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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三国史-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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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引文说明:(1)新城屯田原由“出战入耕”的战士担任种稻,自邺奚官奴婢来后,即改为民屯,所以按屯田法处理。(2)当时魏有二个新城,一为合肥新城,一为在今河南伊川县西南的新城。后者接近洛阳,当即武帝诏书中所说的新城。晋统治者把奴婢安置在这里,免除其奴婢身分,使之积极从事生产。(3)管理民屯的基层生产单位是屯,屯的长吏是司马,屯司马也叫“农司马”或“典农司马”。(4)“奴婢各五十人为一屯”句,一般均解释为一屯奴婢人数为五十人,我以为应当是有男奴女婢各五十人。因屯民通常均以家为单位,故以奴婢各五十人配成五十对为一屯,这样,从一屯的总人数看,尚少于带有家属的屯田民。若男奴、女婢各五十人自行屯田,则不能繁殖后代,且易招致逃亡事件。故不论从文意与人事关系看,均应释为奴婢各五十人,配成五十对,进行屯垦。以上诏令虽系入晋以后所颁布,但所言屯田法,当系曹魏旧制。 
  由于古代史家对类似屯田这样的经济制度重视不够,所以有关屯田史料极少。唯从《三国志》卷28《邓艾传》中尚可窥知一些民屯官吏的名称。邓艾原籍义阳郡棘阳县(在今河南南阳市与新野县之间),少丧父。曹操破荆州,被徙往汝南郡,为典农部民,养犊,年十一,又随母至颍川郡,后在典农都尉属下作学士,以口吃,不得作于佐(主要属吏),为稻田守丛草吏。但,口吃的缺陷,毕竟掩盖不了邓艾的杰出才干。后来他还是作了典农功曹,功曹是襄城(从颍川郡分出的郡)典农中郎将属下主要官吏,典掌用人和刑赏,因之也被称为典农纲纪。邓艾还作过上计吏,上计吏每年年终代表典农中郎将去中央报告政绩,因此,邓艾有机会见到太尉司马懿。司马懿对他很赏识,辟之为掾。不久又升尚书郎。那时朝廷欲广田畜谷,故使邓艾“行陈、项以东至寿春”。艾遂倡议在淮南大规模进行屯田。 
  在这里,不能不谈一谈民屯系统的典农官归朝廷那个部门管辖的问题,传统的说法是归大司农领导,这是不符合实际的。东汉以降,君主专制体制日益强化,三公与诸卿的实权已被内朝的尚书台所夺,特别是曹操掌权时期,所谓公卿若非曹操亲信,更无权势可言。当时大司农的官职还是有的,建安十八年(213年),操进位为魏公后,进其三女为贵人,献帝“使使持节行太常大司农安阳亭侯王邑”往邺纳聘,像王邑这样的大司农自然不可能过问屯田之事。根据操褒奖枣祗令和任峻、国渊等传所显示,兴办屯田,乃由操亲自主持。当枣祗提出对屯田民采用分成制的剥削方式时,操本人亦拿不定主意,使枣祗与守尚书令荀彧“议之”。说明尚书令兼管屯田事务。前已叙及,当操兴办屯田后,前有枣祗、任峻,后有国渊。任峻是第一个典农中郎将,主管许下屯田事务,史言“军国之饶,起于枣祗,而成于峻,于是州郡例置田官。”大约在建安十一年(206年)左右,国渊以司空、丞相掾主持屯田事,五年中,仓彛Х崾怠=ò彩辏211年),操西征关中,改任国渊为“居府长史,统留事。”