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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三国史-第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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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马朗以上恢复井田制的建议虽然行不通,但他所说“大乱之后,民人分散,土业无主,皆为公田”的话,确是军阀混战和三国时期的真实情况,是曹魏时期土地关系的一大特色。这种状况,既为曹魏屯田提供了客观条件,也有利于自耕农经济的发展。但是当时豪强地主趁机兼并土地的问题也同时存在着。政论家仲长统也说过: 
  今田无常主,民无常居……土广民稀,中地未垦,虽然,犹当限以大家,勿令过制。其地有草者,尽曰官田,力堪农事,乃听受之,若听其自取,后必为奸也。 
  仲长统所说“犹当限以大家,勿令过制”,自然是指抑制豪强无止境地兼并土地。可见豪强兼并问题是相当严重的。现在即谈谈曹魏政权对豪强的抑制。在这方面,曹魏政权也有一定的措施。本书第六章,已谈到曹操通过实行法治,在政治上抑制豪强地主。这里着重谈曹魏在经济上打击豪强地主。应该说,曹魏实行屯田,已寓有与豪强地主争夺土地与劳动力的用意。曹操败袁绍,平邺之后,立即“重豪强兼并之法”,主要也是抑制地主豪强对土地的兼并,因此,才能使“百姓”(自然指农民)“喜悦”。在曹操的支持下,曹魏的一些地方官员对所管地区内地主豪强逃避兵役租调的不法行为也采取了惩罚措施。如《三国志》卷12《司马芝传》: 
  太祖平荆州,以芝为菅(今山东章丘县西北)长。时天下草创,多不奉法。郡(济南郡)主簿刘节,旧族豪侠,宾客千余家,出为盗贼,入乱吏治。顷之,芝差节客王同等为兵,掾史据白:“节家前后未尝给繇,若至时藏匿,必为留负”。芝不听,与节书曰:“君为大宗,加股肱郡,而宾客每不与役,既众庶怨望,或流声上闻。今调同等为兵,幸时发遣”。兵已集郡,而节藏同等,因令督邮以军兴诡责县,县掾史穷困,乞代同行。芝乃驰檄济南,具陈节罪。太守郝光素敬信芝,即以节代同行。青州号芝“以郡主簿为兵”。 
  以上事件发生在建安十三年(208年),是时曹操已基本统一了北中国;且菅县亦非边远地区,而菅县的大吏兼恶霸刘节仍纵容宾客白日为贼,拒不服役,这类情况当非仅发生于济南一地,也非只刘节一人,其他郡国当亦有类似情事。只是像司马芝这样敢于抑制豪强势力的地方官少见罢了。史言节“宾客每不与役”,可知豪家宾客不当兵服役,乃系经常情况。《三国志》卷15《贾逵传》注引《魏略·杨沛传》: 
  杨沛,字孔渠,冯翊万年人……及太祖辅政,迂沛为长社(今河南葛县东)令。时曹洪宾客在县界,征调不肯如法,沛先挝折其脚,遂杀之。由此太祖以为能。……会太祖出征在谯,闻邺下颇不奉科禁。乃发教选邺令,当得严能如杨沛比,故沛……为邺令……军中豪右曹洪、刘勋等畏沛名,遣家骑驰告子弟,使各自检敕……。 
  由上可知,杨沛所以能抑制豪强,是由于得到曹操的支持。操对豪强的策略是能用则用,不能用或犯科为歹,则抑制之。上述司马芝、杨沛二人是贯彻操之抑制豪强较为有力的地方官。 
  总之,曹魏政权对豪强地主进行了一定的打击和抑制,尽管这些打击措施不可能是根本性的,但对安定社会,恢复经济,扶植自耕农,都起了积极作用。扶植自耕农经济与抑制豪强地主,是构成曹魏实力较快增长的重要因素。            
