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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金,在经过协商达成契约的基础上,进行交换所做的正式和非正式的种
种安排,其支付方式可以用现金,也可以用实物。拟租出或租入土地的家庭
通过中间人找到顾主。拟雇用劳动力的农户去城镇市场的特定地区,在那里
每天很早就有一些年轻人和老年人聚集着,等待受雇去干一天工作。需要贷
款的家庭去店铺找商人,或找亲戚朋友商讨贷款。需要现金的家庭,用土地
来借钱。对于小笔贷款,几个月内偿还本息的,可抵押土地作为担保。对于
数额较大的贷款,一年左右无息偿还的,可能实际上是把产权转让给了债权
人。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使用这块土地,也可以出租给借款人或别的
家庭,以收取地租。贷款偿还时,产权又转归原先的所有者。
产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在一起,通过对某些家庭表示收入而对另一些
家庭表示支出的交换行为,把村与城镇联系起来,把农户与农户联系起来。
当农民收获并出卖部分粮食时,那些有仓贮设备又不急需现金的家庭,将粮
食贮存起来以后再卖。首先卖粮的农民获得现金来还债和购物。所以,在收
获季节,现金已正在流回城镇,有些现金则在农村家庭之间周转。在以后的
几个月中,农产品价格上涨刺激一些农民出售他们的存粮。另一些农民开始
播种下一季庄稼,而缺少现金的农户则要举债。同时,随着存粮的减少,现
金继续流向农村,而农村家庭之间的借贷也在继续。
所有流向市场的现金,通过掮客和商人成为城镇家庭和供应者的收入,
因为售货给农民的掮客和商人,用他们的部分收入贮存从城镇生产者和进口
商那里得到的货物。使用农业原料的城镇生产者,已经付钱给直接从农民那
里购买农产品的掮客和商人;而这样的开支,最终成为农民出卖他们的货物
时所收到的现金。就是这样,产品市场把村与集镇联系起来,从而完成了现
金流通的一个环节。
对于许多家庭来说,直到他们能收获自己的庄稼以前,工资所得或借款
是生存所不可少的收入。在交换关系中联系农户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合同,
使农民有可能共享匮乏的资源,并在某种程度上把经济活动的风险和不测降
低到最低限度。在生产要素市场里,农户之间的这些活动完成了流通的最后
一个环节。
② 调查浙江经济所统计课:《浙江建德县经济调查》,第 1 卷,第 6 页。
③ 东则正编:《华中经济调查》第 1 卷第 1 册,第 361 页。
土地和劳力
全中国耕作的特点,是劳动有一定程序和节奏。在东北、北方和西北,
农民在 2 月末和 3 月轻松地犁地和耙地。①从 4 月和 5 月开始,直到晚秋,他
们播种、灌溉、除草和收获庄稼。1926 年的一份关于陕西中部泾阳县云罗店
镇周围 24 户农家情况的研究报告说:“根据劳动力在一年中的分配情况来
看,5 月到 9 月是最繁忙的月份。”②另一份 1924 年对山东省潍县农民的研
究报告的结论是,“农事开始于 3 月末,到 12 月 1 日结束”。③在中国中部、
东南部和西南部,那里的气候和土壤适合于一年种两季,而不是像北方那样
两年种三季。稻谷在 4 月栽种,在 7 月末和 8 月收获。④然后农民在秋末播种
小麦、大麦和绿肥作物(蚕豆等),并在春末收获。这就是 1939 年上海周围
富绕的长江三角洲地区的普遍情况:
在上海附近农民种两季庄稼,主要是棉花和稻谷。关于夏季作物,他们
种植棉花、稻谷、大豆和蔬菜,时间是在 4 月末到夏末之间。关于冬季作物,
他们种植小麦、大麦和蚕豆,从晚秋到初春之间。他们消费全部稻谷、大麦
和大豆,而把小麦和蔬菜卖给中间商和其他买主。⑤在东南地区,农民从同
一块地里收获两季稻谷,春末播种第一季水稻,晚秋播种第二季。①
生产每一种庄稼需要一定数量的家庭劳力。在潍县,W.Y.申发现每亩地
上每年耗费的男劳力工时,随不同作物有很大变化:每亩黄豆 28.2 小时;小
麦 36.6;高梁 72.5;谷子 79.0;甘薯 91.6;烟草 241.1。②而且,所需劳力
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灌溉量。日本研究人员报告 1940 年在彰德县③宋庄观察
到的情况如下:
这个县甚至农业也极端依赖人力。在灌溉条件好的农业地区,这种趋势更为明显。在宋庄
种植主要作物所需的劳动投入是不同的,如有灌溉,所需劳力甚至更多一些……种植棉花,仅仅
灌溉就要占总劳力投入的 1/3;种植谷子,灌溉要占总劳力投入的 1/4。④
