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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便把台历上的二月二十八日这一页,让我留下了电话和传呼号。
回到家里,我精神极差,一个人像呆掉了一样,市检察院的态度本来对这件案件的审理是有利的,现在连他们都无能为力,可见社会关系网的压力之大,其他地方还能有什么用?我一时乱了方寸,脑子乱哄哄的,不知如何是好,甚至多次反思和检讨自己,又一次次地推翻,肯定了自己的做法并没有错。
头脑发热时尽量让自己冷静,在以后的十来天里,我想过把这些情况向省委书记孟建柱反映,也想过直接找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丁鑫发(两年多后得知该位检察长被双规,以后又被判刑)面诉,还想过把材料寄给国家领导人和有关部门。
我先是给省委书记孟建柱写信。
孟建柱书记:
您好!
首先,我十分感谢由省委办公厅转来对上封信的批复。但是,时至今日,我所反映的情况,在下面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在南昌市机械局,纪委书记张萍、信访办主任徐海根、劳资科长王建文,都做了不少的工作,却苦于原单位江拖已经注销。留守的新丰管理处书记、经理唐方明(原江拖法人代表)也因已不是生产单位,没有资金,只有请局里解决。
本人在去年十月,写了报告向机械局请求,十个月来,不计其数地奔来跑去,至今仍没有着落。
在市机械局,劳资科长王建文,一方面向我表示,说像你这样的人才,现仍然坐在家里实在可惜;另一方面,又为解决不了工作而感叹。
在东湖区人民法院,他们对办案人员的枉法裁定、渎职办案,没有进行应有的追究,对行政赔偿问题也不愿意解决。
在市中级法院,纪检室梁洪主任,在我的印象中应是个正直的办案人员,但对市人大转办的该案,还是遥遥无期。会不会是因为阻力重重?
在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对东湖区人民法院魏群的枉法裁定、郭岚、吴卫兵故意延误办案的渎职行为,仅仅用了一句无故意枉法裁定的行为了事。
在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万国保做了不少的工作,并与东湖区人民法院院长徐河东协调给予赔偿未果,最后也仅一句维持东湖区检察院的复议了事。
事已至此,惨痛的打击已经使我精神完全崩溃,前途无望生活没有着落,我真不知如何是好。年关已至,两手空空,面对自己的妻儿,只有汪汪的泪水。
……
最后考虑到还是按照法律组织程序,向省人民检察院控申处申诉,这时我已经很消沉,没有再作用心,只是表示不服而已。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我是原江拖中学的教师,2005年5月,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出“江拖劳动争议案”的民事诉讼。9月初,该案被转到东湖区人民法院。9月15日,江拖被宣告破产清算。
11月2日,东湖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魏群,在已知国家法律有明文规定,应加紧请清算组作为被诉人参加开庭的情况下,假称“根据有关法律”,枉法裁定终结诉讼。
11月3日,本人拿到裁定书,根据《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和劳动部1996年与最高法院协商一致“由清算组作为诉人”的文件,于11月5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南昌市中院非常重视,于当月21日发文,专车送给东湖区法院,要求加紧复查上报。
东湖区人民法院院长收到后,批示:请郭岚加紧复查。可审判监督庭庭长郭岚、法官吴卫兵,又玩忽职守,故意延误办案,于2001年2月,在江拖已经注销、清算组已撤的情况下,致使再审流产。
3月9日,本人拿到了“(2001)东民再字第01号裁定书”,虽然肯定了本人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但是,诉讼已经无法挽回,本人对造成的损害,苦不堪言。
2001年3月底,本人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法官法》第三十条第七、*项,向南昌市人民检院提出控告,要求对东湖区法院魏群、郭岚、吴卫兵的渎职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控告书转到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后,却于7月1日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本人当即提出了“要求复议的申请”,东湖区检察院又于8月2日作出了维持不立案的决定。
8月7日,本人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复议,市检察院又于2002年2月作出了“维持东检申复议(2001)第01号决定书的决定”。
至此,本人对这一案件的审理结果,深深感到了司法公正的难度。明明白白的枉法裁定、玩忽职守和故意贻误办案的渎职行为,为什么就这样难以得到确认?难道就因为违法的是法院法官,执法部门就这样难以正视和追究?谁裁判谁负责,谁指使枉法裁定同样应当一查到底,在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
二○○○年十月十八日,我向市中院在江拖破产清算组的焦宜松、邹梦等法官,出示了劳动部与最高法院协商一致由清算组作为被诉人参加开庭的文件后,这两位法官均向本人表示了应该开庭,并叫我速写报告补写被告“江拖“为”江拖破产清算组“,转告东湖区法院魏群及时开庭。
可是,这次焦宜松在向市人民检察院作证时,让人感到十分意外,他对这一重要情节却给予回避,反而说是他们叫东湖法院不要开庭的,在证明材料上还说:《中院(2000)洪经初字114…4号文件》,所说的终止与江拖经济有关的民事活动,应该也包括秦付根的劳动争议案。难道他身为中院经济庭法官,就可以不按国家明确的法律规定办事,能够一会说是这样,一会又说是那样,随意侵害公民的合法诉权?