二、田租户调制     
  如上所述,曹魏统治层所以扶植自耕农,主要是为了增强其服役纳税的能力。下面就谈谈曹魏政府加到自耕农身上的赋役负担。 
  三国统治者加到自耕农身上的赋役等剥削,史无正面阐述,偶而有所涉及,亦殊简略。《三国志》卷1《武帝纪》建安九年(204年)载: 
  九月,令曰:“河北罹袁氏之难,其令无出今年租赋!”重豪强兼并之法,百姓喜悦。天子以公领冀州牧,公让还兗州。 
  裴松之于此加注道: 
  《魏书》载公令曰:“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袁氏之治也,使豪强擅恣,亲戚兼并;下民贫弱,代出租赋,衒鬻家财,不足应命。审配宗族,至乃藏匿罪人,为逋逃主。欲望百姓亲附,甲兵强盛,岂可得邪!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郡国守相明检察之,无令强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也。 
  上段引文可名之为《收租赋及抑兼并令》,其内容可概括之为三: 
  (1)从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主张出发,曹操强调抑制豪强兼并;(2)确定了田租户调的征收数额;(3)告诫官吏不得庇护豪强,加重农民负担。其中关于田租户调制的具体规定,固然是我们研讨的对象,但是我们探讨自耕农民的负担,不能只局限于所见到的条文规定,也不能仅就经济谈经济,还必须结合统治者的政治措施及豪强兼并农民的具体情况等进行总的衡量。 
  曹魏的田租户调制乃继承了两汉的赋税制度而有所改革。从田租看,汉代是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的分成田租制,曹魏改为亩收四升的定额田租制。两汉统治者向农民按分成制收田租,系多产可以多收,曹魏按定额田租向农民征税,则增产亦不能增收,故更能刺激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之愿意精耕细作,多产归己。《晋书》卷47《傅玄传》载泰始四年(268年)傅玄给晋武帝上疏说: 
  近魏初课田,不务多其顷亩,但务修其功力,故白田收至十余斛,水田收数十斛。自顷以来,日增田顷亩之课,而田兵益甚,功不能修理,至亩数斛已还,或不足以偿种。 
  魏初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所以远远高于晋初,其原因之一应是采取了能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定额田租制。 
  两汉的赋税,除按亩数征收的田租外,还有按人口和年龄征收的算赋和口赋,凡十五岁到五十六岁的成年男女每年缴纳120钱,即一算,称为算赋。七岁到十四岁的儿童每年也要缴纳20钱,称为口赋。曹操平定河北以后,根据当时物价波动剧烈、人民流动频繁、编户较人口易于察知等情况,将算赋、口赋合并为一,改收绢绵实物,同时也将按人征收改为按户征收,确定每户每年出绢二匹、绵二斤,即所谓户调制。 
  在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研讨一下,即曹魏政府是否还向农民征收稾税?一般的看法,认为曹操既有“他不得擅兴发”的指令,可能就不再收稾税了。我以为这种讲法未必切合实际。据《三国志》卷16《仓慈传》注引《魏略》载: 
