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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不忍细看(非全本)-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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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补官当时有“灾官”之称,意思是当这种官活受罪,如同受灾一样。这是因为候补官的数量相当多,递补一个实缺极为不易。而当了候补官,大小总是一个官,因而需要维持相应的体面排场,如雇用长随,酒食征逐,交际应酬,都是少不了的,这就需要花很多钱。而候补官由于没有实际差使,也就没有丝毫收入,所以往往弄得穷困不堪,甚至饥寒而死。

《官场现形记》说:“通天下十八省,大大小小候补官员总有好几万人。”以江宁为例,宣统末年,江宁的各种候补官数目如下:道员三百余员,府、直隶州三百余员,州、县一千四百余员,佐贰杂职二千余员,共计四千余员。而江宁的官缺,合道、府、厅、州、县计之,才不满五十缺。二者比例为八十比一。又如光绪年间湖北知县汪曾唯在给友人的一封信里说到湖北省候补官日见增多的状况:“鄂省候补人员日见其多,道府六十余员,同(知)通(判)七十余员,州县二百六十余人,佐杂几及千人。茫茫宦海,正不知何日得登彼岸也。”

由于僧多粥少,仕途拥挤,所以补缺的机会很少。或是等很多年才能补上,或是终身也补不上。曾经捐过户部郎中的大名士李慈铭,在北京保安寺街居住时写过一副对联,叹补缺之慢:“保安寺街,藏书十万卷;户部员外,补阙一千年。”有人作《补缺》诗云:“部复朝来已到司,十年得缺岂嫌迟。”十年能补上缺就已经很知足了。某年元旦,开封府文武官员至抚署贺岁,巡抚以对联“开封府开印大吉,封印大吉”求对,一候补知县对曰:“候补县候缺无期,补缺无期。”据说有个捐佐贰杂职的候补官,十七年没补上缺,每日在街巷中散步自遣。一次在小巷中认识了一位寡妇,后来二人结为夫妻。这位候补官自嘲说:“我总算补上缺了。”意思是补了寡妇缺丈夫之缺。

候补官长期补不到缺,便穷困不堪,乃至饥寒而死。清人欧阳昱曾说到他亲见亲闻的一些候补官贫困不堪的状况:许多候补州县,贫至饭食不给,饿死在旦夕,不得已借高利贷以救眼前,苟延性命,他日如何,在所不计。某候补知县到省二十年,未得差委,衣食俱乏,冻馁而死。死时身上仅穿破衣破裤,床上唯有一破席。又有一候补知县因饥寒难耐,吞烟自尽。候补佐杂官较之候补知县生活更苦。某候补巡检严冬只穿一件破夹袍,外加一件纱褂,两袖与前后身到处是破洞,内用黑纸粘住,头戴破凉帽,脚穿破单鞋,冻得浑身颤抖,两脚站不稳。他对人哭诉说:“一身饥寒已极,妻子又冻馁将死,无路可生,只有求死一法。”人至其家看时,见破屋中其妻与子女五六人卧在一床,俱穿破单衣,饿已两日,大者不能言,小者不能啼。《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写到一位叫陈仲眉的候补知县,到省十多年,因久无差事,吃尽用光,穷得不得了,结果寻短见上吊死了。有一首竹枝词咏候补官初冬卖衣,企盼补缺云:“十月初冬天气寒,皮袭典尽客衣单。投供几载无消息,魂梦时惊到了班。”“投供”是补缺的手续之一,即到吏部报到,开明履历,呈送保结,证明一切无虚伪。诗里说,投供都几年了,也没等来补缺的消息,盼望补缺的心情使他们常常在睡梦中梦到补上了缺。