在此,我认为中院焦宜松的这种执法犯法的行为,同样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何况以《中院(2000)洪经初字114…4号文件》来说,如果指我的劳动争议案也须终止的话,参照法律的规定,其本身就是一种失误,东湖区法院有关法官的渎职行为不容含混。
有关情况在历次的材料中已经写了很多,本人不想在此一一重复,请求省人民检察院能充分体现江总书记提出的*精神,力求司法公正,对东湖区法院魏群、郭岚、吴卫兵触犯刑律的渎职行为依法追究,以保障反腐倡廉的最后一道防线,让老百姓放心,本人也保留逐级向上控告的权利。
此致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原江拖中学教师 秦付根
2002年2月9日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省检勉强收材料 南柴改制局驻办
二○○二年二月十九日,是新春佳节七天后的第一个上班日。在省人民检察院申控举报中心办公室,一位检察官看过材料后,似乎并不热心,竟把我的材料退还给我,叫我应该去找法院纪检监察部门。
“法院的纪检根本就不愿去查,连个回复到现在都不肯给。我的这些材料是对渎职案的控申,现在应该由省检察院来管。你们墙上所挂的受案范围,也明确规定了渎职案是归检察院受理的。”我十分为难地说。
“下面的检察院不是已经查了吗?哪能这样无休止地上告呢?”这位检察官很不耐烦。
“下面检察院的结论,没有一个是正面说明理由的,而这个案件已经确确实实触犯了我国的《刑法》,我作为一个合法公民,应该有这个权利。”我不得不认起真来。
该检察官无言以对,只得收了下来,但说最后还是会转到市中院去处理。
三月一日,我来到机械局,没有找到王科长。三月五日再去,劳资科的一位女同志告诉我,王科长去南昌柴油机厂搞工作组了,要到下半年才能回来。
我的脑子又是一哄,心想这下可完了,赶紧去局领导办公室找张萍,她又不在。
一位局里的老杂工告诉我,局里科以上的干部大都去了南柴,南柴已经卖掉,正在改制,一下子不会回来,除非局里开党委会,他们进驻南柴已经有两个多星期了。我心里一沉,如果再等上几个月,情况还不知会发生怎样的变化,那还了得,我现在正等着编制找工作单位,再这样拖下去,简直是不可想象。
我赶到南昌柴油机厂,这里的场面已经很乱,到处是吵吵囔囔的人群,我问到局工作组现正在一个大车间里,回答工人们提出的问题。
我找到了这个车间,在门口正遇到张萍与局里的其他领导一起出来,我迎上去说:“张书记,你看到王科长吗?”