事实说明在曹操时代,屯田事务主要由各郡国典农官主持,遇有重要事项,例如对屯田地点的选择及处理屯田农民的逃亡等,则由屯田官直接向操请示办理。至于曹操领导下的司空、丞相府和魏国建立后的尚书台,都对屯田官起领导作用。以上邓艾以尚书郎在淮南大规模地兴办军士屯田就足以说明问题。其他如尚书“(何)晏等专政,共分割洛阳、野王典农部桑田数百顷”;司马炎为晋王时,“尚书令裴秀占官稻田”等事,都说明尚书台主管屯田事务,故尚书台官长能利用职权侵占典农部田,即所谓“近水楼台先得月”者也。 
  曹丕代汉以后,随着军屯的普遍建立,设置了“专掌军国支计”的度支尚书。如《晋书》卷37《安平献王孚传》: 
  初,魏文帝置度支尚书,专掌军国支计。朝议以征讨未息,动须节量……及明帝嗣位……转为度支尚书。孚以为禽敌制胜,宜有备预。每诸葛亮入寇关中,边兵不能制敌,中军奔赴,辄不及事机,宜预选步骑二万,以为二部,为讨贼之备。又以关中连遭贼寇,谷帛不足,遣冀州农丁五千屯于上邽,秋冬习战阵,春夏修田桑。由是关中军国有余,待敌有备矣。 
  由此可见度支尚书的职掌是筹划军粮,足食济军。从这事例,更能说明为了供应军粮而兴办的屯田事业,归尚书台领导,自然是顺理成章的。 
  吴、蜀二国虽然没有设置度支官,但吴国的节度官,则相当于度支尚书。《三国志》卷64《诸葛恪传》言孙权令诸葛恪“守节度,节度掌军粮谷,文书繁猥,非其好也”。后来代替诸葛恪为左节度的顾谭则“每省簿书,未尝下筹,徒屈指心计,尽发疑谬”。可见节度官是执掌军粮的算计、支付等所有军粮供应事务的。《三国志》卷39《吕乂传》言吕乂“徙为汉中太守,兼领督农,供继军粮。”《三国志》卷44《蒋琬传》载有“督农杨敏”,说明蜀汉亦有掌供应军粮的专官。 
  屯田上的直接生产者多原为流民、降众、贫户及无法进行安全耕种者。当他们成为典农部民以后,身份变成依附性甚强的“屯田客”。“客”,名义上是由招募而来,所谓“募民”、“募良民”、“募百姓”、“募贫民”。但,实际多出于强制,而非自愿。后来曹操听从袁涣宜顺民意,不欲者勿强的建议,才改变了已往强迫农民屯田的态度。唯就实际情况而论,曹魏统治者之募民屯田,不可能作到真正顺从民意,只是程度上的改善而已。比如《三国志》卷25《辛毗传》载曹丕欲徙冀州士家十万实河南。辛毗认为“今徙,既失民心,又无以食也”。曹丕“遂徙其半”。又如《晋书》卷26《食货志》言太和五年(231年)司马懿“表徙冀州农夫五千人佃上邽”,当也系强制迁徙之例。 
  前已叙及,典农官是独立于郡县之外的专为供应军粮而设的机构,为了维护典农工作的独立性,典农官与郡县官不同城治事。如《三国志》卷9《曹爽传》注引《魏略》言:“洛阳典农治在城外”;《水经注》卷7《济水一》亦言:“今荥阳东二十里有故陇城,即此是也,世谓之都尉城,盖荥阳典农都尉治”。正因为典农的治所及辖区与郡县隔离,所以日后典农辖地可改为郡县。典农与郡县虽不在一地,但彼此邻接,所以有时在争夺劳动力等重要问题上,仍难以避免纠纷和摩擦。例如《三国志》卷15《贾逵传》载: 
  逵领弘农太守,……其后发兵,逵疑屯田都尉藏亡民。都尉自以不属郡,言语不顺。逵怒,收之,数以罪,挝折脚,坐免。 
  曹魏统治者为了防止典农官和郡县官互相扯皮,有时也以太守兼领典农。例如曹丕即位后,赵俨“拜驸马都尉,领河东太守、典农中郎将”;孟康“正始中,出为弘农,领典农校尉”;傅玄在司马昭当权时,“再迁弘农太守,领典农校尉,所居称职”。在曹操时期,未见有人兼摄太守与典农官,曹魏后期兼领太守与典农之事虽然也是个别情况,但说明民屯已逐渐走向衰落。 