  颜斐……后为京兆太守(当在黄初中)……又课民当输租时,车牛各因便致薪两束,为冬寒冰炙笔砚。于是风化大行,吏不烦民,民不求吏。 
  颜斐是深受京兆人民爱戴的良吏,但他仍令农民输租时“致薪两束,为冬寒冰炙笔砚”之用。据上面记载,这样作是“吏不烦民”的事由之一,由此可知,连官府冬季烤炙笔砚用的束薪,都要农民供给,至于牛马等牲畜吃的稾草岂能不取之于民?据《三国志》卷13《王朗传附子肃传》载景初间(237至239年)王肃给魏明帝言:“诸鸟兽无用之物,而有刍谷人徒之费,皆可蠲除”。假若真如曹操所说“他不得擅兴发”的话,那末刍谷之费和人徒之费还从那里去榨取呢?又据《三国志》卷25《高堂隆传》载栈潜给魏明帝上疏说: 
  陛下……宜崇晏晏,与民休息。而方隅匪宁,征夫远戍,有事海外,悬旌万里,六军骚动,水陆转运,百姓舍业,日费千金。大兴殿舍,功作万计,徂来之松,刊山穷谷,怪石珷玞,浮于河、淮,都圻之内,尽为甸服,当供稾秸铚粟之调,而为苑囿择禽之府,盛林莽之秽,丰鹿兔之薮;伤害农功。 
  栈潜以上的话是说京畿一大片一大片的土地都被作为苑囿,充作皇帝游猎场所,既占用了大量耕地,也减少了政府“稾秸铚粟”的收入。由是以观,秦汉统治者原来一直向农民征收的刍稾之调并没有被曹魏免除,如果被免除了,栈潜还怎能说“当供稾秸铚粟之调”呢?三国时期,战争频仍,“悬旌万里,六军骚动,水陆转运”,复“大兴殿舍,功作万计”,假如曹魏果真免除了两汉和平时期都不曾免除的刍稾之调,恐怕是不符合事实的。 
  再者,关于曹操田租户调制的颁行年月也存在着不同看法,一般的看法是在建安九年(204年)曹操入邺后颁行的;另外的说法,则谓在建安五年或更前一两年。持后说者乃根据《三国志》卷23《赵俨传》如下的叙述: 
  时袁绍举兵南侵,遣使招诱豫州诸郡,诸郡多受其命。惟阳安郡不动,而都尉李通急录户调。俨见通曰:“方今天下未集,诸郡并叛,怀附者复收其绵绢,小人乐乱,能无遗恨!且远近多虞,不可不详也”。通曰:“绍与大将军相持甚急,左右郡县背叛乃尔。若绵绢不调送,观听者必谓我顾望,有所须待也”。俨曰:“诚亦如君虑;然当权其轻重,小缓调,当为君释此患”。乃书与荀彧(时为尚书令,受曹操信任)曰:“今阳安郡当送绵绢,道路艰阻,必致寇害。百姓困穷,邻城并叛,易用倾荡,乃一方安危之机也。且此郡人执守忠节,在险不弍……以为国家宜垂慰抚,所敛绵绢,皆俾还之”。彧报曰:“辄白曹公,公文下郡,绵绢悉以还民”。上下欢喜,郡内遂安。 
  以上材料说明在建安五年官渡战前的曹操辖区已经有按户征收绵绢的制度,至于此制度创始年月及是否为操新创,尚待研究。据《三国志》卷12《何夔传》载: 
  何夔……出为城父令,迂长广太守,郡滨山海,黄巾未平,豪杰多背叛,袁谭就加以官位。长广县人管承,徒众三千余家,为寇害;……牟平贼从钱,众亦数千,夔率郡兵与张辽共讨定之,……旬月皆平定。是时太祖始制新科下州郡,又收租税绵绢。夔以郡初立,近以师旅之后,不可卒绳以法,乃上言曰:“自丧乱以来,民人失所,今虽小安,然服教日浅。所下新科,皆以明罚敕法,齐一大化也。所领六县,疆域初定,加以饥馑,若一切齐以科禁,恐或有不从教者,有不从教者不得不诛,则非观民设教,随时之意也……愚以为此郡宜依远域新邦之典,其民间小事,使长吏临时随宜,上不背正法,下以顺百姓之心,比及三年,民安其业,然后齐之以法,则无所不至矣。”太祖从其言。 
