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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自杀之谜-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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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生活问题 11 11

  无工作 2 1 3

  老人无人照顾 2 31 33

  考试落榜 2 5 7

  赌博 1 1 2

  失恋 8 1 47 1 55

  其他 13 26 39

  合计 72 362 434 100

  
  〈一〉婚恋家庭纠纷引起的自杀

  1、现状及危害

  婚恋、家庭纠纷是现阶段我国导致自杀死亡的最常见的诱因。几乎所有的资料均表明,婚恋、家庭纠纷所引起的自杀在整个自杀现象中居于首要地位。例如,云南省某县,1973~1986年自杀死亡的295人,家庭纠纷177例,占60%,居第一位;恋起婚姻问题32例,约占11%,居第二位。广东农村女性因婚恋家庭纠纷所引起的自杀占女性自杀的60%。四川省1986年的自杀死亡中,婚恋、家庭纠纷亦占。成都市某县1983~1987年684例自杀死亡中,由婚恋、家庭纠纷所引起的386例,占。

  国外资料亦显示婚恋、家庭纠纷所引起的自杀在整个自杀现象中占50%以上、位居榜首。例如德国自杀理论专家奥特(Ott)在一些自杀者的朋友、亲戚和教师的帮助下,对各种不同的自杀原因进行分析后发现,自杀者40%在爱情上遇挫折,23%在家中不顺心。

  家庭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单位,婚姻、恋爱则是每个人都必须经历的,也是构成家庭的前奏。家庭关系与婚姻状况的正常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人的精神面貌,影响社会的安定。在现实生活中,婚恋、家庭纠纷是颇为常见的,由此引起的自杀事件举不胜举。其结果,不但破坏家庭的和睦,甚至形成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局面,给家庭成员造成严重的心灵创伤。例如四川广安某工厂工人张××之妻邹××,由于在长期生活中与婆婆不和,矛盾日益恶化,最终将婆婆杀害,自己也悬梁自尽、悲剧发生后,张父在痛苦中离家投靠大儿媳去了;张××把刚满两个月的婴儿送给别人,自己带着大女儿寄住在工厂,偶尔才回一次家。昔日充满欢声笑语的家,顿时变得冷冷清清,空无一人。

  2、家庭纠纷引起的自杀

  任何一个家庭都可能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和纠纷,尽管这些矛盾并不是原则上的矛盾,纠纷也不具有不可调和的性质,但若是处理不当,却容易使矛盾激化,纠纷扩大,最严重的后果之一,即是造成家庭成员的自杀轻生。

  家庭纠纷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因家庭内部事务所引起的各种矛盾、纠葛或冲突。家庭纠纷的范围很广,对于引起自杀的家庭纠纷来说,则可分为以下几类,即家庭经济纠纷,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纠纷,对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以及对老人的赡养等。

  家庭经济纠纷是目前我国,尤其是农村中较常见的纠纷,由此引发的自杀事件也较多。这是由于我国农村多数家庭的经济还不宽裕,有限的家庭经济收入必须安排多方面的需要,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在家庭成员之间产生意见分歧。如果不是本着互相协商,互相谦让,以理服人,合理使用的态度,实行家庭经济的*化,就很容易使受压制的一方产生丧失自尊、独立的屈辱感,形成感情裂痕。天长日久,矛盾深化,就可能引起纠纷,酿成悲剧。值得注意的是,某些经济上的小事,被当事人双方无限扩大,由此引发纠纷,造成自杀。例如《成都晚报》曾报道,农民李某与妻子一起赶场买凉席,妻子在付钱时多给了卖方五角钱,回家后夫妻为此争吵不休,李某一气之下,喝“乐果”自杀身亡。

  家庭经济纠纷还包括遗产分配纠纷。遗产是父母死后留给子女的财产,原则上由子女共同分配,或根据遗嘱进行分配,同时也要考虑到所赡养义务的多少。个别家庭成员对此问题不是采取互谅互让、协商分配的态度,而是好强霸占,企图从死去的父母那里发一笔横财,置兄弟姐妹亲情于不顾,甚至兵戎相见。于是纠纷四起,某些认为分配不公而又自认受气的,不是对其他成员拔刀相向,就是自戕轻生,有的甚至在杀死杀伤多人后自杀身亡,危害十分严重。

  家庭成员之间的互相关系纠纷相当复杂,按参与纠纷人员的身份可以划分为如下几类;婆媳纠纷,父母子女纠纷、妯娌纠纷、兄弟姊妹纠纷、姑嫂纠纷、翁媳纠纷及其他纠纷等。表6…3是各种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所引起的自杀统计。