  曹魏前期,典农官虽独立于郡县官之外,但在政治待遇上还是有所不及,其明显差异即典农官没有贡举权。曹丕时经过颍川典农中郎将裴潜“奏通贡举,比之郡国,由是农官进仕路泰”。前已叙及原为典农属吏的邓艾因上计而得到太尉司马懿的赏识和提拔;另外,少时与邓艾同为典农属吏的石苞也同样得到司马师的提拔,二人均致位将相。由于典农官源源不绝地供应军粮,而且屯田民又能耕能战,所以担任典农官者多能成名立业。曹操和司马懿是民屯和军屯的主要兴办者,曹操所以能够统一北方,司马氏所以能兼并蜀、吴,其主要原因之一,即在于他们兴办屯田的成功。            
三、屯田民的赋役负担     
  关于曹魏统治者向屯田民征收租税办法,史无正面叙述,只能就有关记载粗略述说。《三国志》卷16《任峻传》注引《魏武故事》说: 
  及破黄巾,定许,得贼资业,当兴立屯田,时议者皆言当计牛输谷,佃科以定。施行后,祗白以为僦牛输谷,大收不增谷,有水旱灾除,大不便。反复来说,孤犹以为当如故,大收不可复改易。祗犹执之,孤不知所从,使与荀令君议之。时故军祭酒侯声云:“科取官牛,为官田计。如祗议,于官便,于客不便”。声怀此云云,以疑令君。祗犹自信,据计划还白,执分田之术,孤乃然之,使为屯田都尉,施设田业。其时岁则大收,后遂因此大田,丰足军用。 
  以上记述,充分表明了耕牛在屯田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当时多数人主张根据租用官牛头数,确定政府征收谷物的固定数额。枣祗力排众议,认为僦牛输谷办法,不利于政府积聚军粮。因而他坚执分田之术,但分田之术究竟是怎样的呢?据《晋书》卷109《慕容皝载记》言: 
  以牧牛给贫家,田于苑中,公收其八,二分入私。有牛而无地者,亦田苑中,公收其七,三分入私。皝记室参军封裕谏曰:“魏晋虽道消之世,犹削百姓不至于七八,持官牛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百姓安之,人皆悦乐。 
  由上可知,枣祗所说“分田之术”,即官府向屯田民授给一定数量的土地,所获谷物按规定比例分成,用官牛者,官六私四;不用官牛者,官私对分。这种分成制的租率,系沿用两汉以来地主豪家向农民出租土地的分成比例。即《汉书》卷99《王莽传》所说:“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税一,实什税五”。颜师占于此下注云:“谓贫民无田,而取富人田耕种,共分其收也”。枣祗所执行的分田之术,也不过由官府代替富人向贫民榨取十分之五的租税而已。东汉初,马援在苑川(今甘肃兰州市榆中东南)屯田,也采取与田户中分制,说明对分收获的农产品并非枣祗独创,乃系沿袭两汉惯例。曹魏统治者采用这种剥削方法可使丰年多取,灾年少免,从而能够收到积谷供军的效果。在常有战争时期,农民参加屯田,主要是求得能够安定生产的环境,以延续自身及家人的生命,因此纵然仅能享受自己劳动果实的一半,也只有硬着头皮,擦着浑身的汗水,聊以卒岁了。 
  曹魏并非在任何时间场合对屯田农民都用如此分成租率,据《晋书》卷26《食货志》载东晋初年后军将军应詹给晋元帝上表说: 
  军兴以来……下及工商流寓僮仆不亲农桑而游食者,以十万计……宜简流人,兴复农官,功劳报赏,皆如魏氏故事,一年中与百姓,二年分税,三年计赋税以使之。公私兼济,仓盈庾溢,可计日而待也。 