  据上,曹操“始制新科下州郡,又收租税绵绢”的时间,正在何夔任长广太守并平定管承等反叛时,我们如果能把何夔任太守及平叛时间弄清楚,操制新科又收租税绵绢的时间也就可以知道了。 
  如上所述,何夔在任长广太守前,曾任城父令。《何夔传》裴注引《魏书》说: 
  自刘备叛后,东南多变,太祖以陈群为酂令,夔为城父令,诸县皆用名士以镇抚之,其后吏民稍定。 
  按刘备叛操在建安四年(199年)十二月,则何夔出任城父令,至早也需到建安五年(200年)初,而何夔再迁长广太守的时间还在此以后,则可断言。 
  上面所引《何夔传》言在操始制新科下州郡,又收租税绵绢以前,长广郡曾发生“牟平贼”从钱的叛乱,“夔率郡兵与张辽共讨定之”。经查《张辽传》,张辽“别将徇海滨”在建安十年(205年)正月从操破袁谭以后。据《乐进传》:“太祖征管承,军淳于,遣进与李典击之,承破走,逃入海岛,海滨平”。《通鉴》将此事系于建安十一年(206年)八月,《何夔传》既将操下新科又收租税绵绢之事紧接长广郡平叛之后叙述,则其时间即在建安十一年八月稍后,可无疑义。 
  因此,《通鉴》应将“操制新科下州郡”一段文字移至建安十一年叙述,才符合事实。正因为《通鉴》误将此事提前了六年,紧接李通急录户调叙述,所以引起了史家的错觉,误认为操在建安五年(200年)已制定收田租户调的新科。事实是,操在战胜袁绍前,“诚不意能全首领”,那里能从事赋税改革!只有当操平定冀州以后,才具备以法令和制度来强化其统治的基本条件。至于在官渡决战以前操辖区已有向农民征收户调之事该怎样解释?我以为史书虽无明确记述,尚可由实际情况作出判断:自初平元年(190年)以后,中原战乱,人民死亡逃散,土地荒废不耕,物价波动剧烈,钱币流通停止。在这种情况下,原来按人丁征收算钱的制度,势必有所更改。因此,掌握军政财赋大极的州牧、刺史不得不在其辖区内改变征收赋税的措施,而将按人口年岁征收算赋口钱改为按户征收绵绢,因为户难隐藏而口易逃匿。至于这种赋税改革究竟由谁先提倡和执行,今史家均言系曹操率先改定,其根据有《三国志》卷15《贾逵传》注引《魏略·杨沛传》的记载: 
  及太祖辅政,迁沛为长社令,时曹洪宾客在县界,征调不肯如法。 
  又《三国志》卷9《曹洪传》注引《魏略》曰: 
  太祖为司空,以己率下,每岁发调,使本县平赀。于时谯令平洪赀财与公家等。太祖曰:“我家赀那得如子廉邪!” 
  按谯县及长社县当时均属豫州,故知至迟至献帝都许后豫州已有按户征收绵绢之制。但以上两条引文,既未说明此制系操自创;也未言明创始的确切年月,如据此即断言系操迁帝都许后所创,证据尚欠充分。据《三国志》卷11《王修传》载初平中(190至193年),北海相孔融令王修守胶东令,“胶东人公沙卢宗强,自为营堑,不肯应发调”。所谓“发调”,自然也应同以上两条引文一样,均指按户征收绵绢之事。从这条资料,可知在献帝都许之三年前,青州北海国已存在按户收调之事。《三国志》卷6《董卓传》言初平元年(190年)二月,董卓徙天子都长安后,“坏五铢钱……更铸小钱……于是货轻而物贵,谷一斛至数十万。自是后,钱货不行”。在这种“钱货不行”的情况下,中原各州郡自必改变向农民征收赋税制度。所以我认为户调制的出现乃献帝初平年间事,并非操独家新创。正因如是,所以到建安十一年(206年)操“始制新科下州郡,又收租税绵绢”。因为这种下发到州郡的新科有关于征收田租户调的各项法律条文,故何夔根据所领六县的具体情况,请操许其“临时随宜”,暂缓“齐以科禁”。这样解释,我想是可以说得过去的。 