农户耕种较多土地,超出一定农田规模时,他们对每单位土地的劳力投入下
降,每单位土地的产值和产量也下降。在满洲,日本人在 1933 年发现,230
个村庄的 10047 户农民中,当农田达到 150 亩后,单位土地所用的役畜数开
① 马若孟:《中国的农民经济:河北和山东的农业发展,1890—1949 年》,第 177—178 页。
② 吴华宝:《陕西永乐店的农业经济》,《南开社会经济季刊》,第 9 卷第 1 期(1936 年 4 月),第 171
页。
③ W。Y。申:《中国山东潍县的农业类型,生产费用和年劳动分配》,《中国经济杂志》,第 3 卷第 2 期(1928
年 8 月),第 653 页。
④ 《中国经济杂志》(1927 年 11 月),第 921 页;《中国经济全书》第 8 卷,第 31—32 页;《中国经济
月刊》(1926 年 8 月),第 295—299 页。
① 原文如此——译者。
② W。Y。申:《中国山东潍县的农业类型,生产费用和年劳动分配》,第 667 页。
③ 见前有关彰德的译者注。
④ 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华北农村概况调查报告》,第 118 页。
始下降;而达到 1000 亩后,劳动量就减少。⑤卜凯也在报告中提出;当农田
规模扩大时,人力等价劳动单位量就上升,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农田到达一
定规模后,每公顷农作物的产量和劳力投入均有所下降。⑥1939 年,一个日
本人在江苏松江县四个村的调查也发现,在华中劳力投入与农田规模之间也
有同样的逆向关系:
我们观察到农田不足 4.9 亩时,每亩要用 50.4 个工;农田在 15 亩到 19.9 亩之间时,每亩
用 31.5 个工;农田超过 20 亩时,每亩用工不多于 21.1 个。所以,随着农田规模扩大,单位土
地的劳动量有下降的趋势。规模最小的农田使用超出农户需要量的劳力,并且雇工,即使它们
的劳动能力比大农田为少。这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问题。①
这个日本人没有说明为什么这种逆向关系是显著的,但这是表征前现代化农
业,甚至现代化农业的一种关系,近年来已成为一项大力研究和理论探讨的
课题。
这种土地制度有明显的局限性。农业生产的特点是连续不断的活动,在
土地与劳力之间要求保持一定的关系。如果这一关系出了偏差,例如在整地、
灌溉或除草的过程中抽走了劳力,就一定会降低产出的水平。1869 年冯?列
区荷芬在浙江杭州附近旅行时,就注意到这一重要事实。
这片休耕(太平天国之乱以后)的地区,曾是一片沃土,供养过大量的人口;至今大部分
还没有耕种。原因似乎在于中国利用土地的方法取决于一定规模的有效人口;如果规模太小,
甚至不能耕种一小块土地。此外,中国人的有限劳力补充和落后的农具,似乎是劳动组织十分
紧密,工作如此辛苦的主要原因。在这个国家,耕地的规模,似乎与一定数量的人所能提供的
肥料的数量之间,有一个固定的关系。如果这些人中有一部分由于疾病或战争死去,所提供的
肥料也就下降。于是潜在的耕地规模就要减少。因此如果有一半人口死亡,就有一半土地不能
耕种。②
然而,这就是家庭农田得以供养中国众多人口的土地与劳力之间的关系。
村庄和农户
农村家庭的组成,少的为 4 至 6 人,多的可达 30 人,居住在大小不等的
村庄里。在气候恶劣的东北,由于有大量肥沃的土地,自 19 世纪 80 年代以
后,新的村落迅速出现。这些拥有 20 到 50 农户的新村落,接纳了来自北方
各省的移民,并向他们提供了种植大豆和粮食的机会。往南在南满和辽东半
岛丘陵起伏的乡村和贫瘠的沙土地上,村庄就更多了,有些相距仅半英里。
这些村庄也较大,有时多达 100 户,是在一个世纪以前形成的。旅行者向南
走去,穿过华北平原——这是一片广袤而肥沃的地区,尽管有严寒酷暑,在
夏季旱魔不时肆虐——看到的是大量的村落。在 19 世纪 90 年代,美国传教
士阿瑟?H.史密斯估计,这一地区典型的村庄有 80 户。但是在河北一个方圆
⑤ 实业部:《农业经营续篇》,第 88—89 页。
⑥ 卜凯:《中国土地的利用》,第 293—294、291、306、297、295 页。
① 满铁上海事务所调查室:《江苏省松江县农村实态调查报告书》,第 158 页。
三英里的地方,他发现有“64 个村庄,最小的有 30 户,最大的超过 1000 户
而平均则是 188 户”。①几十年后,中国学者研究平汉铁路线上北平以南的定
县时发现,一个村庄平均有 150 户,大约有 70000 人居住在 453 个村里。②