  表6—3  自杀与家庭纠纷

  纠纷类型 例数 %

  婆媳纠纷 74 4

  夫妻纠纷 41 2

  父母子女纠纷 22

  姑嫂纠纷 16

  兄弟姊妹纠纷 13

  妯娌纠纷 9

  翁媳纠纷 1

  其他 6

  合计 182 100

  从上表可以看出,婆媳纠纷所引起的自杀死亡最多。婆媳矛盾是家庭生活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造成这种矛盾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生活习惯的不同和生活方式的差异。婆媳相处以后,由于来自不同的家庭,彼此间不能很快适应。在婆婆看来,媳妇毕竟不同于自己的女儿,可以进行毫无顾忌的管教,甚至打骂;而在媳妇看来,婆婆也不是自己的亲生母亲,总是有偏心。这样,如果不能互敬互爱,彼此尽力适应对方的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就很容易形成感情上的裂痕。二是感情上的抵触和距离。儿子结婚前,母子间的感情十分深厚,而当媳妇过门后,儿子就将感情的重心移到妻子身上,这对婆婆来说是难以接受的。因此,婆婆从儿子结婚的那一天起,就处于一种矛盾的心理中,一方面为儿子结婚成家感到高兴,另一方面又感到儿子从此以后就被媳妇夺走了,家庭主妇的地位也被媳妇所取代。感情上的不满足,有时甚至造成对媳妇的嫉妒,并由此产生矛盾。三是传统习惯的影响,婆媳生活在不同的时代,婆婆深受封建传统,特别是封建宗族观念的影响,并以此为标准来要求媳妇,有时候难免苛求。特别是在儿子婚姻问题上母子意见不统一时,婆婆对媳妇的要求会更加苛刻,使媳妇难以忍受而自杀。而由于当代女性观念的更新,媳妇则不愿再受旧的传统、道德的束缚,有时也难免在行动和态度上过激。特别是当代女性自我意识的增强,自我价值的认可又往往使某些青年妇女走上另一个极端,虐待公婆的事常有发生,这是导致老年女性自杀的一大诱因。

  这些诱因的综合作用,极易导致婆媳之间的公开对抗,并可能发生轻生悲剧。

  夫妻纠纷是家庭纠纷中造成自杀的第二位诱因,占总数的2%。夫妻关系是人类最亲密的一种关系,在漫长的人生旅程中,夫妻是最亲密的伴侣,但也免不了会出现种种矛盾和摩擦。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反目成仇的事例很多,其原因各不相同,正如列夫﹒托尔斯泰所说的一样:“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有的是婚后性格不合,有的是一方喜新厌旧、另有所爱形成矛盾等。但更多的是在日常生活事务中发生意见分歧,因为不能理智地处理,而一时感情冲动,导致矛盾激化。例如对经济的支配、子女的教育、甚至一句不入耳的话等都可导致夫妻一方做出丧失理智、不计后果的事来。自杀往往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发生的。例如农民邱某(女)和李某恋爱三年结婚,并生有一男孩,平时的日子过得很幸福。一天中午吃饭,妻子要将一块排骨拿给小儿子吃,丈夫要把排骨给妻子吃,为此两人争吵起来。妻子就抓到装有“乐果”的瓶子边跑边喝。丈夫见事情严重,急忙追上将其送往医院抢救,终因药量过大致死。象这样的事件在日常生活中是常见的,夫妻双方的出发点都没错,错只错在事态扩大后双方都不冷静,倘若一方少说一句,悲剧也不会发生。

  在夫妻纠纷所引起的自杀中,男性自我意识的更新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许多男性“男尊女卑”的思想严重,夫权思想、大男子主义在生活中时有表现,这与女性所追求的男女平等相矛盾。丈夫虐待妻子的现象在社会中仍有表现,由此造成女性自杀的也为数不少。据某县调查,夫妻纠纷中妻子自杀有50%都发生在丈夫毒打妻子以后。①

  父母子女纠纷引起的自杀也很常见,占总数的%。这类自杀表现为两个极端,一是子女因父母管教方法粗暴感到自尊心受挫而自杀,二是父母因子女的不孝行为而自杀。但就其自杀的动机而言,多属于呼助、抗争性的。其目的是争取同类获得更好的生存条件。例如高某,14岁,因学习成绩差,经常受到父母的批评,一次考试不及格,又被父亲责打,遂在父母离家之后自缢身亡。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而造成子女殉情自杀,抗争自杀的亦较为常见,这在婚恋矛盾引起的自杀中还将谈到。父母子女纠纷引起的自杀,往往有一个较长的从矛盾产生到激化以至酿成悲剧的过程,突发的激情性自杀相对较少。

