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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分子与人民币时代-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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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条例
“反右运动”刚进入高潮,席卷全国的“大风大浪”(毛泽东语)中涌现大量触目惊心的“右派分子”,特别在大专院校师生、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青年干部里面,知识分子成堆的地方。许多右派分子不服气、不认罪,坚持他们不是“阶级敌人”而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应予“正确处理”。再说全国各地的也没有足够的牢房、无法关押如此众多的右派分子。在这种情况下,1957年7月18日,毛泽东主席提出了对右派分子的处罚的上限:他说,要搞个劳动教养条例,除了少数知名人士之外,把一些右派都搞去劳动教养。8月1日,公布《劳动教养条例》;8月3日,国务院就下达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个《决定》里并没有写明“右派”二字,但一目了然,第一条第二款所谓“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就是指群众运动中划出来的那一大批右派分子。《决定》宣称:这些人都是“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的。
  8月4日《人民日报》公布这个《决定》时,配发了社论《为什么要实行劳动教养》,对这一措施作了解释:“对于这些坏分子,一般地用说服教育的办法是无效的;采取简单的惩罚办法也不行;在机关、团体、企业内部也决不能继续留用;让他们另行就业又没有人愿意收留他们。因此,对于这些人,就需要有一个既能改造他们,又能保障其生活出路的妥善办法。根据人民政府长期的研究和考虑,把他们收容起来,实行劳动教养,就是最适当的也是最好的办法。” 社论还说:“劳动教养同劳动改造罪犯是有区别的,它同救济鳏寡孤独的教养院也不相同。”划了两条分界线。朱正指出:后一条分界线显然是陪衬。从那时直到现在,那种救济鳏寡孤独的教养院在中国也并不怎么普遍;而在接受劳动教养的右派分子中,大约也不会有人糊涂到把自己看作被救济的鳏寡孤独。要真有这样糊涂,那就比猪八戒还要简单,也就不必划为右派分子,不会投入劳动教养了。
  劳动教养跟劳动改造罪犯有什么区别呢?社论说:“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必须制定一套带有强制性的行政制度和纪律,不能允许被劳动教养的人破坏这些制度和纪律。例如不准他随便离开农场和工厂而自由行动,不准破坏公共秩序,不准破坏生产,否则就要受到处分,情节严重的还要受到法律制裁。”这些,其实跟劳动改造没有多大差异,反正都是在剥夺了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在警戒线之内,在枪兵的看管之下劳动。
  但是社论又说:这些被劳动教养的人,“在劳动生产中,对他们同样实行按劳动成果给工资报酬的原则,具体地说就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这里,确实显出了两者的区别。强调这个区别,就表示没有将右派分子当作罪犯,没有给予刑事处分,也就是体现了“宽大为怀,不予办罪”的精神。就经济状况来看两者的区别,有人说笑话:劳动教养是按劳分配,劳动改造是按需分配。(参看朱正《1957年的夏季:从百家争鸣到两家争鸣》第489—493页)
  劳动教养,是新中国的一大新发明。据说是吸取了苏联“劳动教化”的措施,并吸收了上海市改造妓女的“妇女教养院”的经验创造出来的。这不算判刑,不用经过法院审理,而是一种“最高的行政处分”,属于“敌我人内处”,就是敌我矛盾按照人民内部矛盾处理。
  劳动教养与劳动改造还有一个极重要的区别。“劳动改造”先得经过法律程序由法院审理然后判刑。如果是有期徒刑,或者10年8年,或者3年5年,开始服刑之日即可以知道刑期终了之时,心里有个底。而1957年8月公布的《劳动教养条例》,却不必经过法律程序,对劳动教养期限更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它的第四条说:“被劳动教养的人,在劳动教养期间,现良好而有就业条件的,经劳动教养机关批准,可以另行就业;送请劳动教养的单位、家长、监护人请求领回自行负责管教的,劳动教养机关也可以酌情批准。”但是,“表现良好、酌情批准”,这都是弹性特别大的规定。那时,谁也不知道这条路还有多长。直到1979年11月,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才宣布“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年至3年。必要时得延长1年。