在华中东部稻麦区,气候较暖,雨量变化不大,土壤略带酸性——这些
条件对较高的作物产量有利。到 1933—1934 年,这里能看到成千上万个村庄
麇集在一块块的河湾处,或在一条溪河边的高地上。村落的规模比淮河以北
的要小。在江苏 4 个县,27 个村平均每村 31 户;在浙江 4 个县,31 个村平
均每村 39 户。①在最东南端的广东省,地处热带,农民能种植水果,从事养
鱼业,除栽培水稻外,还有大量不同种类的作物;而水稻在许多地区可一年
两熟。在很偏僻的地区,如毗邻今日香港的新界以南的岛屿上,有些村庄仅
有 20 到 40 户;大多数不及 20 户。②在人口较为稠密的地区例如高要,20 世
纪 30 年代早期一次调查说,有许多村庄超过了 200 户。然而,农户数的变化
幅度是很大的:对 5000 个村庄抽样调查表明,有的社区只有 22 家,而最大
的村社则有 927 户。这个变化幅度与华北平原上的村社相当。③在江西、湖南、
四川和云南各省,村庄规模的差异和无规则大致类似。在华中和西南的一些
新的居住区,村的规模与中国传统农业区——珠江三角洲、福建的闽江流域、
长江三角洲和华北平原——的中心地带较为古老的、较大的村社相比,看来
要小一些。在村社建立超过一个世纪的地方,尽管村的规模不尽相同,但大
多数都很小,彼此相距仅一投石之遥。很多村社十分紧凑,各户密集在一起;
只是在四川的部分地区,农户之间才有一定的距离。
农村的上层人物
每个村庄都有出身于富裕家庭的上层人物,他们拥有土地,在村庄事务
中起着领导作用。有些村庄,实际上所有的土地可能属于一个或两个这样的
家庭。在河北密云县的小营村,王家和周家拥有该村 83%的土地。在山东曹
县的高魏庄,魏家拥有村里 6000 亩土地中的 5700 亩。陕西米脂县杨家沟的
马家,拥有该村 90%的土地。江苏萧县的长安村由六个小村子组成;其中之
一由一家控制了所有的土地。①
在其他的村庄里,大多数土地可能属于地主的代理人(租栈),或者是
属于住在别村的一个富裕家庭,更典型的是住在市镇上。1935 年在安徽旅行
的一位中国学者,报告了一个非在乡地主的实例:
距县城(阜阳)几公里远的一个村庄住的主要是佃户,他们的稻田被细分为小块。如果再
往前走,就会发现自耕农的数量在增加。据这些佃户说,离县城最近的土地是属于住在那里的
商人的,他们每人拥有几百亩土地。当我们进一步考察时,发现沿泉河有一条长墙。我们了解
① 明恩溥:《中国农村生活:社会学研究》,第 18—19 页。
② 甘博:《定县:一个华北农村社区》,第 22 页。
① 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编:《中国农村调查资料五种,江苏省农村调查》,见第 1、2 卷附录。
② 詹姆斯?W。海斯:《九龙的古老生活方式:郑沙湾村》,《东方研究杂志》,第 8 卷第 1 期(1970 年 1
月),第 154—188 页,见第 154、157 页。
③ 根岸勉治:《华南农业经济论》,第 196—197 页。
① 天野元之助:《中国农业经济论》,第 1 卷,第 28—31 页。
到墙周围的土地属于一个大地主,他拥有 700 亩土地,出租 670 亩,其余的自己经营。他还是
一个酒商。远离这条长墙是其他几个村庄,筑有堤坝,属于河肥西村的周家、刘家、唐家和张
家。②
从部分农民自营的农田到完全由佃户经营的农田,与大多数拥有自己土地的
农户这种混合状态,使简单的分类成为不可能,因为地区性的变化太复杂了。
③国民政府在 20 世纪 30 年代中期收集的农村统计资料表明,多达 46%的农户
拥有自己的土地,以务农为生;另有 24%的农户是半自耕农和自耕农,他们
靠其他收入来源弥补农业收入;其余 30%是劳动-佃农家庭,他们靠工资收入
弥补从租种的土地上获得的农业收入。④
大地主构成了村庄和集镇的地方上层势力的骨干。然而,他们不是永久
性的特权集团;他们的大家庭在村社中的地位很少能维持一两代人以上,然
后就被别的家庭所替代。即使在中国东南部单世系统治的村子里,某一姓的
富户最后也被同姓的其他家庭所代替。支持上层轮换的说法的实证不多,但
也的确存在。譬如当 37 个满洲村庄根据定居时间分等,而把每一等农户按他
们到达该村时的社会地位和土地占有状况,与后来 1934—1936 年进行比较
时,结果如下:对于最老的村庄,资料清楚地表明,到 1934—1936 年,地主
的总百分率下降了,自耕农的百分率上升了,而佃户的百分率也下降了。①
居住在农村社区的家庭仅有少数几户曾积累起相当多的土地;其余的或
向他们租地,或成为雇工在他们的土地上劳动。当然土地最终转手了,新的
家庭积累起土地,但是同样的租地和劳动继续着,只是由不同的农户承担而
已。有些家庭怎样能积累起土地,以后又失掉呢?
