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棋局如片板,尤难就”[104]。万历十九年(1591),又命造各项十五万九千件,后又复增八万件,至三十五年(1607),仍未能完工。
其次是贪污与浪费使烧造成本大大增加,“每岁造为费累巨万”,致江西“辄以陶故加赋”[105]。成化二十一年(1485),南直隶巡抚王恕上言,指出烧造御器内臣每年用银不下数千两,以致产品“虽曰瓷器,计其费,不减银器之价”[106]。正德十一年(1516)尚膳监提出供御瓷器不足,又要派中官到饶州提督烧造,工部以劳民伤财,极力反对,无效。十四年(1519)江西巡按御史唐龙在《停差烧造太监疏》中指出:“烧造太监,应办物料与供应役使之人,岁该银二万七千余两”,这些钱皆取于民,以致百姓听说他们要来,便“相顾失色,且惧且泣曰:‘人殃乃至乎!’”可见烧造太监鱼肉黎民百姓已到了何等程度。
再次是对民窑工艺水平提高、生产发展的限制以及对陶工的迫害。正统中,由于王振“特严饶州府私造异色瓷器之刑”[107],严格限制民窑生产的品种,据《明实录》载,当时一再下令民窑,凡烧造官样青花白地瓷器货卖或馈送官员之家的,正犯处死,全家谪戍口外。禁私造黄、紫、红、绿、青、蓝、白地青花等瓷器,有敢冒前禁者,首犯凌迟处死,抄没家产,丁里充军边远卫所,连知情不告发的也要连坐。正德间,钱能镇守云南时,从国外得到回青原料,加入烧窑器时,能使瓷器颜色特别好,以后,督陶太监亦以此作为对民窑或匠役敲诈的一个手段。中官督造之御用器烧造难度高,数量大,要求急,工匠因而饱受捶楚驱迫,“战栗于喜怒之下”[108],而且“赴役者多不得值”[109],甚至有被迫死的,如里村的窑户童宾,便是因“烧龙缸,连岁不成,中使督责甚峻,窑民苦累”,而“为众蠲生,跃入窑突中以死”的[110]。
万历二十七年(1599),江西税监潘相兼督陶,更将这种“人殃”祸害推到顶点:“(潘)相一出,必且宏并及衙门,繁侈供帐;必且多带参随,另作一番威福。”[111]“又奏税监勘合马牌不许驿传有司挂号”,“又请添解送瓷器船只,每府各造一只,每岁当费万金,江西十三府,当费十三万”,实际上“即使用船一只,所载亦已无算”[112]。这些显然是极大地加重了地方与百姓的负担。时人“工非不习也,募非不广也,所造既已不少,所费亦且不赀,而陶冶未获观一器之成,内府未获收一器之用”[113]的说法,虽有些夸张,但其对太监督陶破坏性之揭露,却是不错的。
不仅如此,潘相还与当地土棍勾结,借口上供,掠夺、垄断制瓷器的主要原料陶土、青料等,而对应役的工匠、自己参加烧制的小窑户则百般催迫,克扣工值,对陶户增税,“例外苛索”,甚至“以低青给诸窑,追呼其值”[114]……这一切引起江西百姓的极大愤懑,在潘相勘矿时,不卖食物给他,使他整天水米均无下咽,而“景德之民,欲食其肉”[115],终于激起了镇民焚厂房等暴动。
二、明朝宦官与经济(16)
潘相在江西督陶二十年,使御器厂内在嘉靖朝撤去中官后有所发展的雇役经济遭到极大的压抑,在民窑生产迅速发展的同时,御器厂日形凋敝,景德镇也从“以陶利”变成“以陶害”。
4。 盐政