候补官的心情都是非常苦闷和沮丧的。清末文人赵之谦捐了个江西知县,候补多年也没补上实缺,于是自题书斋名为“仰视千七百二十九鹤斋”(其所刻丛书也以此斋名命名),以寄托自己的心情。“千七百二十九”指当时全国有一千七百二十九个州、县。其意是说这些官职只能“仰羡”而高不可攀,可见其心情是非常苦闷和沮丧的。有一首《羊城候补南词》,也反映出候补官的苦闷和沮丧,词中有云:“你因官热闹,俺为官烦恼。投闲置散无依靠,悔当初心太高……三顿怎能熬,七件开门少。盒剩新朝帽,箱留旧蟒袍。萧条,冷清清昏和晓。煎熬,眼巴巴暮又朝。……穷通算来难预料,只有天知道!安命无烦恼,安分休轻躁,几曾见候补官儿闲到老。”

做官的谱儿

清朝官吏有许多坏习气,其中之一就是摆官谱、讲官派。所谓官谱、官派,就是做官的排场、派头。民国时有位深知清代官吏此习的人评说道:“前清旧官僚习气最为可恨,当其未得志时,徒步而行,不以为苦;一登仕版,出入非肩舆不可,一若天生两足为无用者。不宁维是,一切起居动作,均须依赖他人,甚至吃饭穿衣亦须奴婢相助。官愈大,则此种习气愈甚。”实际上,清朝官吏摆官谱、讲官派的表现还有很多,包括衣食住行、说话办事等各方面。官场中人的普遍看法是:做官就应当有官谱、官派,不然算什么官?所以,一旦为官,便要摆谱、讲派。即使条件不允许,也要想办法硬摆穷讲。下分六个方面来看清代官吏摆官谱、讲官派的情况。

一、官员出门时鸣锣开道、仪仗威武的排场,尤能体现官谱官派。《官场现形记》里的钱典史说到州县官要靠鸣锣开道显示官的身份:“我们做典史的,既不比做州县的,每逢出门,定要开锣喝道,叫人家认得他是官。”清制,各省文武官员自督抚到知县,外出时皆有仪仗,仪仗依官品分等级。督抚的仪仗是所谓“八座之仪”,即:以小红亭(头亭)为前导,次为红伞(避雨之用)、绿扇(障日之用)及鸣锣者四人,其后为肃静、回避木牌各二及官衔牌,再次为红黑帽皂役各四人,呼喝不绝,再后面是骑而导者一人(俗呼顶马)及提香炉者四人,然后是本官所乘绿围红障泥大轿,四人抬之,四人左右扶之(即八抬大轿),轿后为戈什哈(巡捕)二人和跟马二骑。《歧路灯》里写学台出行时其仪仗走过的情景:“只见刺绣绘画的各色旗帜,木雕铁打金装银饰的各样仪仗,回避、肃静、官衔牌、铁链、木棍、乌鞘鞭,一对又一对,过了半天。……金瓜开其先,尾枪拥其后,一柄题衔大乌扇,一张三檐大黄伞儿,罩着一顶八抬大轿,轿中坐了个弯背白髯、脸上挂着镜看书的一位理学名臣。”如果官员出行走水路,则必择高大楼船,舱门贴红纸字条,旗、牌、伞、扇插列舱面,也鸣锣开道,锣声一响,行舟让路,两岸肃然。出行鸣锣的次数,依官职而不同,其含义也不同。州县官出行鸣锣,打三响或七响,称为三棒锣、七棒锣,意为“让让开”、“军民人等齐闪开”(一说“君子不重则不威”)。道府出行鸣锣,打九棒锣,意为“官吏军民人等齐闪开”。节制武官的大官出行,要打十一棒锣,意为“文武官员军民人等齐闪开”。总督以上官员出行,因是极品,打十三棒锣,意为“大小文武官员军民人等齐闪开”。官员出行时鸣锣开道,被认为是必行的官仪;无之,则被认为不成体统。如郑板桥夜间出巡不鸣锣开道,不用“回避”、“肃静”牌子,只用一小吏打着写有“板桥”二字的灯笼为前导。时人对此都看不惯,他的朋友郑方坤说他“奇历落,于州县一席,实不相宜”。