一个 10 到 12 人的大户,能够开垦和耕种 40 到 60 亩(接近 3 至 4 公顷)
的大片土地。但是要拥有土地超过几百亩(大约为 15 公顷),甚至更多,只
有巨富之家才能做到。关于这类家庭的几个实例表明,最初大多是通过贸易、
放债或者做官而致富的。他们于是购进土地,开发新地,或者从那些典当或
抵押土地以获贷款的家庭得到土地。由两个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家搜集并分
析的研究报告表明,19 世纪在山东的 135 户原地主中,有近 60%以前曾经是
官员或城镇商人。②这些地主家庭住在临近大运河的主要商业中心,在城市里
积累起财富,而后购买乡村的土地。他们把一些土地出租给同村的农家;其
余的他们用从周围农户雇来的劳工队耕种。这一事例大概也代表了同一时期
其他省份的情况。
富裕的城镇家庭也购买成片的土地,雇用劳力去开发,然后招来一些家
庭定居,并作为佃户去耕种。在陕北米脂县,距县城东南 8 公里,距绥德县
以南 16 公里处,有 271 个农户的 6 个小村子座落在杨家沟渠旁,渠水引自无
② 阿部良忠:《安徽土地调查日记》,《满铁调查月报》,第 19 卷第 1 期(1939 年 1 月)第 2 部分,第
129 页。
③ 研究华北这种复杂的土地租佃制度的最佳成果是东亚研究所:《有关经济的中国习惯调查报告书:华北
的租佃制度》。关于华中,见孙文裕等编:《豫鄂皖赣四省之租佃制度》。关于四川,见孟光宇和郭汉鸣:
《四川租佃问题》。
① 马若孟:《清代和民国时期满洲农村的社会经济变化:若干初步结论》,《现代亚洲研究》,第 10 卷第
4 期(1976 年),第 591—620 页,见第 614—615 页。
② 景甦和罗仑:《清代山东经营地主底社会性质》,见附录。
定河。其中 51 户出租土地,并且都属于马氏家族。他们一起住在一座山旁的
围墙后面。①马家的发迹人马家骆,最初于 19 世纪 20 年代末在绥德县城经营
一爿商店。他积蓄了钱,于 1833 年在米脂县城开了自己的商店。他的四个儿
子协助他,而第五个儿子当了官,并向家中汇钱。马家骆就用这些积蓄放贷
买地,并在粮食市场上做投机生意。最后他投资一大笔钱买下杨家沟附近的
土地,雇来工人加以清理,又招来一些家庭定居,并作为佃户耕种土地。以
后马氏家族出售了他们的商店,迁到杨家沟居住。在以后的 70 年里,马氏家
族的第三代、第四代儿孙放债、收租,并在粮食市场上投机。从第四代地主
马卫新的帐本可以看出,马家收的谷租和索回的贷款,每年远远超出他们家
庭所消费的粮食。他们把多余的粮食贮存起来,当市场粮价上涨到最高时出
售。1910 年以后,这个家族拥有的土地规模不变,直到 20 世纪 30 年代后期,
那时许多家庭因害怕被征用,开始出售他们的土地。
另有一些例子讲到富有的个人联合起来开发土地。在湖南洞庭湖以南的
一个城市湘阴县,附近有 10 个人在 1917 年组成了一个公司,雇用了 8000
名工人筑堤,并招来一些农户来租种土地