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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夷之心-第4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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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是我们之精神之再印证能力之基石同时是通过与我们之精神的血脉性而保持我们与造化之血缘关系的纽带和桥梁,这就意味着,灵魂基于造化本身以及与我们联系的纽带和桥梁的血脉性而使得灵魂在我们有限的生命和我们无限繁衍的生命性之间保持了绝对自由的永恒性。表现在国家灵魂征象上,就意味着,国家主席必须经由民众定期选举产生(代表我们生命之有限性),同时保持与国家行政机构之元首(总统、总理或首相等,名称随诸位喜欢而定)之任期相同的任期而且任何一届国家主席都不得连任(代表了灵魂之无限繁衍之生命的绝对自由性,而连任则象征着表现在时间上的僵化约束。这就意味者,任何被选举担任国家主席的公民,在国家主席这个职位上一生就只有一次担任的机会),而且,担任国家主席者在任期间无论何种原因,民众和民众所授权之机构都不得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免职或弹劾(代表灵魂之绝对自由的永恒性。而且,国家主席作为国家之灵魂的征象,是民众所赋予的,而非授权的,因为,国家主席乃是国家灵魂的征象,而非民众所授权力之征象,而这正是国家主席与民众所授予之权力的治理和管理国家之机构及个人在定位上的本质区别),也就是说,即便国家主席在任期间因健康问题或违反法律以及在道德上行为了民众所不能容忍之举,民众和民众所授权之机构都必须尊重国家主席的永恒性生命存在意义,除非担任国家主席者完全禀持自己的意愿和意志自动辞职。

  既然国家主席乃是由民众赋予之国家灵魂之征象,那就意味着国家主席并非民众所授予之权力的行使者,也就是说,国家主席作为国家灵魂之征象并不行使任何形式的权力,而只是民众作为国家主权和国家权力之主人以及作为国家之政治信仰的灵魂征象之体现:用我们的政治术语来说,国家主席乃是个虚位,其之担任者在任期间所行使之责任只是礼仪性的有关涉内涉外政治生活中符合国家主席作为国家灵魂征象的所应履行的职责所在之责任。其之所应履行之职责由民众通过制宪会议赋予并列入宪法。

  作为国家灵魂之征象,国家主席的永恒性存在是民众与自身之政治权力之间稳定性的体现,也就是说,国家主席的永恒性存在是民众自身之统一性与其之所授权之治理和管理国家之机构(及人员)之分裂性之非对立性的稳定谐和之调谐性的纽带、桥梁和基石。任何时候,任何状况下,我们都不能丧失我们的灵魂,同样,国家也不能丧失她的灵魂——国家主席。
  作者题外话:——让我们向在法西斯大屠杀中罹难的《榕树下》默哀!作者谨以作品《边缘空间》献给《榕树下》,愿《榕树下》英魂不息

  ——作者有意将已有作品单行或成集出版。版本如下:中文(繁简)版、英文版、日文版、韩文版、德文版、法文版、西班牙文版、俄文版、希伯莱文版及世界其他仍具生命力的文字之版本。各版本母语国之有实力及在出版界具知名度之出版商若有意于作者之作品在母国的出版者,请相关负责人直抵杭州与作者面商出版事宜

