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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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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两个无理取闹的申请提出之后,法庭便断然给了它们以严厉的驳斥,于是被告辩护方面要求其他法官回避的申请便没有机会提出。现在事隔不到三个月,他们又乘美国法官更迭之际,再次提出这样胡闹的申请,无非是在贯彻他们那以节外生枝来尽量拖延审判进程的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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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的成员:法官与庭长(2)
远东法庭十一名法官名义上虽然是由盟军最高统帅就各国盟国推荐的名单中选择任命的,实际上都是由各同盟国政府所指派的,最高统帅不过形式上加以任命而已。而且这些政府提出的只是各自的一名而不是一个名单,因此,最高统帅事实上并没有选择余地。从理论上讲,这些法官们是国际性的,可事实上他们仍然是各自国家的代表。这个认识从他们的坐席后面插有各自国家的国旗,他们所乘的汽车上涂有各自国家的国徽等事实中也可以得到旁证。
  这十一位法官除了美国法官和苏联法官系两位军人之外,其余的都是文人,大都是在其国内司法界服务很久、富有经验,或者从事法律教学、律师业务或公共活动声誉较著的一些人。例如庭长威勃(五十九岁)是现任澳大利亚昆士兰最高法院院长,自1913年起三十余年以来一贯从事司法实务;英国法官(五十七岁)是苏格兰最高法院法官;新西兰法官(六十二岁)是新西兰最高法院法官;菲律宾法官(六十三岁)是菲律宾最高法院副院长并曾一度任菲律宾总检察长和司法部长;加拿###官(五十八岁)是加拿大刑事上诉庭法官——这些人都是富于审判经验的老法官。印度法官(五十八岁)原系数学教授,但后来改治法律,也有约三十年的司法业务经验,并且参加过不少的国际活动;中国法官(四十二岁)和荷兰法官(四十岁)是十一人中比较年轻的两个,他们除参加过立法工作或法律实务之外,还担任过多年的大学教授,从事法律理论的研究。法国法官(四十七岁)自从法校毕业以后,曾经营商业及从事殖民地行政事务多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他是戴高乐的“自由法国”的积极拥护者,并且担任过“自由法国”等几个军事法庭的检察长或检察官。
  除了上述的九位文人法官之外,远东法庭还有两位法官(苏联法官和美国法官)是现役军人。他们在开庭时不着“法袍”而是穿军服,因此特别引人瞩目。他们虽系军人,但都是正规的大学法科出身,在军队中有过长期的司法和检察工作的经验,并卓著功勋。苏联法官(六十二岁)是现任苏联最高法院军事庭法官,历任战时军事法庭审判长、红军法律学院院长,并且参加过1935—1938年对托洛斯基分子及布哈林分子的审判。他是列宁勋章、红旗勋章、红星勋章、红军20年服务勋章、莫斯科保卫勋章以及对德胜利勋章的持有者。
  美国法官(六十五岁)是远东法庭成员中最年长的一个。他是著名的哈佛大学法科毕业生,从事过相当长期的律师工作。第一次世界大战时,他参加美国军队,在法国作战。战后一直在美国军队中担任军法官职及法律教学任务,凡二十余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至战争终结,他担任着美国陆军军法总监,这是美国陆军中最高的司法官职。他对美国战时军法制度颇多兴革,卓具成绩。1945年11月他已经退休,但是由于希金士的去职,他在1948年8月又被美国政府征召入伍,来东京法庭担任法官。他是美国劳绩勋章、卓越服务勋章及名誉法学博士学位的持有者。
    (二)法官们的工作关系与“法官会议”
  这十一个成员在法庭存在的整个期间大都是辛勤奉公的,彼此相处也很和谐。例如印度法官,他几乎对每个重###律问题都有其奇特的见解,在法官会议上时常闹蹩扭,争得面红耳赤;但是,会议一散,大家对他并不歧视。又如苏联法官,由于他是当时社会主义国家的惟一代表,他的观点方法每每是与众不同的,因而他在会议上滔滔不绝的发言也时常引起反感和攻击,甚至成为众矢之的;然而会议一过,大家又谈笑自若,一团和气,并无彼此仇视或轻视的现象。在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法官占压倒多数且他们的平均年龄又在五十岁以上的法庭里,这种现象应该被认为是正常的。