二、京官到衙署时,皂隶要在门口迎接侍候。如是堂官,则有四名皂隶在前面扬声喝导而进;如是司郎官,则有一名皂隶导引,只作遏声。清前因居士咏此官派云:“京官体统亦尊荣,舆从临衙皂隶迎。分引诸司惟有遏,堂官对导共扬声。”

三、住宅要讲官派,表现之一是讲求宅第宏敞气派。如李慈铭在经济拮据的情况下仍愿出高价租赁宏敞的大宅。同治十三年(1874年)起,他租居位于北京保安寺街的故闽浙总督季文昌的旧邸,其邸有屋二十余楹,有轩有圃,花木葱郁,气派阔绰。当时他的年收入是一百二十三两银子,而房租就达四十八两。表现之二是在宅门上贴上可以显示官派官威的“封条”。北京宣南一带官宅多贴有标有官衔和禁人“喧哗”字样的“封条”,以壮观瞻,以示荣耀,以警行人。有两首竹枝词是咏封条上标有官衔的:“陆海官居各表之,衔条比户贴参差。长班领客无须问,但到门前便得知。”(《日下新讴》)注云:“京城内外有职者,于所居临街大门之上,各贴官衔封条。”“居官流寓仕京朝,门示头衔壁上标。待得春秋亲校士,红笺添并两封条。”(《燕京杂咏》)注云:“官宅禁示闲人。”红条书主考官姓名、职务,“贴大门以示荣”。又有两首竹枝词咏贴封条禁人喧哗。其一:“封条处处禁喧哗,小小门楼也宦家。为问何人曾入仕?舍亲始祖作官衙。”(《草珠一串》)其二:“每做京员势必添,两条四块甚威严。喧哗禁止偏难止,多半门前壮仰瞻。”(《增补都门杂咏》)关于禁喧哗的字样和所谓“两条四块”,《官场现形记》描写道:京官吴赞善家的“大门之外,一双裹脚条,四块包脚布,高高贴起,上面写着甚么‘詹事府示:不准喧哗,如违送究’等话头”。

四、吃饭讲排场,讲派头。一些官员食必方丈,根本吃不了。待客时,客已停箸,菜肴却仍在上桌。知县大老爷吃饭的仪节是:一个神气活现的家丁快步跑到签押房门口,把门帘高高打起,大喊一声:“请大老爷吃饭啦!”喊完再撑着门帘恭敬地肃立在那里侍候。

五、摆官谱、讲官派对于官瘾十足的人来说,成为不可缺少的东西。有的求官者官位还没到手,就摆起了官谱;有的官却在已经失掉官职后,仍在摆官谱。《官场现形记》里有个黄某,祖上办盐,“到他手里,官兴发作,一心一意的只想做官。没有事在家里,朝着几个家人还要‘来啊来’的闹官派”。某都统被革职回到家乡,但官习不改。每天起床后吸鼻烟时,便有仆人持官衔手本数十份,立在旁边,依次呼手本上的姓名:“某大人拜会——”,“某老爷禀见——”,然后躬身待命。都统吸完烟,便挥手令仆人出去。仆人走至中门,再大声呼曰:“道乏——”(拒见客人的客气话,意谓你辛苦了一趟)。如此程式,就像演戏一样。每日行之,都统便觉得心神舒泰,否则便寝食不安,如患心病一样。

六、许多官僚自己摆谱还不够,家人婚丧做寿也要大讲排场。晚清上海知县叶廷眷上任三年,其母做寿的排场一年比一年大。以寿筵为例,同治十一年(1872年)为烧烤二席、鱼翅十三席、次等鱼翅十二席;十二年变为烧烤二席、燕菜二席、鱼翅十四席、次等鱼翅十席;十三年又变为烧烤三席、燕菜十席、鱼翅二十一席,另送同乡三十席(中等鱼翅五席、次等鱼翅十三席、海参十二席)。对本衙和外衙随官前来贺寿的差役仆人也请吃寿面、给赏钱,连县狱里的犯人也赏面赏肉。有一年请吃寿面的数目竟达二千零五十碗。

探寻中国古代的命价

吴 思

命价问题

清朝咸丰九年(1859年)九月十八日上午,皇帝在北京玉泉山清音斋召见福建布政使张集馨,问起了福建械斗的情景,摘抄对话记录如下:

皇上问:“械斗是何情形?”