张萍见到我,先是一怔,然后说:“王科长不在这里,他明天会在南柴的俱乐部上班。”
她又有些像惊弓之鸟,说:“你不要跟着我,我现在好忙,没有功夫跟你说话。”说着,急冲冲地往前赶。
这时,我看到大量的工人从车间涌出,情绪激昂,喊叫声不断,接着不少人又冲出厂门,在大马路上横排了起来,不让机动车辆通过,形成了示威状。
厂里跟出来的工人越来越多,围观的市民也越来越多,整个大道很快就堵塞了。工人们的大声诉说,市民们的声援,车辆在拥挤中发出刺耳的喇叭声,场面乱成一片。闻风赶来的警察,能做的只是在两边吆喝,忙着指挥集拢而来的车辆改道行驶。
事情被闹得越来越大,这个地点正处在市中心的闹市区,旁边就是八一广场,发展下去不堪设想。市机械局的领导竭力劝工人们回厂,局党委书记、局长舒新政许诺,在一个星期内会答复工人们的要求,但工人们不听。……
三月六日上午,我找到在丁公路上的南柴俱乐部,四楼的整个一层算是工作组的中枢机构。王建文科长果然在这里,他办公的地方是在大厅,旁边还有一些小房间,那是工作组的领导们坐的地方。
“王科长,我昨天在南柴厂区找到了张书记,她说你今天会在这里。” 我打过招呼后说。
王科长见我来了,好像有些尴尬,忙说:“你的材料我已都转给了徐海根,我也不是推,要不你还是先找找徐主任,跟他说一下,我这里可以随时同他到新丰管理处去。”
看来事情并没有进展,但见王科长能够说的这样爽快,心里也就轻松多了,便说:“那好,那我就谢谢你了。”
“不要这样客气,太客气了反而不好办。” 王科长笑着说。
我索要了王科长在俱乐部的电话号码,便告辞了。
回到家里后,我先跟徐主任打了一个电话,告诉他王科长跟我所讲的情况。
“这件事是张书记交待王科长办的,虽然王科长把材料放在了我这里,但仍然是以王科长为主,我在局里有的是时间,随时可以同王科长到新丰管理处去,只要他认为在什么时候去,我就可以什么时候去。” 徐主任表示。
“你有没有王科长在南柴俱乐部的电话?要不要我报给你?” 我问。
“我这里没有,我也不会去找他,不需要他的电话,王科长打电话给我就行了。”
“好,这件事王科长应该是和唐书记说好了的,只需要落实一下就行。”
“好的,好的。” 徐主任答应
我又拨通了南柴俱乐部的电话,把情况跟王科长又讲了一遍,强调了徐表示他在局里有的是时间,但要以王科长为主,王连连说好。
我说过几天再去找王,王也答应了。
看来事情还得抓紧,否则弄得不好,又会是一件麻烦事。
三月十二日,我在南柴俱乐部没有找到王科长。
十四日,这天倾盆大雨,我打电话给王科长,王说:“这个星期很忙,没有时间。”
三十一日,我到南柴俱乐部,仍没有找到王科长,但碰到了张萍,她说:“王科长今天可能会在局里,明天会在俱乐部。”
我赶到局里,劳资科无人,找到徐主任,得知他们还没有去新丰管理处,徐表示说:“王科长这些天很忙,只要他什么时候有空,我就什么时候同他去,这件事毕竟还是以他为主。”
二十二日上午一早,我在南柴俱乐部找到了王科长,王说:“这个星期好忙,没有去成,争取在下个星期去一趟。”
他又问我:“徐海根有什么表示?”
“徐主任再三表示,只要你有空,他在什么时候都可以同你去新丰管理处。”我又有些着急地说:“你现在这样忙,可不可以用电话跟唐书记联系一下?”
“不行不行,那样口说无凭,我们局里一定要亲自去一趟,与他们当面确定下来才行,否则到时候扯皮不好办。” 王科长摇着头说
我觉得他们去一趟这么难,万一没有碰到人,又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去,便有些不放心地说:“你们去新丰管理处,那边的人是不是好找?”
王科长较肯定地说:“唐方明在那里应该好找。”
四月一日,我再来到俱乐部,见到张萍,跟她打了个招呼,问:“张书记,王科长在吗?”
“在,在里面开会。” 张说。
这时,我看到王科长在大厅一侧的房间里开会,就随手拿了一张报纸,坐下来边看边等他把会开完。
许久,会开完了,我迎着王科长说:“不好意思,老来打扰你。”
“上个星期好忙,没有去成,这个星期的工作也安排得很紧,走不开,看看还是到下个星期争取去一下。” 王科长并再三强调,这个星期是南柴改制工作的最后冲刺阶段。
我很不乐意,但又有什么办法呢?看来只有等过一段时间再来了。
十天以后,又多次找了王科长,均没有找到,倒是在南柴俱乐部里碰到了一次张鑫平,我勉强跟他打了个招呼,怎么办呢?只好跟他缓和一下关系吧。
五月八日,我碰到了王科长,王科长仍说没有去,说起来,从俱乐部到新丰管理处,就是步行也不到二十分钟的的路程,却会是这样的难。
“过几天我们会去一下新丰管理处,在那里有一个会要开。你的这件事也是件麻烦事,现在哪里会有钱来帮你解决?要解决也只能解决编制和单位所负担的那部分养老金,个人的部分不管,还要跟新丰管理处说好,不能再提补偿工资和安排工作的事。” 王科长说。
“你们若能解决这两点,我那里又能说什么呢?说了又有什么用呢?”