盐课是封建王朝重要的经济来源,盐政的好坏,上关系国库收入,边储虚赢,下关系民生日食,与社会的治乱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故历代统治者对此均极为重视,严加控制。明代,盐业经营全部由封建国家垄断。朱元璋初起,即立盐法,置局设官。早在至正二十六(1366)、二十七(1367)年,即先后置两淮、两浙盐官。洪武初,又在诸产盐地次第设官管理,建起六个都转运盐使司,七个盐课提举司。正统时,更设两淮、长芦、两浙巡盐御史。《明律》还规定:“凡私煎货卖(盐)者,绞。” “非产盐处夹带三十斤以上者,决遣无赦。”所以对盐的管理、控制,不可谓不严。但是,即使在这样严格控制的领域里,依恃着皇权的殊恩异宠,宦官的手同样插了进来。
(1) 宦官对盐政之干预
《明会典》载:“永乐十三年(1415),差御史、给事中、内官各一员,于各处闸支盐课。”这是最早的宦官干预盐政的记录。《明史·食货志》又载:正统元年(1436),始命侍郎何文渊等提督两淮、长芦、两浙盐课,“命中官、御史同往”。“成化中,特遣中官王允中、佥都御史高明整治两淮盐法”,这是宦官参与盐政的继续。正德四年(1509),刘瑾更奏疏通盐法四事:一、请免征天下户口食盐银钞[116];二、请令巡盐御史躬亲掣验;三、请禁私贩夹带;四、请禁空文虚引。结果,除军民户口食盐仍旧外,其余均得到批准,还令“司礼监立碑在侧,时常省察”[117]。虽然对此实行的具体情况,史籍中未见有明确的记载,但刘瑾提出了如此系统的措施,并且多数被认可,也足以说明宦官干预盐政曾经达到何等程度。
(2) 宦官对盐法的破坏
宦官的干扰盐法,也是很严重的。《中官考》、《明大政纂要》等多种史书里,就有正统时,辽东镇守太监王彦家里藏有盐引,司礼监太监金英家奴郭廉、赵显多支浙盐等的记载。
成化时,对中宦中盐并非不加约束。成化四年(1468),令内外官员之家不许占中盐引。但令出不行。据《典故纪闻》载,同年,尚膳监太监潘洪即欲中纳两淮余盐。十九年(1483),内官王钿欲中河东盐二万余引。虽然他们均被户部参奏,宪宗亦分别斥之为“损国课以益私家”、“违例中盐,与民争利”,并让户部揭榜禁约:“后有犯者,必罪不宥”。不过,仅此而已,并未绐予他们任何处分。而且,这亦不妨碍太监李棠获准开中辽东盐一万引;陈铉、潘午各得赐盐万引,王包得赐淮盐六千引;而太监刘通在弘治十八年(1505)内,不仅本人得赐淮盐1000(万?)引,连家人徐达也得赐淮盐三万引。大宠宦梁芳更前后请得两淮存积余盐[118]数十万引。事实胜于具文,因此那些“不许”、“必罪不宥”等等禁约,并不能阻止日后宦官的屡屡干犯盐法。
明代盐法日渐破坏,主要表现为奏讨盐利者太多,以及借机夹带、贩运私盐以牟利、破坏开中的现象日益严重。在这当中,宦官是一股不可忽视的恶势力。
甲、宦官借织造之名奏讨盐利
正如在织造部分我们曾论及的那样,宦官督织造,借织造之名奏讨盐利,其后果是对盐政的破坏。以弘治朝为例,《明史·李敏传》、《周经传》分别记载:弘治四年(1491),龙绶请长芦盐两万引,鬻于两淮,以供织造。弘治九年(1496),中官织造者请增给两淮盐课两万引。这类情况当时已引起官员们的忧虑,纷纷提出谏议。据《明会典》载:弘治十三年(1500),奏准其织造官有奏讨盐引,越境货卖者,听户部并户科论奏治罪。十四年(1501),以织造开卖盐之端,附带私盐横行江湖,“官盐阻滞,商人不应”等原因,派佥都御史王清理两淮盐法。十六年(1503),奏准织造缎匹再不许奏讨盐价,违者许户部户科论奏。在短短的三四年间,又是一再“奏准”,又是差出重臣清理,可见弘治时以织造为名奏讨盐引之滥。