  1957—1958年所划的右派分子究竟有多少被劳动教养呢?李维汉回忆,“全国55万余被划为右派分子的人半数以上失去了公职,相当多数被送劳动教养或监督劳动。”(参看李维汉《回忆与研究·下》第839页)劳动教养是对右派分子最重的处罚,其中问题尤其严重的才同时宣布开除其公职;监督劳动是次一等的处罚,就没有同时开除公职的。所以,凡是开除了公职的,必定是送劳动教养的;而这只占劳动教养人数的一部分,因为被劳动教养的右派分子还有若干是保留公职的。按照李维汉所说的数字,55万余人半数以上失去了公职,即有28万以上的被开除公职送劳动教养。再加上未开除公职者,劳动教养的右派分子就更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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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右派分子的处理原则(1)
根据毛泽东的意见,中共中央统战部在1957年12月召开了第九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提出了对一百多位著名民主人士中的“右派分子”的处理意见,其中绝大部分撤职或降级。
  在中共中央统战部的意见的基础上,12月14日中共中央作了《关于一届人大代表中右派分子的处理问题的决定》指出:在反右派斗争中,揭发出第一届人大代表中的右派分子共62人。经中共中央决定,内中53人由原选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撤销其代表资格。
  树右派标兵、立处理样板
  1958年1月,中共中央的统战部会同宣传部、组织部一起研究,选择了96位知名的“右派分子”为“标兵”,拟订了《对一部分右派分子处理的初步意见》,上报中央,转发全国各地,以作“样板”,供各地处理“右派分子”参照。
  这96人中包括:章伯钧、罗隆基、储安平、章乃器、陈铭枢、黄绍肱、龙云、曾昭抡、吴景超、浦熙修、刘王立明、陈仁炳、彭文应、沈志远、彭一湖、毕鸣岐、黄琪翔、张云川、谢雪红、王造时、费孝通、钱伟长、黄药眠、陶大镛、徐铸成、马哲民、潘大逵等。
  在这96人之中,绝大部分撤职、行政降级(一般降4、5级),有的开除公职,有的送劳动教养,有的被监督劳动,但有两人免于处分。
  如章伯钧,被撤去交通部长的职务,工资从行政3级(月薪517元)降为7级(月薪322元)。仍维持全国政协委员的头衔。原住房四合院不动;因为7级还算副部长级待遇,尚保留轿车和司机。但是车子由一辆新“吉姆”降级为旧的“别克”。章伯钧向中央统战部提出的唯一要求,就是希望今后还能看到一份《参考消息》。
  罗隆基,被撤去森林工业部长的职务,工资从行政4级(月薪460元)降为9级(月薪253元)。仍住乃兹府公馆,但只算司局级待遇,没有专用轿车和司机了。仍保留有服务员、炊事员、警卫员。
  章乃器,被撤去粮食部长的职务,工资从行政4级(月薪460元)降为10级(月薪元)。在1963年以前,仍保留有服务员、炊事员、警卫员。但是到1963年3月,被撤消政协委员资格;身边勤务人员全部撤走。工资停发,改为每月生活费150元;后来经周恩来总理过问,增加到200元。不过房租、水电费、电话费等均由章乃器自理。
  浦熙修,原上报的处分意见是从行政11级(月薪元)降为16级(月薪元);后来批下来的结果是降为13级(月薪元),属于高干的边缘;仍保留全国政协委员的头衔,安排在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主编《文史资料选辑》
  储安平,工资被取消,由九三学社机关每月发给生活费100元,并被下放到西山农场放羊。……
  批判从严、处理从宽、重在改造
  1958年1月28日,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发表讲话,谈及对右派的政策。他说:“对右派的批判必须严肃、深刻、全面,处理要比较宽大。宽大无边当然不好,但要留一条路让他们走,使他们有可能回到人民的队伍里来。”这就总结为“批判从严、处理从宽”的名言。
