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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分子与人民币时代-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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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自夏衍《懒寻旧梦录》第610…612页,三联书店1985年第1版)
  直到1958年“大跃进” 在农村、乡镇大搞人民公社,一度又推行吃食堂大锅饭的“供给制”。极左派提出所谓“破除资产阶级法权”认为“进城以后”改供给制为“薪给制”(完全工资制)是一种“倒退”,是向资产阶级的让步。因而一度主张废除“按劳分配”的薪给制(工资制)、恢复所谓“按需分配”的供给制。
  

关于“供给制还是薪给制”的争论
对于绝大多数享受“大灶”即吃大锅饭的普通干部说来,实行了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人人都是革命的螺丝钉,国际上称为“蓝布蚂蚁群”或“红色工蜂群”。供给制的“大中小、三级灶”实现了“吃饭不要钱、穿衣服也不要钱”。供给制基本上不要钱就保证了人们的基本生活和集体工作(劳动)条件。而工资制的基本价值体现为钱。
  据曾任毛泽东卫士长的李银桥回忆:“毛泽东最讨厌钱。毛泽东曾经同蒋介石握手,但是毛泽东从来不摸钱。毛泽东在延安不摸钱,转战陕北不摸钱,进城后更不摸钱。……毛泽东说:唉,钱这个东西是很讨厌的东西,可是我拿它也没办法。”(引自权延赤:《走向神坛的毛泽东》,原载《炎黄春秋》1989年第2期)
  毛泽东谈到战争年代革命根据地的供给制生活时,总是充满了美好的怀念。他赞扬供给制,厌恶薪给制。他认为:我们党是连续打了20多年仗的党;长期实行供给制。一直到解放初期,大体是过着平均主义的生活,工作都很努力,打仗都很勇敢。这些历史经验,对于我们解决社会主义建设的问题,有着很大的意义。1958年大跃进高潮中,毛泽东视察了河北徐水时指出:“搞供给制好,过军事共产主义生活好,农村作风游击习气好。靠这些,二十二年的战争都打胜了,为什么建设社会主义就不行呢?我们不马上废除工资制度,但将来要取消。恢复供给制好像是倒退,倒退就是进步。我们要提倡政治挂帅。”
  新中国成立后,许多同志对继续实行供给制表示了不同意见。认为军事共产主义的供给制在战争时期有很大的威力;但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平均主义“干好干坏一个样”却成了培养懒汉的温床,“大锅饭”不利于调动广大劳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极左派批判说:过去二十年(指30年代和40年代的战争时期),出了多少懒汉? 我没有看见几个。我不相信,实行供给制,人就懒了、创造发明就少了、积极性就差了。几十年的经验,证明了供给制是便于向共产主义天堂过渡的形式,不造成障碍。人民公社必须实行供给制,为准备过渡到共产主义奠定基础。对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下的薪给制(工资制),把劳动力当作商品,极左派表示了极大的厌恶。他们说:解放后,统统实行资产阶级的薪给制,评工资定级了,反而问题发生得多。有些人常常为了评薪、争级别吵架,要做很多说服工作。极左派责问道:难道二万五千里长征、土地革命、解放战争是靠发薪水过来的吗?
  

各级人民政府暂行供给标准
政务院为了统一全国财政开支,在1950年9月颁发了《全国各级人民政府1950年度暂行供给标准》,自9月1日起执行。对菜金及燃料、食粮、服装费、津贴费、过节费、保健费、老的优待金、妇婴费、医药费、埋葬费等个人生活的供给标准作了规定。
  一、菜金及燃料每人每日供给标准:
  大灶:油3钱、盐5钱、肉4钱、粗菜1斤,原煤1斤4两或木柴2斤(以16两为1斤计算,下同)。
  中灶(轻病伤员同):菜金按大灶倍计算,原煤1斤14两或木柴斤。
  小灶(重病伤员同):菜金按大灶倍计算,原煤斤或木柴4斤。
  二、食粮每人每日供给标准:
  食粮定量:每人每日米斤(小米、大米、高粱米同)。
  细粮调剂:在吃小米、高粱米或杂粮地区,可以调剂食用细粮。
  细粮调剂比例:大灶10…20 % ;中灶及轻病号50 % ;小灶及重病号80…100 % ;在细粮缺乏地区,不能依照上列规定调剂者,当地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供给;在粗粮缺乏、细粮较多的地区,经中央或大行政区批准后,得适当提高细粮比例。细粮折合率,小米1斤折大米1斤,折小麦斤,其他杂粮折合米数,按各大行政区规定办理。