  其他如姑嫂纠纷、兄弟姐妹纠纷、妯娌纠纷引起的自杀亦较常见,分别占总数的8.8%、7.1%、5.0%。这些自杀或因生活环境不同、性格脾气的差异而引起冲突,或因好强争宠而引发矛盾,或因遗产分配而发生纠葛。翁媳纠纷引起的自杀最小,仅1例,占0.5%。

  3、婚恋矛盾引起的自杀

  婚姻恋爱矛盾引起的自杀,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⑴以生命代价争取婚姻自由

  这类自杀多发生在经济不发达、封建思想浓厚的农村,特别是偏远山区,城市中相对少见。其表现形式有二,一是青年人对父母包办婚姻的反抗。由于封建传统的影响,一些地方至今仍盛行“父母之命,媒约之言”式的包办婚姻。在婚姻大事上,儿女不能做主,全由父母一手包办,造成许多强行配对的悲剧性婚姻,夫妻同床异梦,毫无共同语言。一些具有反抗精神的青年人在此问题上与父母,甚至整个家族发生激烈对抗,宁死不愿意接受父母的安排,终于走上以死抗争的道路。二是婚姻自由受到外界干涉时自杀,这主要是指恋爱双方的关系人(如父母、亲朋等)基于各种原因以暴力相威胁或其他手段干涉其婚姻自由,“棒打鸳鸯”,使恋爱男女感到有情人难成眷属而绝望轻生。造成自杀的根本原因亦是封建余毒的影响。例如,一对青年男女倾心相爱,但由于一方父母反对,不能结为夫妻,双双殉情自杀;或由于家长笃 信迷信认为男女两方“八字不合”、“属相相克”,不能结婚而男女双双自杀。结婚自由受干涉而自杀亦表现在老年再婚问题上,老年再婚对于老年的身心健康以及对于社会都是有益的,但一些子女却认为自己的父亲(或母亲)再婚丢了他们的面子,百般阻挠。激烈对抗的结果,往往使一部分老人绝望自杀,以争取社会的同情。

  ⑵失恋型自杀

  失恋型自杀是青年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据胡庆云等对某市,1986年1~11月共有78名女青年自杀,其中63名是因失恋所致,占自杀女青年的80%。失恋型自杀的原因多种多样,最重要的原因是自杀者缺乏正确的恋爱观,爱情至上,在恋爱问题上一遇挫折便痛不欲生。故自杀动机多是绝望性的。如某师大一女生在热恋时曾在日记中写道:“我的一切都是属于他的,失去了他对我的爱,我就失去了一切。”不久,恋人考取研究生,她由于害怕对方地位变了会抛弃自己,日益产生悲观厌世情绪,在最后一篇日记中写道:“爱情,深渊,深渊,仇恨!我恨人生,恨社会,恨周围的一切。我死就要死在江边的小湖里。”后来,当对象提出要推迟婚期时,她就投江自尽了。

  失恋型自杀的另一种表现是在恋爱中失身后被对方抛弃而自尽,自杀者深受封建的贞操观念的影响,认为女子失身就是失节,非要以死殉节不可,但同时在恋爱中又草率从事,轻易以身许人,一旦被对方抛弃,就认为无颜见人,一切都完了。这类自杀的动机是多方面的,绝望之余,还包含有呼助、抗争、控诉的意思。

  ⑶离婚造成的自杀

  对于不幸的婚姻来说,离婚是一种解脱。但无论如何,离婚都会在当事人的心灵上留下阴影。这同失恋造成的后果大同小异,唯一的区别在于失恋者无需解除那一纸契约。离婚造成自杀,无论男女都有发生,而在女性,尤其是农村女性中更为突出。由于社会对离婚的偏见,往往使离婚者产生一种罪恶感,一旦厄运降临到自己头上,那就不惜以生命作为代价,以喝“敌敌畏”为解决问题的最后手段。离婚造成自杀的根本原因,是封建思想的遗害。封建社会“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观念在一些地区还有相当大的影响,不少妇女仍将“从一而终”视为金科玉律,一旦婚姻破裂,自身心理的不平衡和外界的歧视可使他们陷入难以自拔的境地之中,结果把死当作自我解脱的唯一方法。

  ⑷不检点的性关系也是造成一部分人轻生的诱因

  不检点的性关系包括未婚先孕、非婚同居、第三者插足(即所谓的“婚外恋”)。在性问题上的轻率和放纵往往是造成婚外恋矛盾的主要原因,由此自杀轻生的为数甚多。

  未婚先孕可能带来很多问题,当事者多是在热恋中贪图一时之快,或轻率地将委身当作定婚,一旦一方另有所爱,便无法接受残酷的现实,只有一死了之。例如女青年××与本乡男青年恋爱三年,多次发生性关系并怀孕,后男方提出分手,女方多次恳求无效,绝望之余,服用大量“敌百虫”,走到法院办公室倒地死亡,这类自杀的动机是呼助和控诉性的,自杀者以死说明真象,企图给对方造成痛苦,并求得社会的同情。未婚先孕也可能招致巨大的社会压力,青年随着性的成熟,变得感情容易冲动,缺乏克制力,有的做出错事后受到极大的社会压力,追悔莫及,以至自杀,例如:某女,23岁,初小文化,未婚;某男,22岁,高小文化,未婚。两人在自由恋爱中发生性关系怀孕,因舆论谴责,双双服毒自杀。