《彩虹》之【立法机构】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儿子是老爸生的,所以,儿子之死活只在老爸情绪好恶的标度上,爱就将儿子一口吞下肚醒酒,恨就将儿子一绳悬于梁解气,无聊时就将儿子用鞭刑抽个死去活来娱乐,总之,任打任砍,儿子的生命只在老爸之一念之间。人性会允许吗?社会(之正义)会允许吗?法律会允许吗?家教之准绳就体现在人性中、社会正义中和法律中,我想就是地狱之魔鬼在执行家教时,也未必就真的将自己设定在禽兽不如的定位上,况且人呢!所以,在现实中,无论父亲如何教训儿子,他总还是会给自己找些借口(规则),即便那借口荒谬之极——因为父亲知道,要是不以某种可壮胆的家规教训儿子的话,国家(民众)之法律(以及人性和社会正义及其他一切信仰的天然约束力之表现)总有一天会找上门来并会实施对他的惩罚:可悲的是,在我们的现实中,一切恰恰相反,老爸极具人性、有正义感同时对法律也极具敬畏之心(以及具备呵护灵魂的信仰),反倒是那个自以为是的从西洋魔鬼*里泻出来的儿子(这混帐东西,它对它本是老子阴囊中的一条虫完全没有概念:可见,精神并非是遗传的)不知人为何物进而对自己的父亲进行各式各样的残酷反噬和蹂躏乃至荼毒。当这种家教之规矩和国家法律之实施皆是荒谬颠倒之为时,我们又怎能指望我们的世界是一个正常运转的世界呢!我想诸位已经看出来了,此处所说之父亲乃是民众,而儿子则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我们再印证的产物,法律产生的目的也是为在实证中为自己找一印证对象(法律所要指向的目的:受惩罚者)以便完成唯相之所禀持的相互印证之法则,可一旦法律在反射波完全相同(两个或数个违背法律之对象所应承担的惩罚是同等的)的情况下,对所回馈之接收应激波却给予了完全不同或完全相反的处理,那至少就意味着法律在被行使上已然违背了自己的意志:当法律在针对之对象上之作为依这样的方式来履行她的意志的时候,法律已不成其为法律了,或者说那法律只不过是一种建立在本质无良之基础之上的法律罢了。而这正是中国共产党所擅长制造并令之充满邪恶之生命活力的针对我们(民众)的法律,最可悲的是,这邪恶的法律还是以我们的名义制定的,至此,我只能再此认定中国共产党绝对人间之物,它要么是从西洋魔鬼*里泻出来的,要么就是从通往地狱的坟墓里爬出来的。现在,我们需要重新建立我们之人间秩序,这秩序首先是制定以我们(民众)之意愿和意志为基础的法律,而这属于我们(民众)的法律就是通过民众授权之立法机构来制定和设立的。当然,这由立法机构制定和设立的法律必须是要符合民众作为国家主权和国家权力主人之宗旨的法律。而且,这法律必须成为被约束对象所要严格遵循的准绳,因为此法律是民众之天然权威的体现,若有敢于挑战者,民众可实施其他方式对挑战者进行惩罚:民众直接授权国家武装力量对挑战者进行惩罚就是其中的选项。

  如果说宪法是均衡受益的话,那法律就是均衡受益之容度了:人伦道德更多表现为自律,正义更多表现为他律,而法律则表现为准律(所谓准律,即为以民众之意愿和意志为标准所制定并必须予以严格遵守的约束性规则及其表现力)。但无论是宪法还是法律,都必须通过民众所授权相应之机构依民众之意愿和意志进行制定和颁布并严格实施,这其中,法律之制定者为立法机构:民众通过宪法所授予之立法权,均属于由众议院和谘议院组成的国家(民众)国会。

  以下内容相关性本文只做重点性确认。

  众议院:由民众依省(民族自治区一律改为省制)、直辖市(特别行政区一律改为直辖市制)为基础每两年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众议院选举本院院长和其他官员,并独自享有弹劾权;众议员应按法律规定获得服务报酬,由国家国库予以支付;众议员当选在任期间,不得出任国家当局设置(民众所授权)的任何其他职务。

  谘议院:谘议院由各省、直辖市议会选出两名谘议员组成,谘议员任期六年;谘议员初次*时,依法定总人数平均三分为三组,并依确定之认定每两年改选谘议员总数之三分之一;国家副行政元首(副总统)应为谘议院院长;谘议院独立享有审理一切弹劾案的权力;谘议员应按法律规定获得服务报酬,由国家国库予以支付;谘议员当选在任期间,不得出任国家当局设置(民众所授权)的任何其他职务。

  国会依民众授权拥有下列权力:

  规定和征收各种税赋,以偿付国债、提供国家防务与公共福利;

  管理国家内外贸易;

  铸造货币,规定货币价值,确定度量衡标准;

  保障一切精神财富创造者对其创造物在一定期限内的专属权利;

  招募和组建国家武装力量并以民众之意愿和意志行使宣战权;

  除依法规定拨款外,不得从国库提取款项;

  执行所有依民众授予之权力及制定相关法律都必须通过各种方式定期或随时向民众做详尽的汇报和说明,以便民众给予监督以及防止权力被滥用。

  依民众之要求和需求,国会每年都必须定期或随时召开,以满足民众之要求和需求。
  作者题外话:——让我们向在法西斯大屠杀中罹难的《榕树下》默哀!作者谨以作品《边缘空间》献给《榕树下》,愿《榕树下》英魂不息