  三、服装费每人每年供给标准:
  单衣1套,白布34方尺,染色工资等折米10…25斤。
  单帽1顶,白布3方尺,染色工资等折米2…3斤。
  衬衣1套,白布23方尺,染色工资等折米5…15斤。
  棉衣2/3套,每套白布67方尺,棉花2…3斤,染色工资等折米12…30斤。
  棉帽1顶,白布3方尺,棉花2两,染色工资等折米2…4斤。
  棉被1/4床,每床白布60方尺,棉花2…4斤,染色工资等折米3…5斤。
  夹鞋3双,每双白布16方尺,染色工资等折米每双3…8斤。
  棉鞋1双,白布20方尺,染色工资等折米5…10斤。
  袜子2双,每双白布7方尺,染色工资等折米3…5斤。
  草帽1顶,折米5…9斤。
  棉大衣1/3件,每件白布60方尺,棉花3斤,染色工资等折米18…30斤。
  蚊帐1/5顶,每顶纱布60方尺,白洋布22方尺半,染色工资等折米7…25斤。
  其中有些项目因地区不同,发放的数量不尽相同,如东北、西北等地区,每人每年可按1/3 件补充棉大衣,这些地区需要发皮大衣的,不再发棉大衣。华东、中南、西南过去有发蚊帐的规定的,每人每年按1/5顶补充,已有的不发,没有的尽量先发。
  四、津贴费:
  普通津贴(零用费):每人每月发给猪肉1斤、肥皂2/3条、牙刷1/6把、牙粉2/3包、毛巾1/6 条、理发费以2斤小米计算;纸烟,专员级以上干部15包、县长级干部10包、区长级以下干部5包;勤杂人员叶烟8两(纸烟以20支为一包,毛巾、肥皂、牙刷、牙粉、叶烟均以当地中等质量为标准)。
  技术津贴:每人每月发给肉甲等5斤、乙等4斤、丙等3斤、丁等2斤(领取技术 津贴的普通津贴照发)。技术人员包括:汽车司机、修理工人、汽车修理员、印刷工人、医生、医助、护士长、司药、电务员(电话员、报务员)、机要及其他农林、水利、畜牧等技术人员。对有特殊技术者,其津贴最高可发给肉15斤。
  特别津贴:部长级、省主席、直辖市市长级以上人员,每人每月特别津贴费米100斤。
  五、过节费:
  新年、春节、国庆节每人发给肉1斤。
  六、保健费:
  每月甲等肉5斤、乙等肉4斤、丙等肉3斤、丁等肉2斤。
  七、老年优待金:
  不分干部、勤杂人员,凡年在45岁以上,参加革命工作满5年以上者,每人每月发给肉1斤;工作满8年以上者,每人每月发给肉2斤;工作满12年以上者,每人每月发给肉3斤。
  八、妇婴费:
  妇女干部卫生费、妇女干部生育费(分大产、小产、流产三种),根 据所需物资分项规定了标准(标准略)。
  婴儿保育费(包括婴儿医药卫生零用等全部费用):1至12月的婴儿,每人每月发米110斤;25 至48个月的婴儿,每人每月发米120斤;49至72个月的婴儿,每人每月发米130斤;72个月以上的,按勤杂人员待遇(入公费学校者,按公费生标准由学校供给)。
  九、保姆费:
  一个婴儿每月发米130斤;两个婴儿每月170斤;两个婴儿以上每多一个增发米40斤。
  十、医药费:
  每人每月米8斤,以5斤发给各机关,3斤归各级财政部门掌握,作为休养干部及特殊伤病员的医药费用。
  十一、埋葬费:
  在职死亡者,发中等棺木一口,普通寿衣一套,实报实销。
  对个人生活部分的供给发放办法,是包干还是直接供给,由大行政区或直属省(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1950年开始,随着国家的财政状况变化,供给办法不断修改,供给项目逐步合并、简化,供给标准不断调整、提高。在供给办法上,把个人生活部分按各项单列分别规定标准,直接发给实物或以小米等为计算单位折款发给的办法,改为合并一些项目折合成“米”数或“供给分”数包干发给的办法。
  

50年代初政府的供给制标准
1950年7月财政部规定《中央级直属各机关1950年度暂行供给标准》,其中个人生活部分的生活费,包括:食粮、菜金、煤炭、细粮补贴、鞋、袜、棉被补贴、过节费、轻病号补助、伙夫费及普通津贴等项,一律折成米数包干供给。
  供给标准为:大灶每人每月折米130斤、中灶每人每月折米165斤、小灶每人每月折米225斤。其他项目如服装、技术津贴、保健费、老年优待金、妇婴费、水电费、家属粮、医药费、休养费、埋葬费等仍分项供给,有的项目标准略有调整。
  1951年2月,供给制变通为“包干制”,干部们的伙食标准,改按货币计算。大灶万元、中灶万元、小灶万元。(指“老人民币 ”,当时1万元的币值折合1956年“新人民币”1元3角左右。)
  1951年9月计算单位改成“工资分”,即大灶70分、中灶103分、小灶135分。(附注:每个“工资分”大约折合1951年的老人民币2600元;折合1955年的新币元。)