  农民除了被封建统治者榨取田租和户调外,还有更繁重的徭役负担。徭役给被剥削阶级带来的困扰和灾难自古即很严重。三国时期,干戈不息,人民徭役负担尤为酷烈。例如当建安九年(204年)曹操进攻袁谭时,因川渠水冻,曹操为了通船,竟令农民凿冰,致使“民惮役而亡”,亡者被捉获之后,即处以死刑。又如建安十二年(207年),操北征三郡乌丸,令民“堑山堙谷五百余里”。因为劳役繁重,建安二十四年(219年)正月,“南阳间苦徭役”,于是侯音执太守东里兗与吏民共反。次年春正月,操病死于洛阳,因“士民颇苦劳役,又有疾病,于是军中骚动,群僚恐天下有变,欲不发丧”。所有这类情况,都反映劳役之重已使人民难以忍受。曹丕继承王位后,言:“闻比来东征,经郡县,历屯田,百姓面有饥色,衣或裋褐不完”。说明当时百姓生活艰苦。曹丕口头上虽有恤民之语,还声称他嘉尚汉文帝的“宽仁玄默,务欲以德化民”。实际上,曹丕少时尝因向曹洪假求不称而怀恨。他为太子时,曾使曹植因人向钟繇勒索玉玦,父死不及两载,他即向孙权求取雀头香、大贝、明珠、象牙、玳瑁等多种南海珍品。凡此都说明他始终不脱骄贵公子之习。曹叡在位十三年(227年5月至239年正月),他自从劲敌诸葛亮死后,即大修宫殿,劳民伤财,群臣多谏,他虽不杀谏者,亦不改奢淫恶行。曹叡死后,曹爽与司马氏相继掌握政权,上层斗争至为激烈,唯于穷奢极欲、过度虐民方面,尚无重大劣迹,然内有所谓“淮南三叛”,外有对蜀、吴之役,劳师动众,运粮修路,无不出之于民,是知农民的痛苦与贫瘠,在近百年之三国史中固无时或已也。            
一、农田水利与漕运     
  由于恢复生产与军事运输的需要,曹魏对农田水利与漕运相当注意,其中为农田灌溉而兴修的水利,有以下诸陂塘: 
  (1)太寿陂兴修于建安七八年左右,时夏侯惇领陈留太守,“断太寿水作陂,身自负土,率将士劝种稻,民赖其利。”卢弼《三国志集解》卷9《夏侯惇传》引赵一清曰:“太寿大约在宁陵襄邑之间”。 
  (2)芍陂、茹陂及七门、吴塘诸堨曹操准备与袁绍交战前,任命刘馥为杨州刺史。馥在合肥建立州治,安集百姓,流民越江山而归者以万数。于是“广屯田,兴治芍陂及茹陂、七门、吴塘诸堨,以溉稻田,官民有畜。”芍陂在今安徽寿县南八十里,陂周百二十余里,相传系楚相孙叔敖所造,刘馥予以重修。茹陂在今河南固始县东南四十八里。吴塘在今安徽潜山县西北二十里。七门堰在今安徽舒城县西南百一十里。北宋嘉祐二年(1057年),刘敞写《七门庙记》,谓“七门三堰,灌田凡二万顷,实刘馥所造”。按刘馥死于建安十三年(208年),至嘉祐已有八百余年之久,刘敞尚见百姓庙祀刘馥,说明人民对修渠兴利者深厚怀念。赵一清谓:“七门三堰者,堰在县七门山下,所谓鸟羊堰、千功堰、槽牍堰也”。 
  (3)魏文帝时,沛郡太守郑浑于肖(今安徽肖县西北)、相(今安徽宿县西北)二县界,兴陂堨,开稻田……比年大收,顷亩岁增,租入倍常。民赖其利。刻石颂之,号曰:“郑陂”。 
  (4)鄢汝新陂及小弋阳陂魏文帝黄初元年(220年),豫州刺史贾逵外修军旅,内治民事,遏鄢、汝,造新陂;又断山溜长谿水,造小弋阳陂;又通运渠二百余里,所谓“贾侯渠”者也。 
  (5)成国渠及临晋陂《晋书》卷26《食货志》谓:“青龙元年(233年),开成国渠,自陈仓(今陕西宝鸡市东)至槐里(今陕西兴平县),筑临晋陂,引■、洛溉舄卤之地三千余顷。” 
  (6)戾陵堨及车箱渠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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