  紧接着第二天——1月29日,国务院第96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国家薪给人员和高等学校学生中的右派分子处理原则的规定》,这个文件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发给全国各地党政机关执行。文件把“国家薪给人员”中的右派分子划为6类处理办法,把“高等学校学生”中的青年右派分子划为4种处理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甲) 国家各机关单位中的右派分子:
  第1类、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实行劳动教养,态度特别坏的,还要开除公职;
  第2类、态度好或情节不十分严重的,撤职送农村或农场监督劳动,生活上酌予补助;(附注:撤职、监督劳动者不发给工资,每月领取生活费26—32元人民币,随地区不同略有上下;如必须抚养子女,每个子女领取8—10元最低生活费。)
  第3类、情况与前两种相似,但本人学术、技术上有专长,工作需要的,或年老体弱不能劳动的,撤销原职,留用察看,并降低待遇;(附注:一般降4—5级,下放劳动锻炼,每月生活费约60元。)
  第4类、情节较轻、态度较好,或在社会上有相当影响需要给予照顾的,撤销原职,分配待遇较低的工作;(附注:一般降3级左右);
  第5类、情节较轻、态度好,或在社会有较大影响,或学术、技术上有较高成就的,实行降职降级降薪,原兼职过多者,应撤销其一部分或大部分职务;(附注:一般降2级左右)
  第6类、情节轻微、态度好的,免予处分。(附注:实际上极个别才有“免予处分”的说法,而不久后一律处分。)
  (乙) 高等学校学生中的右派分子:
  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保留学籍,送农村或农场劳动考察(相当于上述第1类);
  个别特别严重的,开除学籍,劳动教养(相当于上述第2类);
  情节严重态度好的,留校察看(相当于上述第3、4类);
  机密性专业中的右派分子,除开除学籍的外,应转学或转系;情节较轻的,免予处分(相当于上述第5、6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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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右派分子的处理原则(2)
其中,最严重的“第1类”是送劳动教养(或送监狱),同时开除公职;最轻的“第6类”是只带帽子,撤销领导职务,基本保留原工资待遇。至于组织处分:右派分子中的党团员一律开除党籍、团籍。
  3月7日,中共中央提出《对民主人士中的右派分子进行工作的意见》。这一文件指出:
  在对右派分子作了组织处理之后,对他们应该有计划地进行教育工作,以进一步分化和改造右派,更好地争取中间分子。
  一、对他们进行经常的政治思想工作,交代政策,指明前途;消除他们的抵触情绪,批判其错误态度,推动和帮助他们接受改造;
  二、对于右派分子,除实行劳动教养,监督劳动,劳动察看以外,一般应该按照他们新的职务给以适当的工作;
  三、应该按照他们新的职务和级别,给以相应的生活待遇。对于个别生活上确有困难的,可以酌给临时补助。在政治待遇上,让他们参加某些应该参加的会议和政治理论学习;阅读可以让他们阅读的文件。但对于某些公开出面的政治活动,凡是会在群众中造成错觉或造成他们的政治资本的,不要让他们参加。
  处理右派分子的实例
  第1类处理劳动教养,如:“二流堂”骨干分子戴浩,“小家族”骨干分子杜高、汪明等,送劳动教养,后送监狱;杜高劳动教养原定3年,实际上是11年零4个月;又如新湖南报12名右派骨干分子钟叔河等劳教加劳改超过10年。
  第2类处理监督劳动,如:吴祖光,送北大荒军垦农场劳动改造;取消工资,每月仅领取生活费28元;到了第二年冬天,由于北大荒气候条件恶劣苦寒,每月补助4元。又如:陈明(丁玲的丈夫)、戴煌、王正、田庄、陶冶,也都送往北大荒军垦农场劳动改造,每月领取生活费28元附加4元;共发给32元,停发工资。又如钟惦棐,开除党籍、撤消职务,下放唐山柏各庄农场监督劳动4年,每月领取生活费26元。但新湖南报第2类处理的唐荫荪等人监督劳动每月生活费15元。
  第3类处理撤职、降薪,一般降4—5级,如:刘绍棠,陈敏凡等。蓝岗由17级降为21级;李均由16级降为21级;刘皓宇由18级降为23级。
  第4类处理,一般降3级,如:丁聪,在北大荒农场劳动改造,行政降级,由“文艺4级”月工资200多元降为“编辑7级”,月工资只有120元;又如:邵燕祥,开除党籍,下放劳动,行政降3级。
  第5类处理留用察看,一般降2级,如:李枫(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对台广播部),开除党籍、行政降2级。新凤霞实质上也属于第5类处理。