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三令五申之时,弘治十六年(1503)十月,内官监太监龙绶竟敢冒犯禁令,以供应缎匹缺乏为名,要求支两淮盐价以给织造,而且这请求居然得到孝宗本人的允准,命支三万。令出不行,难怪紧接着的正德一朝里,宦官们乞请盐引不绝。如正德元年(1506),承运库太监王瓒往南京、江浙织造,乞支长芦盐一万二千引,崔杲往应天等府织造彩妆缎匹,亦奏讨长芦盐一万二千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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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朝宦官与经济(17)
这些以织造名义奏讨得的盐,盐船上都插着黄旗,称“钦赐皇盐”,沿途官吏答应稍迟,便被鞭打责罚,更无人敢加以检查。因此,“引一纸,便夹带数十引”[119]。正德时,太监吴经督织江南,除支领盐引外,还声明要关津及巡盐衙门“不得盘诘阻滞”。这不准检查盘诘的原因,当是人所共知的。有的还乘机敲诈勒索,借势骚扰,杨镇就是一例。正德四年(1509),太监杨镇赍官银万两,长芦盐八千引,往南京易银买丝织造。他趁机以这些银私自买盐,混同装载,用了六百只船,沿途还勒索得贿赂银一万六千二百两,连家人韦庆等都得银几千两。由于是被刘瑾内行厂的人告发,所以才送南京三法司审问。
乙、宦官对私盐之夹带、私贩
不少宦官借着特殊的身份、特殊的任务,借进贡船等大量干着夹带、贩私盐的勾当。明初,贩私盐者罪至死,虽懿亲勋戚不稍贷,但法久弊生,《明会典》有“宣德五年(1430),令: 往来内官内使、官军人等夹带私盐者,许应捕官军人等盘拿”,“景泰七年(1456),奏准:凡势豪(包括宦官)、军民人等聚众兴贩私盐者,经解兵部发铁岭卫充军”等记载,反映了宣德、景泰年间大量贩私盐的活动中,就有宦官参与。成化十三年(1477),又奏准内外官员凡坐马快船只,如有夹带私盐,不分有无知情,俱照例问罪。可见以前的禁令并无多大实效,成化时不得不再申有关规定。但是,十三年(1477)发布的禁令又如何呢?十四年(1478),南京内官监覃力朋乘进贡之机,用马快船一百艘多载私盐,并用武力拒击典史盘诘检查,打落典史牙齿,射死一人。十九年(1483),太监王敬往江南采药,政府发给他盐七千千引公用,但实际上,王敬既发了一万五千五百引到宁国等府卫,又发了数十船往江北。二十一年(1485),到河南公干的内官熊保沿途贪暴,杖死皂隶,又多载私盐,强迫州县发卖。显然,他们这些行径都是直接犯禁的,说明他们根本没有把禁令放在眼里。但是,皇帝又怎样呢?皇帝总是对内臣法外开恩。被刑部按私盐拒捕律判处斩首的覃力朋,由皇帝出来免罪。熊保只不过发到南海子充净军种菜。王敬是被贬了,然而这不过是由于他带着骗子王臣到处恣行掠取,激变生员,而不是由于夹带私盐。这样,一切禁令自会与前朝诸禁令一样不生实效。《明史》中《盛应期传》、《徐恪传》分别载:弘治六年(1493),李广家人市私盐至济宁。岐王朱枚弘治八年(1495)就藩德府时,中使携盐数百艘,强卖于民。