  法官会议是用英语进行的。按照法庭宪章的规定,法庭的一切程序都要采用两种语言,即英文及被告所能了解的语言——日文。为了要保证审判的公正和被告辩护的权利,当然应该使被告们了解法庭上进行的一切,因此,使用日文为工作语言之一是需要的。但是法官会议既没有被告在场而且系秘密性质,自无译成日语的需要。因此,在法官会议上,大家都是以英语发言的,不通晓英语的法官由他自己携带翻译。
  事实上由于英美系的法官在远东国际法庭成员中占多数,这件事并没有产生很大的困难。英、美、加、澳、新固不待论,即印度和菲律宾,由于长期是英美统治下的殖民地,高等教育都是用英文进行的,因此这两国的法官不但能说英语,而且他们所受过的还是英美派的法律教育。至于中、法、荷三国,他们不是英语国家,在法律体系上也不属于英美派而是属于所谓大陆派(这是与英美派相抗衡的世界另一主要法律体系),但是这三国的法官却都能操英语,同时对于英美法程序也有相当的了解。这是由于远在法庭正式成立之前,包办占领和管制日本的美国政府便向各受降的同盟国政府打过招呼的缘故。
  在1945年10月18日这一天,美国国务院便给各受降国家的大使馆送了一份很长的秘密照会。照会详细阐述了美国政府关于处理日本战犯所采取的种种政策和措施。对于甲级战犯,照会说东京盟军最高统帅部即将组织远东国际法庭予以审判,并请各国政府准备提出法官的人选以便最高统帅加以任命。照会并明确表示:在提出人选时各同盟国最好是各自推荐一位能操英语的法律专家。这个照会无疑地在那几个非英语国考虑法官人选时发生了影响。当时中国政府派遣的便是一位留美多年、获有法学博士学位而又在国内大学教授过英美法多年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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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的成员:法官与庭长(3)
由于上述各种原因,远东法庭成员中绝大多数都能操英语。苏联法官是惟一的例外。但他随带有一位能操极端流利英语的口译和若干名工作效率很高的笔译人员,因此在工作中并不感到多大困难。他经常滔滔不绝地参加法官们的辩论,还时常写“备忘录”致送各法官同事,但是他的意见和主张却很少得到其他国家法官们的支持或重视。
  在法官会议上没有充分发言机会的或者对多数的意见怀有不满的个别法官,在散会后通常是回到自己的办公室去写书面的“备忘录”,分别致送给同事们。这种备忘录的内容有的是发挥自己在会议上的“未尽之意”,有的是攻击别人在会议上的论点或主张。每当一个重大问题被讨论或被议决的前后,这种备忘录的来往是十分频繁的。谑者称之为法官间的“备忘录之战”(Battle of Memorandum)。这是法官们在出席公开庭审和法官会议以外的另一任务。不过这个任务是自愿承担的,有些喜欢坚持己见或舞文弄墨的人对此甚至感到津津有味,乐此不疲。有些法官们则并不那么热心。
  对备忘录作出处理是庭长的责任。如果备忘录中有具体的建议或者要求重新考虑会议已经通过了的裁定或决定,庭长必须召开法官会议加以讨论。如果备忘录中只是在学术理论上发挥自己的主张或是为已经被否决了的主张作一番辩护,甚至有涉及个人攻击之处,那么,庭长便可以置之不理,不必召开法官会议或采取任何其他的行动。
  远东法庭成员在组织上还有一点是同纽伦堡法庭大不相同的。在纽伦堡法庭,每位法官都有一位副法官或代理法官。在法官因故不能出席庭审或会议的时候,副法官或代理法官便可全权代理他去执行职务。因此,在纽伦堡法庭里,四国法官每天都是全体出席的。宪章还定了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同意票才能通过重要决议。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四条第(一)项及第(三)项。远东法庭则不然,远东法庭根本没有“副法官”或“代理法官”的设置。宪章规定只要法官们半数以上出席便构成法定人数,出席法官的过半数的同意票便可通过任何决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四条(甲)项及(乙)项。这样一来,十一位法官只要有六位出席便可以开庭或开会,出席的六位法官之中只要有四位的同意便可通过任何决议。而且宪章还规定了在同意票和反对票数目相等的时候(如三对三),庭长的一票是有决定性作用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四条(乙)项。如此说来,四位法官或者庭长同两位法官(共三人)便有操纵法庭的可能。这在某些人看来是很危险的。例如苏联拉金斯基和罗森布立特便有过这样的想法。见他们合著的《日本首要战犯的国际审判》(世界知识出版社1954年中文译本),第55页。