  ——作者有意将已有作品单行或成集出版。版本如下:中文(繁简)版、英文版、日文版、韩文版、德文版、法文版、西班牙文版、俄文版、希伯莱文版及世界其他仍具生命力的文字之版本。各版本母语国之有实力及在出版界具知名度之出版商若有意于作者之作品在母国的出版者,请相关负责人直抵杭州与作者面商出版事宜。 最好的txt下载网

《彩虹》之【行政机构】
我想所有曾看过反映十九世纪欧洲有贵族家庭生活背景的电影者,想必应该对电影里其家庭中之大管家角色表现在对主人之忠诚以及处理内管理外接待方面的精湛(无论是角色的表演还是角色本身所反映的历史现实)影响极深吧!我们无须用阶级思想之眼光去哲学思辩那种等级现象或本质的有关平等的精华或糟粕,我们只关心下那种大管家对自身定位之体现以及表现力的精准追求,同时,就其将自身定位之体现与表现力之精准追求的管理能力的张扬和凝聚之关系关联性的完美实施和行使对整个家庭之内外事务处理的条理谐和性的佩服。相应地,作为观众,无论我们自身之欣赏艺术的品格和素质如何,也无论电影中之主人和大管家管理下之各部门之仆役的编剧如何,亦无论情节中有关生命的结局如何,都不会影响在对待大管家的移情式期望中,我们一向偏执于对辩证法的蔑视和无视:我们绝对无法容忍大管家对自身定位和表现力精准追求的背叛,同时,我们也无法承受信任和忠诚相互印证的完美组合以悲剧、喜剧或悲喜剧的方式终结,因为我们的精神和灵魂无论是在艺术中还是在现实中都是天然拒绝任何对唯相法则秩序的颠覆的——生活的现实往往都是与我们本真的需求相悖的,尤其是在政治生活中:还需要我将《明夷之心》再重写一遍嘛!

  就民众作为国家主权和国家权力之唯一主人的现实性而言,在选择大管家作为管理和治理国家者的忠诚以及能力精湛上,我们绝对是要将辩证法判以死刑的:任何对主人之识人和用人之能力的怀疑者都可以毫不留情的处以五马分尸之刑,同样,任何对主人天然权力之授予以及所授权之承担者(大管家)的蔑视和挑衅都是禁止的——除却主人本人及主人所授权之特定机构对大管家之能力提出质疑。当然,作为大管家,他之对主人的忠诚之体现和表现除主人在任命他时所设定的范畴外,他自身本能所熏陶之就自己定位的精准追求同样重要。显然,此处之大管家在我们的政治生活中所对应者便是行政机构之元首:总统。而对大管家之设定之相应结论:只有具有卓越才能和高贵品德的人才有资格当选总统。我对美国政治思想家Alexander Hamilton(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有关总统的一些阐释是相当钦佩的,如果诸位不反对,我很愿意一字不改的照录如下:

  一,强有力的行政首长是良好政府的首要特征。舍此,不能保护国家免遭外国的侵犯;舍此,不能保证法律得以贯彻执行;舍此,不能保护保护财产使其不受非法高压手段的侵犯;舍此,不能保护自由免受野心家、派系、无政府状态的侵害。

  二,行政首长能够强而有力,所需要的要素是:唯一性、稳定性、充分的法律支持,以及足够的权力。

  我们不妨将我们国家的政治之现实与以上两条对比一下:

  一,危险的野心更多地是被那种为人民权利着想的热情的美丽面具所掩盖。那些篡夺民众权力(权利和义务)以及毁灭民众相应有关的一切自由的人当中,绝大多数是以殷勤地拍人民的马屁起家的,也就是说,他们开始于煽动者,终结于专制者。

  二,如果由若干人共同执掌权力(就是所谓的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了),对于这些人是否会忠诚地执行民众授予他们的权力(我们的现实中实际是中国共产党篡夺了民众的权力并非法的行使着),我们将丧失两个最大的安全保障:第一,舆论的约束失败,因为对于坏措施的责难会因为责任人众多而分散,同时一般也无法确定究竟由谁承担责任;第二,很难有机会便捷、清楚地发现受权人(我们的现实是中国共产党非法自设)的过错,因此也就无从免除其职务,无从在必要时对其实施真实的惩罚。

  我想以上两条的对比已然为我们揭示了我们的现实政治与我们所要追求之政治现实之差异完全是处于背道而驰的状态中。我不能不说,我们竟然还能神定气闲的过我们的政治生活:恐怕不只是中国共产党在享受所谓的地狱式的*了。