张答:“……大姓欺凌小姓,而小姓不甘被欺,纠数十庄小姓而与大族相斗。”

皇上问:“地方官不往弹压么?”

张答:“臣前过惠安时,见械斗方起,部伍亦甚整齐。大姓红旗,小姓白旗,枪炮刀矛,器械具备。闻金而进,见火而退。当其斗酣时,官即禁谕,概不遵依。”

皇上问:“杀伤后便如何完结?”

张答:“大姓如击毙小姓二十命,小姓仅击毙大姓十命,除相抵外,照数需索命价,互讼到官。”

皇上问:“命价每名若干?”

张答:“闻雇主给尸亲三十洋元,于祠堂公所供一忠勇公牌位。”

在这里我初次看到“命价”一词。并且得知准确价格:30洋元(西班牙银元)。19世纪50年代,大米的平均价格是每石2。4洋元,一条人命的价值不足1800斤大米,不过2000元人民币。

皇上的问题打破了一个美好的神话。所谓生命无价,儒家宣称的人命关天,并不符合历史事实。人命是有行情的,天子还打听行情呢。

从主体自我估量的角度看,生命无价似乎讲得通:任何东西都不如自己的生命贵重,人都死了,人用的东西还算个什么?不过,即使从这个狭隘的视角追究下去,人的生命仍然是有价的。如今的艾滋病大概是最能说明问题的例子。只要吃得起昂贵的药物,艾滋病人可以尽其天年,在这个意义上,死于艾滋病的人,是因为买不起自己的命。他的生命的价格,取决于本人的支付意愿,更取决于本人的支付能力。

一旦跳出自我估量的视角,进入历史和社会实践的领域,生命的价格便显出巨大的差异。命价体现着人命与生存资源的交换关系,两者余缺相对,变化纷呈。

官价

意识到命价存在之后,我才发现古人明白得很,甚至早就以法律形式给出了官价。

清朝雍正十二年(1734年),户部(财政部)和刑部(近似司法部)奏请皇帝批准,颁布了不同身份的人赎买死罪的价格:三品以上官,银一万二千两;四品官,银五千两;五六品官,四千两;七品以下和进士、举人,二千五百两;贡生、监生二千两;平人一千二百两。

明朝也可以赎买死刑,但必须符合赎罪条件,包括年龄、性别、官员身份、亲老赡养等方面的考量。《大明律·名例》规定,死刑的赎价为铜钱四十二贯。在《大明律》制订时,这笔钱折合四十二两白银,大体相当于七品知县一年的俸禄。

从数字上看,明朝的命价比清朝便宜许多。实际上,清朝的白银购买力往往不及明朝的三分之一,计算命价的时候也应该打个三折。另外,清朝经济要比明朝繁荣,人们的支付能力强,性命也应该贵一些。最后,如果回忆一下咸丰皇帝打听到的行情,就会发现官价大大高于命价,福建民间开出的30洋元,只能兑换21两白银。

明朝并不是以钱赎命的首创者。建立金国的女真族习惯法规定:“杀人偿马牛三十。”再往前追,汉惠帝时期,民有罪,得买爵三十级免死罪。性命可赎,其他肉体伤害也可赎。司马迁若家境富饶,就可以免受宫刑,奈何“家贫,财赂不足以自赎”。

以钱物赎罪甚至赎命,一直可以追溯到尧舜时代。《尚书·舜典》中便有了“金作赎刑”的说法。所赎之刑,从墨刑到宫刑到死刑皆可,但要满足“罪疑”的条件——断罪有可疑之处。