  第6类处理,如:冯雪峰,“可以不下去劳动;分配工作,也可以留在北京市,从事研究或写作,基本保留原工资。”丁玲本来也宣布为第6类处理,但不久便发生变化。(丁玲:《到北大荒去》,引自《原上草》第326页,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后来冯雪峰也给予了行政降3级的处分,降职降薪。又,王蒙也属于第6类处理。虽说“免予处分”,实际上后来一律处分。
  1958年4月,国务院又发出《关于军队中的右派分子移交地方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为了保持人民解放军的纯洁,军队中的右派分子,原则上都由各军分区就地移交给各省、市人民委员会接收处理。其中实行监督劳动的,生活补助费分别按各省规定的标准,从离队之日起到1958年底止由军队一次发给接收单位;按照中央规定第3、4、5类办法处理的右派分子的工薪,应由军队将其改为地方工作人员的工资级别,从其离队之月起到1958年底一次性发给接收单位。右派分子1959年1月以后的工薪和生活补助费,均由地方决定和负责解决。
  关于监督劳动的右派分子的生活费
  1959年3月,国务院人事局在《关于监督劳动的右派分子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中提出:这一问题较复杂,全国不宜作统一规定,由各地区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并将中央国家机关党委“关于送密山国营农场劳动的右派分子生活补贴等问题”的通知和“补充通知”两个文件转发各地,供各地研究此问题时参考。
  在中央国家机关党委的通知中,对“送密山农场监督劳动的右派分子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规定为:
  本人第一年每月28元,由原机关拨给农场,农场发给本人;第二年农场根据各人的劳动情况确定工资,如其劳动所得不足以维持生活时,原机关继续补助。其家属应动员还乡生产,每人每月酌情补助5…7元;如无家可归仍住在城市的,每人每月补助7…10元。
  在中央国家机关党委的补充通知中,又根据当地农场职的工资水平和他们的劳动情况,确定从1959年3月起,将他们本人的生活费从每人每月28元增加为32元。
  [作者按:50年代中期的新人民币1元,其购买力约合今(90年代末)的人民币10元左右。 读者可按此比例,加以折算。]
   。。

冤案受害者们的遭遇——北大荒(1)
在北京的文化人里面,最有名的一个大右派是剧作家吴祖光。他在1917年生于北京,原籍江苏常州,父亲原是故宫博物院负责人、文物专家。本人成份自由职业者。1949年10月参加工作,评定为“文艺四级”,月工资200多元。1957年反右派运动中,根据吴祖光同志公开发表的一些文章和在文联座谈会上的发言,遭到二十几次群众大会批斗。1958年1月8日作结论,定吴祖光为“右派分子”,1958年2月中央电影局整风领导小组给吴祖光撤职、监督劳动的处分,下放北大荒劳动三年。1961年摘掉“右派分子”帽子,叫做摘帽右派,摘了帽子还是右派。1961年至1966年调到中国戏曲研究院担任编剧工作,降为文艺七级待遇,月工资120元。1969年以后在静海干校劳动锻炼。1968年3月中央专案审查小组又审查了吴祖光,在1975年6月7日做的结论中称:“经查,吴祖光是反动集团‘二流堂’的骨干分子。1957年他公开反对党对文艺工作的领导……被划为右派分子。吴祖光犯有严重路线错误。”打倒“四人帮”以后在文化部艺术局工作。1978年十月份起彻底平反,恢复原来的“文艺四级”待遇。这时他已经62岁,蒙冤含屈22年。
  吴祖光曾和丁聪开玩笑说:“咱们受了右派义务教育全程一共二十二年。其中北大三年,中专八年,全托十一年。这才算熬到毕了业!”所谓“北大”指的是北大荒劳改农场,所谓“中专”指的是中央机关专案组,所谓“全托”指的是群众专政。
  (一)吴祖光回忆
  根据吴祖光自述:“1958年早春三月的一个凌晨,大雪纷飞,我到父母亲的住室去和老人告别。我要和一个有五百人的庞大队伍的右派大队去到极北边的北大荒劳动改造。早在几个月前我开始受批判时就把一切有关的报纸刊物收起来不让父亲看见,因此病中的父亲根本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他也不知道我要到什么地方去,分别时他是对我笑着的。那时我也不知道这是与父亲的永别。父亲在第二年去世,我在春耕的大田里劳动时,收到北京的报丧电报已经过了半个月。……”(吴祖光:《“二流堂”真相》,又见《怀念父亲》,引自《吴祖光选集·第六卷》第519页,635页。)吴祖光在另一处回忆说:“1958年一个早春时节风雪交加的夜晚,我离开北京的家,去了极北边疆的北大荒,去经受艰苦生活的洗礼。总结自己的经历,我认为无论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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