  1952年2月财政部颁发了《各级人民政府1952年供给标准》,自2月份执行。
  标准中对生活费、津贴费、服装费、技术津贴、老年优待金、保健费、妇婴费作了规定。(注:每个“工资分”值,一般折合新人民币2角2分—2角8分。详见有关“工资分”各章节内容。)
  生活费:
  包括食粮、菜金、燃料、鞋袜及被子等在内,每人每月大灶60分(不含普通津贴,下同)、中灶85分、小灶110分。如果包括普通津贴,和上述中央直属机关标准基本相同。
  津贴费:
  普通津贴,勤杂人员每人每月10分、区长级以下干部12分、县长级干部18分、专员级以上干部25分;特别津贴,省主席及相当级以上人员,每人每月100至250分,最高为最低的25倍。
  服装费:
  除鞋、袜、被子已列入生活费外,其他项目和1950年9月规定的供给标准大体相同,略加调整(具体标准从略)。
  技术津贴:
  行政部门的一般技术人员,甲等每人每月22分、乙等17分、丙等11分、丁等8分、戊等6分。特别技术人员每人每月14分至42分。
  老年优待金:
  凡是年满50周岁,参加革命工作5年以上不满8年者,不分干部与勤杂人员,每人每月发给8分;8年以上不满12年者发给11分;12年以上者发给14分。
  保健费:
  甲等每人每月17分,乙等每人每月14分、丙等每人每月11分、丁等每人每月8分。
  妇婴费:
  妇女卫生费,每人每月3分;妇女工作人员生育费,不分灶别,每次大产发给177分 ,双生238分,小产、流产71分,平产发接生费50分,难产手术费凭据报销;保育费(包括婴 儿全部费用),1至24个月的婴儿,每人每月发给70分,25至48个月的婴儿每人每月75分,49 至84个月的婴儿,每人每月80分,满7周岁的儿童,按供给制大灶勤杂人员待遇;保姆费,7 周岁以下婴儿,住在中央及大行政区直辖市者,其保姆费每人每月发给80分,每多一个婴儿 增发25分;住在省辖市者其保姆费每人每月发给70分,每多一个婴儿增发25分;其余小城市 及乡村其保姆费每人每月60分,每多一个婴儿增发20分;双生婴儿在出生后24个月以内,保姆费按一个婴儿一个保姆计发,满两周岁后则按一般婴儿的保姆费发给
  其他项目还有:病号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伙食特别补贴、家属招待费、医疗费、过节费、干部家属补助费等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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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制增加津贴的新阶段
从1952年3月至6月是供给制的新阶段,统一增加津贴。
  自建国至1952年初两年多来,由于财政困难,在国家机关、学校、党派、人民团体中,大部分工作人员仍维持着供给制(或包干制)待遇。
  所谓“大灶”仅能维持温饱的基本生存,而“小灶”才有“特供”。
  供给标准内的个人生活部分和机关的杂支部分,始终保持着较低的水平,因而许多问题未能得到合理解决。
  1952年3月政务院颁发了《关于全国供给制工作人员统一增加津贴的通知》,并附《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统一增加津贴后每人每月开支计算标准》,从同年3月起试行。
  后来又多次增加津贴数。
  原“小灶”(高干待遇)的每月伙食标准定为222;600元,“中灶”(中等待遇)的伙食标准定为163;600元,“大灶”(基层待遇)的伙食标准定为100;600元。每月服装标准不论级别一律为41;600元;医药费不论干部或勤杂人员,每人每月平均15;000元,归各机关掌握调剂。
  大为增加高级领导干部的津贴标准。最高3;600;000元,最低41;000元。这是从供给制走向货币工资制的一个过渡阶段。(老人民币1万元合新人民币1元,约合今10—12元。)
  

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工资单位(1)
半个世纪以前,“工资分”或“工薪分”是一种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吃穿用实物为计算基础、折合人民币支付的工资计算单位。首先在东北和山东老解放区施行,不久便推广到全国各地。这样做的原因是几年来物价经常上涨,老人民币随着贬值。
  为了使职工收入有所保证,1948年3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公营企业、机关统一实行的战时工薪标准。