  所谓“一年中与百姓”,即农民开始从事屯田生产时期,统治者为了达到“仓盈庾溢”的目的,要让农民活下去,保持农民的劳动能力,所以只好暂时免收赋悦,实际也无多余的收获物可以榨取。所谓“二年分税”,是说到了第二年,生产条件虽有所改善,但农民仍缺食短衣,只能收部分租税。所谓“三年计赋税以使之”,指到了第三个年头,农民生活及生产条件基本有保障了,于是便征收全税,同时还给农民加上一定的劳役。如魏高贵乡公曹髦正元二年(255年),魏与蜀军战于洮西,魏军中除正规军外,还有屯田民及少数民族加入战斗,结果,魏军吃了败仗,伤亡惨重,曹髦下诏说: 
  其令所在郡典农及安抚夷二护军各部大吏,慰恤其门户,无差赋役一年;其力战死事者,皆如旧科,勿有所漏。 
  以上除了说明屯田客遇有紧急情况需参加对敌战斗,还说明屯田农户平时有差役负担。据《三国志》卷12《司马芝传》载大司农司马芝向明帝奏言: 
  武皇帝特开屯田之官,专以农桑为业。建安中,天下仓彛С涫担傩找笞恪W曰瞥跻岳矗畹渑┲紊魑肯轮疲戏枪掖筇逅艘病蚺┟裰绿铮哉赂郑懦跎#麩咧致螅褙字。履吮稀V畏A系桥,运输租赋,除道理梁,墐涂室屋,以是终岁,无日不为农事也。今诸典农各言:“留者为行者宗(疑为“事”之误,观上面有农民之“事田”二字可知)田计,课其力,势不得不尔。不有所废,则当素有余力”。臣愚以为不宜复以商事杂乱,专以农桑为务,于国计为便。 
  由上可知,在曹操时,屯田民“专以农桑为业”,并未规定有力役、兵役负担。可是到了曹丕、曹叡时,诸典农官令部下经商求富,致使农业劳动力减少,影响到生产。为此,司马芝上奏:“不宜复以商事杂乱,专以农桑为务”。这个建议得到了曹叡的同意。当然,积弊已深的经商风气,并非一纸诏书所能矫枉。 
  从司马芝所言屯田民终岁种田服役的忙迫情况看,他们确实是够辛苦的。但他们所从事的各种杂役都与农事有关,还说不上是额外的劳动负担。至于经商治生则是屯田民非生产性的额外负担。但并非政府规定的劳役。另外,《晋书》卷2《文帝纪》言司马昭于“正始初,为洛阳典农中郎将,值魏明奢侈之后,帝蠲除苛碎,不夺农时,百姓大悦”。有些同志认为在此之前既有苛碎杂役,则不能说没有徭役负担,我以为:所谓“苛”,是额外加派的税役;所谓“碎”、“杂”,乃零星摊派,诸如此类的苛捐杂税,在封建时代,无时不有,只要不是经常性的,就以不视为正式负担为妥。假若一律都以“有”字概括之,那也就没有区别了。曹魏兴办屯田的目的是解决军食,为了多积粮谷而减轻屯田民的经常性的力役、兵役负担,总是有利的。 
  至于屯田民有无兵役负担,前已言及,兴办屯田的前提条件之一,即必需保障安全生产,因之在农闲时对屯田民进行军事训练,以便必要时能够自卫。当三国分争时,若指望屯田民完全脱离武装行动,也是不现实的。例如当建安二十三年(218年)春正月汉太医令吉本等反操,攻许,烧丞相长史王必营。当此危急时刻,王必调动颍川典农部民参加平叛,乃是必然的事,谈不上是真正的兵役负担。至于魏与蜀、吴缘边有屯田民的地区发生战争时,偶尔令屯田民参加战斗,亦属难以避免之事。所以这类令屯田民暂时参加战争的事例,不宜视之为有兵役负担。 