正德时,司设监太监刘允往乌思藏赍送番供等物,奏讨长芦运司现盐一万引,两淮运司现盐六万引。跟随人役亦各恃势谋利,甚至各支一万引,而夹带至###万引。以致出行时,载盐船只填满河道,南北官民商旅舟楫一切阻塞,不容往来。拽船夫用至二三千名,威势逼迫,役及妇人。大学士梁储为此疏奏他“非惟有坏盐法,抑恐激成他变”[120],可见这批私盐影响之大。所以正德十一(1516)、十二年(1517)不得不又一再下令禁贡船夹带私盐。但这些禁令亦未收到比前朝更好的效果。嘉靖二年(1523),巡盐巡检程景贵就曾率逻卒搜得太监李昙往来淮扬时携带鬻卖的私盐。但是,犯盐法的李昙诬诉于东厂太监芮景贤,奏知皇帝。结果,被官校逮捕进京治罪的却是程景贵,犯法的与执法的竟来了个大颠倒。
隆庆元年(1567),议准御马监、尚膳监取啖马凉盐及鱼蛤等盐,只准“于见卖商盐买用,不许下场易买。敢有仍前指称者,听所在官司拿究。势众者,邻近州县约会擒捕”[121]。这命令正反映了二监下场易买夹带盐数量之多、气焰之盛。
丙、宦官借盐勒索种种
宦官借盐以自肥的名色尚有多种,如:湖广盐商船照例应赴武昌府挂号纳税,用作军饷。正德时镇守太监杜甫以修公署为名,奏请借用。户部认为这做法不仅无补于经费,而且有害盐商,断然拒绝。但是,杜甫这样做并非开先例,前镇守王润、赵荣就曾有此举,所以武宗在“令从轻征收”的幌子下,仍诏借予。正德三年(1508),两广镇守、市舶中官恃势欺压盐司,明使家人以关支户口食盐为名,起关驰驿,买引行盐。买时压低价钱,卖时不依次序,哄抬时价。对此,吴廷举感慨地指出:“巡抚非不知此,念与同官,难为禁察;属司非不知此,分在治下,岂敢抗违!两广盐法极弊大坏,未有甚至此者也。”[122]这话是很有道理的。《杭州府志》还载有“中贵稽留水程”,即拘住盐商运盐的通行证以索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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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朝宦官与经济(18)
嘉靖四年(1525),守备凤阳右少监王德,要求经过盐商照引挂号,户部一针见血地指出:“迩来商贾安便,无事稽查”,王德此请之目的只“为勒取渔猎之计”,不可许,但世宗仍诏准管理。《明会典》还载,嘉靖二十六年(1547),令年例盐到京,“其供用库等衙门,止照原派数目,速为收受,不许刁难勒”。这又从另一角度暴露了宦官在盐上搞的花样。
万历年间,随着矿税使的派出,借盐取利更形猖獗。洪武年间规定,盐四百斤为一引,后称大引盐。弘治年间以两百斤为一引,称小引盐。洪武初,又定勤灶有余盐送场司,两百斤为一引。但据《明史·食货志》载,鲁保鬻两淮没官余盐时,开存积八万引,每引重五百七十斤,“越次超掣,压正盐不行”,以致“商民大扰,而奸人蜂起”,盐课一片混乱。山西、福建税监亦领盐课。以至“三十四年(1606)夏至明年春,正额逋百余万”。到了这步田地,连鲁保自己都害怕了,请求停止存积引盐。但虽然停止,“而引斤不能减矣”,酿下了后患。高则在福建私造南京户部盐引,每封四百引,索银四百余金。这些伪引达到70%,以至“商人破家吞声,切齿自经死”[123]。
而借盐谋利,搞得最荒唐的,莫过于百户高时夏与宦官勾结,捏奏和处理福建、浙江余盐一事了。