  诚然,这种危险在理论上是存在的。但是,事实上,这种事情从来没有发生过。在远东法庭的全部审讯期间,法官缺席的事情是非常稀少的。除了庭长和印度法官曾因事回国而有过短期(数十天)的告假以外,其他的法官几乎每天都到庭工作,缺席是非常偶然的。因此,法官席经常是满座的,很少有过两个以上的空席。例如,中国法官,他在八百十八次庭审中只缺席过几次。有的法官自始至终就没有告过假。法官们几乎都是准时到庭,排队进去,排队出来,每天进出达八次之多,就像小学生上课下课一样。一般说来,他们的工作态度都是相当认真的,责任感都是很强烈的。在投票决定每个问题的时候都是有多数少数之分的,所谓“正反票数相等时,庭长的投票有决定性”这一规定实际上从来没有发生过作用。
  在庭长告假的那个短时期里,庭长职务由美国法官代理,因为美国法官依照法官席次是第一位,坐在庭长的右手方。中国法官是第二位,坐在庭长的左手方。
  

长我中华志气的法官席次风波(1)
在这里,必须谈到一下法官坐席次序排列的问题,因为这是法庭宪章上没有明文规定而在开庭之前法官们曾经有过一度热烈争执的问题。这种争执是很自然的,在任何国际场合,争席次争坐位的斗争总是难免的,国际法庭亦不例外。这不仅是个人的事情,而是有关国家地位和荣誉的问题。
  由于远东法庭宪章没有明文规定法官席位的次序,这个问题在开庭前好几天在法官会议上便有过热烈的讨论和争执。照道理说,远东国际法庭法官既是由日本投降书上签字受降各国所派遣,法官们的席次当然应该以受降签字的先后为序。这就是说,应该以美、中、英、苏、澳、加、法、荷……为序。这是最合情合理的安排。许多法官,特别是中、美、加等国的法官,都赞成这个安排。
  但是庭长却不喜欢这个安排。由于他想使两位与他亲近的英美派法官(特别是英国法官派特里克勋爵)坐在他的左右手,他便千方百计地要反对和变更这个安排。他最初的提议是法官次序应该按照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以五强为中心安排,即以美、英、苏、中、法为序,但是有人指出:按照联合国宪章,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是以中、法、苏、英、美(按照国名字母先后)为序的。这样一来,两个非英美派的中国和法国法官将坐在他的两旁,而他所倚重的英国和美国法官反倒不能踞于中央席次。于是,他又提议说:我们不是联合国的组织,不必照五强居中的安排,可以适用一般按国名字母先后为序的办法。但是,这样一来,事情更乱,居中央的将是中、加两国以及法、印、荷、新等国的法官,而庭长所希望接近的英美法官反而离开他更远了。在这时候,又有人提议:远东法庭既是国际性的法庭,就不必以国家为序而应以法官个人的年资为序。但是,有人问道:年资是什么?是法官出生年龄的先后,还是在国内任法官的时间的长短?法官也应有高低之分,任一年的初级地方法院法官是否等于任一年的全国最高法院法官?如其不然,又应该如何折算?当律师、当教授的年资同任法官的年资又应该怎样折算?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非组织一个委员会去细致地调查研究一下各国的法律政治制度不可——这样争来争去,议论纷纷,莫衷一是。最后中国法官发言说:“我看依照日本投降书上受降签字的次序安排坐席最为合理。如果庭长和大家不赞成这个办法,我们不妨找一个体重测量器来,看看各人的体重是多少,然后按照它来安排席次,体重者居中,体轻者居旁。这样,我们便可以有一个最公平最客观的标准。”
  这话引得哄堂大笑。庭长对中国法官笑道:“你的办法很好,但是它只适用于拳击比赛。我们是个国际法庭而不是拳击比赛。”中国法官答称:“假使不照受降签字的次序,我认为这是惟一客观可采的标准。纵使我被置于末坐,也当心安理得,并且可以向我的政府有所交代。他们绝不会对我感到不满。如果他们要让中国得到较高的席位,就必须派一个比我肥胖的人来替代我。”显然,中国法官是意识到庭长是在千方百计地设法排挤他,不让他占据法官第二席。