  现在,我们需要以我们(民众)作为国家主权和国家权力之唯一主人的身份来授予一个独立的行政机构作为治理和管理国家行政的受权者:民众通过宪法所授予之行政机构的行政权,属于行使行政权的责任担当者之总统。

  以下内容相关性本文只做重点性确认。

  总统任期四年(这就意味着,我们前面所述的国家主席之任期也是四年),可连任一期,但任何曾担当过总统的国家公民不得再次竞选和担当总统。副总统与总统任期相同。

  总统由民众直接选举产生。总统人选的提名由组成执政党团的三个由民众直接选举产生的政党提名:这就意味着每次总统选举必须有三个竞选者。顺便延伸阐释:各自治地方的行政首长由自治辖区内所有之民众直接选举产生。

  由国会确定选出选举人的时间以及选举人的投票日期,给日期应该全国统一。

  总统在就职前应就忠实执行总统职务和恪守、保护和捍卫宪法进行宣誓。

  总统为国家武装力量之最高统帅。

  总统有权缔结条约,但须咨询谘政院并取得其同意,并须谘议员中三分之二的人赞成。总统有权提出人选,并经咨询谘政院和取得其同意后,任命大使、领事、最高法院法官以及依法律规定而设立的国家其他官员。

  总统应经常向国会提出国情咨文,并向国会提出他认为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供国会审议。

  包括总统在内,所有接受民众授权之文职官员,因叛国、贿赂或其他重罪和轻罪而受到弹劾并被判定有罪时,应予免职。

  总统及行政机构所有之文职人员执行所有依民众授予之权力之一切情况都必须通过各种方式定期或随时向民众做详尽的汇报和说明,以便民众给予监督以及防止权力被滥用。
  作者题外话:——让我们向在法西斯大屠杀中罹难的《榕树下》默哀!作者谨以作品《边缘空间》献给《榕树下》,愿《榕树下》英魂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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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之【司法机构】
民众授予立法机构行使立法权,授予行政机构行使执法权,同时,要想保证法律得以准确实际的发挥作用以及法律不会被滥用,民众就必须再授权一个司法机构以保证建立在民众意愿和意志基础之上的宪法和法律能够得到良好的维护、解释同时防止立法机构利用暂时的蒙蔽方式与行政机构勾结通过违背和侵犯民众意愿和意志的法案(当然,基于现实,有效防止立法机构勾结行政机构制定违背和侵犯民众意愿和意志之法律的最佳方式乃是:整个制度的精神,公正而合宪的法律性质以及激励我们的警惕性和勇敢精神。勇敢精神尤其重要,她培养了自由,自由也培养了这种精神):这样,才能保障民众对政治生活的期望得以以最大调谐性的状态和形态得到体现和表现。当我们自己作为唯相之主客体在印证和再印证过程中遭遇自我无法调节和调解的矛盾时,那么,借助一个外在作用力(心理医生是最典型的)的公正的调节和调解有利于我们从那矛盾的迷失中豁然朗开;当人与人之间发生冲突时,鉴于同性之磁(尊严、愤怒等情绪的排斥性自我保护)的天然抵触式相悖,无论是处于极端状态还是已有趋和倾向,完全取决于双方自我的理性进行一笑化解势必会因为定式的束缚而无法实施和成就。此时,任何良性的外在作用力都会轻易的以四两拨千斤的方式令那双方难以调节和调解的矛盾转向解除排斥乃至完全化解的谐和状态;同样,当人的某种形态(党派、组织、机构、民众个体、民众部分)与宪法和法律发生双方当事者自身无法调节和调解的矛盾时,一个依民众所授予之权力的机构专司通过宪法和法律之设定对矛盾双方依法进行调节和调解将有利于宪法和法律的谐和一致性得到相应的实现:众所周知,宪法和法律本身无论多么完美,若不能通过责任者(司法机构)的意志进行实施的话,宪法和法律本身并无意义。可见,我们惯常所说的人治和法治都无法被精准的赋予表现力的意义,而只有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意志者(民众)、行使宪法和法律表现力的解释者审判者(司法机构)以及行使宪法和法律表现力之解释审判的实施者(法官等)完全遵循了宪法和法律意义的本真性才能有效的保证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和意义得到最具尊严和谐和性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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