万历二十七年(1599),高时夏为了取得圣旨占据盐利,捏奏福建、浙江余盐山积,岁可得银三十万两。为了证实自己的鬼话,还给皇帝画了一幅“树株茂密,合抱森森”的盐山图。尽管巡按浙江监察御史叶永盛、浙江巡抚刘元霖、福建巡抚金学曾等反复执奏无余盐,嗜财如命的神宗还是迅速派浙江督理税务内官刘成前往浙江查理银子解进。刘成与叶永盛、刘元霖到各盐场踏勘,又将历年掣盐引目查算过,清楚知道不但没有余盐,而且缺盐近百万引,课银亦短缺,但他仍迫令叶永盛“多方设处,以称上心”。于是叶永盛只得裁减公费,增加滨海地亩税,新增盐课、盐牙税,各商照引加税,各灶照户加煎……用各种办法凑上二万六千两银。事情结果是:神宗在大臣反复上疏哀吁下,承认了“并无盐斤存积”,高时夏是“误听妄奏”,而这二万六千两银子却毫不含糊地下令每年解送刘成处解进应用[124]。其后果,是杨鹤在视鹾两浙后条陈中所说的“不得已行废引十五万,加税十五年,其征银五十五万五千两,而商灶之膏脂殆尽”[125]。福建亦迫得岁解银一万三千多两。
总之,宦官在盐上谋利的花样繁多,手段狡猾。对盐政破坏的结果是,商引壅滞不行,私盐充斥,百姓饱受盐价过高之苦,政府收入减少,为了军事目的创设的食盐开中制亦因此“废弛殆尽”,出现了商贾困敝、生产凋零、边储日乏的困境。显然,这些都足以使边防力量削弱,财政危机加深。
(二) 宦官之财富
1。 权宦之巨额财富
按照官样文章,宦官除衣食于内廷外,收入是很少的。洪武中定内外文武官员俸饷时,正一品月俸米八十七石,而宦官月俸米只有一石。但随着宦官的被宠信日增,“以功加岁米”者屡见不鲜。成化时,汪直加至四百八十石;正德时,张永加至三百余石;嘉靖间,张佐加至二百四十二石,麦福加至三百七十石,黄锦加至五百石,等等。如此几百倍地增加俸饷,固然惊人,但其数字毕竟有限,实际上这些权宦的收入远远不止此数。赵翼曾经指出:“明代宦官擅权,其富亦骇人听闻”[126],他们中有些成了家资百万的暴发户。正统时,王振在京城内外有第宅数处,皆重檐邃阁,陈设豪华;建智化寺,所费以数十万计。《明史·王振传》谓抄他家时,搜出“金银六十余库,玉盘百、珊瑚高六七尺者二十余株,他珍玩无数”。成化时,抄尚铭家,“得资数万,辇送内府者,累日不绝”。梁芳糜费帑藏,还以各种借口贪污盗窃,把累朝积储的七窖金弄得精光。弘治时,李广以巨额钱财“起大第,引玉泉山水前后绕之”。正德时,抄刘瑾家,得大玉带八十束,黄金二百五十万两,银五千余万两,其他珍宝无算。嘉靖时,抄李彬家,得货银四十多万,金、珠宝不可胜计。万历时,冯保在原籍盖第宅五千四百八十间,庄田跨都邑。抄他的家,得金银百余万,珠宝无数。至于天启时的大权宦魏忠贤,则除了营建大宅外,在香山有“制作规模仿佛陵寝”的“自营生圹”一处[127]。在《劾魏忠贤疏》中,杨涟还揭发他在原籍河间“起盖牌坊,镂凤雕龙,干云插汉”,又“发银七万两,更创肃宁县新城”。其家财据时人估计,“籍还太府,可裕九边数岁之饷”[128]。
二、明朝宦官与经济(19)
2。 权宦之巧取豪夺
上述宦官的巨额财富从何而来?除主子有限的“恩赐”外,主要是靠贪污受贿及敲诈勒索等超经济剥削。
贪污是中国封建官僚政治固有的基本特征之一,到了商品货币经济比较发达的明朝——尤其是明中叶以后,更是如此。尽管朱元璋在洪武年间立法甚严,甚至有贪污六十两银就“剥皮实革”的规定,但明代贪污搜刮之风事实上却甚于历代。作为封建官僚政治中最腐败势力的代表者宦官,则表现得比一般官员更为突出。其所以如此,恐怕是因为皇帝要求臣下的,主要是绝对忠君,而不是如何贪廉。这里有很鲜明的例子:嘉靖时,太监杜泰提督光禄寺,“贪甚,所干没内帑银以巨万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