中对论据的怀疑是允许的,但是应该拿出像样的反驳证据,即用事实说话。如果不是这样,断然地否定就有失公允。我相信包先生这里所使用的数据是客观的,只是一个如何看待的问题。
    “扶强抑弱”命题怎样来理解?
  包文提出,土地拍卖产生一种“不全面”的扶强抑弱。笔者不理解的是何为“全面的”扶强抑弱呢?即使政府在土地拍卖中能够限价,那些“弱不禁风”的企业往往也不会拿到地,而且从市场原则讲也不应该拿去。君不见,一些国有企业不是曾经有过很好的地块吗,结果呢,“先卖房、后卖地、再卖机器,最后回家去”。因此,在什么前提条件下、在哪个层面、在怎样的程度上讲“扶强抑弱”是需要认真研究的。不然,岂不是保护了落后?
  刘文讨论“扶强抑弱”强调统一市场、追求效率的观点是正确的,竞争的基本精神是应该坚持的。但是,何事都有个度,在强调市场配置资源的前提下,也要注意到“市场失灵”现象的发生及其政府干预等的弥补。市场不是万能的,经济问题不会一“市”百了,有时也需要非市场力量的介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地租时、西方经济学在“分配论”里,都充分论述了土地市场的供给弹性特点和独特的垄断性。即使目前我们土地一级市场具有垄断性,难道没有行政力量介入吗?以土地拍卖为例,出价最高的企业就不一定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最好(最合适)的企业。土地市场是一个限制极多的市场,即使在工业化国家也不例外。例如,1923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和华盛顿两个州通过了法令,禁止东方人在那里享有土地所有权,并规定他们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这些法令符合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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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理论的公允:也谈“危险信号”(2)
  “日本的教训”值不值得汲取?
  包文题目一目了然:“土地拍卖‘拍’出的危险信号”。固然,近年房地产市场是出现了一些新的征兆,因而有宏观调控的出台,所以有“要挟说”(易宪容语)、“爆炸说”(史蒂芬·罗奇语)、“危险说”(包宗华语),两年前“泡沫说”(王小广语)余音还一直未消。不过笔者认为,虽然产业发展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和矛盾“信号”,但是从总体上看房地产业发展还是健康的。因而,现在讲“危险”还不充分,至于“要挟”是误解,“爆炸”是敏感,“泡沫”未形成。
  刘文全然否定了土地拍卖制度的设计和运行汲取日本教训的需要,我感觉这一态度可能过于绝对化了。中国的土地拍卖不过是近一两年的事情,还在实验、完善、健全之中。即使该制度设计完美,也还有一个磨合和操作问题。制度变迁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甚至会有反复的过程,人们不会相信一个牵涉面广、事关如此重大的土地拍卖制度一经出世就完美无缺,一点儿吸取中外土地方面经验教训的必要都没有。笔者认为,日本教训的价值和意义绝非一个拍卖所能包括,日本泡沫是当时内外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而地价在其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前车之鉴,岂能无视?日本的教训值得注意,这决非是仅仅关系一个拍卖或土地资源部门的事情,而是关系整个房地产业乃至国民经济全局的大问题。前些年,海南泡沫就是先从地“热”起,至今余温尚在,虽然当时没有拍卖一说,但是其教训,于当前包括拍卖在内的土地市场的建设,于房地产业的发展,就一点作用也没有吗?
    结语:科学的生命在于争辩和创新
  瑕不掩瑜,虽然以上笔者就疑问请教两位先生,但是这并不影响我对包、刘两文开头所做的基本评价。科学研究忌讳“护犊子”——总认为自己的孩子好,即使犯了错误也百般辩护。笔者虽然将自己的观点书于上,但并不认为其内不存在错误,只是自己还未意识到而已。因此交流于大家,期待仁者对笔者的质疑反辩。其目的就是为了校正、修改、深化自己的观点,以学习长见识。结尾时,我想起哲人的一句话:“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
  200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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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3'对包宗华、刘玉录文章简要回应(1)
  '附3'对包宗华、刘玉录回应文章的简要回应
  刘正山
  学术商榷,应该是商讨性的,客观而冷静,不应该带着主观色彩,譬如我在《何来“危险信号”?就土地拍卖问题与包宗华先生商榷》中使用“狭隘地坚持‘小圈子利益’和‘诸侯经济’的观念”这样类似扣帽子的词汇,是不合适的。包宗华先生的提醒,我非常感激。
  这里,我不打算与包宗华、刘玉录二位先生就文章的观点和内容展开再商榷。一方面,我们几个人的观点,谁对谁错,读者可以分辨出来;另一方面,诚如刘玉录先生所言:“学术的讨论不完全同于竞技场上的比赛,最终目的不是为了争个你高我低,排出一二三名来,而是探求真理的方式,发展理论的需要。”
  本文要讨论的是,我们究竟该如何分析问题,该怎么应用理论。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如果你分析问题的方法论不正确,使用的理论是错误的,你的结论也必然是错误的。
  先看第一个问题——如何分析问题?我认为,要从真实世界出发去思考。如果头脑被一些理论框架所约束,你的观察和思考就难免出现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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