我也想尽快了事,省得夜长梦多,到时候又生出根枝节来,便又提出:“你去新丰管理处的时候,我是否能同你一起去?”
“不好一同去,我们是去开一个另外的会,也不一定能够碰得到唐方明。” 王科长不赞同
我见在他桌上,有个写有“分流”二字的牌子,自嘲地说:“能不能请王科长也能帮我给分流一下。”
“你不是已经分流了呀?被除了名也是分流嘛。” 王科长取笑地说。
他说到这里,刺到了我的痛处,我正色地说:“江拖对我的除名是不合法的,是错误的。”
王见我认真了,也有些不大好意思,说他只是开句玩笑而已。
在一旁的局服务中心主任忙说:“我们局里对你的事还是很重视的,单是我同王科长和徐主任就去了两次新丰管理处,第一次是他们答应了恢复编制,答应补办社保是第二次。”
最后说好,到下周的星期二、三再来找王科长。 。。
中院借故不理案 市局答复下周看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是星期三,我来到俱乐部,张书记说王科长下企业去了。
找不到王科长,我索性前去市中院,梁洪那里也应该对我有个交代。这一次还算好,在中院纪检监察室找到了梁洪。
梁主任一开口就对我说:“你找了好几个部门呵?我本来准备按行政处理的方式跟你处理下去的,也查了一段,上次我一到东湖区法院,他们就告诉我,市区两级检察院都来了人,而且是按刑事案件介入,我当时就说,那好,既然他们来了,我们就不用再去查了。”
“我原来是看到东湖区法院根本不愿去处理,说是中院叫不要开庭的,我考虑到请检察院去介入,可能对这个案件的查处要方便一些,现在检察院说够不上刑事,那你们也应该按照《法官法》来处理吧?” 我说。
“要我们按照《法官法》来处理,现在也必须要检察院来跟我们讲,而且要他们拿出书面决定和法律条款来。他们传询了我们的干部,晚上几个小时才回来,进行了这样和那样的指责,态度还那么凶,到现在也没有给我们一个回复。他们市检察院在市中院查不下去,跑来找我,要我跟他们配合,做做工作,我也跟他们配合了。我们的人有抵触情绪,也是可以理解的。我们的人冷遇他们,拖着不肯写证明材料,还是我带着检察院来的人去做工作,否则人家理都不愿理他们检察院。”
我不得不细细解释:“市检察院来请你配合他们的工作,是我建议的,因为你以前曾跟我明确表示过对这一案件的公正态度,给我留有良好的印象。我考虑到你在中院纪检监察室负责,自己查自己的人怕会有难度,市检察院又感叹中院的证人对他们很冷淡,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提出希望市检察院能找你配合,或许工作会好做一些。
对于这个案件来说,在《法官法》第三十条的第七、第八和九项规定的也很明确,我之所以请检察院介入,是因为东湖区法院根本不愿去处理,而该案件实际上已经涉及到了国家的刑法,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有关领导,也表示了该案件属于渎职,可以请检察院介入,还说如果不脱掉法院的这个壳,案件很难查得下去。
现在检察院给我的那份决定书,文字也很简单,表示的也含糊,只是维持东湖区检察院的那份刑事决定书,口头解释是够不上刑事,作行政处理可找法院。他们也找了东湖区法院,要东湖法院给予我赔偿,但院长不肯,还冲市检察院发脾气,作行政处理的话,他们检察院又管不到。
实际上我对市检察院的那份决定也不服,申诉到了省人民检察院,省检察院也表示应该由市中院纪检处理,并把材料转给了你们中院。你若要市检察院的决定书,市检察院给我个人的那份决定书行不行?我可以复印给你。”
梁洪也有他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