  而“工资分” 或“工薪分”的基本定义,就是两个成年人(一对夫妇双职工)每月维持最低生存限度的必需消费量为100(每人50分)。这100分在全国各不同地区的差别。
  这个标准按“工薪分”计算;每个工薪分的含量包括五种基本生活必需品:米、布、油、盐、煤。在某种程度上,这跟老百姓一般口头常说的“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中的四件相符合,“民以食为天”嘛。而吃饭问题加上“布”就是“衣食”的基本生活必需品了。具体说来,在东北地区这“米、布、油、盐、煤”五部分的比例是:
  二等高粱米斤(公斤)、解放布尺(米)、豆油斤(克)、精盐斤(克)、中等煤斤(公斤)。
  每人每月生活基本费用50分的价值相当于——
  高粱米80斤(40公斤)、加上解放布30尺(10米)、加上豆油斤(625克)、精盐斤(625克)、中等煤170斤(85公斤)。折合今人民币大约200元左右。
  在1948年的东北地区,每人每月的工资标准为:
  技术工人、下井矿工、有损健康的化学工人,最高110分,中等77分;
  一般重工业工人,最高100分,中等70分;
  一般轻工业工人,最高90分,中等63分;
  大学校长,教授及文化专门技术人员,最高110分;
  中学校长、教员、专署科长以上及与其相当的职员,最高100分;
  小学校长、教员、县府科长以上及与其相当的职员,最高90分。
  如此工薪标准,显然是很低的;而且将脑力劳动者跟体力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一律扯平。
  1950年8月,武汉市军管会公布了《国营企业薪资调整方案》,规定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最低工资60分,工人的最高工资为200 分,职员的最高工资为400分。
  国家为了保证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尽量少受物价上涨的影响,决定进一步采用实物计算职工薪资的办法。1950年9月17日《工资条例草案》规定:
  “废除现行各种不同的计算工资单位,全国统一以‘分’为单位,每分的内容,按一般工人实际生活需要,折合为粮、布、油、盐、煤五种定量的实物,并根据各地区粮食生产量和实际消费量的比例,规定各地不同的粮食种类,同时规定以各地每种实物中等牌号的零售物价,计算分的价格,由中央工资委员会或各地工资委员会按月分布之。”
  “工资分”的实物内容根据地区差别而有所不同,一般按粮、布、油、盐、煤5种实物的数量进行折合。物品的规格与牌号,各地根据本地区经济条件和职工生活习惯而确定,如南方一般用大米, 北方用面粉和小米等,以中等质量为准。按国营商业的零售牌价计算“工资分”值,并且由当地主管机关或人民银行定期(按月、半月或日)公布。例如,北京地区的工资分值都是按照国营零售公司每月10日、25日的平均价格于每月28日前公布一次。
  全国统一的“工资分”标准——工资与物价挂钩
  1950年9月,按全国工资准备会议上的方案规定了“工资分”所含物品的种类和数量。具体做法是:以工人两口之家(称为双职工家庭)26种消费品为内容,按每月平均消费量及其构成的比例归并为粮、布、油、盐、煤五种主要生活用品。再以总消费量为100,取其百分之一作为“工资分”的1分。
  国家干部的工资分由伙食分、服装分、津贴分(也就是基本生活必须的衣、食、用)三部分合成。 每月“伙食分”有三等,高层干部“小灶”为分,中层干部“中灶”为分,基层干部“大灶”为分。各级干部的服装分都是每月分,统一发放干部服。至于津贴分,则按照级别而有差异:最低15分,最高1586分。50年代国家干部津贴的“工资分”经常调整。
  每个“工资分”中五种物品的含量
  全国统一的“工资分”标准,是在吸收老根据地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北京、天津、太原、张家口、宣化、武汉、济南、上海及东北等地区的工人家计调查材料拟定的。每个“工资分”中五种物品的含量则为:粮斤(公斤);白布尺(米);食油斤(公斤);盐斤(公斤);煤2斤(1公斤)。
  这样的标准,具体含义怎样呢?平均每人每月的基本生活费用折合为:大米或面粉40斤,白布10尺,食油2斤半,盐1斤,煤100斤。跟上述东北地区“工薪分”相比,米面(细粮)比高粱米(粗粮)贵些,白布比土布(解放布)贵些,食油增加了。所以50工资分,大约也就合今人民币200元左右。可见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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