  至于官府给屯田民租用的土地数额及办法,史书未有叙及,因为当时政府掌握的无主荒地颇多,问题不是无地给农民耕种,而是农民不能种,不敢种,因之土地分配事项未成为当时主要讨论课题。毫无疑问,授田之事还是有些记述,例如在授田之前,典农官必需“相土处民”,令民先“择居美田”。曹操在建安七年(202年)发布的《军谯令》提到:“将士绝无后者,求其亲戚(指家属)以后之,授土田,官给耕牛”;北魏李彪建议仿照曹魏旧例施行屯田时,曾提到“一夫之田”;《晋书》卷47《傅玄传》载傅玄给晋武帝上疏说: 
  近魏初课田,不务多其顷亩,但务修其功力,故白田收至十余斛,水田收数十斛。自顷以来,日增田顷亩之课,而田兵益甚,功不能修理,至亩数斛以还,或不足以偿种。非与曩时异天地、横遇灾害也。其病正在于务多顷亩而功不修耳。 
  由上可知,曹操开办屯田之初,乃量民力授田,后来统治者为了多收租谷,逐渐给屯田民增加耕种亩数。结果,广种反而落得薄收。傅玄的疏上于泰始四年(268年),当时民屯已两次宣布废止。傅玄所谈者为田兵屯田,但民屯之演变,亦必与此相似,是可想而知的。            
四、军屯     
  军阀混战之初,曹操“众寡粮单”。兵少,尚可招募;粮单,则军队越多,越养不起。曹操早时因处于内线作战,没有时间和条件令军士屯垦。及打败汝颍黄巾军以后,始得在许下兴办民屯。有力地支持了战争,成为曹操所以能变弱为强的重要因素之一。三国分立局面形成以后,曹魏于与吴、蜀交界地区屯驻重兵,粮食需求量甚多,于是军屯乃应运而生。 
  《晋书》卷26《食货志》载东晋初年应詹给晋元帝上表言曹操“于征伐之中,分带甲之士,随宜开垦,故下不甚劳,而大功克举。”这个材料为史家所常引用。但操分兵屯田的情况如何?曹魏军屯究竟从何时开始?应詹均未讲清楚。《晋书》卷1《宣帝纪》言: 
  (司马懿)迁为军司马,言于魏武曰:“昔箕子陈谋,以食为首,今天下不耕者,盖二十余万,非经国远筹也。虽戎甲未卷,自宜且耕且守。”魏武纳之,于是务农积谷,国用丰赡。 
  从司马懿的话来看,好似在他提出施行“且耕且守”的建议以前,尚未办过军屯。按司马懿在操手下作军司马在建安二十四年(219年),即操临死前一年,这样,就是操立即将司马懿的建议付诸施行,也不会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就使得“国用丰赡”。前已叙及,夏侯惇领陈留、济阴太守时,曾“身自负土,率将士劝种稻”,这个措施倒是具体而可信的,但属于个别将领临时劝耕性质,也未足视为曹魏即已正式兴办了军屯。又如《三国志》卷15《刘馥传》的记述: 
  太祖方有袁绍之难,谓馥可任以东南之事,遂表为扬州刺史,馥既受命,单马造合肥空城,建立州治……数年中,恩化大行,百姓乐其政。流民越江山而归者以万数。于是聚诸生,立学校,广屯田,兴治芍陂及茹陂、七门、吴塘诸堨,以溉稻田。官民有畜,又高为城垒,多积木石,编草苫数千万枚,益贮鱼膏数千斛,为战守备……建安十三年卒。 
  刘馥以扬州刺史召集流民,广为屯田,显然搞的是民屯。只因地近强敌,不能不积极防御,故军事色彩较为浓厚。《三国志》卷16《仓慈传》言:“建安中,太祖开募屯田于淮南,以慈为绥集都尉”。既以“绥集”名官,即寓有保民绥边之意。《三国志》卷54《吕蒙传》言曹操“使庐江谢奇为蕲春典农,屯皖田乡,数为边寇”;同传又言曹操所置庐江太守朱光“屯皖,大开稻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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