  这个问题就是这样半认真、半开玩笑地在开庭前的多次法官会谈中谈论来、谈论去。庭长既不作出决定,又不愿付诸表决,一任其混乱、僵持下去。直到开庭的前一天,庭长的打算才真正暴露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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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6年5月2日(即正式开庭的前一天)是法官们席次斗争最尖锐的一天,也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一天。这天上午书记官长以紧急通知分送各法官,说今天下午四时举行法庭开庭仪式的“预演”,并且要拍照,嘱各法官届时穿上法衣,做好准备。法官们都按时到了庭,先在法官休息会议室集合。庭长宣布行列及坐席的次序是:美、英、中、苏、法、加、荷、新、印、菲,并说这是经过盟军最高统帅同意了的安排。照这个安排,庭长右手方将为美、中、法、荷、印,左手方将为英、苏、加、新、菲,其用意是要英美两国居中,排挤中国,以压制加拿大(照受降签字次序加应排在法之前)作为陪衬,表面上看来似乎也有点符合五强居中的意思。
  庭长这一宣布,使大家愕然。中国和加拿###官最为愤慨。中国法官首先表示说:“这个安排是荒谬的,它既非按照受降签字的次序,又非按照联合国安理会五强排列的次序,亦非按照一般国际会议以国名字母先后排列的次序,用意何在,殊属费解。我不能接受这种安排,并不宜参加今天的预演仪式。”说毕便愤然离开会议室,回到自己的办公室,并卸下法袍,以示决心。继之,便是加拿###官的抗议。
  庭长看见事情不妙,中国法官的这一手是他没有预料到的。于是他便亲自来到中国法官办公室里,鼓其如簧之舌,对中国法官婉言解释说:“盟军最高统帅要英美居中的意思无非是因为他们对英美法程序熟识一些,纯粹是为了工作上的便利着想,并无歧视中国的意思。中国的席位仍然在苏法之上,是五强的中坚。”中国法官说:“这是国际法庭,不是英美法庭,我看不出有英美派居中的必要!假使有的话,何以加拿大、新西兰等英美法系的法官又被挤在两旁呢?”庭长又说:“照现在的安排,你的近邻将是美国法官和法国法官而不是那位俄国将军,这对你将是很愉快的。”中国法官答称:“我不是为了要愉快而来到东京的。中国遭受日本战犯们的侵略荼害达五十余年,对中国人来说,审判日本战犯将是一件非常沉重严肃的任务,绝不是一件轻松愉快的工作。至于说到俄国人,我们中国人并不像你们西方人那样厌恶或害怕他们。我觉得我们这位苏联同事有说有笑,是一个非常和蔼可亲的人。”
  

长我中华志气的法官席次风波(2)
庭长看到他的话全都碰了壁,于是遂带威胁的口吻说:“这是最高统帅的意思。如果因为你的拒绝尊重这个安排而使中美关系陷于不愉快的境地,那将是非常可憾的。你的政府未必同意你的这种行为。”中国法官带点激动地答道:“政府同意不同意是另外一件事,但是我绝不接受这种于法无据、于理不合的安排。一个士兵还只有遵守合法的命令的义务,何况一个法官。况且,中国是受日本侵略最惨烈、抗战最久、牺牲最大的国家,在审判日本战犯的国际法庭里它应有的席位竟会被降低到一贯只知向日军投降的英国之下,这是不可思议的事情!我不相信中国政府会同意这个安排。同时,我也怀疑这个安排真正是最高统帅作出的。”最后这句话无疑地牵涉到庭长的人格和诚实问题。他听了很激动,同时又看到中国法官态度坚决,寸步不让,再也谈不下去,于是他便起身向中国法官说:“我去同其他兄弟们商量一下,看看大家的意见如何。请你千万别走,至多十分钟我就回来。”最后这句话是因为看见中国法官故意穿大衣、带帽子,作出急于要回饭店去的姿态而发的。
  果然,不到十分钟,庭长便回到中国法官办公室来了。他面带笑容地说:“我已经同其他的兄弟们商量过,他们一致认为今天的预演只是临时性的、非正式的,我们不妨照原定的安排,不必变更。至于明天正式开庭的安排如何,我们今晚可以开个会讨论一番。”中国法官感到这可能又是庭长的一个诡计——先造成既成事实,然后借故取消今晚的会议,或者到明天又说最高统帅不同意作任何改变,我们应该依照昨天“行之有效”的办法,因此他决定现在便应该把这个斗争贯彻到底。他对庭长说:“预演固然是临时性的和非正式的,但是许多摄影师和新闻记者都等候在审判大厅里,他们必定要摄取许多照片,甚至刊登在报纸上。这些照片很可能传到中国人民的眼里,他们看到这种于法无据且与中国荣誉地位不相称的安排,必然会感到惊奇,甚至会责难我软弱无能。远东国际法庭的宪章上虽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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