我看到的最完整的命价等级资料,来自西藏噶玛政权(噶玛丹迥旺布,1632年…1642年在位)时期的《十六法》,和五世###时期(清初)的《十三法》。法律将命价分为三等九级,最高级是“无价”,或等身的黄金;最低级只值一根草绳:

上等——

上上:藏王等最高统治者,无价。(《十六法》规定,上上等命价为与身体等量的黄金)。

上中:善知识、轨范师、寺院管家、高级官员(有三百以上仆从的头领、政府宗本、寺庙的堪布等),命价三百至四百两。

上下:中级官员、僧侣(扎仓的喇嘛、比丘、有三百多仆从的政府仲科等官员);命价二百两。

中等——

中上:一般官员、侍寝小吏、官员之办事小吏(属仲科的骑士、寺院扎仓的执事、掌堂师等),命价一百四十至一百五十两。

中中:中级公务员(小寺院的扎巴),命价五十至七十两。

中下:平民(世俗贵族类),命价三十至四十两。

下等——

下上:无主独身者、政府的勤杂人员,命价三十两。

下中:定居纳税的铁匠、屠夫、乞丐,命价二十两。

下下:妇女、流浪汉、乞丐、屠夫、铁匠,命价草绳一根。《十六法》规定,下下等命价为十两。

这套法律不仅规定了命价,还规定了“血价”——五官或四肢受伤致残,伤人者要根据具体情况,向受害者赔偿所属等级命价的三分之一、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

从上述数字看来,明末清初藏区的命价与明朝相比偏高,与清朝相比偏低,总体相差不大。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出现了“无价”的字样。我们知道,这是主体自我估量的感觉。法律表达了这种感觉,恰好表明了谁是法律的制订者。不过,自我估量归自我估量,世界历史经验证明,最高统治者的生命并不是无价的。1533年,西班牙殖民者皮萨罗囚禁了印加国王阿塔华尔帕,双方谈妥,国王性命的赎金是一大笔金银,金银要在囚室内堆到伸手所及的高度。这间囚室长约7米,宽约5米,据说堆积了黄金13000多磅,白银26000磅。这就是印加国王的命价。顺便说一句,皮萨罗得到金银后,照样处死了国王阿塔华尔帕,只把烧死改成了绞死。这是一锤子买卖,不讲信用也难以报复。

如何看待官定命价的巨大价差呢?在当代人看来,蕴涵了人命不平等观念的法规不是很可恶吗?这要看怎么说。一、二品贪官犯了死罪,法定赎金是12000两银子,如果坚持“与民同罪”,1200两银子即可赎命,岂不是纵容大贪官犯罪?清朝督抚一级的大员,每年合法的养廉银就有10000两,够他们赎8条命了。反过来,寻常百姓每年收入20两银子,也要12000两赎金,这条法规便形同虚设。人们对自身性命的支付能力确实不同,支付意愿也不同,命价在事实上就不可能相同。清朝根据这些不同定出不同的价格,买不买听凭自愿,比起明朝的一刀切来,应该是一个正视现实的进步。

实际上,当代的命价也不一样。同样死于交通事故,在现实操作中,赔农民的钱往往不及赔城里人的一半。美国的价差也不小。“9·11”事件后,联邦赔偿基金确定的遇害者赔偿办法据说有很大差别:如果遇害者是家庭妇女,她的丈夫和两个孩子能得到50万美元的赔偿。如果遇害者是华尔街经纪人,他的###和两个孩子却能得到430万美元。这种差距招致许多受害者家属的强烈抗议,美国政府被迫承诺修改赔偿金发放办法。但是话又说回来,真要修改了,是压低华尔街经纪人的命价呢,还是提高家庭妇女的命价?经纪人一年就可能赚三五十万美元,纳税额也非常高,压低了明显亏待人家遗属。把家庭妇女的赔偿金提高到430万美元,纳税人又会有意见:干脆你把我这条命也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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