  非婚同居是指一方或双方都是已婚之人,却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这样做不仅有悖于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念,而且为婚姻法所不容。由此造成的自杀事件有两种形式,一是非婚同居的双方受到强大的社会压力,以死殉情。例如1987年8月,重庆市中区一对非婚同居的男女,为追求所谓“忠贞”的爱情,但又为社会道德规范所不允,乃用煤油引身*。二是非婚同居的行为破坏原来家庭的和睦,造成家人自杀。例如黄××因妻子与他人私奔,经劝解仍不愿回家重修旧好,黄××绝望之余先将8岁女儿杀死,自己也自缢身亡。

  第三者插足是当前社会中一个常见而又敏感的现象,并有不少人为这种现象辩护。作者在此无意评说这种现象的是与非,婚外恋的出现有其复杂的社会及家庭原因。但就自杀行为来看,确有不少自杀事件系因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所致。这类自杀的受害者多是被夺去妻(夫)的所谓“第二者”,由于控诉动机而自杀。第三者插足似乎具有“崇高”的目的,他(她)可以不要名誉、地位,可以抛弃一切去追求理想的爱人,却想不到或不愿意想自己的行为会给别人的家庭带来什么样的后果,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第三者”的痛苦之上,第二者往往带着“夺妻(夫)之恨”含冤自杀。另外,第三者也有可能因对方提出终止关系而自杀。由于第三者的行为是冒天下之大不韪,一旦对方回心转意或者是出于欺骗,第三者可能会因此心恢意冷,甚至绝望自杀。

  应当注意的是,不少自杀事件的诱因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婚恋家庭纠纷引起的自杀,有许多也是由于各种矛盾的积累,使自杀者没有勇气面对冷酷的现实,而采取极端方式来“逃避不可忍受的环境”。这样一些矛盾可能是不相关联的,但给自杀者造成的挫折感却具有连续性;矛盾的一次次发生和激化,使挫折感一点点地递进积累,当其超过了自杀者所能忍受的限度时,就可能演化成一种发泄的行为;而如果发泄的对象指向自身时,自杀行为就发生了。例如,妇女周××在婚姻问题上由父母包办嫁给一个自己并不爱的男人,虽经抗争,但仍然无能为力,身不由己地作了他人的媳妇,仅存的希望只是巴望婚后能培养出感情。岂料丈夫嗜赌成性,百般规劝,不但徒劳,夫妻俩反而三日一吵,五日一闹。于是她彻底绝望了,终于选择了最有效的逃避方式——自杀。

  即便是在同一家庭中,同属一种身份的人,其自杀的诱因也是复杂的,综合性的,唯一相似的是对自杀方式的选择,作者曾调查到这样一个自杀事例,造成李氏两姐妹的先后自杀。先是姐姐发现妹妹与其夫邓××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服毒自杀。姐姐死后,妹妹就长期与邓非法同居,后怀孕想生小孩。因其姐与邓曾有一子,邓怕超生受罚不愿再生,由此产生矛盾,妹又服毒自杀了。

第六章<;二>;
〈二〉经济损失、荣誉损害引起的自杀

  经济损失和荣誉损害都足以引起自杀的发生,这一点已为众多的自杀事件所证实。问题在于此类自杀在整个自杀现象中所占的比例。对于经济损失来说,德国学者奥特(Ott)通过调查,发现17%的自杀者系因此种诱因轻生的。在西方国家,这是造成自杀的主要诱因之一。事业、破产、投资失败、股票交易损失等常使人们无法承受巨大的经济压力,而采取自杀方式来获得解脱,或逃避债务逼迫。其中一些人还以自杀来为家人赢得一笔保险金。例如澳大利亚悉尼市1972~1976年的自杀死亡人数中,失业者、破产者均居前列。在我国,每年因经济损失而自杀的人数也很多,据作者的调查,约占8﹒1%。(表6—1)

  荣誉损害包括言词性的侮辱、诽谤和行为危害,即指来自外界的不公正的舆论压力或他人违反道德、法律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精神创伤,如*后给被害人造成精神失常。“犯错误”似乎亦可归入荣誉损害之列,所不同的是前者乃指外界给予当事人的不公正待遇,“犯错误”则是由自身造成的。荣誉损害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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